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技术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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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车间内墙壁、屋顶或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并避免加工区上方产生冷凝水滴落入产品中。

2.3.4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

,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牢固。

2.3.5车间内位于搅拌、过滤、灌装、球磨等生产线以及检验台上方的照明设施和光照亮度符合GB14881标准中4.5.9之规定;

加工车间内以及检验台的光线亮度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2.3.6洗手消毒干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入口处和加工车间内适当地点,洗手龙头为非手动开关,洗手消毒处应配备皂液、消毒液和干手设施或用品;

车间入口处设有鞋消毒设施。

2.3.7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更衣室面积和设施应满足加工人员更衣、卫生处置的需要,并保持清洁卫生。

2.3.8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并设置专门的清洗、存放间或清洗、存放区域。

2.3.9出口蜂王浆企业应建有与加工车间相连符合其贮存要求的冷库,温度应低于-18℃,贮存蜂王浆冻干粉的仓库其温度应低于10℃,且相对湿度应符合产品贮存要求,配备温湿度监控显示装置,做好温湿度监控记录。

库内原料和成品应分开存放,保持清洁,定期除霜、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措施。

2.4加工过程卫生控制

2.4.1加工设备布局合理,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并保持清洁;

可能用于盛放蜂蜜和蜂王浆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2.4.2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4.3加工车间内盛装蜂蜜的贮存容器不得敞开,在不连续生产状态下或加工单一蜜种时应事先进行清洗、消毒,溶化蜜池、搅拌罐、贮存蜜罐、管道及其附件等可采用原位清洗或拆卸清洗,及消毒;

2.4.4蜂王浆加工应对搅拌锅、灌装设备等班前班后清洗,班前消毒处理。

2.4.5蜂王浆冻干粉加工车间应保持干燥,粉碎、半成品干物料存放间应配备除湿机和湿度计,相对湿度控制在60%RH以下,确保蜂王浆冻干物料不受潮;

对搅拌设备、容器内外遗留的蜂王浆冻干粉每班及时清除、并做清洗、消毒处理。

2.4.6与蜂蜜和蜂王浆接触的设备及容器的消毒应使用无毒、无污染、易清除、易挥发、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剂。

2.4.7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并定期对清洗消毒效果进行检测验证。

2.4.8应对各道滤网定期检查,防止破损导致异物(金属、玻璃等杂质)落入产品中。

2.4.9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和有显著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及时清洗消毒。

2.5人员卫生和培训

2.5.1加工人员应符合从事食品加工的健康要求,经专门的卫生机构检查合格,获取健康证明,健康证明应在有效期内,并定期健康检查。

2.5.2加工人员因健康原因应及时告知管理人,暂离原工作岗位,若患传染病、皮肤病应调离工作岗位。

2.5.3加工人员应经岗位专业和标准卫生操作程序(SSOP)的培训,方能上岗。

2.5.4蜂王浆加工车间的加工设施、布局和卫生要求应满足GB17405之规定。

3质量控制体系与实验室检验

3.1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3.1.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质量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如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ISO9000)、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等},并使之持续、有效运行。

3.1.2对欧盟出口的企业应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符合欧盟食品卫生相关法规的要求,并进行体系认证。

3.2实验室基本要求

3.2.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具备控制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实验室,并开展检测工作。

3.2.2实验室的检测设备、人员等配备与加工能力相适应,满足检测工作的需求。

3.2.3制定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规程或管理制度。

3.3实验室检测能力

3.3.1实验室应具备感官评定、常规品质和一般微生物的检测能力。

3.3.2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项目检测能力。

3.3.3实验室具备一定真伪项目的检测能力。

3.3.4实验室不具备检测能力的项目应按相关规定要求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

3.4实验室质量控制

3.4.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收集与产品有关的产品标准、检验标准、方法等,建立出口蜂蜜和蜂王浆产品的检验规程。

3.4.2实验室检测人员应进行培训并获得上岗资质。

3.4.3实验室开展的检测项目应定期与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比对试验,并将比对试验的结果作为评价检测能力的档案单独保存。

3.4.4原料、半成品、成品检测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如实出具检测报告。

4.原料控制

4.1原料验收规程

4.1.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制定符合GB14963、GB9697、GH/T18796和进口国要求的原料质量标准和原料验收规程。

4.1.2原料验收规程应明确规定取样部门、取样方法、取样基数、取样数量、样品制备、标识加贴、样品保存等内容。

4.2原料标识

4.2.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标识管理制度和标识的印制

4.2.2原料标识与加施

a)原料投售标识,该标识应显示品名、生产地、养蜂户姓名及编号、生产日期、数重量、用药情况(药物名称、使用量、使用时间)等,原料投售标识由养蜂户加施。

b)原料验收合格标识,该标识应显示原料批号、原料名称、基地名称、数重量、品质及安全项目检测状态、验收合格时间等内容,并附有养蜂户交货清单及数量。

原料验收合格标识由验收人员加施。

c)原料验收不合格标识,该标识应显示原料批号、原料名称、基地名称、数重量、不合格原因、验收时间等内容,并附有不合格原料的养蜂户交货清单及数量。

原料验收不合格标识由验收人员加施。

d)用于原料的投售标识、验收合格标识、验收不合格标识要有显著的颜色差别,避免混淆。

4.3原料验收要求

4.3.1养蜂基地原料交货时必须随附交货清单,交货清单应显示:

原料名称、基地名称、总数重量、生产地、采集时间、养蜂户编号、各养蜂户的数重量、用药情况等内容。

4.3.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检查投售原料蜂蜜和蜂王浆外包装完好及标识情况,不符合要求的,拒绝收购。

4.3.3经验收、检测合格的原料应加贴“原料合格标识”。

4.3.4经验收、检测不合格的原料应加贴“原料不合格标识”。

4.3.5未经验收、检测的原料应存放在待检区,并加贴“待检标识”。

4.3.6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认真做好原料验收、检验和核销台帐,记录内容应具有唯一性、相关性、连续性、真实性,以方便溯源。

4.3.7原料验收台帐应包含以下内容:

批号、名称、基地名称、数/重量、检验项目及结果、使用情况、不合格处理、存放地或流向等。

4.4原料检测

原料检测应符合本规范6.1的要求。

4.5原料贮存

原料贮存应符合本规范7.2.1的要求。

4.6辅料卫生

4.6.1用于加工的辅料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和供货企业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索取供货企业的资质证明;

与蜂蜜和蜂王浆接触的包装材料应符合本规范9.1之规定,不得使用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或再生的辅料;

其他辅料应清洁卫生、无毒、无污染,符合蜂蜜和蜂王浆包装要求。

4.6.2辅料应贮存在温度适宜、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具有防鼠、防虫设施的仓库内,并做好入库出库台帐。

4.6.3辅料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烂的物品。

4.6.4蜂王浆制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之规定。

5有毒有害物品控制

5.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

5.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物品的清单和采购、贮存、领用台帐,并专人保管。

5.3厂区和车间内应设有专门的仓库或贮存柜,并加锁,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6质量控制

6.1原料检验

6.1.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原料进行感官、常规品质项,以及部分安全项目的检测。

6.1.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原料进行常规的真伪项目检测。

6.1.3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真伪存有疑问的原料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

6.1.4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不具备能力的安全项目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

6.2成品检验

6.2.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出口蜂蜜和蜂王浆的成品进行理化、安全卫生和掺杂使假等项目的检测。

6.2.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安全项目送国家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并获得检测报告。

6.2.3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出厂成品出具检测结果合格证明,并确保符合国家或进口国家及地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6.3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和控制。

6.4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状态进行控制,防止不合格的原料投入生产或不合格的成品出厂。

7包装、贮存和运输的要求

7.1包装容器

7.1.1与蜂蜜和蜂王浆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我国或进口国家及地区对食品包装和材料的有关安全卫生要求:

a)钢质容器符合GH/T1015要求;

b)塑料容器符合GB15204、GB16331、GB16332之规定;

c)其他容器符合干净、无毒、无污染、内涂料不脱落的要求。

7.1.2包装容器和材料应来自经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包装生产企业,并经检验合格。

7.1.3包装容器有内涂料的,应要求检验检疫备案的出口包装生产企业提供内涂料的安全证明和主要成分。

7.1.4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存放在通风、干燥、卫生的仓库内。

7.1.5盛装蜂蜜容器应清水冲洗后,再用82℃热水消毒,并倒立至干燥。

7.1.6盛装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容器或袋应用无毒、无残留无污染的消毒剂擦洗、挥发晾干后使用。

7.2贮存

7.2.1原料贮存

a)原料蜂蜜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仓库或大棚内,避免日晒雨淋。

b)原料蜂王浆应贮存在低于-18℃的冷库内,冷库内不得贮存与蜂产品无关的其他食品。

c)原料包装物应清洁卫生、完整,标示清楚。

d)原料应建立原料入库出库台帐及记录。

7.2.2成品贮存

成品蜂蜜应贮存在清洁、通风、无污染的成品仓库内;

成品蜂王浆应贮存在低于-18℃的冷库内;

成品蜂王浆冻干粉应贮存在低于10℃高温冷库内。

并在库位标识牌上注明数重量、批号、检验状态(品质、安全项目)、贸易国别/地区、生产日期等信息。

7.2.3辅料贮存

与蜂蜜和蜂王浆生产有关的辅料应标识清楚,贮存在清洁、干燥、通风、无污染的仓库;

按入库顺序有序堆放,先进先出。

7.3运输

7.3.1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污染,集装箱应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7.3.2蜂蜜和蜂王浆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烂的物品混装运输。

7.3.3运输过程不得裸露装运、防止日晒雨淋。

8标签与标志

8.1标签

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7718或进口国家及地区有关食品标签的法规要求。

8.2标志

8.2.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在出口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8.2.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保证所有信息与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单证相一致。

9追溯与召回

9.1追溯管理体系的建立

9.1.1为确保出口蜂蜜和蜂王浆产品的可追溯性,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有效、可溯源的追溯管理体系。

9.1.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符合本企业追溯管理体系要求的标识管理制度,并在原料验收、加工、检验、贮存、运输等环节实施标识管理。

9.1.3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根据追溯管理体系和标识管理制度的规定,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与溯源相关的信息,确保其产品的可追溯性。

任何相关的记录内容应具有唯一性、相关性、连续性,与客观事实相一致。

9.2追溯要素的确定

9.2.1原料批的确定

a)同一原料批应来自于同一养蜂基地内养蜂户在同一区域、同一时间(一般指同一花期)生产所收购的原料;

b)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在收购原料时应要求养蜂基地提交统一格式的交货清单,交货单内容符合本标准4.3.1之规定;

c)每个原料批号应和具体的交货清单相对应,一个批号只对应一个交货单,当交货批量较大(蜂蜜10吨,蜂王浆1吨以上),可拆分成两个以上原料批;

d)交货单所提供的信息应确保可溯源至具体的养蜂基地及养蜂户。

9.2.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根据实际加工情况,制定半成品标识及编制方法,以便溯源。

9.2.3成品批的确定

a)蜂蜜:

在同一天、同一车间及生产线加工,且充分混匀的产品为1个成品批。

大包装蜂蜜以拼配池或成品贮蜜罐的容量大小为一批。

预包装蜂蜜以成品贮蜜罐的容量大小为一批。

b)蜂王浆:

以拼配搅拌容器大小,在同一天、同一车间及生产线加工,且充分搅拌均匀的产品为1个成品批。

c)蜂王浆冻干粉:

以冻干前蜂王浆拼配搅拌容器容量大小且搅拌均匀,再经分批冷冻升华干燥、粉碎、混匀后为一批。

9.3批次的识别代码

9.3.1原料批的识别代码

每个原料批识别代码的确定,即原料批号的编制。

识别代码应包括基地备案编号、企业建立该批次的日期、品种(如果需要的话)、收购流水号(3位数,每年从000开始)和养蜂户编号等,如:

养蜂基地编号为A6,12年5月8日的第30批,养蜂户编号TD001,识别代码的表示方式为:

A6130508030TD001。

也可根据上述要求自行编制,但应具有唯一性和区别于成品批,且有利于溯源。

9.3.2成品批的识别代码(即成品批号的编制)

1)出口蜂蜜成品批识别代码采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批号分两行组成,第1行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第2行表示年份与加工流水批号或生产日期组成。

2)出口蜂王浆及蜂王浆干粉的识别代码参照出口蜂蜜,并加产品代号表示,即:

第1行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号,第2行用年月日+当日的生产序号+品名代号表示,品名代号:

蜂王浆为英文Royal的第一个字母“R”,蜂王浆冻干粉为英文Lyophilized的第一个字母“L”。

9.4质量控制记录和样品的管理

9.4.1质量记录控制

a)应按加工生产实际做好每批产品的原料验收检测、投配料、搅拌时间、成品包装、成品检测等全过程生产的批记录,批记录的信息应便于溯源。

b)应记录好蜂蜜加工时浓缩前温度、浓缩温度和真空度、搅拌时间等,蜂王浆、蜂王浆冻干粉拼配搅拌和混合时间等,以保证该批产品的均匀一致。

c)应按加工生产实际做好厂区环境、生产车间、人员、工器具、容器、接触物及操作台面等卫生操作记录。

9.4.2加工记录的归档管理

a)加工卫生记录的归档

与卫生有关的各类记录,如本规范9.4.1所列记录按月归档。

b)产品质量记录的归档

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各类记录,如本规范9.4.1所列记录按批次归档。

c)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妥善保存好原料收购记录和台帐、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记录、成品的检测记录、出口台帐等记录;

产品品质、安全质量的批归档记录,卫生相关的月归档记录等与质量控制和追溯管理相关的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

9.4.3样品的管理

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按原料和成品批号分别留样,并建立样品台帐。

样品留存时间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或产品经通关后再保存1年。

9.4.4所有记录、台帐应确保其真实性、原始性。

9.5追溯实施

9.5.1对每批加工、检验完毕的产品应及时收集汇总所有相关溯源记录,填写产品追溯记录明细表,附在批生产记录前,确保每批产品能清晰的追溯到源头。

9.5.2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对不合格原料、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和溯源,确保不合格原料或产品不投入生产或流出厂门,分析和查清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9.5.3为保证出口蜂蜜和蜂王浆产品的可追溯性,企业在出口报检时,除必要的单证和资料外,应随附与出口成品对应的原料批号、原料检验结果和成品检验结果。

每批出口产品的所有记录能追溯到具体的养蜂基地或备案养蜂户。

9.5.4做好不合格原因分析和溯源记录,并保存相关记录不少于2年。

9.6追溯图(见附图,范例)

见图:

预警通报、消费者或客户

--→

←――

出口报检号

出口检验信息与结果

企业备案号

产品批号

↓↑

半成品情况及检验记录

包装情况

及记录

成品检验情况及记录

出口台帐

加工过程相关记录

投配料记录

原料批号

检测结果

收购台帐

及投售清单

原料来源基地及养蜂户

图1追溯图

9.7产品召回体系的建立

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建立不合格产品的召回制度和实施程序。

当出口产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或可能发生问题时,能以最快的速度和最大的限度将不安全产品有效召回,确保消费者的安全。

9.8产品的召回

9.8.1对不合格产品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按照召回制度和程序实施召回。

9.8.2出口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产品召回程序,召回相关产品:

a)被国外官方检出不合格或预警通报;

b)产品已出口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

c)因发生突发事件,管理部门要求召回的。

9.8.3对召回的不合格产品应按照召回制度和程序实施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保存好处理记录(包括影像记录)。

9.8.4将不合格产品的召回情况及不合格产品的处置通报检验检疫机构;

无法召回的应说明缘由和证明材料,并说明可能存在的风险。

附录A养蜂基地管理要求

1.1基本要求

1.1.1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能力相配套的养蜂基地,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和NY/T1160,以及进口国家和地区,或贸易方的要求对养蜂基地实施管理、培训和监督,提供常用的且符合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公告第22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及NY5138的蜂药,并指导养蜂基地的养蜂户进行安全生产。

1.1.2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或农民合作社组建的养蜂联合体需为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提供原料的应按本规范1.1.1之规定组织管理和生产。

供出口用蜂蜜和蜂王浆原料养蜂基地的管理部门或单位负责养蜂基地的检验检疫备案工作。

1.1.3检验检疫备案养蜂基地应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1.1.4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应与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的备案养蜂基地签订购销合同,并参与监督管理。

1.2养蜂户要求

1.2.1养蜂户参加养蜂基地的基本条件

养蜂户参加养蜂基地的基本条件如下:

a)遵纪守法、诚信生产经营,无不良记录;

b)每户养蜂户养蜂群数应大于60群;

c)熟悉养蜂生产的有关技术和蜂病防治用药的基本知识;

d)熟悉国家禁止在养蜂生产中使用的药物名称和规定,并自觉遵守;

e)每户养蜂户原则上只能参加一家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的养蜂基地。

5.2.2养蜂户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a)积极参与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或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组织的养蜂技术和安全用药培训;

b)自觉遵守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或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按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或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制定的养蜂基地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用药规定等开展养蜂生产;

c)认真填写养蜂日志,如实记录,如:

生产、饲喂、用药、蜂具消毒、转场等情况以及蜂产品的生产数量;

d)严格遵守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NY/T1160和NY5138及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有关养蜂用药的管理规定。

不使用禁用药物,按规定使用允许使用的药物,并执行休药期。

使用过蜂药后生产的原料应注明药物名称、用量和时间;

e)发现蜜蜂得病(除蜂螨外)要及时与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或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养蜂管理部门联系,并接受用药指导;

f)接受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或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养蜂管理技术人员的现场指导和监督,以及检验检疫部门的检查;

g)按出口蜂蜜和蜂王浆加工企业或政府委托的行业管理部门、农民合作社制定的标识管理规定,做好所生产原料的标识,严格区分用药后生产的原料。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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