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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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手柄。
12、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13、运动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放置“0”位。
起吊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14、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5、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如遇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
16、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
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17、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无载荷运行时,吊钩应离地4~5米以上。
二、行车工必须做到“十不吊”、“三不过”:
(一)、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指挥不明不吊;
3、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放有活动物品的不吊;
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危险的物品不吊;
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的不吊;
9、重量不明不吊,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二)、三不过
1、不从人头上越过;
2、不从汽车上越过;
3、不从设备上越过;
苏州市宏晟锻造有限公司2010年1月3日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二)
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不得超载进行吊装作业。
2、不得将掉在其他作业者头上通过。
3、不得侧向斜吊。
4、不得利用齐声限位器作起升停车使用。
5、不得在正常作业中经常使缓冲器与止挡器冲撞,或达到停车的母的。
6、不得在吊载中调整制动器。
7、不得再去爱吊载作业中进行检修与维护。
8、不得在吊载有剧烈振动时进行起吊,横行于运行作业。
9、不得在吊载重量不清情况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业。
10、不得随意拆改起重机上任何安全装置。
11、不得在下列由影响安全的缺陷及损伤情况下作业制动器失灵、限位器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吊装钢丝绳损伤已达到报废标准等。
12、不得在捆绑不牢、吊载不平衡、易华东、易倾翻状态下,重物棱角处于吊装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情况下进行吊装作业。
13、不得在工作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与被吊物的情况下作业。
14、注意作业中吊载附件是否有其它作业人员,以防出现冲撞事故。
15、注意吊钩是否在吊载的正上方。
16、注意在狭窄的场所,吊载易倾倒的情况下,不宜盲目操作。
17、注意作业中应随时观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8、确认操作处于易见方位再进行操作。
19、确认手电门按钮标记后再操作。
20、确认吊具与吊装钢丝绳处于正常,没有挂扯其它物体时,再按动手电门按钮。
21、发现起重机故障时,应及时与安全维护人员缺的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发现故障时要先切断总电源。
22、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载荷时,应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进行起升吊运。
23、重物下降至距地面300毫米处时,应停车观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4、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在吊具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不少于两圈的安全圈数。
25、翻转吊载时,操作者必须站在翻转方向的反侧,确认翻转方向无其他作业人时,再进行操作。
26、为减小吊载的摆动与冲击,可以采取反向动作控制。
起重机司机“十不吊”
1、指挥信号不明确或违章指挥不吊;
2、超载不吊;
3、工件或吊物捆绑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有人不吊;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有动作不灵敏、失效者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与地面建筑物或设备有钩挂不吊;
7、光线阴暗视线不清不吊;
8、棱角物件无妨切割措施不吊;
9、斜拉歪拽工件不吊;
10、有洒落危险不吊。
工作完毕后应遵守的规则
1、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2、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
3、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断路。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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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颁布单位】国家标准局【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85-6-6【失效时间】【全文】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国家标准局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1985年6月6日,国家标准局
为保证安全生产,本规程对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检验、报废、使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作了最基本的规定。
起重机的强度、刚度、稳定性、结构件在腐蚀性工作环境下的最小尺寸、抗倾覆稳定性等,一般应满足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
本规程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1金属结构
1.1结构件的布置
应便于检查、维修和排水。
1.2结构件焊接要求
1.2.1主要受力构件,如主梁、端梁、支腿、塔架、臂架等,其对接焊缝质量不得低于JB928—67《焊缝射线探伤标准》中二级焊缝,或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中一级焊缝的规定。
1.2.2焊条、焊丝和焊剂应与被焊接件的材料相适应。
1.2.3焊条应符合GB981—76《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钢焊条》的规定焊缝应符合GB985—80《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与GB986—80《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的规定。
1.2.4焊接工作必须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
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附近必须打上焊工代号钢印。
1.3高强度螺栓连接
必须按设计技术要求处理并用专用工具拧紧。
1.4司机室
1.4.1司机室必须安全可靠。
司机室与悬挂或支承部分的连接必须牢固。
1.4.2司机室的顶部应能承受2.5kN/立方米(250kgf/平方米)的静载荷。
1.4.3有高温、有尘、有毒等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应设封闭式司机室。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应设防风、防雨、防晒的司机室。
1.4.4开式司机室应设有高度不小于1050mm的栏杆,并应可靠地围护起来。
1.4.5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内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6除流动式起重机外,司机室外面有走台时,门应向外开;
司机室外面没有走台时,门应向里开。
司机室外有无走台都可采用滑动式拉门。
司机室底面与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距离超过2m时,一般应设置走台。
1.4.7除流动式起重机和司机底部都无碰人危险的起动机外,与起重机一起移动的司机室,其底面距下方地面、通道、走台等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1.4.8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一般应设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
1.4.9司机室的构造与布置,应使司机对工作范围具有良好的视野,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司机室应保证在事故状态下,司机能安全地撤出,或避免事故对司机的危害。
1.4.10司机室窗子的布置,应使所有的窗玻璃都能安全地擦净。
窗玻璃应采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应只能从司机室里面安装。
1.4.11内部工作温度高于35℃的和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起重机如冶金用的起重机司机室应设降温装置。
工作温度低于5℃的司机室,应设安全可靠的采暖设备。
1.4.12在高温环境直接受热辐射的司机室,应设有效的隔热层。
受热辐射的窗玻璃应采用防红外线辐射的钢化玻璃。
1.4.13司机室应设有舒适可调的座椅、门锁、灭火器和电铃或警报器,必要时还应设置通讯联系装置。
1.5栏杆
高度应为1050mm,并应设有间距为350mm的水平横杆。
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70mm的围护板。
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能承受1kN(100kgf)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塑性变形。
因在空中润滑或维修,而在臂架上设的栏杆,其扶手应能悬挂安全带挂钩,并应能承受4.5kN(450kgf)的载荷而不被破坏。
1.6直立梯
梯级间距宜为300mm,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踏杆距前方立面不应小于150mm,梯宽不应小于300mm。
当高度大于10m时,应每隔6~8m设休息平台;
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直径为650~800mm的安全圈,相邻两圈间距为500mm。
安全圈之间,应用5根均匀分布的纵向连杆连接。
安全圈的任何位置都应能承受1kN(100kgf)的力而不破断。
直立梯通向边缘敞开的上层平台时,梯两侧扶手顶端比最高一级踏杆,应高出1050mm,扶手顶端应向平台弯曲。
1.7斜梯
应按表1的要求设置,在整架斜梯中,所有梯级间距应相等。
斜梯高度大于10m时,应在7.5m处设休息平台。
在以后的高度上,每隔6~10m设休息平台。
梯侧应设栏杆。
表1对斜梯的要求
----------------------------------------------------------------------------------
与水平面夹角(°
)|20|35|40|45|50|55|60|65
------------------|------|------|------|------|------|------|------|------
梯级间距(mm)|160|175|185|200|210|225|235|245
踏板宽度(mm)|310|280|249|226|208|180|160|145
1.8起重机上的走台
宽度(由栏杆到移动部分的最大界限之间的距离)对电动起重机不应小于500mm,对人力驱动的起重机不应小于400mm。
上空有相对移动构件或物体的走台,其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800mm。
走台应能承受3kN(300kgf)移动的集中载荷而无塑性变形。
1.9防滑
梯子踏板、走台平面应有防滑性能。
1.10金属结构的报废
1.10.1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修复,应报废。
1.10.2主要受力构件发生腐蚀时,应进行检查和测量。
当承载能力降低至原设计承载能力的87%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无计算能力的使用单位,当主要受力构件断面腐蚀达原厚度的10%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1.10.3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或停止使用。
1.10.4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地安全运行时,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对于一般桥式类型起重机,当小车处于跨中,并且在额定载荷下,主梁跨中的下挠1值在水平线下,达到跨度的------时,如不能700修复,应报废。
2主要零部件
2.1吊钩
2.1.1吊钩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等技术证明文件,方可投入使用。
否则,应经检验,查明性能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按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检查、维修和报废。
2.1.2起重机械不得使用铸造的吊钩。
2.1.3吊钩宜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保险装置。
2.1.4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裂纹等。
2.1.5材料
a.吊钩材料应采用优质低碳镇静钢或低碳合金钢;
b.锻钩一般应用GB696—65《优质碳素结构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20号钢;
c.板钩一般应用GB700—79《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A3、C3钢,或GB1591—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中规定的16Mn钢。
2.1.6吊钩的检验
a.人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以1.5倍额定载荷作为检验载荷进行试验;
b.动力驱动的起升机构用吊钩,检验载荷按表2取值
表2吊钩的检验载荷
--------------------------------------------------------------------------
额定起重量|检验载荷|额定起重量|检验载荷
--------------|------------------|----------------|--------------------
t|kN|tf|t|kN|tf
0.1|2|0.2|6.3|125|12.5
0.125|2.5|0.25|8|160|16.0
0.16|3.2|0.32|10|200|20.0
0.2|4|0.4|12.5|250|25.0
0.25|5|0.5|16|315|31.5
0.32|6.3|0.63|20|400|40.0
0.4|8|0.8|25|500|50.0
0.5|10|1.0|32|600|60
0.63|15.5|1.25|40|700|70
0.8|16|1.6|50|850|85
1|20|2.0|63|1000|100
1.25|25|2.5|80|1200|120
1.6|32|3.2|100|1430|143
2|40|4.0|112|1580|158
2.5|50|5.0|125|1725|17.5
3.2|63|6.3|140|1890|189
4|80|8.0|等于或大于160||
5|100|10.0||超载33%
注额定起重量,指吊钩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所允许承受的最大质量。
c.吊钩卸去检验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的缺陷和变形的情况下,开口度的增加不应超过原开口度的0.25%;
d.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的检验载荷而不脱落;
e.对工艺成熟、质量稳定、采用常用材料制造的吊钩,应逐件检查硬度;
对每批具有同炉号、同吨位、同炉热处理的吊钩,除硬度外的其它机械性能,应按表3的要求抽检。
采用新材料制造吊钩,在质量未稳定前,应对全部吊钩作100%的材料机械性能检验。
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的材料标准。
2.1.7检验合格的吊钩,应在低应力区作出不易磨灭的标记,并签发合格证。
标记内容至少应包括
a.额定起重量;
b.厂标或生厂名;
c.标验标志;
d.生产编号。
表3吊钩材料性能抽检数量
----------------------------------------
额定起重量(t)|抽检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