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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财务监督职业,忠诚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敢于坚持原则,严守财务规章制度,保卫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独立工作能力强,有良好的组织沟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政策把握能力、熟悉银行信贷业务。

(四)具备财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从事财务工作10年以上,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经历和经验;

2、具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有5年以上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主审的执业工作经验;

3、在地级市以上政府审计、财政或税务部门从事审计、财政工作6年以上,并担任部门负责人。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

(一)曾因渎职给国家、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曾因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在账目上弄虚作假的;

第六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可从广弘公司及所属企业选拔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经广弘公司人事部、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按程序考核合格,经董事会审定后签订劳动合同,并委派到所属企业。

第三章岗位职权和责任

第七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是派驻所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派驻所属企业所有董事会会议和经营班子会议,有权对重大的资本经营、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等方面提出建议;

(二)对派驻所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有知情权。

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可以对企业的大额资金运作、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主要经营业务、库存以及财务报表、账目、凭证等进行工作检查;

(三)对派驻所属企业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内部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四)对派驻所属企业违反财经法规、广弘公司规章制度、企业内控制度、或者规定决策审批程序的经营和财务行为有制止权;

(五)对派驻所属企业班子成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进行评审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在任免时提出工作意见。

(六)对派驻所属企业的财务和会计工作中涉及内部控制规范及财务风险防范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广弘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承担以下责任:

(一)监督派驻所属企业贯彻执行广弘公司财务经营管理各项制度、投资制度和审计制度等,及时发现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求及时答复,并上报广弘公司;

(二)按规定履行与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的联签制度;

(三)按规定对派驻所属企业上报广弘公司审核或审批的相关事宜签署意见;

(四)对未能发现所属企业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内部相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已经发现所属企业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广弘公司内部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并有迹象表明该行为会造成损失而没有及时制止和上报,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所属企业采用隐瞒、窜同、舞弊等行为;

或者广弘公司相关部门不履行规定程序审批、与企业同谋、规避相关制度等行为,造成的相关后果,视情况实质,可以免除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与法定代表人、相关人员实行联签:

(一)单项超过300万元的经营资金在企业或分支机构间的调拨以及对外支付,在法定代表人等联签后,再签署意见;

(二)单项超过规定额度的外部经营合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在集体联签后,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进行程序审核;

(三)给予单个客户的累计综合商业信用(赊销、预付款)额度达到或者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要在班子成员集体联签后,再签署意见;

(四)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属企业发生上述

(一)-(四)项经济事项的,也要按照上述程序,通过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

第十条联签的要求:

(一)联签的程序一般是派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有权审批人最终审批)、内控制度规定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再送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

(二)必须经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联签的事项,只有经过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企业财务部门才能对外付款。

(三)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对送签的文件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联签的事项是否依法依规,符合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

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广弘规章制度、或者规定的决策审批程序的事项,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先进行劝阻,在劝住无效时予以拒签,并及时报告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拒签理由不充分,或基于某种原因需要将其决定付诸实施的,应及时向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条派驻所属企业的下列事项,在上报广弘公司审核或审批的报告、报表和方案中,必须附上财务总监签署的书面意见,派驻所属企业必须事先通知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并参与事先的调研和论证:

(一)派驻所属企业增减注册资本;

(二)派驻所属企业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资产(产权、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增设分支机构(办事处)、银行融资、发行债券、以及对外担保;

(三)派驻所属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装修办公场所,金额在50万以上;

(四)派驻所属企业资产报损和核销,金额在5万以上的;

(五)广弘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定期、及时的向广弘公司报告其工作情况和派驻所属企业重大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相关重大事项。

报告分为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专题报告。

具体时间由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安排。

专题报告一般是对派驻企业违反董事会禁令、发生拒签事项或发生重大财务问题时所进行的专门报告,以及广弘公司交代的专门事项的报告。

紧急时应当于事项发生时先口头汇报,再进行书面报告。

第四章管理和待遇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派驻制度,可以派驻一名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管1家较大规模的企业集团;

对于中型规模企业,可以派驻一名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监管2-3家企业。

第十四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轮岗制度。

在同一企业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五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实行回避制度。

一般不得在派驻到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经理等职务的企业任职。

第十六条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每月主持召开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学习,听取工作汇报,研究碰到的实际问题,部署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每年年终应向广弘公司董事会做出述职报告。

广弘公司董事会每年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结果做为对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委任、续聘、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十八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待遇

(一)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工资、补贴、奖金、福利和用车补贴由广弘公司管理和发放,相关标准按照广弘公司本部部门副职待遇执行。

(二)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为履行职责,在派驻企业出差的,差旅费由派驻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连续在该岗位上工作满六年以上,经考核后,可以调转到广弘公司二级企业任副总,或到广弘公司本部任部门副职。

第二十条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弘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

(二)严守派驻企业商业秘密;

(三)除广弘公司通知召开会议或安排工作外,遵守派驻企业的上下班时间规定;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接受派驻企业的馈赠、奖金、补贴等。

(五)除参加派驻企业经营班子的集体活动外,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如需和派驻企业领导到广东省外出差,事先应向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主任汇报。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广弘公司对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予以免职:

(一)对派驻所属企业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者;

(二)与派驻所属企业串通,故意上报虚假财务资料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职责或乱用职权,给派驻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

第五章派驻企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派驻所属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支持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派驻所属企业的财务部、审计部是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指定联系部门,要指定联系人配合工作,并上报广弘公司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派驻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要在上报广弘公司财务快报、报表及其他相关财务报告的同时,提供给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一份检查、参考。

第二十五条派驻所属企业需要联签资金支出时,派驻企业财务部要提前好准备完整的财务资料,按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六条派驻所属企业的外地全资、控股企业或实质控制企业在资金支出需要联签时,派驻企业财务部要负责联系安排相关资料,齐备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七条派驻所属企业的外地全资、控股企业或实质控制企业在除资金支出支出之外的事项,需要联签时,派驻所属企业要负责联系安排相关资料,齐备后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八条派驻所属企业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工作会议等,派驻企业办公室应事先通知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参加,并告知会议议题和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派驻企业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的工作,确保提供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年末考评时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根据各部门配合情况,提出考评意见,纳入派驻企业对该部门的考评范围。

第三十条派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一)拒绝、阻碍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财务总监(监事会主席)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对联签金额化整为零逃避联签的;

(四)不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或虽召开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而不在会议上讨论决议重大事项,而采取其他渠道讨论重大事项,规避联签事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广弘公司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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