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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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劳动保障部门亦相应成立了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领导小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抓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宣传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培训活动。

积极与新闻媒体合作,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开设了专版专栏,加强对劳动者的平面宣传,通过定期提供宣传资料、典型案例分析、百姓心声等,宣传企业和劳动者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举办各类《劳动合同法》专题讲座、宣讲会、学习培训班共129场,发放《劳动合同法》小册子和宣传资料10万余份,共有约2.7万家企业的3.1万名经营管理、劳资人员参加学习培训。

(三)加强劳动用工的动态监控,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强了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监控力度,密切关注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并坚持春节前每日一次、春节后每周两次向省劳动保障厅书面报告我市《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最新情况和问题。

对突发事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随时随地协调跟进,并即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发布信息,把握舆论主导权。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均保持畅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开展了两次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检查。

各级仲裁机构亦加快处理劳动争议,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指导、帮助企业更新用工观念,积极适应新法。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新法实施后,我市企业更加意识到更新用工观念,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陆续有企业前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求对其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指导完善。

对企业送来的规章制度,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均认真逐条分析,剔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与新法有冲突的条文,确保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为企业和员工的长远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同时,积极推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与《劳动合同法》配套使用的新劳动合同文本,仔细解答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文本提出的问题,帮助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五)积极开展调研,探索解决新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今年1月下旬,市劳动保障局组织召开了两场贯彻《劳动合同法》座谈会,综合问题和建议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向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

3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题调研,市劳动保障局积极参与,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总工会、工商联组成调研组,召开企业负责人及员工座谈会,深入我市南海区大沥镇和顺德区北滘镇开展调研,充分听取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7月,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又积极配合、协助省劳动保障厅和暨南大学领导及专家学者赴我市70家企业开展实施《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调研工作,收集了解最新情况,探索解决新问题。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基本情况。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社保,否则将支付较高的违法成本。

这些规定对用人单位起到了明显的约束作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经过广泛的宣传培训工作,我市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性积极性大增。

据统计,至今年5月底,我市全市在岗职工2656250人,签订劳动合同的2441331人,劳动合同签订率91.9%,与去年上半年相比增长了10.3个百分点。

其中,农民工999165人,签订劳动合同873435人,签订率87.4%,比去年上半年增长7.5个百分点。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市各类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之前的一年期限为主转变为三至五年期限为主,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均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促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劳动关系更为稳固。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各类企业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

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

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今年1至7月,我市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356宗,加上上年结转的358宗共4714宗,当期结案4157宗,结案率88.2%。

其中,仲裁裁决方式结案的1938宗,占结案数的46.6%;

仲裁调解方式结案的1244宗,占结案数的29.9%。

争议数列前三位的分别是:

解除劳动合同争议1534宗,占总数的35.2%;

劳动报酬争议1202宗,占总数的27.6%;

各项保险争议1166宗,占总数的26.7%。

另1至7月全市案外调解劳动争议6424宗,约是立案处理案件数的1.5倍。

案外调解争议数加上仲裁案中调解争议数共7668宗,调解率达68%。

(二)主要特点。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全市上半年受案数同比增长76%。

个别区受案数甚至高达去年同期的三倍多。

新法5月1日实施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状态,我市南海区仅5月5日至5月12日7天时间,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02宗,创下一周受案数几年来的新高。

在案件数大幅攀升的同时,各类争议案情也更为复杂、新型,调处难度加大。

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追索长期加班工资和因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参加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新型争议大量增加。

特别是追讨加班工资几乎成为每宗案件的必备内容,且存在骨牌效应风险。

同时,目前加班工资追讨时效为两年或更长,案情也比其他类型案件繁琐、复杂,耗费工作时间多,办案压力大。

(三)原因分析。

《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今年相继实施是造成我市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

《劳动合同法》在不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多方面均有新的规定,经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培训后,劳动者法律意识及维权意识大幅提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取消了劳动仲裁收费,并把原60天的申诉时效延长至一年,同时缩短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期限,对部分小额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终局等,这些规定均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相比行政处理、案外调解等方式,劳动仲裁更显现出处理快、成本低、效力高等优势,促成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直接选择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处理。

四、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

(一)新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

目前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部分劳动密集型和中小型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

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

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据我市企业反映,企业要求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

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

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

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

在劳动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业这个问题更为突出,有些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比例甚至达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愿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原因有:

一是个别私营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

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

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4、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个别条款的理解有异。

我市不少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有些条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强。

主要包括计件工人、季节性用工加班工资的计算和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范本条款过细不利于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操作及管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动性较大的员工重返用人单位能否再次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用工僵化以及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和具体操作程序等问题。

(二)完善《劳动合同法》配套法规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执法部门难以操作、用人单位难以理解掌握的问题,因此急需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提供指导性意见。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完善配套法规政策,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省内及全国转移接续问题。

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省内及全国转移衔接问题。

先解决省内转移问题后,逐步解决社保全国转移接续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

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

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

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

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对于特殊性行业、季节性行业的用工进一步明确。

对特殊行业,如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研究制定有别于生产性行业,适应自身行业特点的规定;

对于淡旺季周期生产、临时性增加用工情况,也制定适用的法律实施细则。

5、规范劳务派遣的具体内容。

对于临时性用工,季节性用工,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应如何规范操作。

研究制订关于劳务派遣公司的监管细则。

6、明确细化劳动者的责任。

对于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没能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何界定等,应制订明确细化的操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具体操作。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市人力资源供求、就业形势以及投资环境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我市企业用工需求和就业局势稳定。

2008年上半年我市用人需求比2007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下降,各类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聘各类岗位222439个,比2007年同期减少22683个,减少了9.25%;

求职进场人数210780人次,比2007年同期下降6232人次,下降了2.96%。

上半年进入我市劳动力市场的外来劳动力317042人次,比去年同期减少39581人次,下降了11.1%。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有效改善了我市投资环境。

投资环境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市场规模、经济发展潜力、劳动力素质以及法制环境等都是影响企业投资的重要因素。

当前企业搬迁或关闭,其原因主要是原材料、能源、土地、人工等成本上升,以及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环保等新政策的实施和政府对产业升级的推动。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没有出现企业因贯彻实施这部法律而大规模搬迁或关闭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对于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企业长期健康发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进一步和谐,更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1、逐步建立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制度。

我们计划通过收集市内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从业人员的岗位流失情况,建立起一套岗位流失的监测方法,从面到点上了解岗位流动的情况,加强失业动态的重点监测,提早预防,防患于未然。

2、加大劳动者维权的力度。

以日常监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加班等现象,予以坚决查处,及早预防突发性的企业倒闭、停业等事件的发生。

同时,健全欠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劳资纠纷调解机制,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3、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

充分利用我市市、区、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比较健全的优势,发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力量,对本地失业人员和外来农民工提供更细、更好、更专业的公共就业服务。

如针对陶瓷、纺织服装等较多企业转移、就业人员相对集中的行业举办专场招聘会,为外来农民工设立专门服务窗口以及提供形式多样的完善周到的就业服务等等,使那些因为中小企业关停和产业转移而失业的外来农民工能较快地再就业。

建立有利于产业发展与劳动力需求相协调的统计、分析、预测、评估和决策机制,健全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和培训转移就业动态管理档案,实行转移产业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各级就业服务体系和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和服务体系,为产业和劳动力“双转移”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4、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努力提高外来农民工的职业技能素质。

结合省下达的外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任务,加大对产业转移企业外来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尤其要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发挥政府、社会、劳动就业培训机构、企业等各方面的力量,培养更多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

鼓励山区和东西两翼劳动力就读当地的中等就职业学校,着力培养和输出具有较高技能和素质的劳动力。

2008年秋季起,我市中职学校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招生指标专门招收东西两翼与粤北山区学生就读,同时负责推荐就业。

5、结合产业转移,进一步优化外来农民工的就业结构。

大力引导外来农民工向我市新兴二、三产业和经过调整提升的二、三产业就业。

继续实施优秀外来农民工的表彰激励机制,对具有较高劳动技能和文化程度、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爱岗敬业、企业急需等的优秀外来农民工继续实施一系列的表彰激励措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印3份) 

2008年9月2日印发 

 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 劳动合同法 报告 

主题词: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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