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林地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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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包林地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盖章)

XXX(签字或盖章)

篇二:

林地合伙承包协议律师拟定版本

林地合伙承包协议

合伙人(甲方):

,男,身份证号:

合伙人(乙方):

合伙人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合伙承包XXXX乡XX村134亩林地,承包期限为70年。

总投资为万元,甲方出资万元,乙方出资万元,甲乙双方各占投资总额的50%如需增资按此

比例投入。

第二条:

上述双方合伙承包的林地,登记在乙方名义下,详见附件一林权证,双方确定上述合伙承包林地属于双方共同出资,共同所有。

第三条:

本土地合伙承包期限为70年。

在合伙期内,

合伙人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不得单方面处置任何财产。

第四条,合伙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盈余、债务均按的投资比例分配或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还债方清偿自己承担的部分。

第五条:

合伙期限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支出需提前通知另一方。

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的采购、产品的销售做到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

协商,就合伙承包经营林地事宜达成合伙协议如下:

一、承包经营林地的相关信息

林班:

小班:

面积:

;

小地名:

林权

证编号:

林权使用终止日期:

年月日。

二、出资及收入分配方式

1、甲方:

出资额为元整,占%

2、乙方:

3、丙方:

共出资计人民币元整。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

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期间以合伙承包经营的林地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人共有财产,收入所得和支出按出资比例分配。

三、经营管理方式、退伙及转让出资

1、经营管理方式:

经营管理委托代表为:

对林地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管护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但该林地的出售、转让、贷款、采伐等所有相关事宜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一致

同意后方可实施,共同经营管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退伙及转让出资:

合伙人如退伙或转让出资,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相关事宜并一致同意后方可以退伙或转让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单方购买出资比例或共同购买出资比例,如转让新合伙人购买出资比例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退伙及转让出资需另签转让出资比例协议书。

四、出现下列事项合伙协议终止:

1、该林权使用期满并没有进行续约;

2、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伙;

五、义务与责任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共有财产的统一;

2、按出资比例分担合伙承包经营林地的损失和债务;

3、为合伙承包经营的林地相关法规和政策承担连带责

六、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林地所有权

单位一份,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丙方(签字手印):

年月日

篇四: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林地承包经营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发包方依法将坐落在本溪满族自治县高官镇村的承包林地承包给承包方,允许承包方在不破坏上层林木的条件下,利用林地发展林下中药材、山野菜等其他适合林下种植的项目。

二、发包方林地具体位置及林班、小班、面积、树种等

概况:

承包林地地点:

村组,小地名:

林班/小班:

树种:

面积(公顷):

四至:

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三、合同期限:

从XX年11月18日至2026年11月17日止。

四、承包费用:

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承包方不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发包方林地使用费,而是以承包林地经营项目所产生效益的白分之二十作为发包方的承包费;

如果承包方在承包的林地内发展的林下经营项目在合同期内没有产生出任何经营项目,则不需要向发包方支付承包林地使用费。

五、发包方发包的林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的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行为;

2、发包方不承担承包方因经营不善而生产的损失;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林业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林地的使用权,有权自主组织林地生产经营,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内及合同约定内的处置权;

2、所承包的林地上发展的林下经济作物所生产的经济效益,除了支付给发包方的承包费外的全部归承包方所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合理利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要依法经营;

2、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牟利,如遇国家征占用林地,必须服从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但是有权得到依法的补偿;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二)、发包方不经承包方同意擅自终止合同的,应向承包方赔偿所有投资及收益损失并支付投资总额一倍的违约金;

(三)、如承包方有私自进行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发包方有权利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恢复原貌,并视情节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

执一份

年月日

篇五:

林地承包合同

甲方:

xxx镇xxx村

湘振股份制林场

为发展林业生产,开发荒山荒地,甲方全体农户一致同

意将本组无权属争议公山的林地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用于

造林开发。

为明确权责、便于管理,经双方协议特订立如下合同: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山承包给乙方用于林业开发的林地四至范围如

下:

东起,西至,南上至,北下至,面积约亩,造林

范围详见《造林规划设计地形图》。

二、承包期限

乙方对上述范围内林地使用权的承包年限为30年。

(XX年一2044年12月30日止)

三、甲方责任

1、甲方必须保证承包给乙方林地的所有权依法属本组

所有,承包期内不会发生任何山林权属争议,并按要求协助

乙方办好有关林权流转手续。

2、承包期内,乙方对所承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充分处谿权,可以拍卖、出租、转让、继承、抵押,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

3、承包期满后,乙方归还甲方的林地,甲方应在林地归还

后的当年或次年,及时组织人工更新造林,所需费甲方自理。

4、甲方及其农户协助乙方处理好当地关系、做好林木管护及护林防火工作,不得在乙方的新造幼林内放养牲畜,不得毁坏乙方林木,不得以水、电、路、办厂用工等事由蓄意向乙方提出不正当要求,索取不合理的费用。

5、甲方及其农户如需在乙方承包林地内修筑公路、开采矿藏、挖石取土、建房造坟的,应事先征得本组同意,自

觉按有关规定办好手续,并做到严防山火、不损坏乙方林木,否则造成任何损失,概由当事事主负责全额赔偿。

四、乙方责任

1、乙方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三年内必须全部完成承包林地的造林开发,且所需的造林及管护投入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新造幼林,前三年必须每年组织专业班子进行一次抚育,并安排专人长期进行管护。

3、乙方新造林应以用材林为主,坚持适地适树、合理密植,新造松树应分两次进行合理抚育间伐,间伐后定株的

松树每亩应保留50株,14cm松树,用于采脂。

现有回苑杉树树种按间伐原则留足基数。

4、除间伐材外,进入采伐期后,乙方必须分年集中连片采伐利用林木,公开招标拍卖,所得利润应及时与甲方按比例分成。

5、30年后,乙方应如期无偿归还承包甲方的林地(不含林地上的林木)。

五、受益原则

1、承包范围内,造林前现存回苑树杂木,由乙方负责办理手续无偿采伐利用。

乙方需要保留回苑杉树成林皆伐时,按甲方

三、乙方七比例分成。

2、采脂收入全由乙方用于以间养间、以间养林,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三、七分成采脂款。

3、乙方在成熟林需要皆伐时的销售收入,扣除应交税

费和每亩1000元的造林管护成本,所得利润均按“甲方三、乙方七”的“三、七”比例双方分成受益。

六、违约责任

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甲方或乙方违约,

除赔偿对方直接经济损失外,另处违约金10万元。

七、其他事项

年12月30日)

2、本合同一式六份,每份四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xx县林业局、xxx镇人民政府、xxx村委会、xx县司法局公证处各送一份存档备查。

八、双方签字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组长(签字):

签证单位:

石半塘镇政府(签章)签证人(签字):

老虎岩村委会(签章):

签证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二。

一四年十月二十日附:

甲方农

户代表签字:

篇六: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立合同双方: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艰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甲方依法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收益。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签定本合同。

一、承包地点及面积

二、承包期限

林地承包期限为500年。

自XX年1月1日起至2060年

12月31日止。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对乙方承包的山林的经营、管理、收益有监督权。

2、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所有权。

3、根据政府有关规定收取林地使用费。

(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保障和扶持林业稳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2、协助政府兑现在林业开发方面给予乙方的优惠政策。

3、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及时调处山林纠纷。

4、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

5、负责制定林地使用费使用管理办法。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享受林业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理权和受益权。

享受政府、集体提供的生产保护措施,生产经营服务和公共福利。

2、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级政府的林业开发优惠政策。

3、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额外的不合理负担

4、承包经营期内享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经营权,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甲方另行处置。

5、因国家、集体建设等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乙方承包林地的,乙方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义务

1、在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抛荒,不得掠夺性经营,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

2、依法流转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善流转合同,办理变更手续。

3、依法管理和保护森林资源,努力提高林地产出率,依法采伐林木,并按照林业部门的规划要求,及时进行迹地更新。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承包经营林地的,乙方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五、附则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因甲方法定代表人和乙方户主的变更影响合同效力。

2、合同在履行当中发生争议纠纷,双方应主动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双方均可向上级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林业站一份。

4、在承包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商定,作出补充规定,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签章)乙方(户主)代表: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林业站:

(公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篇七:

山林合伙经营协议

身份证号码:

丁方:

为了规范合伙行为,保护合伙项目及其合伙的合法利

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丁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合伙宗旨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

营、共同发展的

原则,共同经营事务。

二、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江油市康道农业综合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

详林权证所示山地范围内

经营范围:

经济林(含速生林、果树林)、种植/养殖、观光休闲经济

三、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林权证有效期内,自XX年03月01日起,

至2043年03月01日止。

四、出资方式

出资额为85000元,以现金方式出资(付清30年承包期的全部租金),占出资资本的%;

出资额为50000元,以现金方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出资额为10000元,以实物方式出资(主要以半作价形式出资),占出资资本的%;

本合伙出资(现金+实物)共计人民币145000元(大写:

拾肆万伍仟元整)。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合伙在每次产品出售后结算后终止。

如有意继续合作,再行本协议为原则的基础上添加附加协议即可。

合伙经营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

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五、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XX年02月05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

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

成的损失。

六、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作为申请代理人(企业法人),向

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

七、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

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由其中之一合伙人担任出纳和会计职务。

八、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

亏。

2、盈余分配以入股股份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按下列顺序进行;

(1)提取另行投资金各30%;

(2)提取继续发展基金20%;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3、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

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方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分歧比较大的情况下最终由企业法人决定。

九、债务承担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例承担债务。

3、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

4、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的执行人,应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十、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合伙企业全权事务,全体合伙人在合伙委托书上签字盖章为准。

H、执行人的职责

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I、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伙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伙企业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外,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具体事务的合伙人有裁决权。

十二、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经共同商议表决后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十三、企业事务的决定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十四、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篇八:

林地承包合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同意将位于市(县、区)镇(乡)

村委组(屯、队),其位谿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详

见附件一和附件三)面积约亩适宜种植林木地发包给乙方

经营。

乙方依合同取得该林地承包经营权后,可自行投资开发造林,也可引进外商合资开发造林。

第二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年。

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甲方保证发包的林地为商品林业用地,甲方不得将已被政府确定为生态林、水源林等社会公益性划用地的林地发包给乙方。

在实地勾绘林地边界、面积时,由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共同派出技术人员到现场鉴定该林地是否符合造林用地标准和应扣减出不宜利用的小地类面积(主要是石头地和坟地等)。

林地边界、范围勾绘好后,甲、乙双方和林业部门要在图上签名盖章,同时计算出林地面积。

甲、

乙双方和林业部门最后签字确认。

勾绘林地面积的地形图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测绘局制的1:

10000的地形图。

第四条

(1)林地承包金以双方确认交地的实际面积

计付。

承包金每年每亩人民币元整(¥

.00),支付年限年

为一

付。

付款方式:

由甲方本人或授权的领款人凭授权书及授权人居民身份证与乙方领取现金或通过转账方式付款,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并加盖于摸。

(2)支付方式:

从本合同盖好村委、林业站、乡(镇)

政府公章之日起天内,乙方按初步勾图面积支付给甲方承

包金;

余下承包金在完成造林后付清(若个月未能完成造林的,按初步勾图面积支付)。

(3)从乙方支付第一次承包金给甲方之日起60天内,甲方必须将林地上的附着物清理完毕,提供林地供乙方造林。

如果甲方超出期限仍未清理林地上附着物的,则林地承包金

从甲方清理完林地附着物后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计。

第五条乙方造林后可将活立木抵押款再投入造林。

第六条为了有效地经营本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内原林道及从该土地至国(县)道的道路和体林业设施(包括防火林带)无条件保留供乙方无偿使用。

同时,乙方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可在该土地内开设林道、防火道、建设施工用房和其它有关设施。

第七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修建的道路或签订后修建的新道路,乙方有权无偿使用。

如乙方需要修建承包地至国(县)道的道路而使用本合同承包以外的甲方土地时,

甲方应无偿提供。

乙方所修道路允许甲方无偿使用

第八条甲方及甲方成员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本合

同承包土地内进行毁林开垦、放牧和野外用火活动;

也不得自行和准许他人在

本合同承包土地范围内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

采石、采矿、取土打砖等任何影响乙方承包经营该土地的活动。

否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甲方群众如确需在承包土地内葬坟,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按实际占用面积扣减相应的承包金。

第九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林地权,属无任何争议,若该林地权属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权属纠纷造成乙方或第三方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林木及财产被毁等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承包的土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补偿手续,以尽快取得征用补偿金。

其中土地上所有的固定设施补偿和林木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第^一条乙方对承包土地上所营造之林木有权视林

木状况及市场行情因素比原定采伐时间提前或延后1-2年采

伐,承包金按实际年限支付。

承包地上的林木采伐由乙方统一办理有关手续及组织采伐。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自主将承包土地进行转包、互换或以其他方式流转及与他人合作经营,而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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