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退休人员中党员党费标准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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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党员、学生党员、下岗待业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党员每月按元缴纳党费。
四、其它情况
1.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委员会批准,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沈阳市退休人员中党员2008年党费标准}.
2.党员志愿一次交党费1000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3.党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党员代交或预交、补交,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4.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篇二:
《离退休党员党费》
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离退休党员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及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做好关系接转,筑牢党费缴纳管理工作根底。
离退休党员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时,除提供原所在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及离退休文件外,同时还应带上本人当前的工资证明,以方便党费收缴。
党员离退休费或养老金发生变化后,应及时告知所在支部,支部应从按新标准领取的当月起,以新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收取党费。
各村(社区)支部在接收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时,要单独造册,分类统计,为离退休党员管理的制度化、经常化打好基础。
二、注重党性教育,提高离退休党员素质。
党员离退休之后不能自觉地按时交纳党费,尽管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党性观念淡漠造成的。
基于这一认识,各级党组织要采取有力措施,对离退休党员进行党性教育。
首先以《党章》为基本教材,组织离退休党员进行学习,并
观看红色专题片,使大家接受再教育;
其次,组织离退休党员重温入党誓词和开展“老党员话当年”活动;
第三,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文化娱乐活动;
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使广大离退休党员进一步明确党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强化党性观念,同时,也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党员的关怀,以促其退休不退色,离岗不离党,永葆先进性。
三、完善管理措施,推动党费缴纳有序开展。
在对离退休党员加强党性教育的基础上,各基层党组织要一鼓作气,从三个方面推动党费缴纳工作。
一是统一思想,做好党费收缴的宣传动员工作。
各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召开支委扩大会,党小组会,反复学习《党章》,领会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精神,同时,通过广播、黑板报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各支部按照书记亲自带头,支委分片包干,组长登门面对面的方法,同离退休党员共同学习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文件,耐心的给本人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为他们解疑去惑,凭借对党的一片忠诚,破解党费收缴难题。
二是“宽”、“严”相济,坚决按标准收取。
所谓“宽”就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们对一些生活困难,且年老多病的离退休党员可以采取“宽”的政策,按规定程序允许其减免缴纳党费;
相反,对那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党费,虽经多次思想教育仍无动于衷的离退休党员,我们要采取“严”的政策,按照《党章》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是对支部以前接受的离退休党员进行重新登记。
为了避免在登记过程中遗漏个别离退休党员,各基层党组织要对辖区内以前登记的离退休党员进行重新登记造册,并在村(社区)进行公示。
篇三:
《党费收缴标准》{沈阳市退休人员中党员2008年党费标准}.
党费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如:
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10000元以上者
交纳2%。
3、企业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是指:
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活的部分是指:
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
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障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5、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作为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
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即:
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
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包括: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7、农民党员中,从事农牧渔业生产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第三条、
第四条规定交纳党费;
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要自觉、主动申报月平均纯收入,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第四条规定执行。
8、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9、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标准:
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执行;
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每月交纳党费元。
10、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1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12、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通常情况下,先由党员本人将党费交给党小组
长,再由党小组长交给支部组织委员,然后由组织委员集中上交上级党委。
13、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流动党员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单位后,原所在党支部应及时查验其《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
14、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5、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自愿一次交纳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省委。
具体办法是:
由党员所在基层党委代收,通过省辖市委组织部,省直机关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党委等汇交省委组织部党费账户,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需汇交中央的由省委组织部转汇中央组织部,然后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组织部开具收据,并转交本人或其亲属。
16、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17、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8、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篇四:
《《党费收缴规定》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2008执行》
中组部印发党费收缴规定调整党员交党费档次比例
2008年04月01日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李亚杰)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2月4日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党费收缴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并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3000元(含)以下的按0.5%,3000-5000元(含)的按1%,5000-10000元(含)的按1.5%,10000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明确,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0.2元-1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
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
《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提出,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
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
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党费收缴规定》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篇五:
《关于2014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关于2014年党员党费收缴标准的通知
各支部:
党费收缴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现将我局党费收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纳党费的基数
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作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二、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
(二)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三)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四)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五)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其他
(一)、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沈阳市退休人员中党员2008年党费标准}.
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二)、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三)、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五)、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六)、党员自愿多交党费的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党费的,全部上缴中央。
由所在基层党组织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经党委组织部逐级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七)、尚未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的党员尽快将组织关系转入(出)党支部。
(八)、新的党费收缴标准从2014年1月起执行。
请各支部严格按照党费收缴标准按时足额收缴党费,不得拖延,不得擅自留存和使用党费。
二○一四年一月五日
篇六:
《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沈阳市退休人员中党员2008年党费标准}.
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
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你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查阅一下《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了解自己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
篇七:
《党费收缴标准》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
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9、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10、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11、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13、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1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16、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篇八:
《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上缴部分)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元-1元。
篇九:
《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共产党员的党费收缴新规定
中组部最近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对党费收缴作出新的具体规定:
1、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工资、等级工资、津贴、奖金;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和活的部分(津贴、奖金)。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奖金,是指年功性津贴、地区性津贴,工资性津贴和按月发放的奖金。
2、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
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
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
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3、在乡镇机关和乡镇企业工作或者外出务工的农民党员,村干部和民办教师(代课教师)中的党员,凡有固定收入的(工资或补贴)按照每月固定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其他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
4、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上年月平均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每月按上年度月平均纯收入,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6、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党员,以养老保险为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