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4万吨甲醛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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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4万吨甲醛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评估报告

新增年产4万吨甲醛生产线扩建项目

 

环境评估报告

 

二00六年五月

 

附件1: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书》(穗)环监测验字【2006】第6090131号

附件2:

申星化工有限公司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附件3:

现有工程项目环评批复;

1总论

1.1评价项目的由来

××××××××××(以下简称申星公司),位于××××南沙技术经济开发区广兴路,是由上海吴泾化工有限公司、新加坡华星投资有限公司、新加坡CCPSPTELTD三方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于1999年8月获得目前用地的使用权〔番国用(1999)字第13-001763号)后,投入资金8000万元,建设一条年产4万吨甲醛和一条年产4万吨脲醛胶的生产线,于1999年10月取得环评批复(穗南区环管〔1999〕12号),并于2000年7月初投产,目前正常生产,2005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亿元。

甲醛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是基础碳化学品之一,50~60%用来制取胶合板和颗粒板的树脂与粘合剂,约40%的甲醛用作化学合成的中间体。

2004年我国有甲醛生产企业376家,居世界首位。

近几年我国甲醛行业发展很快,一批规模较大的生产装置相继建成。

产能在5万t/a以上的企业约60家,占甲醛生产企业总数的16%,其产能之和约400万t/a,占总产能力的60%,行业集中度明显提高。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全国各地的房地产市场和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国内市场对甲醛的需求量将继续稳步增长,预计在未来的几年内,年均增长率将为15%左右。

申星公司对甲醛的发展前景十分看好,为此公司紧紧抓住市场机遇,拟投资1000万元,在原厂区内新增一条年产4万吨甲醛生产线,采用原来的银触媒尾气循环法生产工艺。

另外,引进全套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操作系统采用DCS集散控制,具有流程短,操作简单,生产效率高,污染少等优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申星公司委托××××环境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在现场踏勘及相关资料收集分析基础上,结合工程产污环节及当地环境状况,根据环评导则和有关规范要求,认真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的原则,本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精神,在实施现状监测、类比分析和环境影响分析的基础上,××××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1.2.2法规

(1)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

(2)国务院国函[1998]5号《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3)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部环发[2002]26号《燃煤二氧化硫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环发[1998]89号;

(5)《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

(6)《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2年7月;

(7)《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环发〔2006〕28号;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22日修订;

(9)××××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号公告《××××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

(10《××××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2月;

(1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年;

(12)穗府(1997)第66号《××××环境保护条例》;

(13)穗府(1984)第43号《××××建设项目控制新污染实施办法》;

(14)穗常发(1992)14号《××××大气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4月修正);

(15)穗府人大[1997]59号文《××××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

(1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1997年4月修正;

(17)穗府环字(1993)59号文《××××水环境功能区区划》;

(18)穗府(95)58号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

(19)《××××环境保护总体规划》(1996-2010年);

(20)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2005年;

(21)《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4月;

(22)《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23)《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24)《国家产业政策》(国经贸技术[2002]444号);

(25)《工业行业近期发展导向》(国经贸[2002]716号);

(26)《珠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27)《番禺市城市规划》;

(28)《番禺市环境保护规划》。

1.2.3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2.1—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环境》(HJ/T2.3—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公众参与》。

1.2.4其他依据

(1)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厂区平面布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建设单位委托××××环保学校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建设单位委托本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合同书;

1.3评价目的和原则

1.3.1评价目的

针对本项目的实际特点,本次评价的主要目的为:

(1)掌握拟建项目周围地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当地社会经济状况,调查项目周围环境敏感点的环境概况,为项目的施工和投产运营提供背景资料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2)分析论证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找出存在和潜在的环境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和解决办法,以求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分析预测项目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其影响程度和范围,得出结论并提出建议,提出污染处理措施以及环境管理与运行监控计划方案,为项目建设单位和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环境管理和监控依据。

(4)分析预测项目周边环境对项目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作出结论和建议,提出必要的解决办法。

(5)促进公众了解项目内容,充分考虑公众的看法和意见,希望公众参与、监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工作。

1.3.2评价原则

本次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本评价相关资料的收集应该全面、充分,现状调查和类比调查分析应该具有代表性;

(2)污染调查与工程分析力求准确;

(3)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要具有合理性、数据可信;

(4)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应该具有可操作性,提出的环境管理和监理计划要切实可行。

(5)根据国务院颁发[1996]31号文的要求,贯彻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的原则,通过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污染物排放量降至应有的限度,以确保环境质量达到评价标准的要求。

(6)为保证所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质量和缩短评价周期,根据本项目评价工作等级,尽量利用现有的环境监测数据及环境资料,并通过实测取得必须的有关资料。

1.4环境功能区区划与评价标准

1.4.1环境空气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根据穗府[1999]23号文《××××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4-1996)二级标准。

本项目已有工程投产于1999年,现有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一时段二级标准,项目扩建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本评价所采用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1至表1-2。

表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000年修订)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二级标准

浓度单位

二氧化硫

SO2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15

0.50

mg/m3

(标准状态)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日平均

0.15

二氧化氮

NO2

日平均

1小时平均

0.12

0.2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甲醇

日平均

一次均值

1

3

mg/m3

(标准状态)

甲醛

一次均值

0.05

表1-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mg/m3)

染物

浓度

标准时段

mg/m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一时段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

二级标准

(锅炉)

无组织排放边界浓度限值

二级标准

(锅炉)

无组织排放边界浓度限值

SO2

700

500

NOx

400

烟尘

80

80

烟色

格林曼黑度≤1级

格林曼黑度≤1级

甲醇

15

12

甲醛

0.25

0.2

现有工程执行标准限值

扩建后执行标准限值

1.4.2水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本项目运营期要求做到雨、污分流,工业污水经自建酸碱调节池处理后,由开发区污水管网引至西南面的蕉门水道。

原有工程投产于1999年5月,扩建工程预计2006年12月投产。

根据粤府〔1999〕第553号文《××××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建设项目纳污水体蕉门水道从番禺下北斗到番禺龙穴围尾共约44公里的水域属工农业、渔业用水区,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GB3838-2002)Ⅲ类标准,扩建前(目前)污水排放执行××××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一时段一级标准,扩建后污水排放执行××××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本评价所采用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及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见表1-3及表1-4

表1-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单位:

mg/L(pH除外)

项目

标准

pH

SS*

CODcr

BOD5

DO

总磷

氨氮

Ⅲ类水质标准值

6~9

100

≤20

≤4

≥5

≤0.2

≤1.0

注:

*为参考《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表1-4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

mg/L)

污染物名称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一时段一级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pH

6-9

6-9

BOD5

20

20

CODcr

100

90

氨氮

10

10

SS

70

60

现有工程执行标准限值

扩建后执行标准限值

1.4.3声环境功能区及执行标准

按穗府[1995]5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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