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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课题。

医院为第一申报人,奖励10万元。

为第二申报单位奖励科研团队5万元。

仅参与单位,奖励科研团队3万元。

省级课题。

医院为第一申报人,奖励科研团队3万元。

第二申报单位奖励科研团队2万元。

仅参与单位,奖励科研团队1万元。

市级课题。

医院为第一申报人,奖励科研团队1万元。

第二申报单位奖励科研团队0.5万元。

三、奖金分配

1、由两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60%,第二作者40%。

2、三人以上(含三人)合作完成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50%,第二作者30%,第三作者20%。

3、合作者非本院职工,相应奖金不发。

4、科研课题。

第一申报人40%,余下团员共60%。

四、申报与评审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术论文,由第一作者于论文发表次年3月15日前凭刊物原件向学术委员会申报。

2、学术委员会初审讨论后,将符合奖励条件的学术论文向全院公示,公示期限为3天;

凡对授奖论文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提出;

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即报院长审批授奖。

3、凡已获得本奖励的学术论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权属问题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行奖励。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

医院科研论文奖励办法科研论文及成果奖励办法

为规范我院科研工作管理,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积极开展,促进科研学术水平的提高,更好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及人才培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科技成果奖励

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按获奖金额医院另外等额奖励。

二、科技论文奖:

1、发表程序:

(1)投稿证明、发表证明及发表杂志三者齐全,才能作为晋升依据,供个人在晋升时使用。

(2)杂志出版后交医务科审查,医务科按规定确定杂志级别,出具发表证明。

(3)投稿证明、发表证明、杂志原件和复印件,才能作为本院论文奖励依据。

2、奖励办法

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机构查询”网上可查的期刊。

(1)一般杂志奖励300元。

(2)省级杂志奖励500元。

(3)中文核心期刊奖励1000元。

(4)国家级杂志奖励1500元。

(5)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奖励202x元。

202x年12月17日

第三篇:

医院科技学术奖励办法科技学术奖励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医务人员从事科技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氛围,加快推动医院向学院转变,经参照相关院校科研工作奖励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包括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作为第一单位的本院工作人员的科研项目、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项、学术论文及著作、国家级专利、学术团体任职、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科研工作先进集体等。

二、科研项目奖励

第三条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等国家部委资助的科研项目,医院给予项目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同时根据项目需要予以1:

1.5配套科研经费。

第四条对获天津市科委、天津市教委资助的科研项目,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同时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

1.2配套科研经费。

第五条对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医科大学等部门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5000元的奖励,根据课题需要予以1:

1配套科研经费。

第六条对于自筹经费的局级课题,课题组可申请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同时一次性给予课题组3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经审批获得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经费由医院负责承担。

第八条对于其他来源如公司、团体、个人资助的课题,一次性给予课题组项目经费1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奖励资金与配套科研经费的数额以经费实际到账数计

算。

课题结余的经费可转入新课题的研究,一年内未立新课题的,剩余的经费纳入医院综合科研费。

三、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条凡符合国家级三大科技奖项(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市级科技奖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相关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凡以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天津医科大学宝坻临床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三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市级科技奖、局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

(一)获得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者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奖金200万元;

二等奖获得者,奖金100万元。

(二)获卫生部、科技部、中华医学科技奖、教育部科技奖者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奖金80万元;

二等奖获得者,奖金50万元;

三等奖获得者,奖金20万元。

(三)获市级科技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国医院协会管理创新奖者,医院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等奖获得者,奖金50万元;

二等奖获得者,奖金20万元;

三等奖获得者,奖金10万元。

(四)获得天津市科学技术成果的科研项目,认定意见为国内领先的项目予以课题组1万元奖励,认定意见为国内先进的项目予以课题组6000元奖励。

(五)获得天津市卫生系统引进应用新技术填补空白项目,医院予以每项5000元奖励。

(六)医院配套资金或奖励的科研经费在项目周期内未结题或未在科技部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以上级别发表论著或未取得科研成果奖项,所余经费由财务处负责全部收回(特殊情况可以提交延缓申请,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适当延长)。

四、学术论文奖励

第十二条对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发表的论文给予如下奖励:

(一)在世界一流学术杂志nature、science或cell上发表的高水平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100万元,并给予2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在naturemedicine、naturegeics等nature系列杂志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每篇论文奖励现金60万元,并给予100万元作为科研基金。

(二)在sci源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按影响因子分值(if)进行奖励,标准为每篇论文1000元/0.1(if),不足0.1分值按0.1计算。

影响因子分值(if)统计以论文正式发表时间为准。

(三)以上

(一)至

(二),如出现计算奖励重叠时,按最高奖励计算。

在上述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如论著摘要、简报、病例报告等其他形式的论文,文章版面费从作者个人科研经费中报销。

(四)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发表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杂志或由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

×

杂志》发表的文章,医院全额报销版面费,每篇奖励3000元;

发表在一般医药、卫生核心期刊的文章,不予报销版面费,每篇奖励1000元;

发表在医药、卫生专业期刊的文章,不予报销版面费,每篇奖励200元。

核心、专业期刊统计以天津市卫生局职称办下发的《职称工作手册》相关规定为准。

五、学术著作奖励

第十三条对国内外正式出版社出版发行,并以我院为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专著、编著、译著、科普读物等实行奖励。

(一)专著。

20万字以上的奖励202x0元;

10-20万字的奖励15000元;

5-10万字的奖励10000元;

5万字以下的奖励5000元。

(二)编著。

按专著标准×

0.6。

(三)译著。

0.4。

(四)科普读物。

0.3。

六、国家级专利、软件著作权奖励

第十四条医院对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发明型专利每项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资

助500元,外观设计发明专利每项资助300元)。

申请发明型、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发明专利,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国家发明型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30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202x元;

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同实用新型专利。

七、学术团体任职奖励

第十五条对任职于国家级医、药相关学术团体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

主任委员每年奖励10万元,副主任委员每年奖励5万元,常委每年奖励3万元,委员每年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对任职于省市级医、药相关学术团体及天津市卫生局各质控中心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委、委员给予奖励。

主任委员每年奖励5万元,副主任委员每年奖励3万元,常委每年奖励1万元,委员每年奖励5000元。

第十七条对任职于国内、外医学核心期刊杂志社的主编、副主编、常务编委、编委给予奖励。

主编每年奖励5万元,副主编每年奖励3万元,常务编委每年奖励1万元,编委每年奖励5000元。

八、博(硕)士研究生导师奖励

第十八条对经过天津医科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评定为博、硕士研究生导师给予奖励。

医院将为博士研究生导师、硕士研究生导师提供住房,博士研究生导师享受15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硕士研究生导师享受120平米左右住房一套,房屋产权归医院所有,原有医院奖励住房在本次奖励前应及时退交。

院龄达到xx年以上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或院龄达到5年以上的博士生导师,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

九、科研工作先进集体

第十九条医院每年根据符合下列条件评选出年度科研工作先进科室,每年1个名额,奖金1万元。

(一)基本条件。

具有较强的创新、敬业与奉献精神,学风正派。

(二)突出“科技兴院”方针,重视科研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实施,科研管理工作完善。

(三)获得本年度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或有sci源期刊论文发表。

第二十条申报程序:

年终由科室提出申请,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提交院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十、奖金分配

第二十一条以上奖项所获奖金,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其有关成员在研究工作中贡献大小进行分配,项目负责人所得奖金应在总奖金额的50%以上。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受奖励的对象在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年度考核评优以及先进个人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十二、罚则

第二十三条凡在科研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学术团体任职的委员经换届选举未能继续当选,医院将不再给予奖励,发现冒领者予以奖金五倍以上处罚。

十三、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科技教育处负责实施、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四篇:

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关于科技成果、学术论文的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院广大医务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水平,培养一支高质量的学科专业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省、市政府科技奖励

1、获湖北省、黄石市政府科技奖励(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奖等)

一、

二、三等奖,医院按所获奖金的1。

1配套奖励。

2、获黄石市卫生科技进步奖(科技局与卫生局联合)

3、同一科技成果同时获省、市科技奖励,以所获奖金额度最高的1:

1配套奖励,不重复配套奖励。

二、学术论文奖励

1.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sci上发表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500元的奖励(含版面费)。

2.以第一作者单位或通讯作者在统计源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医院给予论文版面费报销。

其中,发表于中华医学系列的论文,对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个案/短篇每篇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200元的奖励。

在其他统计源杂志上发表论文,按论著、简报/论著摘要/综述每篇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奖励。

3.在增刊上发表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三、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奖励

1.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以上,给予成果完成人202x元奖励。

2.科技成果通过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其水平达国内领先水平,给予成果完成人1000元奖励。

四、以上成果第一获奖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和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均应为黄石市中心医院。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六、未尽事宜由人事科教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篇:

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和奖励办法

(202x年3月12日)

为鼓励我省广大科技人员投身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工作,并从理论到实践的结合上进行理性思考与总结,积极撰写学术论文,以促进学术交流和科技信息传递,繁荣学术,多出成果,快出人才,加快科学技术进步,推进我省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1.参加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属于自然科学或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的学科。

2.参加评选的论文,论文发表和申报时第一作者必须是在本省(含中央在湘单位)工作的人员。

3.参加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评选年前三个年度内公开发表的论文。

二、评选条件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应具备理论性、创新性、实用性和探索性,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设

二、三等3个奖励等级。

其评选标准为。

一等优秀论文应达到国际水平。

理论研究方面的论文,要求有重要创新见解和发现,对学科发展有重要作用;

应用方面的论文,要求有重要的技术创新和实际应用价值及良好的发展前景。

申报参加一等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必须要有两名(不同工作单位)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的推荐,一般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权威的国际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国内著名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二等优秀论文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理论研究方面的论文,要求有创新见解;

应用方面的论文,要求有技术上的创新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申报参加二等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一般要求是在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或专业学报类)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等优秀论文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论文在理论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性。

申报参加三等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一般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⑵省级学会评定的优秀学术论文。

三、组织机构

由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组成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并设立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主持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工作。

四、评选程序

1.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市州科协和高校科协为全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的推荐单位。

2.优秀学术论文采取限额评选的办法。

评选总额及

二、三等奖比例由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在当年的评选通知中公布,并向有关单位下达评选优秀论文的申报指标。

3.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必须先由论文第一作者向所属学会或科协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式两份,连同论文全文一份(要求为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原件或复印件);

外文论文除复印件外,须提交中文详细摘要一份。

若属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方面的论文,还必须附上有关部门提供的鉴定意见和说明效益的证明。

论文引用情况和效益证明材料将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篇论文不能同时通过多个单位进行申报。

论文第一作者每届限申报一篇论文。

4.申报论文由各推荐单位组织初审、推荐等级,填写《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评审表》的有关栏目,并加盖单位公章。

5.论文推荐单位应将评出的论文,连同全部有关材料上报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送审时应一次交齐全部申报材料,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

6.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优中选优。

经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论文水平如未达到所申报的等级,则作降等或落选处理;

如超过所申报的等级,亦可升等。

7.学术论文经评审后若未达到作者申报的等级,作者有权撤消原申请,并在《优秀学术论文申报评审表》“申报栏”予以说明。

8.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结果,在正式公布前进行公告,并设立一个月的异议期。

五、奖励办法

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每两年评选一次。

由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向获奖论文作者颁发相应等级的优秀论文证书。

优秀学术论文证书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技术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如论文作者是两人以上的获奖论文,其论文证书按论文发表时的署名顺序发至第三作者。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湖南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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