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办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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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办法》第十七条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占用耕地状况,编制土地开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有滩涂等耕地后备资源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土地、农业、水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开垦计划,制定土地开垦方案,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土地开垦方案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水务部门组织实施。

利用滩涂开垦土地的,由水务部门组织实施,并应当符合滩涂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制定本区(县)内空闲地、废弃地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的土地整理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整理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应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河道和湖泊输水、行洪、蓄洪的要求,并按照土地、农业、水利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实施。

禁止毁坏森林开垦耕地或者围湖造田。

第二十一条土地开垦竣工后,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按照新增耕地的质量标准验收。

土地整理竣工后,应当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验收。

验收合格的地块有新增耕地的,应当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垦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应当纳入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超出年度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新增耕地,可以结转折抵下一年度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也可以经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核,用作折抵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其中,跨区(县)折抵耕地补偿指标的,应当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

(四)部门规章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七条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是: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三)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四)因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五)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通过收取耕地开垦费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易地补充耕地的,接收耕地开垦费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部门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第八条 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

(五)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3、《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

4、《关于适应新形势切实搞好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17号);

5、《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6、《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

7、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管理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2]677号)

8、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综[2010]571号)

9、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土地整治项目权属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规土资籍[2013]45号)

(六)其他规范标准

1、《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报告编制规程》(TD/T1038-2013);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13);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

4、《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DG/TJ08-2079-2010);

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TD/T1033-2012);

6、《关于印发<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的通知》(财综【2011】128号)。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管理局

(二)办理权限

本事项是委托区局办理事项,在实际工作中由区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各区局负责本区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初审工作;

市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审批。

(三)审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审批

(四)法律效力

经审批,取得《上海市新增耕地确认书》,获得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五)审批对象

需要办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区规土局。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项目实施范围与立项批准的四至范围一致;

2.完成立项批复建设任务;

3.整理复垦后的新增耕地质量达标;

4.涉及权属调整的已经按照调整方案调整到位区区;

5.新增耕地与近期建设项目不重叠。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同时上报书面材料、电子数据(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上报)。

无特殊要求。

纸张:

A4;

装订方式:

无特殊规定

(二)申请材料

1、区初审阶段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晰,图章有效

2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的申报表

3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竣工报告

原件

真实有效

4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

5

土地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分类面积对比表

6

土地整理复垦后现状图

7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现场影像资料

2、市局审查阶段

增加区验收确认的请示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确认申报表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验收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后土地分类面积对比表

8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现状图

9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前现场影像资料

10

项目实施前后土地利用流向表

1

11

立项材料一并上报

(三)申请文书名称

区规土局《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请示》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区20个工作日;

市局10个工作日(区与市局分开计算时限)。

九、审批证件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批复》、《上海市新增耕地确认书》(详见附件)

证件有效期:

长期。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我局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我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9.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对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给予补偿;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17: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1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

北京西路99号邮编:

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1、办理环节:

申请人通过审批系统提交数据后,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是否同意新增耕地确认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2、审查方式:

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审查,必要时实地核查。

(二)适用情形

本审批事项为新办,不涉及变更、延期、转让、注销申请等办理情况。

十六、决定公开

(一)决定公开方式

信息公开申请方式依申请公开。

(二)岗位与职责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信息公开部门对于申请信息公开事项进行办理。

(三)公开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批复内容。

(四)期限

按照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五)法律文书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批复(见附录)。

附录1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确认外部办事流程图

1、区审查阶段

不予受理,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按规定应

当公示的

附录2

申请书(示范文本)

(一)申请与受理类

1-1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单位法人

代码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人姓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人身份证号

用地项目

名称

土地权属

报告成果号

项目名称

代码

审批分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

1313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

1111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

1314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

1112

农转用、征收

土地审批

1335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1133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1131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国批)

1134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

1132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国批)

土地储备审批

1241

建设项目

用地审批

125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254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1252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1253

国有土地租赁用地审批

1255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1336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1337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1356

临时使用土地(征用)

1363

存量房地产补地价

建设项目供地实施审批

1261

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1262

划拨决定书核发、换发

建设用地

批准书

1271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1272

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

调整审批

1281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

1282

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核

备注

说明:

请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批事项前相对应的方框内打“√”。

1-2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申报表

项目编号:

上海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申报表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坐落:

权属调整:

是(否)

开发(),整理(),复垦()

项目开发整理复垦地块总面积:

公顷(折合亩)

新增耕地面积:

项目投入资金总额:

万元(其中耕地开垦费:

万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万元,农业开发基金:

万元,自筹资金:

万元)

项目实际开工日期:

项目竣工日期:

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土地管理领导小组自查验收意见

年月日

区规土局或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意见

(盖章)

(二)审查与决定类

2-1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立项的请示(区请示模版)

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耕地确认的请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我局对单位上报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项目编号)验收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区农业、水务、财政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该项目实施符合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关规定,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后的耕地符合农业生产要求,拟同意通过验收,项目实施总面积为公顷,新增耕地为公顷,项目实际总投资为万元。

现上报市局对新增耕地予以确认,核定置换指标。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区规土局

附录3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土地复垦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三、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

办法》

四、部门规章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五、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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