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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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Word下载.docx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满八年、从事高温井下工种满九年、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工作满十年,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3、因病提前退休年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4、退职。

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4、社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办理材料。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省内异地转移

二、医疗保险

2、城镇居民:

(1)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3)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60岁以上老年人。

(4)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城镇居民参保:

户口簿、身份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明等资料;

1、城镇居民参保:

(1)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应持上述办理材料到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缴费手续;

(2)到地税部门社保窗口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发基本医疗保险证或医保卡。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伊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伊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伊春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伊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伊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伊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伊春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分娩的: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计划生育的: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两份;

2、《医疗蓝本》原件、复印件两份;

3、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人工流产的需注明孕几周)原件、复印件两份;

4、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5、《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6、《生表一》两份,加盖公章;

7、《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以上)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4、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

  提供:

一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原件、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配偶公积金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夫妻为同一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二、购二手住房的

一年以内《房屋所有权证》原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年以内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偿还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1、提前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中心信贷科出具的《房产抵押注销登记审批表》原件和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清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2、偿还商业银行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①按月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和银行近期《还款明细》原件及复印件;

  ②提前清偿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原件、提前还清贷款《凭证》和《贷款结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15%以上)

 

提供:

地税部门《租金完税证明》、《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

《离(退)休审批表》或《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出境定居的

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调离本市行政区域,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调令》或其他有效调转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人民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非正常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或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流程;

1、取工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中心根据支取凭证金额开具转账支票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所在城填常住户口、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

2、借款申请人必须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在职职工;

3、个人贷款额一般不得高于房屋总价值的70%;

4、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月偿还本息的能力;

5、借款人购买新房或集资房必须提供房屋开发公司正式售房合同及30%以上的购房预付款收据;

6、借款人对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产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审批文件。

装修住房应有单位或街道开具的证明,购买房改房、“二手房”应提供契税发票、过户手续及私产房证;

7、由借款人提出住房贷款申请,单位身份证明及工资收入和贷款承诺。

1、夫妻双方(或单方)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各3份;

2、购买期房首期付款20%以上的发票及购房合同2、3、4、5、7、15页复印件各3份;

3、购买“二手房”需提供评估报告,持过户后的产权证和契税收据及复印件各3份;

4、翻建和大修住房贷款需有规划和建设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

5、装修住房贷款需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领取《伊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表》,按贷款人自然情况、贷款金额、购房情况等填写。

2、分别到夫妻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到街道)填写工资(经营)收入,并加盖公章。

3、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查核贷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号及余额,并加盖审查专用公章。

4、由贷款职工个人承诺,夫妻当场签字、按手押。

5、如抵押房屋为旧房需到产权部门评估作价。

6、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信贷工作人员审核登记。

7、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主任审核,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签署批准意见,加盖公章。

8、由信贷科人员通知借款人到经办银行签订借款与抵押合同等手续。

9、借款人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手续;

10、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现房)或《房产抵押备案登记证》(期房)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收押。

11、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通知经办银行为借款人开立个人贷款存款帐户或转款进入售房企业帐户。

告清还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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