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惩戒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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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及台湾有关教师惩戒权的相关规定。
1、美国
在美国,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以下处罚:
一般的纪律惩处、
)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
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
(1给家长打电话;
(2)罚站;
(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
(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
(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
(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
2、英国
政府教育部门虽然没有关于惩戒权的具体规定,但在教师体罚学生方面,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规定了具体的要求。
例:
用鞭子或皮带必须是经过认可的标准,必须备有
惩罚记录,年龄在8岁以下的儿童禁止体罚,打手心时每双手不得超过三下,鞭打男生臀部不得超过六下等。
3、韩国
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公布了一项名为“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的方案,明文规定教师可在规定范围内对违反学校规范的学生进行体罚,方案对体罚的对象、原因、部位、程度做了详细规定和严格限制,如规定教师绝对不能用手直接对学生进行体罚,实施体罚要避开其他学生,要有其他教师在场等。
实施体罚时程度以不在学生身上留下伤痕为准,受罚学生有权提出以其他方式代替体罚。
4、澳大利亚
在澳洲,有一些公立学校设立了警戒室,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就被请到了警戒室,由专门的教师依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惩戒,赔礼道歉或写检查,最严重的是开除,如果再不起作用,就会被送到特殊学校。
5、台湾省
台湾实行的《教师辅导及管教学生办法》对教师惩戒学生的目的、原则、方式作了详细规定。
第十六条:
教师管教学生应依学生人格特质、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为动机与平时表现等,采取下列措施:
一劝导改过、口头纠正。
二取消参加课程表列以外之活动。
三留置学生于课后辅导或矫正其行为。
四调整座位。
五适当增加额外作业或工作。
六责令道歉或写悔过书。
七扣减学生操行成绩。
八责令赔偿所损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适当措施。
„„
第十七条:
依前条所为之管教无效时,或违规情节重大者,教师得移请学校为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过。
三大过。
四假日辅导。
五心理辅导。
六留校察看。
七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
八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
九移送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处理。
十其他适当措施。
综上所述,教师惩戒权已经引起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司法及教育部门的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措施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惩戒行为。
而我们国家现行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教师在具体的教育教学中无所适从。
面对越来越多的“问题学生”,想管,怕侵权,不管,良心不安,师生关系严重失范。
现实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
老师对违规学生是否有惩戒权,教师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尊重个别学生权利的同时需不需要维护其他多数同学的权利,
三、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
(一)教师惩戒权是培养具有健康人格个体的必要手段。
学校是社会的“缩影”,其主体——学生来自不同的家庭,由于家庭生活、成长轨迹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生活习惯,不同的道德准则,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不同的评判标准。
这样一群性格各异、千差万别的个体共同在学校这个“小社会”里生活、成长,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去约束他,没有一套相应的措施去惩戒他,任其自由发展,正如社会的发展失去了法律的保障一样,后果不堪设想。
正如踢足球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要黄牌警告、红牌罚下,过马路需要遵守规则,违反了就会车毁人亡一样,学校作为一个小团体,要想形成和谐的整体,就必须为整个团体制定一些规则,团体内所有的人都要遵守,违反了就要受到惩罚。
学校的规章制度就是一种在学校团体内部生成的规则,学生必须遵守,
违反了就要受到惩戒。
损坏公物不能不了了之,迟到早退不能随随便便,持有淫秽书刊就要没收,上课捣乱必须离开教室,考试作弊理应受到处分,目无尊长自然要接受批评„„旷课逃学听之任之岂能培养成才,打架斗殴不管不问岂非培养地痞流氓,以事实为根据,以制度为准绳,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惩戒,不用太多的大道理进行说教,时间短,见效快,既能惩戒犯错者,也警示了其他团体成员,让学生从小就明白,人要生存就必须遵守规则,遵守规则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生存必需的品质,不遵守规则的人将毫无立锥之地。
“完整的教育离不开惩戒”,“教育的核心不是传授知识,而是培养健康人格,或者说教会学生做人”,健康的教育应该对学生的一生负责。
由于未成年学生正处在成长过程中,人生观、世界观有待于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规行为,老师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将直接影响他们对是与非、善与恶的判断标准。
在极力弘扬学生个性、维护学生权利的同时,必须以遵纪守法为前提,对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而形成的有碍学生健康人格或有悖于社会公德的不良习惯或行为,教师有责任对其进行适当的批评和惩戒。
(二)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学生管理权。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有权“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对违规学生有惩戒的权力。
学校招收学生,学生到校学习,取得学籍,学校与学生就构成一种平等主体的教育合同关系。
学校履行合同的方式是通过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进行的,而教育教学行为的实施是通过学校的日常行为管理和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的,课堂是教师和学生履行合同的主要场所,教育方针的执行,教学任务的完成,教育目标的实现都是教师通过具体的一节一节课堂授课进行的,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生活技能的提高也是通过课堂授课完成的,因此课堂是学生和学校履行合同的主要场所,教师和学生应该依法开展活动。
中小学生作为国家公民,他们理应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例:
肖像权、隐私权、受教育权等,学校的任何活动都不能侵犯,侵犯了就是违法。
但是,十一、二岁的中小学生正处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成长阶段,对事物的认识不完善,对是非善恶的判断标准有待提高,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更不成熟,犯错误或违法犯罪不可避免,必然要受到教师的教育管理,学生和教师之间应该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从相关法律法规看,教师具有管理学生的权力。
《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八条规定: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
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原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96年3月9日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第十五条规定:
小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不仅从以上法律法规中可找到教师管理学生的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都把学校和学生的关系定位在“教育、管理、保护”,因此学校教师对本校学生在校期间有管理的权利,学生在学校管理的时间和学校管理的场所有服从老师管理的义务,教师惩戒权正是教师对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破坏校纪校规的学生行使的一种教育管理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基于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性权力。
管理,《辞源》解释为:
1、凡事物归其处置者,皆谓之管理;
2、教育用语,对于不能遵守规律者,为之指导防护,使各循秩序以进行也,学校管理法要点有三,一在维持秩序,二在保护健康,三在陶育品性。
从字面意义理解,管理体现的是一种不平等关系,有管理者,有被管理者,被管理者必须服从管理者。
在学校,学生入学后,人身处在学校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他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应该服从班级的管理,学校的管理,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学生行为规范就要受到一定的惩罚。
《中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是中小学生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集中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对学生树立正确理想信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身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是教师管理学生的依据,学生违反了就要受到教师的批评教育或惩罚。
因此,教师惩戒权是法律赋予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务行为中的强制性权力,它体现的是学生和教师之间的管理关系,学校基于法律上的规定,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学生的具体活动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而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则是这一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执行者,因此,教师惩戒权反映的是以学校和教师为主体的、以校纪校规为依据的、以学生服从和执行为特点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行为。
(三)教师惩戒权是一种进行因材施教和注重个别差异的自由裁量权。
从教育的对象来看,教师面对的是具有鲜明个性和不同性格的未成年人,男生和女生,富人的小孩和穷人的小孩,城里的小孩和乡下的小孩,必然表现出不同的性格特征,要想全面提高学生的素质,采用的教育方式必须因人而异,特别是那些娇生惯养的“小皇帝”、“小公主”,在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姥姥的倍加呵护下,在无忧无虑中长大,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养尊处优,任性自私,受不得半点批评,当他们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时,恰当地行使惩戒权,“当头棒喝”,使其快速摆脱错误状态,不仅仅能彻底改过,更能震撼他的心灵,使其觉醒、知耻,帮他树立规范意识,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不是一方“净土”,学生也没有生活在“真空”里,由于个别差异,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违纪违规的学生,正如社会的进步不能消灭犯罪,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律保障一样,教师惩戒权是保障学生健康成长的必要手段。
学生就象成长中的小树,长斜了就要扶正,长弯了就要校直,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惩戒,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把学生培养成一个完善的人,而不是有缺陷的人。
没有惩戒,教师就难以维护学校纪律,无法控制课堂秩序,没有惩戒,教师就不能控制顽劣,纠正恶习,没有惩戒,学生就会恃强凌弱,无法无天,没有惩戒,学校就会天翻地覆,乱成一团,因此,教师必须有惩戒权,正如杜克先生在《简明国际教育百科全
书人的发展》中断言:
“考虑到今日学校的规模和世界范围内的学生向权威挑战的这种似乎是日益增长的趋势,一概废除惩罚也是不现实的。
”四、规范教师的惩戒权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惩戒与体罚
惩戒是一种常规的教育手段,是对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体和心理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健康人格的一种教育方法,是依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的学生易于接受的教育方式。
体罚以治人为目的,是一种造成学生肉体疼痛或精神痛苦的侵权行为。
体罚不仅能侵害学生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受教育权等,更能伤害学生自尊,会对学生一生产生消极影响;
体罚助长以势压人,扼杀独立思考和学习兴趣,打击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制造师生仇恨,因而体罚必须彻底禁止。
惩戒与体罚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伤害了学生的身体或心理。
惩戒虽然表现为以惩罚为手段,但她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它适合未成年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身体条件,是对学生的错误言行采取的强制性纠正行为,是在学生的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能够迅速引起犯规学生的反省,从而马上改过、走向正途的教育措施,是警示他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手段,惩戒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生,而不是伤害学生。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掌握惩戒的“度”,合理的惩戒是教育,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变成体罚。
某学生下午第一节课犯困,老师不用解释,罚站5分钟,立竿见影,睡意全无,这就是合理的惩戒,但是如果罚站一节课就变成体罚;
上体育课违反纪律不听劝阻,老师加罚训练10分钟,对体质好的学生是合理的惩戒,但如果体质比较弱,就变成了体罚。
虽然二者不易区分,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忽视惩戒的作用,其实二者在目的、手段、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本质的区别,随着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相关措施的出台,合理的惩戒会越来越盛行,体罚现象会越来越少,最终消失。
2、惩戒权与受教育权
《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宪法》、《教育法》等都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教师行使惩戒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惩戒,在具体的操作中采取的惩戒方式,例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不允许听课、剥夺参加课外活动的权利等,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实际上,是否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从整个教育过程着眼,而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节课、某一项活动,不能把在教室上课当成享受教育权利的全部。
从长远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的目的正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的使命是“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教师把违规学生带离教室进行个别思想教育,正是为了尊重他,保护他,帮他改正缺点。
相反如果你不管不问,听之任之,不仅仅侵害他的受教育权,也妨害了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是否侵害受教育权不能以是否在教室内上课为标准,惩戒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学生服从惩戒同样是在接受教育。
同时,犯错误学生的受教育权应该尊重,其他学生的受教育权也应该尊重,当某学生上课疯闹,影响到老师的上课和其他同学的听课时,老师如果不马上排除这种妨害,任其发展,必然会侵害其他同学的受教育权。
因此,为维持上课秩序,老师自然要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惩戒方式,口头制止、批评劝告等,甚至由其他教师带离教室。
教师惩戒权虽然是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出现的,但它是以尊重为前提,以法律为保障的,采用的惩戒方式要合理合法,既不能侵犯违规者的受教育权,又能维护其他同
学的合法权益。
在具体的操作中要注意限度,把学生带离教室进行教育是惩戒,但如果罚他一星期不让上课,这就侵犯了他的受教育权。
3、惩戒教育与尊重教育
现在教育界普遍倡导赏识教育、激励教育,强调对学生生命个体的警畏,注重对教育个体的呵护和尊重,要求老师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学生对话,学校要给学生创造一个宽松自由的空间等,效果十分显著。
但是,实践告诉我们,在培养未成年人成才的道路上,任何一种教育思想也不是万能的,学生就象成长中的小树,既需要和风细雨,灿烂阳光,也需要暴风骤雨,电闪雷鸣,否则不可能长成参天大树,也经受不住大风大浪的考验。
教师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只能因人、因事、因情、因境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和手段,才能保证相应的教育效果。
提倡尊重教育,并不等于迁就学生的过失,赏识学生,不能连缺点一块赏识,完整的尊重教育离不开惩戒,尊重是前提,惩戒是保障,教师行使惩戒权促使学生改正缺点,健康成长,正是对学生生命个体的最大尊重。
五、行使惩戒权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惩戒原则
1、依法惩戒原则
行使任何惩戒方式都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实体要合法,程序也要合法,不违法,不侵权。
建议学校或有关教育部门应该对惩戒的方式、程序等作出严格规定,从维护学校利益、保障教师权益、保护学生权利综合考虑,制定出具体办法,让老师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易于操作。
2、适度原则
行使任何惩戒方式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要掌握分寸,要注意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隐私权,避免情绪性、非理性惩戒,禁止体罚性惩戒,要适可而止。
3、尊重人权原则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规定: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惩戒要以尊重为前提,以爱护为目的,避免给学生心理带来负作用。
要充满爱心,要依据学生心理,善于设身处地,启发学生自己反省,对学生的改进要及时肯定。
4、个别差异原则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规定:
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针对学生不同的体形、年龄、性别采取不同的方式。
注意性格因素,惩戒女生更应慎重,以言语为主,个别学生以不公开为原则,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既达到惩戒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
5、适时原则
惩戒要有时效性,一方面对违规言行要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如果学生已经改过,老师要及时肯定,而不是一味惩戒,对于情绪激动的学生要先做教育工作,待情绪稳定后再进行惩戒。
6、程序保证原则
惩戒应符合正当程序,要把被惩戒事由、有关校规、相关证据等事先通知被惩戒学生,并应给予充分的公开的辩论机会,公平、公正,不公开为例外。
老师有举证责任,证据要充分,令人信服。
学生对自己的处分不服,有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权利。
(二)惩戒方式
科学明确的惩戒方式应由教育部门进行规范,让学生明确,家长了解,体现在学校
章程里,老师有法可依,学生有据可查。
目前,可供选择的惩戒方式如下:
1、言语责备。
适合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对于那些初犯或性格内向的学生,往往老师一句话、一个眼神就能制止学生。
2、罚站。
仅限于上课打磕睡、走神、回答问题不认真的同学,由上课的老师行使,不准赶出教室外罚站,时间不准超过10分钟。
3、书面检查。
根据情节轻重分三种:
只写检查交给老师、在班级当众作检查、在全校大会作检查。
4、点名批评。
分在班级点名批评、全校点名批评。
5、剥夺特权。
只限于正常教学活动以外的与受教育权无关的权利,如课外活动小组、公益活动等。
6、增加作业。
适合于贪玩不认真写作业的,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如罚作业重做、抄写一遍生字等。
7、带离教室。
适合于影响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上课的老师制止不了的,可由班主任或学校管理人员带离教室进行批评教育。
8、留置办公室。
学生拒不悔改、回到教室影响正常上课秩序的,由专门教师进行教育或心理辅导,时间不得超过两节课。
9、没收物品。
对于学生手中的管制刀具、淫秽物品、非法读物等,应当没收返还家长或上缴公安机关。
10、赔偿损失。
损坏学校财物或他人财物要照价赔偿。
11、警告。
较严重的惩戒方式,适合于全校范围内的批评方式。
12、记过。
最严重的处分,记入档案,影响日后生活。
13、开除。
适合那些已经触犯刑律被判徒刑的学生,小学不能开除学生。
14、其他适当措施。
采取何种惩戒方式由教师在具体的教学中合理为之,学生改正后应撤消处分,绝对禁止把体罚当成惩戒。
六、总结
苏霍姆林斯基在《和青年校长的谈话》中指出:
“教育者的任务是既要激发儿童的信心和自尊心,也要对学生心灵里滋长的一切错误的东西采取毫不妥协的态度”。
教育惩戒是无法回避的,也是不能取消的,教师应该利用不同的惩戒方式规范学生的行为,“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反映时代和社会进步的要求,体现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
以上转自署名为佚名的网络文章,结合当前未成人教育现状,我认为,很有必要制订一部教育惩戒方面的实施细则,一可以区分体罚与惩戒,二可以有效地治病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