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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我国铁路邀请的外国铁路代表团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免费乘车证。
8.用于到外站装卸作业及抢险的调度命令。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对铁路运输企业执行国家政策法令的监督,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邀请的其他政府部门和新闻单位检查铁路工作时,凭“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可乘坐除国际列车以外各种等级、席别的列车。
“中国铁路免费乘车证”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发和管理。
第三节 售票与购票
第十二条 车票由车站或铁路运输企业设立的其他售票处所发售。
为了方便旅客,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售车票。
第十三条 有计算机售票设备的车站,除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发售手工车票。
发售车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发售客票时,不能使用到站不同但票价相同的车票互相代替。
2.在软卧车有空余包房的条件下,车站可根据列车长的预报发售软座车票。
发站给中途站预留的包房,可利用其发售最远至预留站的软座车票,但涉及夜间(20点~7点)乘车,不得超过2小时。
3.发售去边境地区的车票时,应要求旅客出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安部规定的边境居民证、身份证或边境通行证。
第十四条 发售加快票时,应在符合《客规》规定的前提下,其发到站之间全程都应有快车运行。
如中间有无快车运行的区段时,则不能发售全程加快票。
第十五条 购买卧铺票的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开始乘车时,售票员须在客票背面签注某站上车,加盖站名戳,并在“中途预留卧铺通知单”上注明,以便通知列车预留。
第十六条 为测量儿童的身高,在售票窗口、检票口、出站口、列车端门口应涂有测量儿童身高的标准线。
通学的小学生不论身高多少,均按学生票办理。
成人无论身高多少均应购买全价票。
第十七条 发售学生票除要求出示相应的证件外,还应按如下原则发售:
1、普通大、专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门所规定的年限、学期和课程等制度并经相应级别的教育机关注册的院校,不包括各类职工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广播大学、函授学校。
2、“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是指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学生。
学生有无工资收入,由学校确定,铁路凭学校发给的减价优待证售票。
如能够确认有工资收入的学生持减价优待证购票时,车站可以拒绝发售学生票,并通知学校处理。
3、学生父、母都不在学校所在地,并分两处居住时,由学生选择其中一处,并登记在学生减价优待证上。
如学生父母迁居时,根据学生申请,经学校确认,可将学生减价优待证上的乘车区间更改并加盖公章或更换新证。
学生回家后,院校迁移或调整,也可凭学校证明和学生减价优待证,发售从家庭所在地到院校新所在地的学生票。
4、学生每年仅限于购买四次单程减价票,当年未使用的次数,不能留作下年使用。
5、学生票应按近径路发售,但有直达列车或换乘次数少的远径路也可发售。
学生购买联程票或乘车区间涉及动车组列车的,可分段购票。
学生票分段发售时,由发售第一段车票的车站在学生优惠卡中划销次数,中转站凭上一段车票售票,不再划销乘车次数。
6、在乘降所上车的学生(其减价优待证上注明上车地点为乘降所),可以在列车上售给全程学生票,并在减价优待证相当栏内,由列车长注明“×
年×
月×
日乘×
×
列车”,加盖名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7、减价优待证记载的车站是没有快车或直通车停靠的车站时,离该站最近的大站(可以超过减价优待证规定的区间)可以发售学生票。
8、超过减价优待证上记载的区间乘车时,对超过区间按一般旅客办理,核收全价。
9、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回家时,车票发售至边境车站。
10、符合减价优待条件的学生无票乘车时,除补收票款外,同时应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盖章,作为登记一次乘车次数。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由国家有关部门颁发。
持有其他抚恤证的人员,如革命工作人员残废证,参战民兵、民工残废证等,均不能享受减价待遇。
伤残军人、伤残警察乘坐棚车市郊车时,客票不再减价。
但棚车加快票价应按普通加快票价减成50%核收。
第十九条 为便于进站接送旅客,车站应积极发售站台票。
对确有需要的单位,可发售定期站台票。
定期站台票可按实际需要分为季票和月票。
季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月度站台票的式样和价格由铁路局自定,价格应不少于每日一次。
第二十条 对团体旅客乘车时,车站在编制旅客日计划时应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发售各种硬纸卡片式常备车票时,应在票面左端轧印乘车日期。
发售卧铺票时,另在卧铺票背面添注车厢号和铺位号或粘贴印有车次、日期、车厢号、铺位号的小票。
用卡片式车票发售半价票时,应当在适当的剪断线处剪下票根。
第二十二条 发售区段票时,必须用墨汁、黑色墨水或圆珠笔填写并根据相应的运价里程以下的横线剪断(发售半价票时,其剪断线还应沿相应的栏向上剪断),剪下的上部交旅客,下部存根报缴。
第二十三条 发售代用票应按如下方法填写:
1、在事由栏填写相应的略语:
1)客票“客”;
2)加快票“普快”或“特快”;
3)卧铺票“卧”;
4)客快联合票普快或特快分别为“客快”或“客特快”;
5)客快卧联合票分别为“客快卧”或“客特快卧”;
6)儿童超高“超高”;
7)丢失车票“丢失”;
8)变更座别、铺别、径路分别为“变座”、“变铺”、“变径”;
9)无普快或无特快分别为“无快”或“无特快”;
10)改乘高等级列车为“补价”;
11)乘车日期、车次、径路不符“不符”;
12)误撕车票“误撕”;
13)不符合减价规定“减价不符”;
14)有效期终了“过期”;
15)退加快票“退快”;
16)退卧铺票“退卧”;
17)持站台票来不及下车“送人”;
18)空调、包车、无票、越席、误售、误购、越站、分乘、团体按本项定语填写。
2、原票栏按收回的原票转记。
3、乘车区间栏填写发到站站名、经由、乘车里程。
4、人数栏分别全价、半价、儿童栏内用大写字体填写,不用栏用“#”划消。
5、票价栏按收费种别分别填写在适当栏内。
其他费用应在空白栏内注明收费种别和款额,卧铺栏前加“上、中、下”,不用栏用斜线划消,合计栏为所收款总计。
补收过程中有退款相冲抵时,退款金额前用减号表示。
发生退款时在空白栏注明退款种别,在合计栏的金额数前用减号表示退款额。
6、记事栏内记载下列事项:
1)发售学生票时,记载“学”字。
2)发售包车时,注明包车的车种、车号和定员数。
3)办理团体票时,注明团体旅客证的起止号。
4)在列车上发生退款时,应注明“到站净退×
元”。
5)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7.票面填写禁止涂改,乙联按合计栏款额在相应的剪断线剪断后交旅客,其余随丙联上报。
第四节 车票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 因列车满员或意外事件列车停止运行,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车站应积极为旅客办理签证及通票有效期延长手续。
办理时,应在通票背面注明“因×
延长有效期×
日”并加盖站名戳。
旅客如托运行李时,还应在行李票上签注“因×
原因改乘×
日×
车次”,加盖站名戳,作为到站提取行李时,计算免费保管日数的凭证。
中途站办理动车组列车退票的公式:
应退票款=原票价-(原票价÷
原票里程×
已乘区间里程)
第五节 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二十五条 车站的检票口、出站口应有明显的标志。
车站对进站人员持用的车票、站台票经确认后加剪(市郊定期客票、卧铺票不剪)。
计算机票、代用票、区段票应销角后交给旅客。
出站人员的站台票应将其副券撕下。
误撕车票时,应换发代用票。
第二十六条 列车车门口验票由列车员负责,列车内的验票工作由列车长负责组织实施,由乘警、列车值班员等有关人员配合。
验票原则上每400千米一次,运行全程不足400千米的列车应查验一次,特殊区段由列车长决定查验次数的增减。
第二十七条 铁路稽查执行任务时,应事先与列车长取得联系,特殊情况可先执行任务。
列车长、乘警及其他列车工作人员对稽查的工作应予以配合。
第六节 乘车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乘坐卧铺的旅客,卧车列车员应及时收票换发卧铺证。
列车开车后,还应该通过广播提示持卧铺票的旅客及时到卧铺车换票。
第二十九条 列车员对保持卧铺车的良好秩序负有责任,对轮流使用卧铺的行为应予以制止。
有剩余卧铺时,列车员应及时通报列车长,列车长应在车内组织发售或预报前方站发售。
第三十条 对烈性传染病患者(尤其是对人身健康危害严重、有暴发性流行可能的疾病患者),车站发现时应告之铁路规定并给予办理退票手续。
列车上发现时,列车长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
必要时,应通知铁路防疫部门处理污染现场。
第七节 变更
第三十一条 1.旅客在发站办理车票改签时,应收回原票换发新票,票面打印“始发改签”字样。
计算票价时,在联合票价基础上计算。
旅客在中途站办理签证不需补差价时,只打印签证号;
需补差价时,发售有价签证票。
2.除售票系统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外,不得手工改签车票。
第三十二条 旅客在列车上要求变更座位、铺位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予以办理。
需补收差价时,发售一张补价票,随同原票使用有效。
第三十三条 旅客要求变径需补收票价时,车站可使用常备专用补价票或计算机票补价。
补价时,应收回原票。
符合使用原票乘车的规定时,可在原票背面注明“变更经由×
站”,加盖站名戳或列车长名章,凭原票乘车。
第三十四条 旅客在到站前要求越过到站继续旅行时,在列车有能力的情况下应予以办理。
办理时核收越站区间的票价,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
旅客同时提出变更座别、铺别和越站时,应先办理越站,后办理变更,使用一张代用票,核收一次手续费。
遇有下列情况不能办理越站:
1.列车严重超员;
2.乘坐卧铺的旅客买的是给中途站预留的卧铺;
3.乘坐的回转车,途中需要甩车。
第三十五条 二人以上旅客使用一张代用票,要求分开乘车时,应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
分乘与旅行变更同时发生时,按变更人数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八节 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站名相似或口音不同发生误售、误购时,站、车均应积极主动处理。
应补收时,补收正当到站票价与已收票价的差额,收回原票。
换发代用票。
应退还时,凭原票和客运记录乘车至到站退款。
第三十七条 旅客因误售、误购、误乘或坐过了站需送回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前方停车站。
车站应在车票背面注明“误乘”并加盖站名戳,指定最近列车免费返回。
在免费送回区间,站车均应告之旅客不得自行中途下车。
如中途下车,对往返乘车的免费区间,按返程所乘列车等级分别核收往返区间的票价,核收一次手续费。
第九节 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购票时,车站另发新票。
列车上补票时,注明丢失。
由于站车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旅客车票丢失时,站车均应填发代用票,在记事栏内注明“因某某原因丢失”,将款额剪断线全部剪下随丙联上报。
第三十九条 旅客丢失车票另行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连同原票和后补车票一并交给旅客,作为旅客在到站出站前退还后补车票的依据。
列车长与车站办理交接时,车站不得拒绝。
处理站在办理时,填写退票报告,并核收退票费,列车编制的客运记录随报告联一并上报。
第十节 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乘车条件的旅客、人员,站车均应了解原因,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对有意应不履行义务的,应补收票款并加收票款。
对主动补票并经站、车同意上车的人员或儿童,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对持定期客票违章需按往返及天数加收票价时,按下列公式计算:
加收票价=单程应收票价×
2×
天数。
第四十一条 对需补收票款差额的,办理时,发售补价票或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
换发代用票时,补收的差额票价填写在代用票补收栏内,收回的原票随代用票丙联上报。
第四十二条 列车内发现旅客车票漏剪口时应补剪并核收手续费;
如漏剪是由车站责任造成的,责列车补剪不收手续费。
到站发现车票漏剪则不予追究。
第四十三条 旅客持票提前乘车并已经过车站剪口时,列车应予补签,或者收回原票、换发代用票。
代用票上记载实际乘车的日期、车次,原票栏按原票实际填写,原票随丙联上报。
第十一节 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列车上对拒绝补票的人,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列车前方县、市三等以上车站处理,但不能超过无票人员的到站。
车站对列车移交和本站发现的人员应按章追补票价,对当时无力补票的应设法通知其单位或家属帮助补交票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在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被列车工作人员责令下车的旅客,列车应编制客运记录交车站。
车站工作人员对在站内发现的和列车移交的上述旅客应带出站外,情节严重者应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被站、车拒绝乘车和责令下车旅客的车票应在车票背面做相应记载,作为不予改签或退票的依据。
第十二节 退票
第四十六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车站退还带有“行”字戳记车票时,应先将托运的行李取消托运或改按包裹托运。
2.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因铁路责任造成旅客退票时,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均应积极为旅客办理,不得互相推诿,继续给旅客造成困难。
同时产生应补收时不补收。
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八条 因线路中断致使旅客中途退票时,应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已乘区间不足起码里程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不收退票费。
第四十九条 退还票价时,按客、快、卧起码里程分别计算。
旅客需报销退票费时,应开具退票费报销凭证。
第十三节 携带品
第五十条 对旅客随身携带品应动员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面,并做到平稳牢固,不妨碍其他旅客乘坐或通行。
对旅客按《客规》规定携带少量带有危险性质的物品或佩带枪支、子弹乘车时,应告之妥善保管,避免发生意外。
第五十一条 发现旅客违章携带物品(包括几人同时携带一件超更或超大物品)时,在车站,应拒绝进站或动员旅客办理托运;
对已带入车内的,应补收运费,妥善安排,必要时可放入行李车内。
对已带入车内的猫、狗、猴等宠物,应安排在列车通过台由旅客自己照看,宠物发生意外或伤害其他旅客时,由携带者负责。
第五十二条 对违章携带的物品补收运费时,一律填写客运运价杂费收据,注明日期、发到站、车次、事由、件数、重量。
具体处理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区别不同的违章情况,妥善处理。
对携带品超重不足5千克时,应免收运费。
第五十三条 三等及其以上车站应设携带品暂存处。
暂存处应公布收费标准和注意事项。
暂存物品需包装良好,箱袋必须加锁,包装不良的,不予存放。
办理暂存手续时,必须填写暂存票,注明品名、包装、日期、件数等。
提取时还应注明提取日期、寄存日数和核收款额,并在暂存票乙票上加盖戳记后交给旅客。
暂存票应按顺号装订,保管一年。
第五十四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开展旅客携带品搬运业务。
搬运员必须穿着统一制服,佩戴标志。
搬运车辆应有明显标记,易于识别。
收费时应给旅客收费凭证。
搬运服务不得违反铁路规章。
车站对非车站人员进站经营搬运业务的应予以制止和清理。
第十四节 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失主。
如旅客已经下车,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车站对本站发现或列车移交的遗失物品,应在遗失物品登记簿上详细登记,注明日期、地点、移交车次、品名、包装及内含物品、数量、重量、交物人、经办人、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遗失物品招领处,遗失物品招领处应有明显的招领揭示。
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
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以下简称“客杂”)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一节 行李、包裹运输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行李、包裹运输,承运人应采取送货上门、多式联运、快运等多种方式,以满足托运人不同的需求。
车站行包房应为旅客、托运人提供填单、打包等必需服务。
第五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输应按照先行李后包裹、先中转后始发和长短途列车分工、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均衡地组织运输。
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装运或提前装运;
包裹应尽量以直达列车或中转次数少的列车装运。
对抢险救灾物资、急救药品、零星支农物资应优先安排装运。
第二节 行李的范围
第五十九条 行李仅指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所限定的少量物品和残疾旅客代步所用的残疾人车。
超过规定范围应按包裹运输。
第六十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的物品一般是指:
货币:
含各币种的纸币和金属辅币;
证券:
含股票、彩券、国库券及具有支付、清偿功能的票据等;
珍贵文物:
指具有一定年代的有收藏、研究或观赏价值的物品;
档案材料:
指人事、技术档案,组织关系,户口簿或户籍关系,各种证件、证书、合同、契约等;
危险品:
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品名。
对其性质有怀疑的物品也按危险品处理。
第三节 包裹的范围
第六十一条 包裹中下列品名是指:
报纸为有国务院或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的统一刊号(CNxxx)的报纸。
宣传用非卖品为中央、省级政府(含国务院各部委和解放军各大军区)宣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挂图、图片、图板等。
中、小学生课本仅为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课本,不含各种教学参考书。
杂志、书籍应为有国家规定的统一书刊号的各种刊物、著作、工具书以及内部发行的规章等。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以调度命令或运输命令特许运输某种物品。
第六十二条 不能按行李、包裹运输的物品范围主要为:
妨碍公共卫生和安全的物品;
国家政策法令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
国家禁止和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发的文件为准。
活动物中能够主动攻击伤害人的猛兽、猛禽和蛇、蝎子、蜈蚣、蜂等以及大动物不能承运。
第四节 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六十三条 承运行李应要求旅客出具车票。
市郊定期客票不能托运行李,铁路乘车证不能免费托运行李。
第六十四条 下列物品应提供的运输证明为:
l.托运金银珠宝、货币证券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的正式文件或当地铁路公安局(处)或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2.托运枪支应提出运往地市(县)公安局的运输证明。
3.托运警犬应提出公安部门的书面证明;
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应提出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4.托运免检物品应提出当地铁路公安局(处)、公安分局(分处)的免检证明。
5.托运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应提供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如精神和麻醉药品应提出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运输证明。
6.托运动、植物时应提出动、植物检疫证明。
办理时,将检疫证明的二联附在运输报单上以便运输过程中查验。
7.托运I级或辐射水平H≤1mrem/h的Ⅱ级放射性同位素时(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的“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及其内容物的放射性活度均不得超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表1与表2规定的限值。
一批或一辆行李车内装载的件数不得超过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并不得与感光材料以及活动物配装,与食品配装需要隔开2米以上的距离。
8.托运油样箱时,必须使用铁路规定的专用油样箱并提出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签发的油样箱使用证。
到站后由收货人直接到行李车提取。
第六十五条 办理承运行李、包裹时,应确认品名、件数、包装并进行检查核对,正确检斤。
承运加水、加冰的物品或途中喂养动物的饲料应单独检斤,作为到站因此产生减量或重量消失的依据。
第六十六条 车站在办理承运手续时应填写行李、包裹票,填写时应逐项正确填写,字迹清楚,使用规范文字,加盖规定印章。
下列情况应在行李、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有关内容:
l.承运自行车、助力机动车、摩托车时,应注明车牌名、车牌号、车型、新或旧等车况。
2.承运加冰、加水物品或喂养饲料时注明“加冰”“加水”或“附饲料”等。
3.承运经客调或部令批准的超重超大物品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填记“×
日经部令×
号(客调×
号命令)批准”。
4.承运需提出运输证明文件的物品时,应将运输证明文件附在包裹票运输报单上以便途中和到站查验,并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附×
(机关)×
日发×
x号文件”。
5.承运的包裹有人押运时,在包裹票注明“押运人×
名”。
6.承运凭书面证明免费托运的铁路砝码和衡器配件时,应在包裹票记事栏内注明“衡器检修,免费”字样,收回书面证明报铁路局。
7.承运中国铁路文工团和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文工团开具的证明办理免费运送的演出服装、道具、布景时,按本条第6项办法办理。
8.其他需记载的事项。
第五节 保价运输
第六十七条 对按保价运输办理的行李、包裹,除应检查其声明价格与实际价格是否相符外,必要时应施封。
施封所需物品的费用列保价费支出。
第六十八条 按保价办理的行李、包裹其声明价格和重量分别填写,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