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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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简答题名词解释Word格式.docx

(三)影响:

1.它为刑罚由旧五刑向隋唐新五刑的过渡奠定了基础2.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3.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

四、法家“法治”理论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君本位的极端君主主义。

(2)法、术、势三者结合。

(3)重刑主义。

(4)重农抑商

五、儒家的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儒家主张以礼义道德教化人民,使人民道德升华,反对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政治

2)要求为政者要以自己的高尚品德感化人民

(3)法令刑罚只是德礼教化的辅助手段

六、论汉朝刑法的儒家化

1、刑法儒家化即刑法中体现儒家思想;

2、主要体现:

孝思想,以家庭观念为核心;

3、表现:

1)春秋决狱2)亲亲相隐3)矜恤老幼妇孺4)重惩不孝犯罪5)官僚贵族有罪先请

4、意义:

在于促进了法明文明进步

七、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1.曹魏“八议”入律2.晋律实行“准五服以制罪”3.北魏孝文帝创制“存留养亲”制度4.北齐总结“重罪十条”(“十恶”前身)5.南北朝实行“官当”。

八、综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新创立的对中国法制史具有重要影响的刑法制度。

(1)结构形式上:

创立了《名例律》、法典分为十二篇以及律注合篇的传统。

(2)内容上:

创立了八议;

准五服以制罪;

重罪十条;

规范的流刑,等等

九、魏晋南北朝时期有哪些主要法典?

这些法典分别创设了哪些重要的刑法制度?

(至少举出五项)

(1)魏《新律》,八议入律,缩小族诛连坐;

(2)《北魏律》存留养亲;

(3)晋《泰始律》,确立“准五服以制罪”;

(4)北齐《北齐律》,重罪十条;

(5)北齐《北齐律》,新五刑体例

十、简述唐朝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一)法律形式:

1)律:

刑法典2)令:

有关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法规3)格:

经过整理后的皇帝敕令4)式:

国家机关经常适用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二)相互关系:

1)律是普通法,其余形式为特别法,是律的补充2)凡违反

令、格、式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者,由律处罚

十一、为什么说唐律“一准乎礼”?

1.唐律是礼法结合的典范,是儒家化法律的代表。

2.立法原则体现,《唐律疏议》序文中声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立法基本原则,此原则要求根据礼的精神和要求来制定、解释法律;

3.首列“十恶”总列严重违反纲常名教的罪行,表明法律要维护礼教秩序;

4.法律历史渊源:

不少法律规定源于礼文,例如“八议”、老幼废疾减刑、同居相为隐、准五服以制罪等;

5.引用儒家经典解释法律条文。

十二、简述“准五服以制罪”原则的大致内容、刑法原则和立法用意。

(一)内容:

1.含义:

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2.五服包括: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刑法原则:

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

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二)用意:

把儒家“亲亲尊尊”、“爱有差等”的礼制原则引入到刑事法律之中,以法律的方式维护了“三纲五常”。

十三.简述唐律中“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1.性质:

《魏律》首创的一种贵族官僚在刑法适用上享有的特权制度;

源自汉代的礼法结合;

出现于《唐律疏议•名例》。

2.含义:

刑法中法定八种人犯死罪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审理,必须申报皇帝,请皇帝交付大臣集议。

3.范围: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亲”指皇室一定范围的亲属;

“故”指皇帝的某些故旧;

“贤”指朝廷认为“有大德行”的贤人君子;

“能”指“有大才业”,能整军旅、莅政事,为帝王之辅佐、人伦之师范者;

“功”指“有大功勋”者;

“贵”指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勤”指“有大勤劳”者;

“宾”指“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4.特权:

犯死罪减为流罪,犯流罪以下减等。

5.例外:

如果犯“十恶”等罪,不适用该项制度。

十四、《唐律疏议》中对官僚贵族在刑法适用上规定了哪些特权?

一)唐代统治者通过“议"

、“请”、“减"

、“赎'

'

、“官当"

、“免官"

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特权保障体系,以此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

(二)不过应当指出,在君主专制政治中,任何官僚贵族的特权都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并以不触犯君主专制统治的根本利益为限,如若犯有“十恶'

'

之罪的,不得享有上述特权。

(三)体现:

(1)八议。

即“八议”之人犯死罪,报皇帝交朝庭公议。

一般死罪可以降为流罪,流罪以下自然减刑一等。

(2)上请;

对比“八议之人”低一等级的贵族官僚犯罪,死罪上请皇帝裁决;

流罪以下减等。

对象有三种:

一是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二是应议者期以上亲及孙,三是有五品以上官爵者。

这三种人犯死罪,应上请皇帝裁夺,犯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理。

(3)减刑;

适用“减"

的对象有二种:

一是六品、七品官员,二是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

该类人流刑以下的罪可享受减罪一等的优遇。

(4)赎;

凡属应议、请、减范围的人,八品、九品官员及官员得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听赎。

(5)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折抵徒刑。

(6)免官。

免官,指通过免除官职来折抵徒刑十五、材料分析题(共1题,10分):

汉宣帝地节四年颁诏: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

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请分析上述材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主要有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1.确立“亲亲得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包庇对方犯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卑幼包庇尊长一律无罪,尊长包庇卑幼除死罪需“上请”外,其余均无罪;

2,“上请”制度。

十六、请说明唐律“十恶”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立法用意。

(一)内容是:

一为谋反;

二为谋大逆,即阴谋破坏皇家建筑设施。

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

五为不道即用最残忍的手段害人。

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

七为不孝,八为不睦,即对同族尊长有伤害或告发行为。

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

十为内乱即亲属内乱伦行为。

(二)立法用意:

《唐律》继承隋《开皇律》,首要“十恶”之罪,死于律首,加重打击,是为了1.强调打击危害君权和国家的行为,2.强调打击危害父权及家庭伦常秩序的行为以及3.来重违反传统道义的行为。

十七、封建时代关于婚姻的“七去三不去”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七出”指七条法定休妻理由:

一无子,二淫逸,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二)“三不去”是三条例外情形:

一经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十八、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是自先秦至隋唐数千年中国法制文明的集大成之作。

(二)标志着中华法系正式形成和成就。

(三)唐律是“礼法合一”的典范:

出礼出刑、程序合礼和儒生注礼。

(四)唐律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唐以后各朝刑法典继承唐律体例、内容:

《宋刑统》几乎是唐律的翻版;

元朝在司法实践中,也“每引(唐律)为据”;

明初制定《大明律》,篇目一准于唐;

清律在内容及原则上也基本上因袭唐律。

(五)唐律对东亚及东南亚国家的封建法有重大影响。

日本的《大宝律令》,一如唐律;

朝鲜刑法,亦采唐律;

越南、琉球、西域的古代法典也与唐律存在着渊源关系。

十九、说明唐宋时代三法司与明清时代三法司的职责分工变化。

(一)唐宋时代,大理寺主管审判;

刑部主管复核和司法行政;

唐代御史台或宋代审刑院负责监察大理寺、刑部的审判及复核活动。

(二)明清时代,刑部的司法职能加强,取代大理寺成为最高审判机关;

大理寺转而为国家慎刑机关;

都察院为中央监察机关(4分)。

二十、说明中国古代讼师与今日律师的最大不同点。

(一)讼师是宋代出现的,主要为民众提供代写诉状、教人打官司的职业。

二)最大不同点有:

(1)社会职能,当今主要是代理诉状

(2)涉及案件范围,

律师比讼师广泛;

(3)行为规范,当今律师有专门的法律做行为规范,违反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4)组织形式,当今律师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组织形式。

二十一、解释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一)含义:

明朝基于“治乱世用重典"

的思想,对于直接危及君主专制国家政权与统治秩序的行为,处刑较前代为重,而对于违犯礼教的行为,处刑相对放宽。

(二)体现:

1.在《大明律》中,“谋反"

、“谋大逆"

被明律称为“罪大恶极”的行为,与唐律相比惩罚要重得多。

2.对违犯礼教的行为的处罚较唐律要轻。

(三)目的:

1.这是为了集中刑法的打击目标,以更好的发挥;

2.达到维护君主专制统治秩序的作用。

二十二、明清朝会审制度有:

(1)秋审。

是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

审理结果通常有:

情实、缓决、可矜与留养承祀。

(2)朝审。

除审理案件对象为京师地区监候案件外,其他内容与秋审同。

(3)三司会审。

对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刑部、大理寺与都察院共同审理。

(4)九卿会审。

遇有特别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会同通政使共同审理。

二十三、简述《大清新刑律》相对于《大清律例》在内容上的主要变化

(1)结构体例上变化。

是中国近代法制史上的第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1分)

分总则与分则

(2)罪名变化:

取消了一些旧罪名;

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3)刑罚变化:

废除了酷刑;

实行主刑、从刑制。

(4)刑法原则变化:

废除刑法适用的不平等原则;

实行罪行法定原则;

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罪刑则相统一原则。

二十三.清末修律“礼法之争”的双方代表人物及其代表性观点。

(一)法理派代表为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等。

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依西方法理。

(二)礼教派代表为有张之洞、劳乃宣等。

其基本观点是修律应当保留中国传统礼教道德。

(三)前者认为“干名犯义”、“存留养亲”应当被废除,“无夫奸”不构成犯罪,子孙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

而后者则主张相反。

二十四、简述清末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列举五项)

(1)预备立宪;

(2)刑法变革;

(3)民法变革;

(4)商法变革;

(5)司法制度变革。

二十五、清末预备立宪主要有哪些活动?

简述各项活动的大致内容和影响

一)主要活动的内容:

(1)预备立宪原则:

“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即预备立宪或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保证君主专制不受影响。

(2)改革官制。

1.依“三权分立”原则改革中央官制:

刑部改为法部,专任司法行政,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都察院负责纠察行政之官;

颁布《内阁官制》成立责任内阁,等。

2.地方官制也进行了改革;

(3)颁布宪法性文件。

1908年公布《钦定宪法大纲》,确立自相矛盾的君主专制与立宪制度;

1911年公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建立虚君制,扩大国会和总理的权力,实行责任内阁制。

(4)成立准宪政机构,中央设资政院,地方设谘议局,早期纯属咨询民意机关,后期从事立法活动。

(二)实质:

(1)目的是缓和矛盾,抵制革命,挽救清廷命运的措施;

(2)以

资产阶级法律形式掩盖或肯定封建君主专制。

(3)客观上是中国开始建立宪政制度的有益尝试,对培养人民的权利意识具有积极价值。

1.清朝所谓的“预备立宪”仍然强调皇帝集权,维护帝制,主观上完全是为了敷衍、欺骗民众。

2.但这一系列活动开始将清末变法从一般的经济、文化与民、刑法制度改革推进到了政体改革的层次

二十六、简述清末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至少举出五项)

(1)1906年颁布《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确立司法独立原则,1907年颁布《各

级审判厅试办章程》规定刑事诉讼的检、审分离制和刑事公诉与自诉制。

(2)1906

年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至1911年又分别草成《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和《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3)相关检察官和司法行政制度等。

只少列举出五项,每

项2分

(一)1907年8月27日,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1分)

(二)篇目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14条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构成。

(三)内容:

1.“君上大权”皇帝权力包括:

国家的最高统治权,颁行法律及最高行政权、召集及解散议会权、总揽司法权,统率陆海军以及宣战、议和、订立条约、派遣使节与认受使节权。

2.“臣民权利义务"

部分,享有的权利:

凡合乎法定“资格"

之臣民,“得为文武官员及议员”;

“臣民于法律范围之内"

,有言论、着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

“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

,不受逮捕、监禁和处罚等。

臣民的义务:

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

(四)评价:

1.本旨在巩固君权;

2.但它也同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君主的权力,并限制君主任意生法,王权法定;

3.专制制度在中国从此失去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4.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向近代转型最明显的标志。

1法经:

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

分为六篇:

盗法:

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贼法:

囚法:

捕法:

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杂法:

具法:

2五服制:

西周时期形成的亲属等级制。

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六礼"

,是指中国古代关于婚礼方面的六项仪式,依次为:

“纳采"

,“问名"

“纳吉"

,“纳征"

,“请期"

和“亲迎"

4五听。

西周时形成的审理案件的主要方法。

法官根据当事者的五种客观表面来判断其口供的真实性。

其具体方法包括:

辞听、气听、色听、耳听、目听。

5云梦秦简(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发现的竹简所记载的有关秦朝法律资料的汇编。

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封诊式》等内容。

6决事比:

汉代的判例法。

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判例判案。

7春秋决狱:

汉朝董仲舒创立的一项司法惯例。

即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孔子所着《春秋》一书的基本精神判决刑事案件。

8准五服以制罪。

晋律中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依五服等级为标准处刑的制度。

五服包括:

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

9亲亲得相首匿:

汉代的一项法律原则,其本意在于尊重人们的伦理亲情,弘扬“亲亲尊尊”之道,宽宥人们出于自然亲情而情不自禁地包庇藏匿犯罪亲属的行为。

10八议制度:

源于周礼“八辟”,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其确立为正式法律制度。

八议即对八种特殊人物犯罪的上奏请议制度,而一般官员无权直接审判,其结果一般是宽宥处理。

此八种人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

11存留养亲:

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待则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最早见于北魏律,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常化的具体体现。

12官当:

魏晋南北朝时期形成的以官职抵徒刑的制度。

明以后被废除。

13保辜:

汉唐以来形成的以伤害结果论罪的制度。

凡伤害案,在法定期间内死亡者,以杀人罪论;

期间外死亡者,以伤害论。

14十恶:

隋《开皇律》吸收北齐时的重罪十条,将“十恶”之罪列于律首,加重打击一为谋反;

三为谋叛,四为恶逆,即最严重是忤逆杀伤尊亲属。

六为大不敬,即皇帝的不敬。

九为不义,即在下位的人严重违反尊卑之义。

15义绝:

唐时法定的离婚制度。

即夫妻之间如有相互杀伤等行为,可视为夫妻恩义已绝,国家可强迫其离婚。

16刺配刑,北宋太祖时为了宽贷杂犯死罪而设立的一种代死之罚,后逐渐成为常用的刑罚。

它是对罪犯处以“决杖、刺面、流配”三合为一的刑罚。

在宋朝曾广泛应用的刺配刑实际上是古代肉刑之一黥刑的复活。

17折杖法:

宋太祖创立的一种刑罚制度。

即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算成杖刑。

18务限法。

宋朝的一项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即民事案件只能在每年10月1日以后到次年3月之间提起诉讼,以避免耽误农时。

19录囚。

中国古代实行的一项再审程序。

即由皇帝或上级官员对在押囚犯进行

询问,以便平反冤狱

20鞫谳分司:

宋代设专职官员分别负责“审”与“判”,在各州,设司理院,有司理参军,掌狱讼之事;

另设司法参军,掌“议法判刑”。

在大理寺,有“断司”和“议司”之分。

21翻异别勘:

宋代的一项审判制度,指当犯人不服判决临时称冤,或在家属代为申诉时,须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临司另派官员复审的制度。

22三司推事:

唐朝时遇有重大或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大夫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的制度。

22明大诰。

明太祖制定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某些案例、皇帝敕令以及训词。

刑法残酷野蛮。

23廷杖:

明太祖创设的一项司法惯例。

即皇帝不经过正常的司法机关),也不按正常的司法程序,随意在殿廷之上下令杖责大臣.

24申明亭:

明代设于乡里用于公布法律、记录犯人罪行、劝善惩恶、处理民事纠纷的教化场所。

25永佃权:

佃农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使用权,明代中叶永佃关系已经流行于东南地区,并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

26厂卫司法:

明时司法制度(。

即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外由太监负责的厂以及锦衣卫负责的卫行使司法权。

27则例:

则例是清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的行政规则。

清朝的则例分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前者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条而定,后者就各部所管辖特定事项而制订的。

28秋审:

清朝时于每年秋天由中央各主要机关的官员对地方判决的死刑案件的进行复审的制度。

29礼法之争:

在清末修律活动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与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为首的法理派,针对修律特别是修订新刑律进行的争论。

争论的要点在于新法是应当更多地保留中国传统礼教,还是应当更多地采用西洋法理。

30预备立宪:

清末政府为实行宪政而进行的预备活动。

它包括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内阁官制》,地方自治的《咨议局章程》、《资政院院章》

31领事裁判权:

晚清时外国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的一项司法特权。

即缔约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被告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管辖,只能由其本国驻中国的领事官按其本国的法律裁判。

32会审公广解。

晚清政府在租界内根据与外国领事协议设立的法院,主要审理租界内的除领事裁判权管辖范围之外的涉外案件。

中国法官为主审,外国领事官员有权会审或观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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