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服务手册管理制度篇八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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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世纪永和所有部门的所有员工

2薪资标准和结构

2.1世纪永和实行考核工资制。

2.2世纪永和员工薪资基本结构为:

月度工资=职级工资+补贴。

2.3职级工资。

2.3.1职级工资又称基本工资,依据岗位职责确定,体现岗位价值。

世纪永和职级工资分为16个级别,每一个级别分别对应不同的岗位,有递进的工资标准,详见《职级工资对照表》。

2.3.2职级工资根据月度考核得分进行核算。

月度考核得分为95分,则发放全部职级工资;

超过95分,每超1分加发职级工资的1%;

低于95分,则按照考核得分的百分数发放职级工资。

2.4补贴是员工依据岗位特殊要求而享受的按公司补贴标准执行。

3薪资的确定与调整

3.1员工聘用后按照聘用岗位,由综合部经理在《应聘人员登记表》内填写薪资标准,原则上要求按照该岗位的起薪工资执行;

如有异常,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2员工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标准,试用期满后转为正式薪资标准。

若发现新员工技能优越、业绩突出的,试用期限可缩短。

3.3试用期员工工资为职级工资×

70%,此时职级工资按对应最低职级工资标准确定。

3.4试用员工在转正时,应本人填写申请,主管级以上人员由综合部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其他人员由部门经理审核、综合部经理审批,人资主管执行。

3.5员工转正后原则上适用本岗位职级工资的最低级别。

3.6因世纪永和生产经营需要,员工应满负荷工作,个别工作量不满的岗位,员工应兼职工作,兼岗不兼薪,基本工资按较高岗位标准执行。

3.7晋级与降级。

3.7.1每年对员工月度考核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实施年度考核,考核达标者给予晋级;

考核低于标准者给予降级;

具体规定详见《考核管理制度》。

3.7.2晋级后职级工资上浮一级,晋级到本岗位最高职级后,不再晋级;

不能再晋级者,给予职级工资的50%作为年终奖金。

3.7.3降级后职级工资下降一级,降级到本岗位最低职级后,不再降级。

3.8工资标准参照国家及连云港市指导意见,结合公司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年度调整。

4福利

4.1依据国家及连云港市有关规定,为符合《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2公司对重要岗位员工设立“员工奖励基金”,分为5000元、10000元、20000元、30000元;

根据员工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按照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员工奖励协议》执行。

5工资核算与发放

5.1为了配合财务部对各部门进行经济核算,确定考勤月自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每月26日统计考核结果。

5.2当月新进和离职员工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和支付。

5.3员工病假、事假时的工资确定详见《考勤管理制度》。

5.4工资采用月度发放形式,实行下发薪制,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发放。

5.5考勤月结束后,综合部人资主管根据员工考勤情况,以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工资核算,编制工资表,交财务部复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发放。

5.6工资发放通过现金支付,公司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中个人应缴纳部分。

5.7公司薪酬福利制度公开,工资标准公开,绩效考核办法公开,但员工工资保密,员工间不得相互透露或讨论工资金额。

5.8员工对当月工资产生异议时,可向综合部人资主管咨询。

6附则

6.1本制度由综合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由总经理审核批准后执行。

修改时亦同。

6.2本制度施行后,凡即有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6.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生效日期

2007-02-01

页次

共3页

版本

A

世纪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综合部管理制度汇编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SJ(RL)-ZD-06

7总则

7.1为加强公司用工制度管理,保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7.2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劳动合同制是公司和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据劳动合同进行法制管理的用工制度。

7.3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7.4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8劳动合同订立与变更

8.1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自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2在公司工作的退休返聘人员、尚未毕业在校实习生、从外单位借调至公司工作的人员、临时务工人员应与公司签订相应的劳务协议。

8.3除上条所述之外,公司所有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8.4劳动合同采用标准文本,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8.5劳动合同内容包括:

8.5.1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8.5.2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

8.5.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8.5.4劳动报酬;

8.5.5社会保险;

8.5.6劳动纪律;

8.5.7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8.5.8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8.6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双方协商一致,还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8.6.1试用期;

8.6.2教育与培训;

8.6.3保守公司秘密;

8.6.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8.6.5其他事项。

8.7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一年期和三年期两种。

8.7.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一年期劳动合同:

●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并且工作期间月度考核成绩平均超过90分,经直接上级批准转正的;

●从学校直接招收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

●通过招聘或从外单位调入的中层以上管理员工、技术员工、特殊工种关键岗位员工;

●总经理特批的员工。

8.7.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与其订立三年期劳动合同:

●与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并且工作期间月度考核成绩平均超过90分,经直接上级批准续签的;

8.7.3其它人员适用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务协议。

8.8试用期规定:

8.8.1直接订立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60日;

8.8.2从劳务协议转签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

8.8.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8.8.4从一年期劳动合同转签三年期劳动合同的,不安排试用期。

8.9劳动合同签订:

公司总裁应与世纪永和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总裁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由双方分别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

8.10劳动合同期届满前,综合部提前30日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续签员工,经协商办理终止或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9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9.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9.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9.2.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9.2.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9.2.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9.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2.5员工借病假、事假从事第二职业或牟取不正当收入的。

9.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9.3.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符合国家和连云港市有关行业、工种规定,公司无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9.3.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3.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9.4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或约定的提前通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9.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

9.5.1在试用期内的;

9.5.2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自谋职业的。

9.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9.6.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9.6.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9.6.3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9.6.4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9.7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10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0.1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过错,由双方各自承担应负的违约责任。

10.2员工如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聘到公司工作,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承担。

10.3员工违反本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下列损失:

10.3.1公司为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赔偿金按公司工作每满一年递减费用总额20%计算;

10.3.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公司有权延长一定时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而要求解除合同时,按下列标准支付赔偿费:

●出国进修取得学历人员,赔偿金按回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减费用15%计算;

●出国进修人员赔偿金按回公司工作每满一年减费用20%计算;

●国内进修培训取得学历人员,赔偿金按回单位工作每满一年减费用30%计算。

10.3.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10.4因员工存在本规定3.2.2、3.2.3规定的情形,被公司解除合同,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5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

11附则

11.1本规定由公司综合部制订并解释,总经理审批执行,修改时亦同。

11.2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连云港市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或连云港市没有规定的,可协商修订补充本规定。

11.3本规定施行之后,凡既有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自行终止。

11.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07-2-8

共4页

世纪永和食品有限公司营运部管理制度汇编

考勤请假管理规定

SJ(RL)-ZD-03

12总则

12.1为加强公司考勤、请假管理,维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12.2本规定所称考勤,是指对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执行情况进行的考核和记录;

请假,是指对因事需办理、因病治疗或因公出差等事项而提请给假。

12.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经理以下所有员工。

13工作时间

13.1公司考勤月:

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13.2公司员工考勤分为3类,即非一线员工(除生产线员工、专卖店员工之外的其他员工)、生产线员工和专卖店员工。

13.3非一线员工的工作时间为:

8:

00-18:

00,午餐时间为:

12:

00-14:

00。

13.4生产线员工,实行轮班作业,具体如下:

13.4.1具体工作时间和就餐时间由生产部确定,报营运部备案。

13.4.2正常班和两班制中间可以停止工作的员工,不得占工作时间用餐。

13.4.3连续生产岗位,接班员工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以此时间作为应到岗时间计算考勤,做好上岗准备及交接班工作。

13.4.4连续生产岗位,如遇接班员工因故未到,当班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在未做出处理之前应坚守岗位,不得耽误工作。

13.4.5如遇特殊情况与上述正常工作时间不一致的,由计划调度部协调安排班次,报营运部备案。

13.5营运部专卖店员工,实行店面作业,具体如下:

13.5.1具体工作时间和就餐时间由营运部确定,报营运部备案。

13.5.2如遇特殊情况与上述正常工作时间不一致的,各专卖店在营运部协调下安排工作时间,报营运部备案。

13.6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13.7由于季节变化、生产需要或法定节假日,作息时间需要调整时,营运部将另行通知。

14考勤办法

14.1公司实行人工记录考勤的方法。

14.2员工上、下班时,必须亲自到指定地点签到、签退,不得委托他人签到、签退。

14.3超过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签到上班的,视为迟到;

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

14.4距离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签退下班的,视为早退;

14.5旷工按整小时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4.6员工请假离岗时,除填写《请假单》外,还必须在考勤表上记录离岗时间。

14.7员工出差离岗或出差归来上班时,除填写《出差审批单》外,还必须在考勤表上记录离岗或上岗时间。

14.8员工因公外出或返回时,除需在《员工外出登记簿》上登记外出或返回时间外,还必须在考勤表上记录外出或返回时间。

14.9员工如发生忘记签到、签退时,需本人填写《考勤异常情况说明》,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营运部备查,方可视为出勤。

每位员工每月最多可说明两次,两次以上的部分视为事假。

14.10个别由于工作性质特殊,不宜执行定时签到、签退制度的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可豁免执行签到、签退制度。

14.11公司员工考勤由营运部人资主管负责汇总统计,各部门由部门经理指派专人负责,专卖店由店长指派专人负责,营运部组织抽查,确定考勤执行情况。

14.12各部门、专卖店指派的专人应如实记录员工出勤情况,认真填写《考勤表》,严格监控考勤表的记录状态,并与《月度考核表》和《工资表》一同在每月3日前报营运部人资主管汇总、统计。

14.13主管级以上管理人员应提前十五分钟到岗,检查部门工作准备情况。

14.14员工应提前五分钟到岗,在规定下班时间后离岗。

14.15公司员工外出开会或办事未能按时到岗的,应在前一天下班前通知各直接主管,并报营运部人资主管备案,说明情况。

14.16员工请假、休假或公差的,必须将经审批后的《请假单》及时报送营运部人资主管备案。

15请假

15.1公司员工因事、因病或因公请假按《请假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15.2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擅自休假,违者按考勤相关规定论处。

15.3员工在请假休息期间,如需续假的,必须及时与公司相关人员联系申请续假;

因公出差的,在规定时间未能返回公司的,必须说明原因,申请延长公出时间。

15.4请假续假员工在返回公司后,均应及时补办续假手续;

续假的审批权限根据连续假期时间计算。

15.5员工请假时,属事假的,必须说明事假原因;

属病假的,一天以上必须凭医院病历证明。

15.6超过核准病、事假日期而擅自缺勤未返岗位的情况按旷工处理。

15.7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日,病假每月不得超过七日。

15.8病、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公司将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无法调整的,将按自动离职处理。

病、事假期间又从事其他工作的,一经发现,其全部病、事假均按旷工处理。

15.9普通员工及主管级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15.9.1事假在一天以内、病假三天(含)以内、公出三天(含)以内由部门经理批准。

15.9.2事假一天以上、病假三天以上、公出三天以上由部门经理审核后,报营运部经理批准。

15.10部门经理以上员工请假审批权限:

15.10.1事假在一天以内、病假三天(含)以内、公出三天(含)以内由营运部经理审批。

15.10.2事假一天以上、病假三天以上、公出三天以上由营运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15.10.3凡请假或公出一天以上者,必须指定工作代理人,并在休假和公出期间保持电话联络,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15.11请假期间遇有法定节日和公休日包括在假期内计算。

16罚则

16.1员工违反考勤、请假规定的,由营运部人资主管根据每月考勤记录和有关请假手续填写惩戒通知书,报营运部经理批准后在次月发放工资时予以处罚并通知其本人。

16.2迟到或早退每次扣2分,事假或病假每次扣3分,在《月度考核表》中记录。

16.3旷工半天扣5分,旷工一天扣10分;

当年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公司有权辞退。

16.4工伤期间工资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工伤规定执行。

16.5请假逾期申请续假的,按事假论处;

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

16.6请假期间如从事第二职业获取收入的,一经发现按所获收入的两倍处以罚金,直至解聘。

16.7发现有代签现象,当事员工不予发放当月工资,公司有权开除当事员工。

16.8未按照本规定签到、签退,且未补办相应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17附则

17.1本规定由营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17.2本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17.3本规定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7.4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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