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规院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统一技术措施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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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文件和规划以及调查、座谈记录等参考资料。
2.0.3基础资料的内容应包括:
(1) 城市历史:
●城市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古城址兴废变迁;
应有建置年代、建制变化;
主要建城和兴废史实;
●城市在历史上的政治、经济作用及影响,相关重要的历史事件等。
●城市的历史文化作用及影响,文化特点、相关的历史名人。
(2) 城市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
●名称、类别(文物分类)、级别(国家级、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所在位置。
●历史情况:
兴建及重建年代、原有规模、制式、主要内容及特点。
●现状情况:
现存规模,完好程度(完好,基本完好,严重损毁,尚存残迹),使用情况(使用性质、方式)。
(3)历史地段及民居
●名城及所在位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人口及产权状况;
●历史形成布局和空间特点,整体文化特色和价值;
(4)古城格局:
城垣形制,路网、轴线、水系、地貌和内外部空间环境特色;
(5)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
●风景名胜的主要内容、特点及与城市的空间关系;
●风景名胜区或风景区的范围。
其中的重要文物古迹分布状况;
●古树名木的名称、位置、价值和保护状况:
(6)革命纪念地和重要近现代建筑;
●已经鉴定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尚需鉴定是否列为保护项目情况;
(7)传统文化:
包括地方传统文化艺术、手工、艺、传统产业、民俗节庆等;
(8)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的有关社会经济基础资料,设施状况,防火防灾能力等。
现存需保护内容及其环境遭受破坏或潜在破坏威胁的状况:
如城市用地发展和布局,大型工业、交通干线的影响等。
2.0.4文件、规划以及调查资料包括:
(1)文件:
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规、规定、决定、报告、计划等,
(2)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有关的其它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资料。
(3)规划、文物、园林、环保、旅游部门等的座谈记录材料;
社会调查和现场调查的有关记录材料。
3保护规划
3.1保护内容
3.1.1确定保护内容要全面系统反映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遗存和文化内涵,突出城市的主要特色。
3.1.2保护内容一般可分为以下5大类和12中类及若干小类,具体分类可参照下表。
大类
中类
小类
备注
1、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1、文物古建筑
2、地下遗存
1、革命遗址及革命纪念建筑(简称:
革命纪念建筑)
含陵园建筑
2、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简称古建筑)
3、石窟寺
4、石刻及其它
5、古遗址(古城、古文化遗址等)
6、古墓葬(古墓冢)
2、古典园林及风景名胜
3、古典园林及名木古树
4、风景名胜
7、皇家园林
8、私家园林
9、其它园林
10、名木古树
11、人文景点
12、自然景点
(与城区密切相关者)
3、历史地段民居与近现代建筑
5、历史地段
6、传统民居
7、近现代建筑
13、传统街区
14、传统村寨
15、其它特色地段
16、单幢民居
17、特色建筑群
18、近现代建筑及雕塑
19、近现代构筑物
4、古城格局和山川形胜
8、古城格局
9、整体空间特色
10、山川形胜
20、城垣形制
21、路网
22、轴线及主要建筑布局
23、水系
24、制高点和轮廓线
25、通视廊
26、建筑风格
27、城内自然环境
28、城郊自然环境
含城垣、城河等
5、传统文化和风物特产
11、传统文化艺术
12、传统产业
29、地方传统文化
30、地方特色艺术
31、民风民俗精华
32、传统工艺品
33、地方土特产品
34、传统特色食品
说明:
1、以上分类仅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2、各个城市可根据情况选用和调整
3、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与古典园林重复时,可根据其主要内容选列一类。
3.2宏观保护控制
3.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就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宏观保护措施提出控制性要求.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协调,
3.2.2城市现状用地布局调整和发展用地选择;
道路、工程管网及其它大型工程设施的选线和选址应符合《文物保护法》和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要特别注意避开大遗址和重要地下遗存。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外围的用地性质要做明确界定,安排与之相关连或与之相容的内容。
确保无干扰或将干扰减少到允许的最小程度,反之,应对用地性质和界线做相应调整。
对现状和规划用地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即应视为需要进行调整之列:
(1)侵占和切割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有损保护内容所在用地完整;
(2)因防火、防爆、防洪、防震、防污染和侵蚀文物古建及其重点保护的环境,而未达到相应的安全距离,已经造成破坏或确有潜在破坏威肋;
(3)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环境景观和历史形成的格局、轴线、脉向、通道、及视廊等历史文脉的延续;
(4)严重影响改善城市文化、居住和旅游环境。
3.2.3对历史古城区的功能应做必要疏解,包括:
适当降低人口规模;
增加绿化用地;
确定合理的高度控制和容积率;
避免交通干道穿越历史古城和盲目拓宽古城内道路。
3.2.4提出建筑风格、古城风貌要求。
一般可按保护区、旧城区和新区提出不同要求;
但其重点应放在保护区及旧城区。
3.2.5编制保护规划中发现有关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问题,应及时与规划、文物和有关部门协调,并在调整布局上提出不同的可供选择方案。
经协调统一意见后,纳入保护规划或作为专项建议由城市主管部门上报确定。
3.3保护区划
3.3.1保护规划对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村镇、建筑群等应划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对分散的单幢或规模较小的古建(构)筑群,可视其等级划为保护点。
保护区和保护点均需划定保护范围。
3.3.2有一定用地规模的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重点保护范围(一级保护区,亦即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区)。
一般以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为准,如有必要调整应与文物部门协调并按程序呈报。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范围按风景区规划。
城郊文物古迹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文物古迹均应纳入保护规划;
对市(县)域范围内以自然风景为主的大型风景名胜区,在保护规划中,可以只反映其中与城市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和以人文景源为主的景区部分。
3.3.3保护区分级,一般分为三级保护,每一级均需明确范围和要
求。
(1)重点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保护区内,一切修缮和新的建设行为均要求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地段)的重点保护范围内,应以保存、修缮和维修为主,必须完整保留其中尚存的历史真迹部分;
地段内允许局部改造、加固危房和改善内部设施;
严格控制恢复和拆除重建的比例;
改建、恢复和重建要与地段格局及整体风貌相协调。
(2)建设控制地带(二级保护区或一般保护区)除规模较小的一般保护项目外,均应划出建设控制地带。
划定该区的目的是保障重点保护区的环境不受新的建设影响,严格控制的内容包括用地和建筑性质;
建筑高度、体量、色彩及风格;
建筑密度;
绿化环境及重要地形地貌。
(3)环境协调区可根据需要划定。
主要控制严重影响保护区的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及风格;
古城格局;
山川形胜特征和重要地形地貌。
3.3.4划定保护范围应当科学合理,符合保护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其主要依据和要求是:
(1)保持历史文化遗存的完整古建筑群和主要附属建筑、构筑物;
历史形成的格局和形制;
(2)历史文化遗存的安全防护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防火、防爆、防洪要求:
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文化保护区内列为重点保护的建(构)筑物,标准规范未有明确规定的,不得低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按高于一级重要公共建筑的标准。
防振要求:
凡机场、铁路、公路干线和有强烈振功的工矿业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影响者,应要求委托方进行实测或模拟测试后,分别确定重点保护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防震防雷按古建维修和维护标准执行。
古建(构)筑物的外沿(围墙散水或铺装地面的外沿)至重点保护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小于8米,特殊情况不小于3米;
地下遗址的最小距离一般不得小于遗址底部埋深加8米绿带;
在土质松散易滑塌地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大。
(3)环境景观要求:
重点保护区的范围,应包括与主体建筑构成整体的历史环境核心部分和构成景观特色的紧邻山体、台地、水面和林木。
(4)可界定性和实施管理要求:
明确标出以……为界,或距……米的四至界限,并在地形图上有可识别的标志物。
产权归属及进行管理或调整的可能。
3.4古城格局和视廊
3.4.1保护古城格局和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的视廊及一定的视域,以展示古城的整体形象和空间特色。
3.4.2保护构成古城格局的主要要素:
路网、轴线、城垣、河湖水系、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与古城的空间关系等。
保护要求:
保持各主要要素的历史延续不致中断和破坏;
保持重要古建筑和制高点在古城天际轮廓线的突出地位。
3.4.3城市主要历史性标志物之间,或与主要观景点之间,应划出必要的通视走廊(视廊)范围,以保持历史形成的相互通视和对景、借景不被现代高层建筑遮蔽。
视廊的宽度宜以两组古建筑群的视线连线为界,以保持可视景面完整;
但视廊的最小宽度必须保持古建筑群的主体建筑部分可视景面完整;
独立的塔(亭)建筑.视廊的最小宽度不得小于塔(亭)体宽度的4倍。
在空间高度上,由主要观景点看可视景面中主体建筑基座以上部分(城门楼的门楼部分,寺庙建筑檐部,塔身的三分之二)一般即为可通视。
对现状严重影响通视的建筑,应经调查和协调后,提出处理意见。
3.4.4保护古典园林和古建筑借景空间。
必须保护借景空间的原意境,避免出现不应有的隔断;
对古典园林中无空间界定意境的保护,在划定保护范围控制地带时,宜适当扩大范围。
对已造成的破坏,要提出处理意见。
3.5维护与整治
3.5.1保护规划对维护、整治和恢复提出原则要求,对近期实施的重点保护、整治地段(含必要的恢复重建)提出详细规划意向方案。
3.5.2保护规划中的维护系指对各类有损保护项目的安全问题进行鉴定(一般由文物部门进行)和提出防护措施或建议;
对濒临严重损毁需要抢救的古建筑,经协商后,列为规划整修项目。
3.5.3整治主要指整治和展示重点保护区环境及区外主入口环境。
包括:
(1)拆除违章建筑,清理重点保护区内违章经营的项目和摊点;
(2)清除与原有历史环境气氛不符的树种和建筑小品,改造架空管线;
(3)对遗址中有碍安全和卫生部分进行必要的清理;
(4)整治入口区环境。
划定旅游入口、商业经营及停车场的范围。
3.5.4重点保护区内应严格控制恢复和重建。
文物古建筑的恢复和重建应符合确有依据,确有必要的原则,规划提出意见,经过较高层次的专家论证,并按程序报批。
3.5.5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要求,为原则性要求并起指导作用,不是具体实施规划。
(1)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及与其直接相邻的街区、道路、通道和其它环境要素。
(2)表达清楚历史、现状和规划的原物保存、整治和恢复以及新建的内容和意向。
(3)标明根据需要没置的游览入口、停车场地、游览和商业服务区等。
(4)恢复或改善与历史环境协调的绿化。
3.6保护与利用
3.6.1保护规划应提出处理保护与利用的总的意向和原则,并分类说明文物古建筑、传统街区和民居和以及历史性街巷水道等的利用要求。
3.6.2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风景名胜和古典园林的利用应符合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
不改变原貌和不造成潜在破坏;
根据其价值、功能及设施状况,确定利用性质、方式和强度,严禁不相容和超强度利用。
旅游服务基地、市场、公用停车场不得在一级保护区内利用古建筑、占据历史性铺装及地面选址建设。
3.6.3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利用要保护尚存的历史真迹和整体风貌。
对其建筑内部和工程管网设施允许做必要的改造更新以提高和改善环境条件。
3.6.4对传统街巷、小道、桥涵等的保护和利用应分别提出要求:
原样保留,不改变现有状况,但严格限制利用范围(如不许机动车通行)。
局部调整或加固,确定控制利用范围。
允许改造,提出控制宽度、走向和使用性质。
3.7规划实施
3.7.1保护规划针对当地实际情况,可对有关规划实施的地方立法、宣传、管理、以及其它尚需进一步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在有条件的名城可以协助地方根据规划完善现有的条例或细则。
4规划文件和图纸
4.1一般要求
4.1.1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4.1.2规划文本:
表述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4.1.3规划图纸:
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图例要统一,图文要相符。
图纸上要标明图名、图例、比例尺、规划单位、规划日期。
4.1.4附件:
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
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观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基础资料可与说明书编在一起或单独分编。
4.2规划文本(参考格式)
1总则
1.0.1编引规划的目的
1.0.2 规划依据:
主要根据法律《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地方相关法规和规定。
1.0.3规划适用范围、重要改变的约束。
2城市历史文化价值和特色
2.0.1 城市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
(名城定性定位如江陵曾是楚国、的国都,长期以来是楚文化的中心和军事重镇……。
)
2.0.2 现存主要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古城格局等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及文化内涵。
2.0.3主要文物古迹和历史古城的空间环境特色。
2.0.4其它方面的民族和地方特色。
3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
3.1保护原则和指导思想
3.1.l依法保护和城市协调发展
3.1.2根据名城的实际情况采取的保护原则。
3.1.3保护、整治与利用的结合。
3.1.4促进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3.2保护内容
3.2.1 现存各级文物古迹共xx处;
(名单详附件)
其中: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
处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本次规划(或已经文物主管部门)确定拟(正在)申报列×
级的×
处,
3.2.2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地段x处(分别列出名称及性质如×
街传统商业区、×
里传统民居等);
列为保护的民居×
处(幢)。
3.2.3古城格局(要明确具体内容和特征,如古城内以×
和×
街为轴线的十字形格局)。
3.2.4其它保护内容可据名城特点概述或分别列出。
3.3保护重点
3.3.1确定保护的文物古迹×
处(或片),分别列出名称;
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片,分别列出名称;
重点保护的其它内容(如格局,风景名胜及空间特色等)。
3.3.2规划提出建议将×
等共×
个历史地段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
4保护和控制范围
4.0.1保护区分级和要求(可分节)
●规划按分级保护原则,划分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确定各级保护的控制范固及要求。
●重点保护区的要求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保护区
●建设控制地带控制要求
●环境协调区控制要求
4.0.2历史古城保护(可分节)
●各主要文物古迹(国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各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城区其它要保护项目的分级保护范围,(如内容较多,可在文本中概括后。
说明详见规划说明或附件)
4.0.3 市域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可分节)2
●(城区以外)市域其它主要文物古迹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城区以外)市域风景名胜等分级保护的具体范围;
●必要说明(如市域内保护项目的具体范围详见说明或附件:
本次规划未及划定者要求子以补充等)。
5宏观保护措施(以下各条可分节)
5.0.1 城市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
如城市有关保护发展用地的调整。
交通干线和其它大型基础设施与保护的协调,旧城更新与疏解。
城市建筑风貌分区父风格要求等。
5.0.2视廊和城市轮廓线保护
通视走廊的选定及其起止点,视廊宽度和建(构)筑物高度控制,重要城市轮廓线选定及其起止点,控制要求。
5.0.3 风景名胜和自然环境保护分别提出城内和城郊重要地区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6保护、整治与利用
6.1保护和整治
6.1.1提出确定近期需进行抢救性维修和整治,以及必要恢复项目的原则。
6.1.2列出近期重点抢救性维修、环境整治以及必要恢复的文物古迹项目及其主要内容。
6.1.3历史地段的保护和整治的主要内容(含建筑、道路和工程网环境等)。
6.1.4风景名胜及其它内容的保护和整治。
6.1.5本次规划对×
(具体名称)等处重点保护和整治地段提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详见规划方案图。
6.2 保护与利用
6.2.1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等利用的原则要求和意向。
(如在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条件下,进行旅游开发;
以×
文化内容为主题和特色,×
为重点,形成的总体构想)
6.2.2主要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经整治或修复后的利用方式和设想,以及对现有利用方式的意见。
6.2.3历史地段的利用方式和设想(如传统商业街区要提出利用与保持特色的要求)。
6.2.4其它相关的设想。
7规划实施管理措施
7.0.1有关地方立法、宣传和管理的建议(如制定或完善实施细则等)
7.0.2 本次规划未解决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落实的意见。
7.0.3其它有关实施建议(扣资金、材料方面,以及发展地方特色产品方面等)。
8附则
8.0.1文本的法律效力
8.0.2规划解释权
文本说明:
做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一章的专业规划,可包括文本规定的
基本内容:
但要明确保护内容、分级保护要求、宏观保护措施等。
而比较详细的其它内容,可放在专项说明书内。
4.3规划图纸
4.3.1保护规划图纸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可简称为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分布图)。
比例尺为1/5000~1/25000。
可以将市域和古城区按不同比例尺分别绘制。
图中标注名称、位置、范围(图面尺寸小于5毫米者可只标位置)。
保护规划总图。
比例尺l/5000一l/25000。
图中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区域,包括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位置、界线和保护控制范围、古城空间保护视廊等,对重点保护的要以图例区别表示;
标绘规划实施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和其它保护措施示意;
重点保护区域保护界线图。
在绘有现状建筑和地形地物的底图上,逐个、分张画出重点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
逐片、分张画出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的具体范围;
重点保护、整治地区的详细规划意向方案图比例尺l/500~1/2000。
根据需要可适当增加有关历史资料、图纸、分析示意图纸和图片。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2、历史地段
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较完整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地段。
3、历史文化保护区
指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子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城市历史地段保护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是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以确定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城市规划的专项规划设计。
6、城市文物古迹区
指城市中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一个或几个文物保护单位构成的地区及其环境,经城市规划确定为重点保护的地段。
7、建设控制地带
为了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控制建设的一般保护区。
8、古城风貌
反映古城历史文化的建筑形式、环境特征(包括建筑高度、体量和色彩;
路网、水系、格局和街巷、绿化空间等),以及历史和传统的文化环境等方面的整体面貌和格调。
9、保存(Preservation)
指对文物古迹等根据法规要求保留历史原样,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
10、维护(Protection)
一般指对保护项目的安全防护工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