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百问灌区专项问题选45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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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问灌区专项问题选45Word文档格式.docx

根据新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21010-2007》,水田是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

水浇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

包括种植蔬菜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

4.在本次全国灌区专项普查中,园林草等有效灌溉面积是指那些灌溉面积?

在本次全国灌区专项普查中,园林草地等有效灌溉面积是指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灌溉面积。

根据新的《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21010-2007》,园地是指果园、茶园、桑园以及橡胶园等。

果园指种植果树的园地;

茶园指种植茶树的土地;

其它园地指种植桑树、胡椒、药材等其它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

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

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以及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草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人工草地。

5.在灌溉面积普查中,水源工程形式为水库的灌溉面积是指那些灌溉面积?

在“灌溉面积”普查中,水源工程形式为水库的灌溉面积是指以水库为灌溉水源的灌溉面积。

水库灌溉面积包括水库自流引水灌溉面积和通过泵站直接从水库提水的灌溉面积。

6.在灌溉面积普查中,水源工程形式为塘坝的灌溉面积是指那些灌溉面积?

在“灌溉面积”普查中,水源工程形式为塘坝的灌溉面积是指以塘坝为灌溉水源的灌溉面积。

包括塘坝自流引水灌溉和通过泵站直接从塘坝提水的灌溉面积。

塘坝主要是独立塘坝,如果出现长藤结瓜的情况,如水库和塘坝为串联供水,则此塘坝灌溉面积不统计,计入水库的灌溉面积。

7.从河湖泵站提水至引水渠,经过引水渠至水库,那么此灌区水源是什么?

如果水库本身汇流面积很小甚至没有汇流面积,库容仅作灌区调蓄水作用,那么灌区的水源工程类型就是河湖泵站。

8.大口井、辐射井的灌溉面积是作为哪一种水源类型灌溉面积?

均作为机电井灌溉面积进行填报。

9.在灌溉面积普查中,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是指什么?

按照《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是指以管道低压输水进行地面灌溉的工程,其管道工作压力一般不超过0.4MPa。

亩均固定干、支管管道长度应不小于6m。

10.低压管灌、喷灌、微灌面积加井渠结合面积是否可超过总灌溉面积?

低压管灌,喷灌,微灌面积是按照灌水方式划分的,井灌与渠灌是按照水源工程划分的。

低压管灌,喷灌,微灌的水源可能是机井,但机井的灌溉面积可能还有一部分采用渠道输水的渠灌面积。

机井的渠灌面积可能还有灌区渠道供水灌溉的情况。

这些灌溉面积都是单独统计的。

在一个地块上,一个年度内可能存在不同灌水方式或水源工程类型进行灌溉,这个地块就需要作为不同灌水方式或水源工程类型的灌溉面积分别统计到各项灌水方式或水源工程类型的灌溉面积中。

可见他们与总灌溉面积不是简单的加法关系。

各项灌溉面积累加有可能超过总灌溉面积

11.抗旱面积算不算实际灌溉面积?

如何界定抗旱面积?

抗旱面积不算实际灌溉面积。

本次普查所指的“灌溉面积”,是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面积。

“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是指“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面积”上实际灌溉了的面积。

凡是肩挑、人抬、马拉、水窖池等抗旱点种或抗旱补水的面积属于抗旱面积。

抗旱面积一般属于水源不足,或者没有渠道(管道)控制,采用上述临时措施,进行抗旱保苗的面积,一般一次灌水量在5~10m3/亩甚至更少。

这些抗旱面积,不得作为实际灌溉面积填报。

由于水源不足,或者其他原因,只在作物生育期内某需水临界期灌溉一次或一次以上,每次灌水量基本达到灌水定额,这种情况,应作为实际灌溉面积填报,

12.对于往年曾种植粮食作物的粮田,但近年已改种蔬菜等作物,但未确定今后是否种植粮食作物,如何界定其耕地性质?

是否以2011年种植作物来定性?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种植蔬菜的土地归类为水浇地,和种植粮食的水浇地同属一类,其耕地性质均为水浇地。

所不同的是,种植蔬菜的菜地在P701表中2010年实灌面积栏归属于耕地,但不属于粮田实灌面积。

13.甘蔗为一年生草本植物,地类归属是属于“园地”还是“耕地”?

土地的属性是国土部门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进行分类的。

土地的属性具有相对的延续性,不以某时段地上的种植物而改变。

不管普查时土地上种植何种植物,土地的属性均按当地国土部门界定为准。

14.苇田面积是否算灌溉面积?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苇田应归类为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且苇田的补水只是在严重干旱或者极特殊气候条件下才进行的,因此苇田面积不应计入本次普查的灌溉面积。

15.由于水源条件发生变化,原来能灌110亩,但是目前情况是:

去年只能灌溉A区60亩,今年灌溉B区的50亩,这个灌溉面积怎么算?

灌区的灌溉面积填报为110亩,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填报为50亩。

16.乡镇填报的有效灌溉面积与灌区管理局认定的有效灌溉面积不一致,审核数据时以什么为准?

灌区专项普查的对象是两个:

一个是灌溉面积,它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填报;

一个是灌区,以灌区为单位进行填报。

灌区填报的灌溉面积仅为该灌区水源及渠系工程控制的灌溉面积。

本次普查,不要求将灌区的灌溉面积划分到乡镇或村。

如果某乡镇全部在某个灌区范围内,且没有独立的小灌区,那么乡镇的灌溉面积就应该和灌区管理单位掌握的该乡镇灌溉面积一致;

如果某乡镇既有属于灌区的灌溉面积,又有纯井灌区或其他灌区的灌溉面积,那么此种情况乡镇填报的灌溉面积就要比各灌区掌握的该乡镇的灌溉面积大。

如果某乡镇全部在某个灌区范围内,且没有独立的小灌区,当乡镇填报的灌溉面积与灌区管理单位掌握的该乡镇灌溉面积不一致时,应根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填报,可以参考国土二调的数据认真复核。

17.灌溉面积在水利部门,统计部门之间的数据不一致,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

在本次灌区专项普查中我们以第二次国土调查的数据作为基础数据开展工作,普查填报前由县级普查机构提取第二次国土调查数据,以此为基础开展普查填报工作,灌溉面积数据的取得要经过踏勘走访等,做到普查结果符合实际。

灌区

18.南方河网地区如何界定灌区?

单一水源取水工程或多个水源取水工程联合调度,有统一的管理主体,有完整的灌排渠系,按一个灌区普查,否则按单个灌区普查。

19.圩垸型灌区是否作为灌区进行普查?

如何界定圩垸型灌区规模?

以排涝为主、灌排结合的圩垸型灌区也应进行普查。

圩垸地区的灌区普查时不受圩堤影响,跟河网地区灌区普查方法一样,按照灌区的定义进行填表上报,而不应按“圩堤”来界定。

灌区规模由水源工程和灌排渠系所能控制的灌溉面积确定。

在河湖上有提水泵站的,水源类型按河湖泵站统计,有引水闸的,水源类型按河湖引水闸统计。

20.某灌区的实际灌溉面积超过了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且超出的灌溉面积在其他灌区的范围内,如何进行填报?

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按照灌区专项普查方案中的定义填报。

类似上述的情况,该灌区的实际灌溉面积超出了原设计范围,超出的灌溉面积不应该计入该灌区的实际灌溉面积,除非灌区管理单位权属进行了调整,且有直管单位的批文。

21.对于正在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灌区,如何填报?

应按照普查时点工程的进展情况进行各普查表的填报。

例如,渠道衬砌长度包括时点前已有的衬砌长度和正在进行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的渠道中已经竣工验收的衬砌长度。

22.对于正在规划、申报、在建的灌区,是否在本次普查的范围内?

正在实施续建配套的灌区,进行普查。

其他正在规划、申报、在建的灌区不在本次普查范围之内。

23.对于山区和丘陵区,以2000亩作为灌区普查规模界限和以0.2m3/s作为渠道普查的界限不能全面反映该区域的灌排工程设施,能否调整普查规模及标准?

全国普查必须遵循的统一的标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普查的范围和普查指标进行修订,但普查规模下限只能比全国规定的规模小,不能大;

普查指标只能增加,不得减少;

指标的定义应保持一致。

各级普查机构应按照全国统一的要求上报数据,本地区增加的普查内容不上报。

24.灌区冬灌时用水库水,在生育期间,一部分用水库水灌,有一部分用机电井灌溉,那么填报时该怎样填写?

在进行“灌区”普查填报时,该灌区主要水源类型可填报为水库,补充水源类型可填报为机电井,具体哪个为主要水源,哪个为补充水源,应视其供水量来确定。

灌区内的总灌溉面积按照按指标说明(在现有水源、工程等条件下,在一般年份能够进行灌溉的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的灌溉面积)进行填报。

在以行政村为单元进行“灌溉面积”普查时,灌区在行政村内的灌溉面积应按照水源工程类型分别计入。

25.超过5年未使用的灌区以及灌溉工程,是否进行普查?

按照本次普查规定,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超过五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

排水沟不受此限制。

26.某地区水利工程的灌溉功能主要用于干旱年或雨水较少年份的农田补充灌溉,按照现有普查标准,灌溉面积数据与实际相差太大,数据如何协调?

灌溉面积必须按本次普查的定义进行填写,没有稳定的水源、没有固定渠系工程的临时性,季节性抗旱补水面积不作为灌溉面积填报,例如,水窖(池)以坐水种、人工点浇形式进行补水的面积不作为有效灌溉面积和实际灌溉面积统计。

如果水窖(池)的水源有保障、有固定的渠系工程、一般年份可进行灌溉的面积作为有效灌溉面积填报,如2011年进行了灌溉,该面积也作为实际灌溉面积填报。

27.一个灌区的水源同时向其他县灌区供水,是否属于跨县灌区?

如这个灌区与下游县灌区由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则作为跨县灌区普查。

如上下游灌区分别具有独立的灌区管理单位,只是输受水关系,则应按独立灌区普查。

28.灌区渠首进水闸前的引渠(河)是否在灌区普查范围内?

不属于灌区普查范围。

29.灌区普查表P702-2指标中该渠道的“上级渠道名称”如何填写?

总干渠的“上级渠道名称”如何填写?

渠道一般分为总干渠、干渠、支渠、斗渠、农渠等。

渠道要求按照水流方向,从上级向下级逐级填报。

表中“上级渠道名称”是指所填渠道渠首引水的那条渠道的名称。

对于跨县灌区,按照“在地原则”由各县分段填报的同一条渠道,下游各县所填该渠道的“上级渠道名称”,必须与该渠渠首所在县填报的“上级渠道名称”一致。

总干渠直接从水源取水,没有上级渠道,表中“上级渠道名称”填报“无”。

30.井灌区如何普查?

地下水专项普查中对机电井进行了详细普查,指标中包括机电井的控制灌溉面积及所在灌区(纯井灌区和井渠结合灌区),因此在灌区普查中对于单个灌溉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井灌区,借用地下水专项普查成果,灌区专项普查不再填报井灌区相关资料。

汇总灌区成果时,把地下水专项普查中控制灌溉面积大于50亩且为纯井灌溉的机电井的数量和灌溉面积汇入县级灌区工程汇总表(基本情况)中。

31.灌区专项普查如何利用工作底图资料?

国土资源部提供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类型分类成果作为本次水利普查的工作底图,其中包括了耕地、水田、水浇地、园地、林地、渠(沟)道等基础信息,在灌溉面积普查时,应提取相关信息作为普查填报的参考。

利用工作底图可见的灌溉渠系影像,结合所掌握的灌区分布图件,确认每个独立灌区的分布范围,绘制其轮廓线,并根据灌区轮廓线内的相关信息来复核灌区总灌溉面积。

32.大型灌区的设计灌溉面积是已经上报国家的数据,但本次以国土二调底图为准,可能导致灌溉面积大于设计面积,如何处理?

设计灌溉面积仍按照上报的设计灌溉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实际灌溉面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填报,可大于设计灌溉面积。

33.某省有一打捆的大型灌区,灌区有很多取水口,都有单独的管理机构,灌区普查时该如何填报?

如果组成打捆灌区的多个管理机构都仍在进行独立管理,那么本次普查就应该按多个灌区分别进行填报。

34.我县小农水改造时,把一些小灌区卖给了承包大户,管理单位及隶属关系该怎么填报?

按照普查方案,灌区只按灌溉面积界定,而不受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影响。

个人所建灌区亦在普查范围之内,因此,上述灌区的管理单位可写承包户名称,隶属关系按当时签订承包合同时的甲(水利局、水利站)约定的为准,属于乡镇管就填写乡镇,属于县管就填写县。

35.引用山泉水灌溉且灌区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的,是否按照灌区进行清查登记?

类似这种水源条件,不需要引水枢纽或者蓄水建筑物,通过渠道直接引水就可以灌溉,只要一般年份能进行灌溉的面积超过50亩,应该作为灌区进行清查登记。

超过2000亩的,应进行灌区普查,灌区普查表P702-1中水源工程类型可以填报为“其他”。

类似这种灌区,多数属于村民自助形式的灌溉系统,用水户、村民小组或者村委会视为管理主体。

36.教材中提到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区或灌溉工程设施不进行普查,会不会不能全面反映灌区的基本情况,该如何处理?

本次普查的目的在于摸清普查年度的全国灌区的灌排工程及运行情况,旨在反映我国当前灌区的真实灌溉能力,对于题目所说情况不纳入灌区普查范围。

37.以水库作为水源工程的灌区,由于近十来年水源条件发生了变化,已无水库水可灌,已经转为纯井灌区,这样的灌区该怎样统计?

以水库作为水源工程的灌区,灌区灌溉面积是否要减掉纯井灌区部分?

对于原有水源为水库,现已完全转变为机电井的灌区,则应按纯井灌区进行普查;

水库灌区的灌溉面积在普查时内应该减掉纯井灌区的灌溉面积,只普查灌区范围内的渠灌面积和井渠结合灌溉面积。

38.大型灌区的尾端属另外一个县,渠道一直未开通运行,但在灌区续建配套规划中有这部分新建渠道,估计近几年会实施。

该部分面积目前由当地提水或小型水库解决,这部分面积本次是否纳入该大型灌区普查范围,如果不计入,与国家大型灌区资料不一致,如何解决?

不计入,本次水利普查目的是摸清灌区的基本信息,要实事求是,普查结果仅作普查用,不涉及灌区建设投资问题。

39.灌区的尾端或灌区内的高地有一些泵站从河湖提水作为水源工程的,这些泵站不属于灌区管理处管理,多数由行政村管,这些泵站控制的范围可以单列为一个灌区吗?

要先确定这部分泵灌面积是否彻底从灌区中割离出来了。

若彻底割离出来,则按独立的灌区进行普查。

若没有割离开,只是使用灌区水灌溉困难,利用泵站作为补充水源,则应为原灌区的一部分。

40.渠道普查是以流量来确定,那么就意味着先测流量,再判断是否需要普查,那么对于渠道流量小于0.2m3/s的,不用填表,但是还要测流,这无疑增加了工作量,有没有简便的方法,渠道大于0.2m3/s都能普查到,还能减少工作量?

渠道流量的判断可借助辅助资料查阅。

对于如果没有资料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

1、利用现有的水工建筑物量水。

利用进水闸或节制闸:

当测量渠道进水闸或节制闸结构较完好时,可根据测量水闸前后的水深(以往放水时,会在建筑物上留下水印)、闸门的宽度和开启高度进行估算。

利用跌水:

当测量渠道有较完好的跌水时,可测出跌水前的水深进行估算。

利用渡槽:

当已知渡槽的断面尺寸和纵坡时,可按明渠均匀流公式进行估算。

2、流速估算方法(当渠道有条件放水时)

1)利用流速仪测流:

利用流速仪测定渠道流速。

2)浮标测流:

采用自制浮标(如一块木头或装有少量水的瓶,在木头上或瓶口上插小旗),利用手表测定浮标的漂流速度。

浮标随水流漂移,其速度与水流速度之间有较密切的关系,故可利用浮标漂移速度(称浮标虚流速)与水道断面积来推算断面流量。

3、按明渠均匀流估算

当所调查的渠道或沟不具备直接判定法的条件时,则需要根据渠道所处的地形条件、渠道表面材质和覆盖状况、渠道断面形状等对渠道流量进行间接估算。

4、根据灌溉面积推求

如果知道渠道控制的灌溉面积,可利用当地灌区的水利用系数、设计灌水模数等参数进行推求渠道的输水流量。

41.灌区城市段渠道普查不普查?

灌区范围内的城市渠道承担农业灌溉输水任务,按在地原则进行普查。

42.灌区普查中,对跨界建筑物该如何处理?

跨界建筑物首先按权属进行归类,归哪县管理就由哪县填。

若地(市)级管理或暂时难以确定的,可按右岸原则或下游原则处理。

43.什么是由右岸原则,下游原则,在灌区专项普查中如何界定?

对于顺边界方向,跨边界的线状工程,如渠道、排水沟等,包括其上的建筑物,可由右岸(面向河流下游方向,右侧即为右岸)县普查办负责填报。

此种填报原则即为右岸原则。

与边界交叉穿越而过的渠道或排水沟,跨边界上的点状建筑物,如渡槽、隧洞等,可由下游县普查办负责填报;

渡槽、隧洞等长度计入渠道长度,由下游县普查办负责填报。

此种填报原则即为下游原则。

44.管理单位的“专管人员数量”该如何填报?

灌区专管人员是指普查时点灌区从事运行、维护、管理的人员数量,包括跟各分支和下属机构灌区专管人员,但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农村群众管水组织。

人员。

45.灌区水价包括国管水价和群管水价?

如何填报?

对于非跨县灌区,灌区水价应以所在县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进行填报,跨县灌区以受益面积最大县的物价部门批准的价格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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