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规划与总平面布置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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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多条线路共用一个车辆基地承担车辆大架修任务时,线路之间应设置联络线;

在线路之间无条件直接设联络线时可通过转线作业实现资源共享。

4.1.6车辆基地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址宜靠近正线,并应在车站接轨;

应满足出入线爬坡及转弯半径的接轨条件要求,减少列车空驶距离。

地铁车辆基地出入线列车空驶距离不宜大于2km。

2用地面积应满足线路系统设计能力的要求,并应具有远期发展条件。

3应便于城市道路、给水、雨水、污水和燃气管道等市政设施的接驳。

4宜避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不良及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当无法避免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5宜减少房屋拆迁,并宜避让受保护建筑、自然保护区、风景区、高压走廊、铁路、通航河流等区域。

6应避免设置在输油管道、输气管道、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或仓库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及可燃材料堆放场地附近。

当无法避免时,其间距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4.1.7多条线路可结合用地条件共用1座车辆基地,并应资源共享。

4.1.8非末端站接轨的车辆基地,其用地宜按平行于线路进行规划控制,并采用贯通式运用库;

当无法平行设置时,宜采用八字出入线接轨。

4.2功能与规模

4.2.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应包括车辆段(或停车场)、综合维修中心(或综合维修工区)、物资总库(或物资分库、材料库)和其他生活、办公、培训等配套设施。

4.2.2车辆段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承担配属车辆的编组和管理工作。

2应承担配属车辆的停放、周月检;

在线动态检测、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维护保养工作,跨座式单轨、胶轮自动导向轨道交通等系统还应包括换轮工作。

3应承担配属车辆的乘务工作。

4应承担配属车辆的定修、临修、架修、大修;

跨座式单轨重点检修、全面检修;

自动导向轨道年检、五年检及检修后的列车静态、动态试验工作。

5应承担车辆段内设备、机具的维修及管理和调车机车、工程车等的整备、维修及管理工作。

6应承担全线范围内运营列车救援及应急抢险工作。

4.2.3停车场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承担配属车辆的管理工作。

2应承担配属车辆的停放、周月检、清扫洗刷、定期消毒等维护保养工作,可根据运营需要设置临修、镟轮等功能。

4.2.4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宜统筹设置一个计量中心。

可根据需要设置多个计量分站。

4.2.5综合维修中心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承担线路工务、建筑、供电、机电、通信、信号及自动化设备和系统的运用、巡检、抢修、检修、部件修理和管理,并应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2应承担各系统设备以及土建设施的大修或大修委外管理工作。

3当线路较长时,可在相应的停车场设置综合维修工区。

4.2.6综合维修工区应承担线路工务、建筑、供电、机电、通信、信号及自动化设备和系统的运用、巡检、抢修和管理,并应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4.2.7轨道检测车、钢轨探伤车、钢轨磨(铣)轨车、钢轨焊接车、隧道清洗车等大型维护检测设备应按资源共享原则,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既有线路及规划线路的系统选型、联络条件及设备作业能力进行配备。

4.2.8钢轮钢轨制式焊轨基地宜在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中统一设置,合理布点。

4.2.9物资总库宜设在车辆段内,可在停车场设物资分库或材料库。

4.2.10物资总库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承担全线范围内各系统、各专业运营、检修所需的设备、材料、工器具、备品备件、劳保用品等的采购、保管、发放,以及废旧物资处置等管理工作,根据任务量设置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2同址共建的车辆基地,其物资总库可合并设置。

4.2.11培训中心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一布局,结合线网规模集中设置。

4.2.12车辆检修宜采用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相结合的检修制度。

4.2.13车辆日常维修和定期检修的检修修程、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车辆质量、既有车辆基地的检修经验及国家现行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轻轨交通设计标准》GB/T51263、《跨座式单轨交通设计规范》GB50458、《中低速磁浮交通设计规范》CJJ/T262和《自动导向轨道交通设计标准》CJJ/T277的要求确定。

4.2.14配属车辆应由运用车、备用车和检修车组成。

4.2.15运用车数量应按列车运行图确定,并应按各设计年度高峰小时列车开行对数、运行交路、旅行速度、折返时间等进行计算,设有大小交路时应分别计算。

4.2.16备用车和检修车数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修车应根据车辆检修制度和检修任务量计算确定。

2备用车初期、近期宜按运用车的10%~15%计算,远期可按6%计算。

4.2.17车辆段、停车场的设计应满足车辆运用、检修任务量的需求,车辆段、停车场的规模应根据车辆技术条件、配属列车编组和数量、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4.2.18车辆检修规模宜根据检修制度所规定的检修工作量和检修时间计算确定。

对于终点可能延伸的线路,检修规模应预留余地。

4.2.19车辆检修台位数量应根据车辆各修程工作量计算,计算时应计入检修不平衡系数。

检修不平衡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周、三月检应为1.2。

2定修、架修、大修应为1.1。

4.2.20停车列检库的规模应按本段(场)运用车数加备用车数计算确定。

4.2.21城市轨道交通线网中的车辆大架修设施宜集中设置,大架修规模应以承担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远期配属列车数进行控制,宜预留大架修规模的扩建条件。

4.3总平面布置

4.3.1车辆基地总平面应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节约用地、交通组织顺畅。

4.3.2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以车辆运用、检修设施为主体,结合综合维修、物资仓储、综合办公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功能要求,以及道路、管线、消防、环保、绿化等要求,统筹安排和布局,并应满足远期发展的要求。

4.3.3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场配线应齐全,工艺流程应顺畅,应避免作业干扰。

2生产及办公生活区域各功能区应相对集中布置,并应方便管理。

3应减少人员跨轨作业及行走距离。

4应便于物流运输。

4.3.4车辆基地的房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产房屋应以运用及检修库为核心布置。

2各辅助生产房屋应根据生产组织需要按系统布置;

与运用和检修作业关系密切的辅助生产房屋宜分别布置在相关车库的辅跨内或邻近地点;

性质相同或相近的房屋宜合并设置。

3空压机间、变配电、给水、供暖设施等动力房屋,应设置在相关的负荷中心附近。

4产生噪声、冲击振动或易燃、易爆的车间应单独设置;

产生粉尘、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或设施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宜远离生活、办公区;

排出的有害、有毒气体、粉尘、废液经治理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环境保护及卫生标准的规定。

5应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配备乘务员公寓、食堂、办公楼、浴室、职工更衣休息室、晾衣场地及卫生设施。

当乘务员公寓与其他楼宇合设时,应采取分隔措施,宜设置独立的电梯。

当办公房屋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满足办公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要求,并应分区明确。

6锅炉房、厨房等后勤用房的燃料、蔬菜食品以及厨余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有单独通道。

4.3.5应合理设置车辆基地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入口;

车辆基地主要出入口不应与城市快速路直接连接,并不应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

4.3.6车辆基地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库房建筑物周围应形成环形道路,当需设置尽端式道路时,应设置回车场地。

2主干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m。

3通行汽车的次要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0m;

其他道路的路面宽度宜为2.0m~2.5m。

4应有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51298的规定。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场,回车场不应小于12m×

12m。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下面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4.3.7车辆基地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等配套设施,车辆停车位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的规定,并应按要求设置充电桩。

抢险车辆停放位应设雨棚及冲洗场地。

4.3.8车辆基地的排水系统应与市政排水设施结合,并应满足防洪、防涝要求。

4.3.9车辆基地周界围蔽或围墙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其设计应结合当地的环境要求,选用安全、实用、耐久、美观的材料和结构形式,整体围墙的上端应高于场界外侧地面2.8m,墙体顶端宜配合采用玻璃碎屑、铁丝网、电子围栏等防止攀爬的设施。

2车辆基地出入线、试车线、洗车线和镟轮线及车场线群外侧应设置通透的围蔽设施,轨道与道路平交道口处应采取安全分隔措施。

3全自动运行的车辆基地自动驾驶区域、接触轨制式作业区域应设隔离设施,出入段线敞口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及隔声设施,隧道口及轨行区不能采用围蔽封闭的区域应设置周界防护系统。

4.3.10当采用汽车运输电客车时,应在车辆基地设置新车装卸线,装卸线可与轨道车停放线或材料装卸线兼顾使用;

运输新车的大型汽车通道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25m,通行高度不宜小于5m,汽车载荷等级应按公路Ⅱ级设计。

4.3.11车辆基地的绿化应在总平面布置时统一设计、全面规划。

股道区绿化不得采用灌木或乔木。

4.3.12车辆基地应设置垃圾存放点,存放点不宜设置在办公区域、设备存放区、排污管道上方或其他影响办公运营的区域,宜采用绿化遮挡。

4.3.13车辆基地内宜设置员工训练和演练场地,并宜设置安全围蔽、夜间照明等基础配套设施和器材。

4.3.14车辆基地中的易燃品、危险品、污染物应有单独隔离的存放区域,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15当车辆基地进行上盖物业开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与上盖物业开发统筹规划和设计,并应有明确的界面划分,不得相互干扰。

2应满足车辆基地的使用功能,做好交通、消防、排水、防水、通风、采光、安防等方面的永临结合设计。

3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采取相应的减振和降噪措施,减少对上盖物业开发的影响。

4.4站场与线路

4.4.1车辆基地宜根据功能需要、工艺要求设置运用和检修库线、调机及工程车库线、试车线、锁轮线、洗车线、平板车停放线、待修车和修竣车存放线、走行线、出入线、牵出线、列车调头线及铁路联络线等线路。

4.4.2车辆基地调车、车辆作业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段内运行速度,调车模式不宜大于15km/h;

自动驾驶不宜大于25km/h。

2连挂速度宜为3km/h~5km/h。

3洗车库洗车作业速度宜为3km/h~5km/h。

4出入库作业速度不宜大于5km/h。

5试车线试车速度宜按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确定;

当试车线长度不足时,宜按不小于车辆最高运行速度的60%确定。

4.4.3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出入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应在车站端部接轨,并宜选在线路的终点站或折返站。

列车从车辆基地出入线进入正线前宜具备一度停车条件,当不能满足信号安全防护距离要求时,应设置安全线。

2出入线应连通上下行正线,当出入线与正线交叉时,应采用与正线立交的方式,其列车通过能力应根据远期线路的通过能力和运营要求计算核定。

3出入线宜按双向运行设计。

尽端式车辆段应采用双线出入线;

贯通式车辆段应在两端分别接入正线,主要方向端同时具备出段和入段功能,另一端可为单出或单入功能。

4当车辆基地设在线路中部时,出入线宜结合接轨条件选择八字形两站接轨。

5规模不大于12列位的停车场出入线可按单线双向运行设计。

6出入线宜根据需求设置信号转换段(点),其长度应根据行车和信号的要求确定。

4.4.4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应设材料线,并应与出入线顺接,材料线宜与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就近布置,并应设有便捷的运输道路,材料线在材料堆放场地一侧宜设置硬化地面;

有效长度宜满足调车机车长度、2节平板车辆联挂长度和安全距离10m的要求。

连接主要出入口和材料堆放场地的道路宜满足长钢轨运输的要求。

4.4.5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大架修基地宜设置待修车及修竣车停放线,并宜靠近大修库设置,其有效长度应满足远期检修列车编组长度加1台调车机车长度及安全距离10m的要求。

4.4.6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的牵出线设置应满足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牵出线数量应根据调车作业方式、工作量分析确定。

2牵出线有效长度应满足远期列车编组长度、1台调车机车长度、安全距离的要求,并不应小于下式的计算值:

式中:

Lq——牵出线有效长度(m);

L——远期列车编组长度(m);

Ld——调车机车长度(m);

La——安全保护距离(m);

非自动驾驶为10m,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保护距离由信号专业确定;

6——信号安装及司机瞭望距离(m)。

3牵出线宜设在直线上;

当设置于曲线段时,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

牵出线不宜设在反向曲线上。

4.4.7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宜根据线路特征、总平面布置、运营和检修要求设置列车调头线。

4.4.8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库线应包括停车列检库、周月检库、静调库、吹扫库、嵌轮库、定临修库、大架修库、油漆库等,各库线库门外宜设有长度不小于车辆定距的直线段;

当条件不满足时应加宽库门或采取相关措施满足限界要求。

4.4.9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与铁路之间宜设置联络线和交接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络线宜与铁路车站接轨、与车辆基地站场线路连通。

2联络线和交接线应按铁路标准进行设计。

3交接线的股道设置数量不宜少于2股道。

4交接线的有效长度不宜小于远期列车编组长度、铁路调车机车和隔离车的长度、轨道交通调车机车长度、交接线两端的安全距离各10m等的总和长度。

4.4.10跨座式单轨交通、自动导向轨道交通、中低速磁浮交通、有轨电车的车辆基地应根据各制式的特殊性,对出入线、材料线、待修车及修竣车停放线、牵出线、列车调头条件、各种库线及车辆基地之间的联络线进行设计。

4.4.11当车辆基地运用库按贯通式库型设计时,应设联系车场两端咽喉区的走行线。

4.4.12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场线的轨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轨及道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试车线采用的钢轨及道岔型号应与正线一致;

2)车场线应采用50kg/m钢轨、7号道岔。

2道岔轨型应与连接线路轨型一致,两组道岔间插入短钢轨不应小于4.5m,困难条件下可为3m。

3道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及试车线道床,地面线宜采用有碎道床;

地下线、高架线宜采用无碎道床;

2)库内线路应采用无碎道床;

3)库外线路可采用有碎道床。

4.4.13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在轨道尽端应设置车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车线、牵出线的终端应设缓冲滑动式车挡。

2其他车场线终端应设固定式车挡。

3库内宜采用摩擦式车挡或固定式车挡,当车辆带排障器时宜采用液压车挡。

4.4.14跨座式单轨交通、自动导向轨道交通、中低速磁浮交通、有轨电车的轨道及道岔应根据各制式的特殊性进行单独设计。

4.4.15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场线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线半径,A型车不宜小于250m,B型车不宜小于200m;

2)最大坡度不应超过35‰;

3)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0m。

2试车线宜为平直线路,困难条件下,在满足试车速度要求时可设适当曲线。

当试车线设置在隧道内时,线路设计应满足隧道排水的要求。

3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交通车辆基地车场其他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0m,其中使用调车机车作业的牵出线最小曲线半径不宜小于300m;

2)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可为3m;

3)线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库外线路的坡度可按不大于1.5‰设计,咽喉区可设不大于3‰坡度;

4)平板车线的设置宜方便调车机车的联挂、进出出入线进行正线巡检、检修、抢修、救援等作业;

有效长度应满足停放4辆平板车、2台牵引机车、10m安全距离的要求。

4.4.16有轨电车车场线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宜小于50m;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25m;

2)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车辆两个相邻模块的全轴距;

3)最大坡度不应大于60‰;

4)最小竖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000m。

2车场的其他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5m;

2)道岔端部与曲线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3m;

3)线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库外线路的坡度不宜大于1.5‰。

4.4.17跨座式单轨交通车场线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宜小于100m;

2)曲线间夹直线最小长度不宜小于10m;

1)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75m;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50m;

4.4.18中低速磁浮交通车辆基地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75m;

最短圆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2)最大坡度不应大于70‰;

3)当两相邻坡段的坡度代数差不小于2‰时,应采用竖曲线连接,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00m。

竖曲线不宜与平面曲线重叠,道岔范围内不应设置竖曲线。

2车辆基地内应设试车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车线宜设置在平直线路,困难条件下平面曲线可根据线路长度、理论试车速度、地形条件等因素选择;

2)试车线的圆曲线长度不宜小于18m;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3)两相邻曲线间的夹直线长度不宜小于18m;

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3车辆基地的其他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线半径不宜小于75m;

库内线路宜设在平坡上,困难条件下库外线路的坡度不应大于1.5‰;

2)夹直线长度困难条件下顺向曲线不应小于3.6m,反向曲线不应小于车体长度;

3)道岔应设在直线地段,道岔前端垛梁端部与曲线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道岔后端垛梁端部至顺向曲线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3.6m;

道岔后端垛梁端部至反向曲线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

4)两相邻道岔垛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

5)道岔范围内不得设置竖曲线,竖曲线离开道岔垛梁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6m;

6)检修库线路宜采用尽端式布置;

7)运用、检修库线路应按平坡、直线设计,库前直线段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8)库内外侧股道距离侧墙轴线宜为6.0m~7.5m。

4.4.19自动导向轨道交通车场线的线路平面及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平面曲线半径不宜小于60m;

2)圆曲线长度一般不宜小于0.5V(V为列车通过圆曲线、夹直线的运行速度,km/h),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5m;

3)两相邻曲线间应设置夹直线,无超高段的夹直线的最小长度不宜小于0.5V(V为列车通过圆曲线、夹直线的运行速度,km/h),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5m;

4)最大坡度不宜大于60‰,困难条件下不宜大于100‰。

2车场基地的其他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最小曲线半径不应小于35m;

2)运用、检修库线路宜设于平道上,困难条件下库外线路的坡度不宜大于1.5‰;

库前直线段不应小于1节车体长度。

4.4.20车辆基地线路路肩高程应根据城市竖向规划、内涝水位、土石方填挖平衡,以及周边接驳等因素确定,并应满足防洪评估报告要求。

4.4.21车辆基地站场雨水排放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辆基地的雨水排放应满足当地对海绵城市的设计要求,站场排水应与道路排水、屋面排水、周边排水相结合,应预留整体排水规划和接驳条件。

对于上盖开发车辆基地,应结合上盖物业的建设时序,做好永临结合的排水设计。

2站场路基面应设排水横坡,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段内排水设施应采用排水沟与排水管相结合的形式。

3检查坑和室外电缆沟的排水宜采用重力自流排水方式站场排水系统,困难条件下可自成体系,采用集中机械提升排水方式。

4.5全自动运行模式下的车辆基地

4.5.1车辆基地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全自动运行车辆基地功能区域划分,为物理隔断预留空间。

当自动驾驶区域设置物理隔断时,相关通道应设置门禁。

4.5.2全自动运行车辆基地应分为自动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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