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18679694 上传时间:2022-12-3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非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安邦财产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

(三)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或在其他被非法占用期间;

(四)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五)保险车辆拖带车辆或其他拖带物;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七)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牌证或者牌证失效;

(八)驾驶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的影响;

(九)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精神损害赔偿;

(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

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简称为“索赔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做好被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保险车辆应按规定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并按规定检验。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

(三)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四)财产损失清单;

(五)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索赔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位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

(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并且赔偿时不扣减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但每次事故的赔偿总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各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总和的5%。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各项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5%。

如果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同时涉及保险事故和非保险事故,并且无法区分法律费用是因何种事故而产生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保险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占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赔偿金额总和(不含法律费用)的比例赔偿法律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

当一次保险事故涉及多名第三者时,如果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已经确认了其中部分第三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与这些第三者相关的任何新增加的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提前三十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并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后,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

短期费率表(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

已承保期间

(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