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一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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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难以保障发包人的利益。
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
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承包商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等。
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4.原《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
(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设计-采购-建造)等集成承发包模式。
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规范》是针对C(建造)而非兼及E(设计)和P(采购),现有的《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
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
(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
原《计价规范》对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
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企业定额为基础的,而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很少有施工单位拥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清单组价缺少依据。
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
投标企业为了被迫执行清单规范只能将地区预算定额作为自己企业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怪现状。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刚刚起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良莠不齐,编制的工程清单文件欠规范,对于清单计价准确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7.适宜与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
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在传递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
(3)目前,多采用刊物而很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
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而这而恰恰是清单计价所急需的。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截然不同,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
这就要求造价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许多的造价员来说是办不到的。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很多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
原《规范》本身先天不足,主要表现在原《规范》规定存在过于笼统、门类不全、操作性不强等以下许多缺陷,阻碍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
1.原《规范》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特征。
原《规范》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特征规定不明确,往往使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对项目特征描述不具体,特征不清、界限不明,使投标人无法准确理解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构成要素,导致评标时难以合理的评定中标价;
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引起争议,影响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推进。
2.原《规范》使用范围局限,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
原《规范》仅侧重于工程招投标阶段计价环节中应用清单计价模式时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传统定额计价模式和工程招投标后后续合同履行阶段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与工程索赔、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等环节缺乏相应的规定,由此出现某些地方招标阶段用清单方法计价,施工及竣工阶段用定额方法结算的怪现象。
同时原《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没有明确的界定,这最终导致造价纠纷扯皮不断,市场秩序乱上填乱的混乱局面。
3.原《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各行业的计价要求。
原《规范》的出台没能考虑我国各个省市的地域特性和各个行业惯例,没能给其留下一定的豁口和余地,于是基层为了“贯彻实施”《规范》,出现各地区、各行业自己版本的土《规范》,使原《规范》的统一性和强制性与地区行业的特殊性严重脱节,反而影响了国家《规范》的权威性。
4.原《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
原《规范》总则第1.0.3规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规范》。
这样就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
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
若要执行《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
虽然按《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要高。
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
5.原《规范》对于清单计价时的风险划分不清,使承发包双方责任不明。
原《规范》规定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的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和风险费用。
实际工作中,综合单价经常被枉然认为是绝对固定单价,包括了一切风险,工程结算时均不作调整。
所以低价中标且没有考虑风险费用的工程,当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事件时就对工程实施相当不利。
近几年来,建筑材料价格涨跌幅度较大,如钢筋、沥青涨价翻倍,如果不考虑风险费用或者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范围,施工单位是很难抵挡如此大的风险,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甚至偷工减料出现质量隐患,最终使工程无法顺利实施。
6.原《规范》中工程量清单编制责任不清,落实不到位。
原《规范》明确表述招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但往往在实际操作中,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要求投标人重新核实工程量。
这样招标人就把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责任和风险又全部推给了投标人,如果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摆脱清单责任,业主就可以随时以投标人报价里包含了所有工程量风险为由来打压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将不得不额外承担不应由自己承担的工程量风险。
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醛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
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
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8.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
例如:
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
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第一部分新《规范》出台的形势与背景
(二)
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催生了08《规范》的诞生(9个方面)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
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该解释对于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等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设计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年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
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该项工作的顺利的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
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改委、财务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发布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计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相应规定。
并首次提出了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的概念,并对总承包服务费重新进行了定义,这些术语名词与“03规范”中相应名称意思截然不同。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正文条文的设置在思想认识上的逐步统一打下了基穿
针对以上问题,从二OO六年初开始,原建设部经过两年多的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总结经验,针对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经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审查,完成了《计价规范》的修订工作,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于二OO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与应用实务
当今的中国建筑业孕育着大改革和大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和生机,而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经历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的重大变革后,随着工程造价行业的形势发展,又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8版《清单规范》的颁布,促使造价工作者必须未雨绸缪,第一时间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
为此公司特高薪聘请组织专家就2008版《清单规范》为“宏基”的造价精英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目的就是想给“宏基”的造价精英就08《规范》进行交底,准确掌握和尽快熟悉新《规范》精髓操作要领,使企业和“宏基”的造价精英能在当今后激烈的建筑市场竞争中,运筹帷幄,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
侯建宇
二00九年九月于成都
第二部分新《规范》修编制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从本次修编的力度来讲,新《规范》不是对老《规范》的小修小补,而是在继承的基础上在许多方面有所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并遵循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08《规范》充分考虑了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相关规章制度实施的要求,在现有的法规框架下,补充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内容,在规范有关合同价款确定的内容中,也体现了合同法和高法对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精神。
2.总结了各地、各部门推行工程量清单改革的成果。
在贯彻执行03《规范》5年来,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做了许多开创性的工作,积累了实践经验,此次《规范》修订采纳了很多的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
如规范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有关规定,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将竣工结算和工程计价争议等内容纳入了规范。
3.新《规范》强化了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计价行为的管理。
与03规范相比,08规范增加了大量的与合同价和工程结算相关的内容。
新规范中增加的内容从技术层面上来讲,将防止或避免出现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拖欠和工程结算难等现象。
同时规范中新设置的内容或规定,是建立解决工程计价诸多问题长效机制的要求,规范作为参与建设各方计价行为的准则,对于规范建设市场的计价活动将产生长远的影响。
4.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国情。
新《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
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切实做好。
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
5.强化发承包双方风险共担的原则。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新《规范》对施工风险进行了划分:
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
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6.充分注意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具有操作性。
新《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作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
新《规范》从工程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新《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
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新《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第三部分新《规范》的基本内容和亮点
一.新《规范》的基本内容
新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
1总则
2术语
3工程量清单编制
3.1一般规定
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3措施项目清单
3.4其他项目清单
3.5规费清单
3.6税金项目清单
4工程量清单计价
4.1一般规定
4.2招标控制价
4.3投标价
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4.6索赔与现场签证
4.7工程价款调整
4.8竣工结算
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
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
5.1计价表格组成
5.2计价表格使用
二.新《规范》修编的亮点
1.条款数量的增加、涵盖内容的拓展和使用范围的宽泛。
条款数量的增加:
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原《计价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6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
计价规范原来包括两大部分正文部分和附录部分。
新计价规范正文分为总则和条文说明两部分,其中新增的条文说明部分是对应于总则中每个条款的具体说明,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涵盖内容的拓展:
新增内容贯穿整个施工项目的全过程:
前期(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
中期(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
工程价款的调整);
后期(竣工结算的办理、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
3.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组成的变化
使用范围的宽泛:
新《规范》不仅适用于所有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同时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也可采用,新《规范》也适用于除部分环节外定额计价法编制的工程项目计价。
2.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
原《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
而新《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
新《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
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价
新规范中把原来措施项目中含有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去掉;
把原有的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四项合并为“安全文明施工”;
施工排水降水拆分为两项;
新增“冬雨季施工”,“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两项。
4.措施项目组价方式的变化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临时设施等,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安全文明施工费:
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5.其他项目清单的调整
暂列金额:
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暂估价是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计日工是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
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
总承包服务费:
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6.招标控制价的设立。
新《计价规范》4.2及条文说明中指出“招标控制价”是在工程招标发包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称拦标价、预算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决定了招标控制价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
为体现招标的公平、公正,防止招标人有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
同时,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报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三.新《计价规范》与国际接轨部分总结
1.新《计价规范》4.4.3款明确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
2.“项目特征”单独列出,凸现了其最重要地位。
3.重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造价人员的作用。
4.费用名称的修改:
预留金→暂列金额;
甲供材料费→暂估价;
零星项目费→计日工;
总承包服务费含义作了拓展。
总之,“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
第四部分新《规范》的应用与操作解读
(一)
规范的第一章“总则”,主要是从整体上叙述了有关本项规范编制与实施的几个基本问题。
主要内容为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执行本规范与执行其他标准之间的关系等基本事项。
本规范总则共8条,比“03规范”增加了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条。
主要内容为制定本规范的目的,依据,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附录适用的工程范围。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