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21ZN13003华北钢材合同协议书A24包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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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互相补充和互相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00元整。
人民币大写:
贰仟陆佰陆拾陆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4.1卖方所代理的消费厂为:
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河北钢铁股份。
卖方应保证向买方提供的物资为上述代理消费厂的产品。
5.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展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副本7份,买方执5份,卖方执2份。
8.本合同自2010年7月1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订货明细表
物资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金额〔元〕
盘条Q235-A
φ6.5㎜1吨≤盘重≤3吨
吨
1
φ8mm1吨≤盘重≤3吨
3
φ10mm1吨≤盘重≤3吨
圆钢Q235-A
φ12mm9米或12米定尺
100
4357.5
435750
φ14mm9米或12米定尺
φ16mm9米或12米定尺
4369.5
436950
圆钢Q235-A
φ18mm9米或12米定尺
φ18mm以上9米或12米定尺
螺纹钢HRB335
φ8mm9米或12米定尺
70
4734.5
331415
φ10mm9米或12米定尺
40
189380
600
4434.5
300
4444.5
φ20mm9米或12米定尺
800
φ22mm9米或12米定尺
1800
4441.5
φ25㎜9米或12米定尺
310905
φ28㎜9米或12米定尺
60
4328.5
259710
φ32㎜9米或12米定尺
合计
6000
1订货明细表中各种规格的数量为暂定数量,结算数量、供货数量根据施工和设计优化后的实际使用数量为准。
2本合同物资为车板交货。
卖方必须听从现场施工人员指挥,服从安排将所运物资卸至指定位置。
收货单位: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工程经理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工程经理部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公章〕
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地址:
石家庄工人街22号
大道中路
:
455000:
050000
开户银行名称:
河南省开户银行名称:
建行石家庄
安阳市中行盘庚街支行铁道支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059168668
联络人:
刘国清联络人:
薛寒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受权法定代表人或被受权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日期:
2021年月日
中标通知书
中铁物资集团华北:
你方于2021年5月25日投标的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瓦塘至汤阴东段〕第一批甲控物资结合招标采购,招标编号:
ZNJK2021-02,钢材A-24包件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承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所代理消费厂家:
山东莱钢永峰钢铁
河北钢铁股份
中标价:
26667720元。
大写人民币: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30日内到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路中铁二十一局集团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3标工程部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日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以下解释:
1.1“合同〞指:
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
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
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效劳〞系指:
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当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效劳,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效劳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当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
中铁二十一局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工程经理部
1.6“卖方〞指:
中铁物资集团华北
1.7“施工单位〞指: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公司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工程经理部、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工程经理部。
1.8“设工程建〞指:
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工程。
1.9“监理单位〞指:
铁科院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JL-10标工程部。
1.10“卖方代表〞指:
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络的人员,详细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
假如没有提及适用标准,那么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方案、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别人。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
假如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进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如有发生,卖方应承当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催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工程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消费、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效劳〔含售后效劳〕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络方式及受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
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
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当5.2款的职责。
6.方案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1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给需求方案〔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给需求方案〔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消费、运输、供给方案。
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给需求方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应包括:
〔1〕消费供给安排方案;
〔2〕实际完成进度与方案完成进度的比拟;
〔3〕假如实际进度比方案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良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展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
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展。
假如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展,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展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平安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
产品质量法?
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丧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
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当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
如卖方负责安装的,那么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
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当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给,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伴随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展核对。
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
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展必要的补救以到达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历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
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断定物资质量的根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假如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展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当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展检验、测试及必要时回绝承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效劳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效劳中的任一或所有效劳,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效劳〔假如有的话〕:
〔1〕施行或监视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施行运行或监视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效劳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当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展培训。
11.2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效劳。
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效劳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以下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当的义务;
〔2〕在备件停顿消费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顿消费的方案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顿消费后,假如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发票、运杂费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出具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展审核,作为支付的根据。
在扣除该批物资价值5%的质量保证金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该批物资95%的价款。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效劳。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消费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展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
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效劳,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三个月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
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那么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
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效劳,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施行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消费工艺及检测过程施行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方案、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施行检查监视,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前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展调整,可根据工程进度提早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
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假如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风格整合同金额。
16.3假如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计算运杂费,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一样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答应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假如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当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以下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当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当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当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假如该缺陷出如今质量保证期内,那么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假设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承受。
18.4假设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当。
19.误期赔偿费
19.1在合同有效期内,假设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效劳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展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假如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效劳,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
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效劳的效劳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效劳为止。
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
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以下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假如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假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假如买方有充分根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施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承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施行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施行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假如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置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效劳,卖方应承当买方因购置类似物资或效劳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以下之一者,那么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本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2.不可抗力
22.1假如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防止且不能抑制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当责任。
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完毕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完毕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
假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4.争议的解决
24.1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买卖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60天内未能解决,应提交买方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结果为争议的最终解决方案,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展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函。
27.其他
27.1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专用合同条款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山西中南铁路通道ZNTJ-13标工程经理部
单位地址:
河南省安阳市文昌大道中路
刘国清
0732-3661320
电子邮箱地址:
中铁物资集团华北
河北省石家庄市工人街22号
薛寒
:
0
施工单位: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第三工程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