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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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以林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至1.5立方米或幼树50株至75株的。
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8倍的罚款。
较重
以林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至2立方米或幼树75株至100株的。
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至10倍的罚款。
2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以林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
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以林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幼树不足100株的。
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以林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7立方米以下或幼树不足300株的。
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以林木材积计算7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不足500株的。
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3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品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买卖证件、文件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买卖证件、文件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倍的罚款。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幼树200株至5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2倍的罚款。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至1000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3倍的罚款。
5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
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以林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以林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至1立方米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3倍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以林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
6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株数不足20株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树1倍的树木。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株数在20-50株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树2倍的树木。
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株数在50株以上的。
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树3倍的树木。
7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
、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以林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的。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以林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至1立方米的。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以林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的。
8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
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下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的,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下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下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下的。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罚款。
(一)连续2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面积在15亩以上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的50%,未完成面积在10亩以上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面积在50亩以上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面积在50亩以上的。
可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9
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的木材数量1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10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除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元/平方米。
商品林地。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0至20元/平方米。
公益林地。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20至30元/平方米。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超过批准数量征占用林地和临时使用林地逾期不交还的,按非法侵占林地处罚。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2亩以下,或者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亩以下的。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2亩以上5亩以下,或者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亩以上2.5亩以下的。
临时占用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5亩以上,或者防护林、特种用途林2.5亩以上的。
12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1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
1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
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1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13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
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14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六条:
无运输证件以及使用过期运输证件,或者使用涂改的运输证件运输木材及林区林木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2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20%至30%的罚款。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至40%的罚款。
10立方米以上。
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40%至50%的罚款。
15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2倍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10立方米以上的。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16
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
《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采伐、不按规定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没收所伐林木,并以滥伐森林、林木进行处罚,滥伐林木的限额在下年度采伐限额中扣除。
没收所伐林木,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罚款。
没收所伐林木,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没收所伐林木,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没收所伐林木,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17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面积在50亩以下的或其他公益林面积100亩以下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1倍至2倍的罚款。
轻重
擅自改变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种面积在50亩以上的或其他公益林面积100亩以上的。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以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至3倍的罚款。
18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非法猎捕,没有猎获物的。
没收猎捕工具;
处2000元以下罚款。
猎获物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猎获物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至5倍的罚款。
猎获物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至8倍的罚款。
19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没有猎获物,属初犯的。
处500元以下罚款。
2次以上非法狩猎,没有猎获物的。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有狩猎证的,吊销狩猎证;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猎获物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倍至5倍的罚款。
20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的以下的罚款。
21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转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倒卖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可以并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2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