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案例情景模拟报告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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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
客串书记员:
申诉人:
王力(***)
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证人:
被诉人:
宏塑公司(***)
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
【案情摘要】
王力
昆山宏塑(集团)有限公司
被诉人昆山宏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塑公司”)其后查出该不合格品,将责任归咎于王力身上,随即与王力解除劳动关系。
王力不服,认为他的行为并不是一种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过错行为,公司单方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公司拒绝。
因此向当地仲裁委员提出申诉,向宏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2.3万元。
【前景回顾】
2004年4月17日,王力入职宏塑公司,开始从事焊工工作,后被调整至检验部门从事检验工作。
2011年,申诉人王力在检验J06批次3N205规格产品时,发现其中5樘门有质量问题。
之后,王力将该情况向其直接上级主管检验组长罗川进行了汇报,并在罗川的指令下,将该5樘门放行入库。
2011年5月9日,宏塑公司领导***在接到质量举报后,对J06批次3N205规格产品进行抽查,发现了该5樘门存在质量问题,为不合格品。
2011年5月12日,宏塑公司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发出征求意见书,提出王力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根据《员工奖惩制度》第4·
2·
9条款,公司拟与王力解除劳动关系。
2011年5月13日,公司工会回复处理意见,指出王力从未认真履行检验员职责,险些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严肃处理,同意公司作出的与王力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意见。
2011年6月3日,公司为王力办理了离职手续,解除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王力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向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3万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概况】
宣布开庭
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经济示范法》第一条的规定,昆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申诉人王力与被诉人宏塑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争议纠纷一案现在公开开庭。
”
“本庭由首席仲裁员(***)、仲裁员(***)、仲裁员(***)组成,书记员由(侯定煕)担任,负责本庭记录。
“下面请申诉人王力陈述申诉事由。
申诉人王力:
“2004年4月17日,我入职宏塑公司,开始从事焊工工作,后被调整至检验部门从事检验工作。
2011年,我在检验J06批次3N205规格产品进行抽查时发现发现其中5樘门有质量问题,我立即将情况反映给了直接上级主管检验组长罗川,并按指示将该5樘门放行入库。
5月9日,公司在接到质量举报后,对J06批次3N205规格产品进行抽查,发现了该5樘门存在质量问题,为不合格品。
并将责任全部推卸到我身上,并强行与我解除劳动关系,我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所以我要求公司向我支付经济补偿金2.3万元。
“下面请申诉人委托代理人为你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据我调查当王力发现了5樘门存在质量问题时向组长罗川进行了汇报,他是在组长的指令下将不合格品入库的,请问此事是否属实?
宏塑公司代表***:
“这个情况公司并不清楚”
“我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请证人罗川上庭”
“同意。
“请问罗川,在王力发现产品规格有问题时,是否向你汇报了。
证人罗川(***):
“是!
“他是否是在你的指令下将不合格品入库的?
“是的,但是。
。
“谢谢你的配合,既然这样,那么王力是依照上级的指令进行作业的,那么我认为王力对此事是没有法律责任的,造成你公司损失的是你们公司管理人员罗川!
“下面请被诉人宏塑公司陈诉。
“王力在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后,并未按正常程序执行,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险些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公司有权对于他解除劳动关系,这不是违法行为,所以我公司拒绝支付他任何经济补偿。
仲裁员***:
“下面请被诉人委托代理人为你的当事人进行辩护。
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王力,当你发现产品不合格时,为何没有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走正常程序,而是在组长指示下直接入库呢?
在检测出5樘门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未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让步接收程序处理,该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公司规定。
事后,明知是不合格产品而放行入库,其行为属严重违反规定。
因而公司有权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关系,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提到的让步接收程序,根据贵公司《不合格品控制程序》5.6条款的让步接收程序规定:
“…让步接收由提出部门填写《让步接收记录》,按规定评审后提出让步处理意向,经质管办负责人审核,由分厂厂长批准。
检验部门应记录不合格和返修情况,以表明不合格的实际情况,并检验合格。
我们可以知道,王力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之后,已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了情况,其之后的做法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的,并不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虽然未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让步接收程序来办理,但问题并不完全在王力,我们可以看到《让步接收记录》实质上是由部门领导牵头来办的,在这里,主管领导是存在问题的。
被申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王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宏塑公司检验人员职责,也违背了检验人员的职业道德,王力的行为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因而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是单向的,即无需经过劳动者的同意。
申诉人王力:
“本人虽在工作中将不合格产品放行入库,但是本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防盗门的质量问题后及时向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按照主管领导的指令及安排工作,不存在工作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的行为,且未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因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应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仲裁员***宣布休庭:
“现在休庭,等待宣判。
旁白(***)(对着观众):
“现在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们正在对此案件进行激烈的商讨,现场气氛也异常凝重和紧张了起来……十分钟过去了……那么,在这次王力和宏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申诉人王力究竟能否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从宏塑公司手中拿到他认为自己应得的劳动补偿金呢?
就让我们竖起我们的耳朵,静听昆山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最后的裁决!
“现在开庭,由首席仲裁员宣布针对此次劳动合同纠纷案的裁决结果。
首席仲裁员***宣判
根据事实,经商讨,仲裁委员会认为:
王力在工作中检验J06批次3N205规格产品时,发现该产品中有5樘门存在质量问题后及时向检验主管领导汇报,在主管领导指令及安排下将该5樘门放行入库,该行为虽然没有按照宏塑公司颁布的《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规定的让步接收程序处理,但由于王力向单位主管领导汇报后,得到的指令是放行入库,主管领导并没有要求其按相关程序办理,因而王力将不合格产品放行入库并非王力的责任所致,王力的行为不构成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虚报、瞒报。
且该行为也未给宏塑公司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
因而王力的行为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宏塑公司单方解除与王力的劳动关系应当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综上,申诉人王力要求宏塑公司给予劳动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依法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仲裁裁决结果如下:
宏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诉人王力支付经济补偿金2.3万元。
今天是口头宣布裁决,本庭将在3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裁决内容以裁决书为准。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报告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劳动争议案。
王力的行为被公司认定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因而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劳动合同法》中为数不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
因此,本案中认定王力的行为是否是符合公司规章的行为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这是本案中首先需要查明的。
案件的事实是:
王力在工作中检验J06批次3N205规格产品时,发现该产品中有5樘门存在质量问题后及时向检验主管领导汇报,在主管领导指令及安排下将该5樘门放行入库。
根据被告《不合格品控制程序》5.6条款的让步接收程序规定:
“…让步接收由提出部门填写《让步接收记录》,按规定评审后提出让步处理意向,经质管办负责人审核,必要时,应经销售业务经办人向顾问说明不合格的实际状况,取得顾问同意后方可让步放行,由分厂厂长批准。
因此,我们认为,王力的行为虽然有一定的不规范之处,但并不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
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只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王力的行为并不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客观来说也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因此,我们认为,王力的行为并不当然地导致解除合同。
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除了王力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公司应向王力支付赔偿金。
【报告心得】
通过本次对王力和宏塑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的劳动仲裁过程情景模拟,我们小组团结配合,全员参与,从中学到了仲裁委员会审理与裁决案件的详细过程,以及有关劳动合同争议处理的相关法律知识,深刻认识到劳动关系学科在人力资源领域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此次情景模拟,我们小组人员受益匪浅。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