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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除下列术语外暂不修改)

2.1.1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precaution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2抗震设防标准seismicprecautioncriterion

衡量抗震设防要求高低的尺度,由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及建筑抗震设防类别确定。

【说明】2.1.1两个术语,按《分类标准》2008版的术语修改。

2.1.4地震动参数区划图seismicgroundmotionparameterzonationmap

以地震动参数(以加速度表示地震作用强弱程度)为指标,将全国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说明】这个术语替代2001版的“设计地震动参数”,定义抄自《防震减灾法》。

3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

3.1.1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注:

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1.2(删除)

3.1.3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建筑,其抗震设防标准,包括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

【说明】3.1.1~3.1.3条按2008年局部修订修改。

文字表达依据征求意见适当修改。

3.1.4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1.4条。

3.2地震影响

3.2.1建筑所在地区遭受的地震影响,应采用相应于抗震设防烈度的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征周期表征。

【说明】本条文字修改,与1.0.5条一致,删去“设计地震动参数”等几个字。

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对应关系,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地区内的建筑,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7度和8度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

表3.2.2抗震设防烈度和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的对应关系

抗震设防烈度

6

7

8

9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

0.05g

0.10(0.15)g

0.20(0.30)g

0.40g

g为重力加速度。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2.2条。

3.2.3地震影响的设计特征周期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设计地震分组和场地类别确定。

本规范的设计地震共分为三组。

对Ⅱ类场地,第一组、第二组和第三组的设计特征周期,应分别按0.35s、0.40s和0.45s采用。

其他场地,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采用。

本规范以下将“设计特征周期”简称为“特征周期”。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2.3条。

3.2.4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说明】附录A将按新一代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做协调性修改。

3.3场地和地基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

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说明】按2008局部修订。

此外,按全文强制的《住宅设计规范》,严禁在危险地段建造住宅,必须严格执行。

3.3.2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3.2条。

3.3.3建筑场地为

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说明】本次修订,各章将进一步明确规定0.15g和0.30g的抗震措施,需注意执行。

3.3.4地基和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2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

当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着不同时,应估计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差异沉降,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土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和其它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说明】本次修订,对不同地基基础类型的要求,提出较为明确的对策。

3.3.5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山区建筑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

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

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

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2边坡附近的建筑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其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的高低确定,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

【说明】本条按2008年局部修订,并按征求意见增加部分内容。

有关山区建筑距边坡边缘的距离,参照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第4.5.1、4.5.2条计算时,坡角需按地震烈度的高低修正,滑动力矩需计入水平地震和竖向地震产生的效应。

3.4建筑设计和建筑结构的规则性

3.4.1建筑设计应依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选择建筑方案,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方案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方案。

【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

对于特别不规则、严重不规则建筑方案的判断,参见3.4.2条等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并参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和抗震设计2008年修订统一培训教材》和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

特别不规则的多层建筑结构的论证,由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检查。

3.4.2建筑及其抗侧力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构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小,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当存在不规则时,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4.4条的有关规定。

3.4.3建筑方案和结构布置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综合判断:

1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存在表3.4.3-1所列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定义和参考指标

扭转不规则

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

凹凸不规则

结构平面凹进的一侧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

楼板局部不

连续

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

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侧向刚度不

规则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

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

竖向抗侧力

构件不连续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

楼层承载力

突变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

2砌体结构、单层工业厂房和大跨空旷房屋的平面不规则性和竖向不规则性判断,应分别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3当存在多项不规则或某项不规则超过规定的参考指标较多时,应属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

【说明】本次修订,明确规定表3.4.3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

有关的条文说明,除保留2001版、2008局部修订的说明外,增加对本次修订部分的补充说明:

①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有关的计算软件需相应修改:

1)按国外的有关规定,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倍的情况称为刚性楼盖,超过2倍则属于柔性楼盖。

因此,2001版说明中提到的刚性楼盖,并不是刚度无限大。

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可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

2)扭转位移比计算时,楼层的位移不采用各振型位移的CQC组合计算,按国外的规定明确改为取“给定水平力”计算,可避免有时CQC计算的最大位移出现在楼盖边缘的中部而不在角部,而且对无限刚楼盖、分块无限刚楼盖和弹性楼盖均可采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处理;

该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

结构楼层位移和层间位移控制值验算时,仍采用CQC的效应组合。

3)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除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外,也可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调整。

4)扭转不规则的判断,还可依据楼层质量中心和刚度中心的距离用偏心率的大小作为参考方法。

②对于侧向刚度的不规则,建议根据结构特点采用多种方法,包括楼层标高处单位位移所需要的水平力、结构层间位移角的变化等进行综合分析,不能仅简单依靠某个方法和某个参考数值决定。

③多项和某项不规则划为特别不规则建筑结构的界定及相应的加强措施,可参考建设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6]220号)。

3.4.4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和内力调整,并应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抗震构造措施:

1平面不规则而竖向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扭转不规则时,应计入扭转影响,且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5倍,当最大层间位移远小于规范限值时,可适当放宽;

2)

凹凸不规则或楼板局部不连续时,应采用符合楼板平面内实际刚度变化的计算模型;

高烈度或不规则程度较大时,宜计入楼板局部变形的影响;

3)

平面不对称且凹凸不规则或局部不连续,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块计算扭转位移比,扭转较大的部位应考虑局部的内力增大系数。

2平面规则而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计算模型,刚度小的楼层的地震剪力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其薄弱层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弹塑性变形分析,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1.25~2.0的增大系数;

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依据其结构类型分别不超过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65%。

3平面不规则且竖向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根据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有针对性地采取不低于本条1、2款要求的各项抗震措施。

特别不规则时,应经专门研究,采取更有效的加强措施或对薄弱部位采用相应的抗震性能设计方法。

【说明】本次修订,明确体现按不规则类型的数量和程度,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

不规则的程度和设计的上限控制,可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适当调整。

对于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要求专门研究。

进一步的说明,参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为避免水平转换构件在大震下失效,不连续的竖向构件传递到转换构件的小震地震内力应加大,美国IBC规定取2.5倍(分项系数为1.0)。

本次修订,对增大系数作了调整。

3.4.5体型复杂、平立面不规则的建筑结构,应根据不规则程度、地基基础条件和技术经济等因素的比较分析,确定是否设置防震缝,并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当不设置防震缝时,应采用符合实际的计算模型,进行较精细的分析,判明其应力集中、变形集中或地震扭转效应等导致的易损部位,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当在适当部位设置防震缝时,宜形成多个较规则的抗侧力结构单元。

防震缝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结构材料种类、结构类型、结构单元的高度和高差以及可能的地震扭转效应的情况,留有足够的宽度,其两侧的上部结构应完全分开。

3当设置伸缩缝和沉降缝时,其宽度应符合防震缝的要求。

【说明】本条文字依据征求意见的结果有较大修改。

体型复杂的结构是否设置防震缝,各有利弊,历来有不同的观点,总体倾向是:

可设缝、可不设缝时不设缝。

设置防震缝可使结构抗震分析模型较为简单,容易估计其地震作用和采取抗震措施,但需考虑扭转地震效应,并按本规范各章的规定确定缝宽,使防震缝两侧在预期的地震(如中震)下不发生碰撞或减轻碰撞引起的局部损坏。

当不设置防震缝时,结构分析模型复杂,连接处局部应力集中需要加强,而且需仔细估计地震扭转效应等可能导致的不利影响。

3.5结构体系

3.5.1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建筑高度、场地条件、地基、结构材料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1条。

3.5.2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2条。

3.5.3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3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宜相近。

【说明】多道防线对于结构在强震下的安全是很重要的。

所谓多道防线的概念,通常指的是:

第一,整个抗震结构体系由若干个延性较好的分体系组成,并由延性较好的结构构件连接起来协同工作。

如框架-抗震墙体系是由延性框架和抗震墙二个系统组成;

双肢或多肢抗震墙体系由若干个单肢墙分系统组成;

框架-支撑框架体系由延性框架和支撑框架二个系统组成;

框架-筒体体系由延性框架和筒体二个系统组成。

第二,抗震结构体系具有最大可能数量的内部、外部赘余度,有意识地建立起一系列分布的塑性屈服区,以使结构能吸收和耗散大量的地震能量,一旦破坏也易于修复。

设计计算时,需考虑部分构件出现塑性变形后的内力重分布,使各个分体系所承担的地震作用的总和大于不考虑塑性内力重分布时的数值。

本次修订,按征求意见的结果,多道防线仍作为非强制性要求保留在3.5.3条,但能够设置多道防线的结构,在相关章节中予以明确规定。

3.5.4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砌体结构应按规定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和构造柱、芯柱,或采用约束砌体、配筋砌体等。

2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控制截面尺寸和受力钢筋、箍筋的设置,防止剪切破坏先于弯曲破坏、混凝土的压溃先于钢筋的屈服、钢筋的锚固粘结破坏先于钢筋破坏。

3预应力混凝土的构件,应配有足够的非预应力钢筋。

4钢结构构件的尺寸应合理控制,避免局部失稳或整个构件失稳。

5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

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

【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个别文字按征求意见修改。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尺寸控制,包括轴压比、截面长宽比,墙体高厚比、宽厚比等,当墙厚偏薄时,也有自身稳定问题。

3.5.5结构各构件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构件节点的破坏,不应先于其连接的构件。

2预埋件的锚固破坏,不应先于连接件。

3装配式结构构件的连接,应能保证结构的整体性。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宜在节点核心区以外锚固。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5条。

3.5.6装配式单层厂房的各种抗震支撑系统,应保证地震时厂房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5.6条。

3.6结构分析

3.6.1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说明】由于地震动的不确定性、地震的破坏作用、结构地震破坏机理的复杂性,以及结构计算模型的各种假定与实际情况的差异,迄今为止,依据所规定的地震作用进行结构抗震验算,不论计算理论和工具如何发展,计算怎样严格,计算的结果总还是一种比较粗略的估计,过分地追求数值上的精确是不必要的;

然而,从工程的震害看,这样的抗震验算是有成效的,不可轻视。

因此,本规范自1974年第一版以来,对抗震计算着重于把方法放在比较合理的基础上,不拘泥于细节,不追求过高的计算精度,力求简单易行,以线性的计算分析方法为基本方法,并反复强调按概念设计进行各种调整。

本节列出一些原则性规定,继续保持和体现上述精神。

3.6.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地震时严重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

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说明】需注意静力弹塑性分析有其适用范围,当需要考虑双向地震或多向地震时,只能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其他说明,详见2001版的条文说明。

3.6.3当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重力附加弯矩大于初始弯矩的10%时,应计入重力二阶效应的影响。

重力附加弯矩指任一楼层以上全部重力荷载与该楼层地震平均层间位移的乘积;

初始弯矩指该楼层地震剪力与楼层层高的乘积。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6.3条。

3.6.4结构抗震分析时,应按照楼、屋盖的平面形状和平面内变形情况确定为刚性、分块刚性、半刚性、局部弹性和柔性等的横隔板,再按抗侧力系统的布置确定抗侧力构件间的共同工作并进行各构件间的地震内力分析。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6.4条。

3.6.5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以及本规范有关章节有具体规定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其它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6.5条。

3.6.6利用计算机进行结构抗震分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计算模型的建立、必要的简化计算与处理,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工作状况,计算中应考虑楼梯构件的影响。

2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据。

3复杂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说明】按2008年局部修订,增加楼梯构件的计算要求:

针对具体结构的不同,“考虑”的结果,楼梯构件的可能影响很大或不大,然后区别对待,楼梯构件自身应计算抗震,但并不要求一律参与整体结构的计算。

复杂结构指计算的力学模型十分复杂、难以找到完全符合实际工作状态的理想模型,只能依据各个软件自身的特点在力学模型上分别作某种程度不同的简化后才能运用该软件进行计算的结构。

例如,多塔类结构,其计算模型可以是底部一个塔通过水平刚臂分成上部若干个不落地分塔的分叉结构,也可以用多个落地塔通过底部的低塔连成整个结构,还可以将底部按高塔分区分别归入相应的高塔中再按多个高塔进行联合计算,等等。

因此本规范对这类复杂结构要求用多个相对恰当、合适的力学模型而不是截然不同不合理的模型进行比较计算。

3.7非结构构件

3.7.1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7.1条。

3.7.2非结构构件的抗震设计,应由相关专业人员分别负责进行。

【说明】本条未修改,同2001版3.7.2条。

3.7.3附着于楼、屋面结构上的非结构构件,以及楼梯间的非承重墙体,应与主体结构有可靠的连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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