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版煤矿安全规程对照机电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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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第一章开采
第二章开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八十九条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四节采掘机械
第三节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
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
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
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一百一十七条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发出预警信号,确认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处理措施,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四)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
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
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连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更换截齿和滚筒时,采煤机上下3m范围内,必须护帮护顶,禁止操作液压支架。
必须切断采煤机前级供电开关电源并断开其隔离开关,断开采煤机隔离开关,打开截割部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六)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挡煤板导向管的连接情况,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
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好,并经常检查。
第七十一条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一百一十九条使用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前,只有在确认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启动。
采用遥控操作时,司机必须位于安全位置。
开机、退机、调机时,必须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二)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装置的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
(三)截割部运行时,严禁人员在截割臂下停留和穿越,机身与煤(岩)壁之间严禁站人。
(四)在设备非操作侧,必须装有紧急停转按钮(连续采煤机除外)。
(五)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六)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切断电源。
(七)停止工作和交班时,必须将切割头落地,并切断电源。
第七十二条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
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
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启动信号和通讯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二)刮板输送机使用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
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
严禁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三)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六条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没实际意义
第七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二章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
第二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第一节通风
第一百零二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
当空气温度超过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制冷降温设计,配齐降温设施。
第一百三十七条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干球温度,下同)必须在2℃以上。
第一百二十一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地面;
装有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
(三)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在建井期间可安装1套通风机和1部备用电动机。
生产矿井现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在满足生产要求时,可继续使用。
(四)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五)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六)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改变主要通风机转数、叶片角度或对旋式主要通风机运转级数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七)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试运转和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八)主要通风机技术改造及更换叶片后必须进行性能测试。
(九)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
第一百二十三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发现异常,立即报告。
第一百六十条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
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压力表)、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实现主要通风机集中监控、图像监视的主要通风机房可不设专职司机,但必须实行巡检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
第一百二十八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二)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四)其他掘进工作面和通风地点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可不配备安装备用局部通风机,但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供电;
或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配备安装一台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五)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停止工作,排除故障;
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八)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九)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三)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七)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八)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一百三十二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
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第一百六十八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五章防灭火
第六章防灭火
第二百二十一条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二百五十二条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二百二十二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五十三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二百二十三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清理或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完毕后,作业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作业地点检查1h,发现异常,立即处理。
(六)突出矿井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煤层的掘进、回采、钻孔、支护以及其他所有扰动突出煤层的作业。
第四节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九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
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三百一十二条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
排水系统集中控制的主要泵房可不设专人值守,但必须实现图像监视和专人巡检。
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第三百七十三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使用阻燃输送带。
带式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部件和包胶滚筒的胶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三)应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四)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五)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还应装设:
1.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
2.在机头和机尾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六)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下运时,应装设制动装置。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介质(调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九)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第三百七十四条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非金属聚合物制造的输送带、托辊和滚筒包胶材料等,其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必须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应当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
(三)应当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四)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
(五)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必须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
下运时,应当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
(六)在大于16°
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应当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
(七)液力偶合器严禁使用可燃性传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