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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等等。

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寻求法律帮助。

试用期

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

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

“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

解读1:

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据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付任根介绍,为了防止有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解读2:

试用期工资≥约定工资80%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劳动者工资水平也有具体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

45岁的龚先生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公司工作多年。

一直以来,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期的。

今年年初,龚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却不再与他续约。

情急之下,龚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继续聘用他或给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工作满10年如何签合同劳动者说了算

付任根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者,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是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都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裁员半年内招工有限制

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不得再招工,确需招工,应优先考虑原单位人员。

用人单位只能在下述4种情况下才能裁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是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单位在裁员过程中,对持有残疾证、工伤等级证,双证齐全的劳动者;

在医疗期、工伤救治期、孕产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解读3:

用人单位可不与四类人签合同

已经退休的单位返聘人员;

外单位退休、下岗人员;

事业单位停薪留职人员;

在校实习生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报酬

南昌人陈锋向本报投诉,他在快餐店里找了份兼职,要求月底发放当月工资,快餐店不同意。

工资结算周期不能超15天

省劳动监察总队总队长段明其告诉记者,陈锋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5天。

单位可不与非全日制用工签劳动合同,但工资要含社保、医保、失业保险。

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而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程伟在一家公司已经工作两年了。

当初双方约定每个月10日发工资,可是,公司没有一次是按时发放工资的,有的时候甚至拖欠了几个月才发。

拖欠工资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如果公司拖欠工资的事情还存在,程先生就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段明其介绍,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是目前劳动者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依法支付加班费。

违约金

原在**市一家股份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王勤辞职回南昌。

让小王郁闷的是,当他向公司提出辞职时,却被告知,因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他必须向公司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

单位不能任意定违约金

段明其介绍,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

南昌一家大型电信网络公司聘用了3位大学生到自己的技术研发部工作。

不久,这3位大学生先后辞职,并开设了自己的公司,从事类似项目开发、经营。

这家公司得到消息后,以盗用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等为由,将3名大学生告上法庭。

不是每位员工都要签竞业限制协议

付任根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

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辞职或是被解聘,单位必须按月给劳动者发放经济补偿。

两年内不能在同行业找活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限制的人员在两年内,不得在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劳动者本人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劳务派遣

黄强今年3月份被一家劳务公司派遣到南昌某小区维修楼道灯,不慎梯子滑倒,右腿骨折。

黄强向本报投诉,事情发生后,劳务公司和小区物管相互扯皮,至今他也没拿到医疗费用。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

付任根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以承担对被派遣劳动者义务的公司法人才能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经营。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派遣劳动者享受同工同酬

同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针对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包括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

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标准执行;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付任根告诉记者,如果派遣劳动者发生意外,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是最大的推动力量。

为了防止用工单位规避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使用工单位只有在真正符合社会化分工需要时才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并且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押金

今年2月份,陈茵应聘到南昌一家酒店上班。

酒店要求陈茵交纳500元押金,用于员工服装等费用。

半年后,陈茵离职,她要求该酒店退还500元,但该公司以陈茵已经穿了其中一套工作服为由,只答应退还其中的200元。

用人单位收取押金、身份证等将被处罚

交纳合同保证金、工具押金、服装押金等各种押金和扣押身份证,是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限制劳动者离职的惯用手段,这在餐饮行业尤为明显,段明其如是说。

段明其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1X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规章制度

南昌洪城大市场一家企业为了约束员工,制定了严厉的规章制度。

员工认为这些规章制度不合理,但企业负责人说“我是老板,我说了算!

重要规章制度须经职工讨论

杨峻说,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这样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解除劳动合同

南昌市民夏红向本报咨询,她刚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1个月后,发觉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想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合同约定,夏红需工作满一年。

按照新法,夏红是否可以辞职?

用人单位不交社保,劳动者可随时走人

杨峻介绍,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解除规定,《劳动合同法》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还补充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解聘怀孕女职工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四十二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杨峻说,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赔偿金

杨峻解释,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篇:

一、201X年3月,施某与甲公司订立经营用房装修协议,约定由施某负责组织人员施工,装修费用50万元.装修过程中除装修材料外的所有费用一律由施某自付,施工过程中出现任何安全问题,均由施某自行承担,甲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订立协议后,施某即组织人员施工.

4月1日,陈某在接受施某指派从事高处作业时摔伤,造成8级伤残,发生各项损失65000元.陈某欲维护自己权益,咨询相关律师.

试根据案情,给出你的意见.

(1)(2分)陈某索赔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2分)施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什么?

(3)(2分)陈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需申请劳动仲裁?

为什么?

(4)(3分)假设陈某接受劳务派遣公司指派为甲公司从事装修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陈某与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多长时间?

陈某在劳动合同期间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的待遇如何?

答案:

1、陈某索赔应以施某为被告,因其与施某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2、不存在。

施某与甲公司之间存在的是工程施工合同,是民事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3、施某与陈某如达成协议赔偿各项损失,则陈无需申请劳动仲裁;

如无法达成协议,陈某则需申请仲裁。

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情况下,陈与劳务派遣公司建交了劳动关系;

陈某的劳动合同期限最短应为2年固定期;

陈某在合同劳动期限内无工作的话,能够获得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待遇。

二、某国有企业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5名调解员组成,其中2名是企业方代表,并且由该企业人事处副处长担任调解委员会主任.201X年4月5日,职工张某因工作表现不佳被企业扣发了部分工资,张某不服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提出必须先在本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张某不同意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企业提交申请后宣布维持企业的处理决定.而张某在争议发生后一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否合法?

(2)(3分)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是否合法?

(3)(3分)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

1.组成不合法。

包括代表的组成不合法;

主任的身份不合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

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支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做法不合理。

我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途径。

2.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张某的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劳动仲裁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三、201X年4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李某月工资650元(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减去社会保险费实发为550元。

但自6月开始,李某每个月拿到的工资只有400元。

10月10日,李某就此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公司基于管理需要调整了工勤人员的工资。

李某于201X年l0月25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认为李某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期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李某不服,起诉到人民法院。

问题:

(1)(3分)李某的申诉有没有超过仲裁时效?

(2)(3分)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3分)公司能否单方面调整工勤人员工资?

(1)没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通常以劳动者主张权力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因此,李某10月10日与公司交涉之日为双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没有超过60日的仲裁期间。

(2)公司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李某工资,除应按照最低工资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外,还应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赔偿金。

(3)不能。

调整工勤人员工资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调整工资应当双方协商,不能由公司单方决定。

四、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

(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

(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

(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

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2分)

(2)四种方式。

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五、姜某在某外商独资的食品公司工作,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一名公司内部公认的好员工。

201X年9月的一天,姜某因一件民事案件被人民法院传唤到法庭作证,姜某向单位请假,单位领导很不满,认为姜某请假会影响单位生产,虽然最终批准了姜某的请假申请,但是扣发了姜某当日的工资。

一向任劳任怨的姜某在同事的指点下,觉得单位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可接受,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仲裁机构责令食品公司补发被扣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查,认定食品公司扣发姜某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裁决食品公司予以补发。

你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如何裁决?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懂得劳动者享有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而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进一步明确,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

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

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姜某被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食品公司不仅应该批准其请假申请,而且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不得扣减工资。

当然,这里的工资指的是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企业在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以外另行发放的其它报酬。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篇:

1.朱某原是某商场的司机,并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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