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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作业参考答案Word下载.docx

在进行交叉询问的过程中,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的地位,而不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

法官主要是控制和指挥法庭的活动,控制询问的辩论的范围,而不是负责在法庭上讯问被告人,调查核实证据,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

法庭的调查和辩论始终是在控诉人和辩护人之间进行,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

大陆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庭的审理方式显然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始终是依其职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查对核实各种证据的审问者。

在法庭调查证据、讯问被告和询问证人,是法官的职责,而不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职责。

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经法官同意后,虽然也可以对证人、鉴定人直接发问,但是这种发问只能作为对法官审讯的一种补充。

另外,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

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等。

3.答: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和意志的反映和体现,它既根本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不完全雷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本质。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特点主要有

第一,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指定的。

第二,它是为惩罚犯罪,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服务的。

第三,它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和便利群众的。

第四,它是贯穿着社会主义民主精神,反映社会主义法制要求的。

五、论述题

答: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刑事诉讼始终都要通过某种程序表现出来,始终都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实体问题进行。

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

如果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

反之也一样,即刑事诉讼法也同样离不开刑法。

因为如果什么是犯罪,什么行为应当受到惩罚都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也不可能得到充分发挥。

所以,实体法、刑法应当受到重视,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也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章参考答案

1.D2.C3.C4.A5.A6.B7.B8.C9.B10.B

1.ABCDE2.ADE3.BCD4.AE5.ABCDE

6.CDE7.BCDE8.AD9.AE10.BC

1.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2.当事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3.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各种权利,一般来说也都是它应尽的职责,应尽的义务。

也就是说这些权利是不能放弃的。

所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与应尽职责具有一致性。

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共有三部分组成,即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有三级,分别为

高级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自治州、地级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包括县人民法院;

县级市人民法院;

自治县人民法院;

市辖区人民法院等。

(3)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等。

他的特点主要有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人员以外的诉讼参加人。

上述三个方面的特点必须同时具备,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公诉人不完全具备上述特点。

(1)公诉人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也处于原告一方,并且独立行使控诉职能,但是他作为国家追诉权的具体执行者,同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

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权利受到和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是基于职责的要求,是代表国家在追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其中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的这一特点,同基于个人利益而提起诉讼、追究犯罪的被告人是有原则区别的。

(2)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代表,他参加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不仅是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在于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维护所有诉讼参与人,其中也包括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公诉人的这一特点,是当事人所不具备的。

(3)公诉人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形式上也处于原告一方,但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与被告人是不平等或不对等的。

比如在法庭上,公诉人有权查对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有权依法讯问被告人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被告人,则不享有此类对等的诉讼权利。

(4)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在参加诉讼的任务和目的,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方面所具有的共同点或相似之处,要多于同当事人之间在这些方面的相似之处。

公诉人同审判人员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职责不同,而在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和目的等根本问题上,则完全一致,都是在依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行使国家司法权。

所以,从实质上看,把公诉人同审判人员并列,比把公诉人同自诉人、被告人等并列并称之为当事人更为适宜。

综合上述原因可知,公诉人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第三章参考答案

1.C2.A3.C

二、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又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是指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2.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指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和法律渊源是宪法。

三、简答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宪法和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其他法律之间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宪法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律的法律”。

一方面,宪法是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同宪法的规定相冲突,否则无效;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是宪法内容的具体化,它使宪法中有关的规定得到切实贯彻。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二者相辅相成,对立统一。

惩罚犯罪是保护人民的有效手段;

不使无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就可以使人民民主专政的矛头准确指向犯罪分子,这也是对人民的一种积极保护。

这两个方面互相依存,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

四、论述题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又称刑事诉讼法的宗旨,是指国家指定和实施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目的,即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这个目的既是刑事诉讼的立法意图,也是刑事诉讼实践的指南。

保障刑法的正确实施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

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及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就必须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目的的实现,则应当是保证刑法正确实施的必然结果。

刑法的正确实施需要刑事诉讼法的保障。

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刑法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才能实现。

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保护人民的目的,也不能被理解为仅仅是惩罚犯罪。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在保护人民方面,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也要保护人民的具体利益、眼前利益;

不仅要保护人民的整体利益,还要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这其中也包括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要保障他们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如果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某种限制,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根据有关法律。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由国家性质和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决定的,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明显、深刻地体现着刑事诉讼法的阶级本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刑事诉讼法,这也就决定了它的任务不同于任何剥削阶级的刑事诉讼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刑事诉讼的任务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从程序上保证准确、即使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这是刑事诉讼最直接、最具体的一项任务。

简而言之,刑事诉讼的这一任务就是要在程序上保障不枉不纵,同时还要在此基础之上尽量提高办案效率。

惩罚犯罪分子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作用,互为实现的条件和保障,都应当受到重视。

第二,教育人民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这是刑事诉讼的又一个具体任务,同时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刑事诉讼的进行会起到很强的示范作用,从而会给公民以某种法制的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运用法律武器同犯罪行为做斗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刑事诉讼这一任务的完成对于预防犯罪会起到重要作用。

第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的总任务。

也就是说,刑事诉讼通过完成前两项任务,最终要实现这一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总任务和具体任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总任务是各项具体任务应当实现的目标,各项具体任务是实现总任务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章参考答案

1.B2.D3.C4.D5.D

6.A7.D8.D

1.BC2.ABCD3.ABCD4.ABCD5.BE

6.BE7.BCD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

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3.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

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1)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两个方面。

1程序法与实体法一样,必须得到严格遵守。

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严格按早刑事诉讼法和

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等规定进行刑事诉讼,不得违反,否则就是违法。

违反实体法是违法,违反程序法同样也是违法。

②程序法中所有有关规定都应当严格遵守。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定,都必须遵守,而不存在哪些规定应当遵守哪些规定可以不遵守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任务、基本原则的规定应当遵守,有关侦查、起诉和审判等程序的具体规定也应当遵守。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的意义是

①进行刑事诉讼是否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实行法制的重要标志。

②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同宪法的关系最密切。

因此,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对于贯彻落实宪法的有关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③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办案质量,保障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

④只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才能充分体现出我国刑事诉讼的先进性和民主性。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需要提醒同学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是国家“秘密”,有的考生常常将其记为国家“机密”。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密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同学们在学习时应当力求精确。

(2)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3)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法律又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情况。

①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②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但也可以公开审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不追究的理由分别是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此类案件根本不构成犯罪,因此当然不能追究。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对此类案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能再行追诉。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法律已经把对此类犯罪行为的起诉权交给被害人本人行使,如果被害人不提起诉讼或者已经撤回诉讼,法院也就无权追究或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责任具有严格的个人性质,即只能由本人承担,不得由他人代替,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意义。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谓“其他法律”包括刑法等各种法律的规定,只要这些法律是现行有效的,就都是司

法机关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这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法律依据。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替代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协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任务。

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能互相约束,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础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分工负责的结果和必然要求。

没有分工负责,谈不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没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也就失去了意义。

至于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间,则是辨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制约中体现配合,配合中有制约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三者之间不可偏废。

有时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能会特别强调其中的某一个方面,这当然是可以的,而且有时是必要的。

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因此而丢掉其他方面。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身不是目的,所以不能为分工而分工,为配合而配合,为制约而制约。

三者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即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保证正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三个相互联系的必要条件。

分工负责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防止主观片面。

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检法三机关互通情况,通力合作,保证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

互相制约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作到不漏不错,不枉不纵。

所以,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既可以充分发挥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功能,保证顺利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共同任务;

同时又可以防止任何一个机关无端专横和滥用职权,防止和减少错误。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是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法律依据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要求是

(1)只有法院有确定某人有罪或犯有某种罪行的权力。

除法院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种权力。

不仅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判处刑罚的案件,要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就是只确定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罚的案件,也必须一律交由人民法院审判。

这也是我国取消免予起诉制度的原因。

(2)在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宣告前,不能在法律上确定任何人有罪,或者说,不能在法律上将任何人作为有罪的人或罪犯对待。

(3)人民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不管是有罪判决还是无罪判决,都必须严格遵守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实行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对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完善法制;

保障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免遭侵犯;

以及促进文明司法、民主司法和防止有罪推定等,均有重要意义。

第五章参考答案

1.A2.D3.D4.C5.B

6.A7.C8.C9.C10.C

1.ABE2.ABCE3.ABC4.BC5.BCDE

6.AD7.BDE8.CDE9.ABCDE10.ABDE

1.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2.自行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3.申请回避

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提出的回避要求。

4.指令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和进行审查后,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

5.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对控诉进行反驳、申辩和解释,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6.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是人民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某些特殊被告人,在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7.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8.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1)实行回避制度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处理案件,才能更有效的防止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因受个人感情、恩怨、利害或成见等因素的影响而先入为主或徇私舞弊,出入人罪。

(2)实行回避制度,使参加承办和处理案件的人员同案件处理结果均无利害关系,这对于维护司法机关的威信,增强司法机关就案件作出的裁判及其他决定的权威性,也具有重要意义。

(3)实行回避制度也体现了诉讼的民主性。

因为法律允许当事人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回避,并把它看成是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回避的人员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种

(1)审判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审判本案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有权参与本案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的所有成员。

(2)检察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本案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检察院,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3)侦查人员

包括直接负责本案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包括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担任记录工作的书记员。

(5)翻译人员

包括在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包括所有担任本案某个专门问题的鉴定工作,并提供鉴定结论的人。

(1)对自行回避的处理

如果是司法人员自行提出回避要求,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那么,自行回避的理由以及是否同意等情况,无须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宣告。

(2)对申请回避的处理

如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那么对于申请是否同意的决定应当向他们宣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的处理决定也应向他们宣告。

但是,在审查处理复议申请期间,一般不应当影响诉讼程序的重新开始和继续进行

4.答:

辩护人的辩护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因此他们的自行辩护是为了自身利益。

而辩护人不处于被指控和追究的地位,因此,他们进行辩护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2)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他们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但对于辩护人来讲,特别是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是他们的职责,应当认真履行,不得随意放弃,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

而辩护人辩护必须有合法的委托或指定,且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诉讼阶段才能参加诉讼。

5.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在有些情况下是“应当”指定,即必须为其指定;

而在另外的一些情况下,是“可以”指定,即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是否指定,主要是看被告人能否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能否独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可以”指定辩护人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

“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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