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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村(社区)及其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细则,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

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为本行政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具体是:

(一)本镇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二)驻本行政区域县以上企业,县以上金融、邮政、通信等单位的分支机构,省以上垂直管理单位,毕节地区和本县县直单位所属的企事业单位。

(三)镇行政区域内的外资、合资、合作经营、民营、股份制等非国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公共聚集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建筑施工工地)。

(五)镇行政辖区的个体工商户。

第十一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地、县对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安全生产专职人员,指导村(社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体系和执法监管体系,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和检查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隐患。

(五)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不断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六)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分析、督促、检查本辖区安全生产情况,制定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对策。

每年向县政府专题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处置和排除;

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相关单位联合检查制度,采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督查等方式,对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八)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巡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收购、运输等行为。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指标体系,逐级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十一)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和应对自然灾害的预警联合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灾害预防和救助体系。

(十二)领导和组织指挥辖区内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十三)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增强识灾、防灾能力。

(十五)定期向社会、上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三章行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行业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2.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3.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对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

 4.参与研究有关单位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并组织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考核。

  6.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适时对外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7.组织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9.承办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10.承担协调煤炭行业管理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11.对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导致安全监管失控或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

12.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安监站职责

1.负责全镇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镇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3.组织拟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和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安全生产政策和主要措施,并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

4.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5.综合管理全镇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统计工作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6.负责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职业安全卫生等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指导、协调和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抓好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安全专项督查、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信息系统,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9.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10.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11.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国土所职责

1.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无采矿许可、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

2.配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配合县国土局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3.在镇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负责对非法采矿的巡查,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及时将非法采矿行为通报,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司法打击。

4.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或参与地质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派出所职责

1.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和实施;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严格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强化机动车、驾驶人发牌、发证、安全技术检验、考核等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套牌、假牌、无牌等涉牌车辆、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严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一关口;

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

2.负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参与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对公众聚集场所和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等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打击无证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5.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6.依法打击非法采矿犯罪行为和查处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当发生非法盗采时,及时抓捕非法业主,发生非法盗采事故的,及时查封、冻结非法业主的固定资产和银行帐户。

(五)农机站职责

负责拖拉机、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查处、取缔假牌、无牌拖拉机和套牌低速货车,配合有关单位严厉打击低速货车、拖拉机载人和运输非法矿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畜牧站职责

1.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指导畜牧养殖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

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2.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依法对渔业水上交通、作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章人员。

(七)林业站职责

1.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

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依法查处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中的砍伐、破坏林木、自然植被等违法行为。

(八)乡企站职责

负责镇企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认真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负责清理整治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九)中心校职责

1.负责教育系统(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各类学校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会同有关单位组织查处学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职或违法行为。

2.组织教育系统师生员工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3.负责教育设施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4.负责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有关学校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会同有关单位依法查处组织学生从事与教学无关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十)文服务中心职责

1.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负责文艺演出单位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2.组织落实党委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3.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十一)镇纪委职责

1.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实施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财政所职责

1.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2.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公共安全应急体系建设。

(十三)社会事务办职责

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及相关善后工作。

(十四)司法所职责

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单位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督促、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2.配合派出所对安全生产领域不构成刑事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法律、法规教育或惩戒。

(十五)农业服务中心职责

1.负责农业生产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农村(社区)基层组织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2.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瓜果菜预冷系统企业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三条 镇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单位参加,分析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会议就研究的问题作出决定,形成纪要,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备案,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同级督查机构跟踪督查。

各有关单位每月也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镇政府对有关单位和所属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综合监督。

(一)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

(二)督促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下达安全生产指令和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

(四)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中,有关单位应当互相配合,需共同开展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

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由相关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单位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有关单位在安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等做出书面记录或下达执法文书,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并督促及时整改。

对拒绝接受检查、整改措施不力、整改效果不明显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除依照《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黔府办发〔2009〕31号)执行外,还有以下职责:

(一)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责任。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

(三)资金投入责任。

(四)物质保障责任。

(五)教育培训责任。

(六)安全管理责任。

(七)事故报告、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救援责任。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单位审查;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法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制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

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地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报告。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安排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采取措施,强化整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为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提供保障,配备必要的监管和执法装备,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建立奖励制度,稳定安监队伍,保证安监人员专职专用。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三十条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管理工作不到位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奖惩。

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单位和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政绩考核范围。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城关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实施,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村(社区)、有关单位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所称“一岗双责”,是指村(社区)、有关单位负责人,除履行职能范围的工作职责外,必须同时履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期间,有关单位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单位履行原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须按照“管人管事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政府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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