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经理奖励基金办法0129发文附件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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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聘用人员及其他人员。
四、奖励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集体或个人),可给予奖励: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做出特殊贡献者;
2、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果者;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
4、在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后成效显著,且有普遍推广应用价值者;
5、为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6、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功绩者;
7、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
8、总经理认为应当进行奖励的工作(工程)项目和人员。
五、奖励程序
1、由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公司机关部室按其业务管理职能范围,负责审核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交办公室审核,公司办公会审议后予以奖励。
2、对受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在会议纪要中载明,并司务公开。
6、其他
1、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2、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江西吉安供电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使用办法》确定的原则,为使该基金得到正确使用,真正起到奖励先进,树立典型,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业绩,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件
1、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优异,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电网安全做出特殊贡献者。
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特大、重大、一般事故。
2、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取得优异成果者。
是指:
(1)由于采取了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或现代化管理办法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
(2)努力学习,不断摸索,取得理论研究成果。
撰写的论文发表在地市级及以上刊物的作者;
(3)发表的论文获地市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作者;
(4)出版专业技术著作。
3、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者。
是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出小改小革、QC成果或合理化建议,经实施给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4、在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提出重要合理化建议,并经采纳后成效显著,且有普遍推广应用价值者。
是指创造出在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
5、为树立和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做出重大贡献者。
(1)在实践中创造出企业产品(服务)名牌;
(2)在实践中创造出全面推广优质服务经验;
(3)各类调考、技术比武等获得优秀成绩;
(4)在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⑸参加地市级以上的各种比赛、汇演等获得奖和优秀组织奖等奖励。
6、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做出显著功绩者。
(1)有效制止危害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行为;
(2)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受到地市级以上表彰。
7、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做出重大贡献者。
(1)在抗击自然灾害工作中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2)有效制止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发生;
(3)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获地市级及以上光荣称号;
(4)见义勇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5)在积极实施反窃电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
二、奖励标准
1、有效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特大事故一起,奖励单位5万元;
奖励个人2万元。
有效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重大事故一起,奖励单位2万元;
奖励个人1万元。
有效避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指的一般事故一起,奖励单位4000元;
奖励个人1000元。
2、属个人创造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或现代化管理办法给企业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直接价值超过100万元以上者,奖励单位10万元;
奖励个人5万元。
直接价值在50-100万元者,奖励单位5万元;
价值在30-50万元者,奖励单位2万元;
奖励个人8000元。
直接价值在10-30万元者,奖励单位1万元;
奖励个人3000元。
直接价值在1万元-10万元者,奖励单位4000元;
奖励个人800元。
直接价值在6000元-1万元者,奖励单位2000元;
奖励个人400元。
直接价值在6000元者,奖励单位1000元;
奖励个人200元。
引进技术,创造的价值按上述标准50%执行。
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获地市级科技成果特、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作者500元、400元、300元、200元;
获省部级科技成果特、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作者2000元、1000元、800元、600元;
获国家级科技成果特、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奖励作者20000元、10000元、8000元、6000元。
论文(按篇计)在地市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奖励作者200元;
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者(按篇计)奖励1000—5000元。
出版专业技术著作一次性奖励作者2000—5000元。
3、刻苦钻研业务技术,提出技术改革、QC成果或合理化建议,经实施为企业带来显著经济效益。
价值在100万元及以上,奖励单位8万元,个人3万元;
50—100万元以上者奖励单位3万元,奖励个人1.5万元。
价值30-50万元者,奖励单位1万元;
价值在10-30万元者,奖励单位3000元;
价值在1万元-10万元者,单位或个人按0.5%提取奖励。
QC小组活动成果,获得公司QC成果发布一、二、三等奖,奖励QC小组1600元、1000元、500元;
获得省质量协会、省电力行业协会QC成果发布一、二、三等奖,奖励QC小组2000元、1500元、800元;
获得国家级QC成果奖,奖励QC小组5000—10000元。
经济效益显著并获得国家专利的QC成果,奖励该成果3000元—10000元。
4、创造出党的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
在地市级范围推广奖励单位1000元,奖励个人500元。
在省部级范围推广奖励单位2000元;
在全国范围推广奖励单位10000元;
奖励个人6000元。
宣传报道工作。
在地市以上新闻媒体上稿量超过全年任务时,对单位进行奖励:
国家级每篇奖励1000元;
省部级每篇奖励600元;
地市级每篇奖励200元。
其中广播电台上稿2篇算1篇,网站上稿3篇算1篇。
公司出资在新闻媒体上发表的宣传稿件不奖励。
5、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1)在实践中创造出企业产品名牌。
属地市级品牌奖励单位1000元;
奖励个人500元。
属省部级品牌奖励单位5000元;
奖励个人2000元。
属国家级品牌奖励单位10000元;
奖励个人5000元。
(2)在实践中创造服务品牌。
在省部级范围推广奖励单位5000元;
(3)在实践中创造出全面推广优质服务经验。
在省部级范围推广奖励单位4000元;
在全国范围推广奖励单位8000元;
(4)涌现出在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个人。
公司有同类奖项标准的按公司该类奖项标准奖励,没有同类奖项标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获地市级表彰的,奖励单位500元,奖励个人300元。
获省部级表彰的,奖励单位2000元;
获国家表彰的,奖励单位10000元;
⑸参加地市级及以上的汇演等活动按每项次或节目计。
获得地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0元、300元、200元奖励;
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2000元、1000元、800元奖励;
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奖励。
获优秀奖、组织奖、×
×
能手均按每项次300元奖励。
⑹员工调考竞赛、技术比武等按每项次计。
A、获得省公司及以上奖励者,按《江西省电力公司各类调考和竞赛奖励暂行办法》(赣电人资[2008]6号)执行。
B、市公司组织的竞赛和技术比武。
团体获得第一、二、三、四~六名,分别按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奖励。
个人获得第一、二、三名、四~六名,分别按1500元、1000元、500元、300元奖励。
市公司统一组织的调考(普考)个人获得第一、二、三名、四~六名,分别按1000元、800元、600元、300元奖励。
⑺自学成才、钻研业务技术。
在履行本职工作职责,自我加压,自学成才,取得比自身原始学历高一级且专业对口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奖励该学历获得者800元;
钻研业务技术,取得国家颁发的执业资格且被公司确认的,如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企业法律顾问、监理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
奖励执业资格获得者1000元。
6、
(1)对于有效制止危害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行为的单位视具体情况奖励单位300-2000元;
奖励个人100-1000元。
(2)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获地市级表彰的,奖励单位500元,奖励个人200元。
获省部级表彰的,奖励单位1000元;
获国家表彰的,奖励单位2000元;
7、
(1)在抗击自然灾害工作中受到江西省电力公司及以上表彰。
获地市级表彰的,奖励单位1000元,奖励个人600元。
奖励个人600元。
(2)有效制止犯罪行为,避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避免1次刑事案件,奖励单位5000元;
避免1次治安案件奖励单位3000元;
(3)为保护国家和公共财产被地市级及以上单位授予光荣称号。
(4)见义勇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地市级及以上表彰。
获地市级表彰的,奖励单位1000元,奖励个人500元。
8、总经理认为应当进行奖励的工作(工程)项目和人员,由总经理决定。
三、奖励程序
由部门、单位或个人申报,部门按其业务管理职能范围,负责对部门、单位、个人申报奖励项目,按此细则规定提出奖励标准并审核,交办公室审定,主管副总经理同意,经公司办公会审议后予以奖励。
四、有关事宜
1、符合“奖励标准”应由申报者提供试验报告、经济技术指标对比、上级部门认定文书、相关机关出示证明材料、论文所发刊物复印件或奖励、品牌证书等有效文字材料,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技术权威部门予以论证确认。
2、每个申报受奖项目,不重复受奖。
其涵义是:
(1)只能申报一次;
(2)一个受奖项目或奖励单位或奖励个人。
⑶参照其它奖励办法已给予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3、属职责范围的工作酌情考虑,最高不超过总额的按10%奖励。
如本实施细则的第七款。
4、本细则中规定的奖励标准为参考值,总经理可视情调整。
5、本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江西吉安供电公司总经理奖励基金审批表
填报时间年月日
申报人姓名
申报单位
集体名称
主要成员
申报理由
单位意见
办公室
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意见
总经理审批
说明:
1、本表需加盖部门、单位印章;
2、附上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