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结构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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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结构合同Word格式.docx

4.技术负责人:

王广仓,水利工程高级工程师。

5.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6.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货物的供货、技术指导安装、及缺陷修复等工作。

7.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

8.乙方承诺执行监理人供货通知,工期为120天。

9.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七份。

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存档二份、招标代理机构存档副本一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乙方:

(盖单位章)

(签字)

年月日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招标人(简称:

甲方):

泰安市大汶河综合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1.2供应商(简称:

乙方):

山东省水工机械厂。

1.3分包人:

指本合同中从乙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4监理(监造)人:

指甲方通过招标选择的监理单位。

1.5安装承包人:

指甲方通过招标选择的施工总承包单位。

1.6投标文件:

指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甲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1.7中标通知书:

指甲方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正式向中标人(中标供应商)授标的通知书。

1.8“合同”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9“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得到的款项。

1.10“货物(简称:

设备)”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设备、辅件(含预埋件)、仪器、备品备件、工具、外购(协)件(如有)、技术手册等所有满足本项目需要的内容。

外购(协)件应由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且具有产品合格证。

1.11“技术服务”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包括包装、运输、装卸、保管、技术服务(含安装指导)、调试及试运行、检验检测、验收、培训、缺陷修复、售后服务及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1.12“现场”指将要进行设备安装的地点。

本合同安装现场位于汶口2号坝枢纽工程工地。

1.13“验收”指甲方依据国家标准、技术规格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合同设备。

设备运至安装现场后由甲方、监理人和安装承包人联合进行验收。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

3.技术规格和标准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进行设备的设计、试验、检测等内容。

本合同项下所供设备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技术规格标准相一致。

若技术条款中无相应规定,设备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家(中国)及国家有关部委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4.保密

4.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为本合同提供的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不得将其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

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范围。

4.2除了合同本身之外,上款所列举的任何物件均是甲方的财产。

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物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5.专利权

5.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使用其提供的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设计图纸为产品设计单位的专利技术,只许可乙方生产本合同设备。

5.3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甲方和乙方共同参与完成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由双方共有。

6.包装和运输

6.1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内陆运输,并有良好的防雨、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设备安全运抵合同约定的设备安装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3运输标记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印刷字体标明以下各项内容: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设备的名称、箱号:

(4)装运标志:

(5)收货人代号:

(6)目的地:

(7)毛重/净重(Kg):

(8)包装箱尺寸(长×

宽×

高,以厘米或cm计):

(9)发货人名称、地址:

6.4如果设备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5利用现有公路运输的,由乙方自行调查沿途桥梁、路涵等是否满足运输条件,并承担为此而进行的加固、协调等费用。

进入施工区,由监理人和安装单位协调施工区内运输道路。

7.交货验收

7.1供货时间:

签订合同后120天内供货完毕,但乙方须按照安装承包人提供的经甲方、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开始供货。

如因乙方供货不及时造成的施工进度计划延误等责任,由乙方负全责。

具体供货时间及供货进度以收到监理人书面通知为准。

7.2乙方应在接到监理人的发货通知后,按通知规定的交货时间,将设备运输到安装现场并落地就位(监理人指定的位置),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运输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7.3交接验收工作由监理人主持,甲方、乙方及安装单位的代表共同进行检查清点,并办理移交手续。

7.4交接验收时如发现有破损、损坏、变形现象,则应由乙方修复或更换,并由监理人复查认可。

乙方装运的设备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型号规格及数量,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5对运输丢失部件,重新交付的时间超过10天时,从第11天起,按延期交付处理。

7.6出厂验收资料

每个项目产品出厂前,乙方应提交如下验收资料(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电子版):

a、主要零件及结构件的材质证明文件、化验与试验报告;

附主要材料的小样;

b、主要部件的装配检查记录;

c、设计修改通知单和主要零件及主要结构件的材料代用通知单;

d、产品的预装检查报告;

e、产品出厂试验报告;

f、制造后的竣工图、易损件图、部件装配图及产品维护使用说明书;

g、外购件、外协件的合格证;

h、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含各工序检测资料);

i、产品合格证;

j、监理人和技术条款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如本合同项下生产图片及必要的视频资料、主要材料进货凭证等。

以上资料,均应提供原件一份,技术条款另有说明的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提供的上述资料,其装订、排列、归档必须符合甲方依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办法制订的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

7.7出厂验收

(1)产品全部制造、预装完毕或处于预装状态,乙方应向监造工程师提出申请要求验收,监造工程师接到申请后可在7天内到达并进行出厂验收。

(2)产品预装检验合格后,逐台进行试验。

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结构件防腐,检测、检验合格并经监理人认可才能包装出厂。

(3)由甲方或监理人会同产品设计单位组成出厂验收小组进行出厂验收,乙方应积极配合。

(4)甲方有权要求对竣工资料的一项或数项进行复验,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复验。

(5)出厂验收并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制造质量应负的所有责任。

7.8交货地点:

本合同交货地点在汶口2号坝枢纽工程工地(安装现场),具体位置由监理人指定的位置。

在乙方与安装承包人交接设备前的保管工作,由乙方负责。

设备到安装具体部位的运输由安装承包人负责,本合同乙方负责协助。

7.9甲方主体安装工程或其他配套工程进度滞后,影响了乙方的交货进度,则甲方只同意相应顺延工期。

7.10在项目试运行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如钢坝、调节闸、引水闸、水电站金属结构达不到设计要求,甲方将扣留乙方10%的合同价款,直至达到设计功率为止。

8.保险

8.1为避免设备在制造、购置、运输、装卸、指导安装等过程中发生的丢失或损坏风险,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所需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格中。

8.2乙方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在最终验收并移交甲方以前可能发生的潜在各类风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所需费用计入合同价格中。

9.支付

9.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可采用支票或银行汇票的方式之一付款。

合同价格,包括设备制作、检验、包装、运输、现场卸车、技术指导、售后服务、保险、利税、管理等的全部费用。

9.2预付款

预付款的金额为:

合同价格的30%;

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7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经甲方认可的预付款保函(与预付款等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甲方批准。

设备运至工地,经甲方、乙方、监理人、安装承包人共同验收合格且交接工作结束14日内,退还工程预付款保函。

9.3货款支付

设备进场经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格的70%;

安装承包人需在乙方技术指导下安装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含试运行合格)后30日内,付至合同价格的90%。

9.4保留金总额

保留金总额为合同价格的10%,在质量保修期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30日内支付给乙方(无息)。

若保修期满时尚需乙方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9.5每次支付,乙方应向监理人提出申清,并经监理人审核出具付款证书报甲方批准后28天内进行支付,支付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1)交付的单项项目清单;

(2)交接验收手续及安装单位的接受清单;

(3)完成的设备质量、单价及合价;

(4)有关过程检验、检测、验收及竣工验收资料;

(5)付款申请;

(6)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10.技术资料

10.1乙方应在供货同时向甲方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

如果项目必需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要乙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乙方也应及时向甲方提供。

技术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资料。

10.2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甲方能够正确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验收和运作的需要的所有内容。

10.3甲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和/或货物或其部件的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10.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上述技术文件一式两套给甲方。

10.5所有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0.6所有未列明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提供的技术文件,必须单独包装伴随货物按货物交付时间交付给甲方。

10.7到货后甲方如发现乙方未提供有关文件,可以推迟付款,直至乙方补齐有关文件。

如果甲方确认乙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途中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文件、资料补齐。

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的履约保证金。

11.质量保证

11.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采用的是最佳设备和材料,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乙方应保证其设备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修保养,在设备使用期内运转良好。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或生产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

对造成的损失甲方享有索赔的权利。

11.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预埋件定位错误、工程返工、设备报废等问题,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和修理,如需更换,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乙方责任之日起的7天内。

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索赔的权利。

11.3由于安装承包人人员未按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安装承包人负责修理、更换,但乙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安装承包人要求的紧急部件,乙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安装承包人负担。

11.4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监理人在28天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乙方。

条件是:

在此期间乙方应完成甲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和赔偿。

11.5在保修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乙方责任,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或赔款,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在保修期内更换的设备(或部件),其更换的设备(或部件)的保修期应从更换完成并满足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之日重新算起。

12.监造

12.1甲方可以委托监造工程师(监理人)对本合同设备制造进行监造,监造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有权代表甲方对各项设备的制造、调试、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复验、办理验收和签证等,乙方应为监造人提供工作便利。

乙方有配合监造工程师监造的义务。

12.2乙方应按照监造工程师的要求,按时提交设备制造(采购)工艺方案、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检验记录、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控制措施、安全措施、合同管理措施等文件。

12.3监造工程师有权对全部设备制造工程及其采用的工艺、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乙方应为监造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造工程师到制造现场和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加工制造和采购记录,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2.4监造中监造工程师如发现乙方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或设备不符合合同和有关规范要求时,监造工程师有权随时发出指示,要求乙方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制造的工程设备满足合同要求。

无论监造工程师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的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天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监造工程师不知道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12.5乙方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

监造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

12.6不论监造工程师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工程师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验收报告等工作,均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13.检验

13.1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及出厂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经监造工程师确认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提供给甲方存档。

13.2检验的数量和项目应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

13.3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

但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

质量证书应附有乙方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同时至少提供1套主要设备和材料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设备布置系统图、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提交给甲方。

13.4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24小时内,乙方应提请甲方或监理人对抵达货物进行质量报验并进行开箱检查,填写“开箱检查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13.5在检验过程或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如果发现设备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设备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可申请质量检测或工程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13.6只有通过了检验合格的货物才可以在甲方监督下进行现场安装。

安装须达到现行质量验收规范。

13.7本检验和测试条款的规定,无论如何也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或其它义务。

14.伴随服务

应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下列服务,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4.1安装、调试与试运行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安装所需的材料及技术资料以及组装/维修所需工具。

(2)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开始安装的通知后2天内必须派合适的人员到现场进行安装工艺和方法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按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指导调试。

(3)乙方派出的安装指导人员(投标文件中的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相应资质和能力,熟悉本合同所述设备的规格、技术指标及安装工艺,有足够能力安装、调试本合同的货物并使之达到本合同要求;

(4)乙方人员实施及监督所供设备的试运行,并在双方商定的2个月内对所供设备运行、维护实施监督指导,但监督指导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系统试运行结束,过程无故障出现,乙方按国家工程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资料、测试与验收申请。

由甲方组织相关专家、部门组成的验收组对该项目进行最终验收,并按甲方项目验收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大汶河拦河坝2号枢纽工程竣工前,整个系统需要进行调试和试运行,其中设备需要自检和第三方检测,设备自检由乙方负责进行,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需由相关权威机构进行,乙方应负责办理本项目的一切验收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协助检测。

14.2测试与验收

(1)乙方必须在测试与验收前,向甲方提供按本合同的技术规格、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测试与验收方案,包括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所列的所有文档资料等。

(2)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致使货物未达到甲方要求的设计性能,甲方可拒收货物或解除合同。

(3)设备安装前由甲方组织监理人、乙方、安装承包人共同对设备预埋件埋设、设备基础等与设备安装和使用有关的由安装承包人完成的前期工程进行共同验收。

若工程不符合安装条件,乙方应提出整改指导意见,由安装承包人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

若乙方认为符合安装条件,则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由乙方负全责。

(4)测试及验收工作由甲方和/或乙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

(5)如果乙方没有按甲方安排的时间及以上要求进行有关工作,甲方有权在相应的付款时间段推迟付款,直至乙方完成此时间段的工作。

(6)如果发现设备与合同中要求不符,乙方须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4.3培训

(1)乙方负责提供现场操作、运行、维护、修理的培训方案及必需的培训资料。

(2)乙方必须在货物安装、调试完成后,同时现场对使用人员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操作使用培训并有甲方的签字证明,是作为交付使用验收的一部分;

另外,乙方提供在乙方所在地和甲方所在地对甲方的技术人员免费进行安装、维护相关技术的培训,列出培训计划,并提供有关技术文档(含文字和电子文档)。

因培训所发生的往返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培训费等,由乙方支付。

14.4售后服务

(1)因设备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起48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处理,该通知可以采用传真等形式。

(2)技术后援支持。

投标人必须向甲方承诺技术后援支持,在工程保修期内根据甲方需要,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14.5除乙方应在制造厂内完成涂漆外,乙方还应向安装承包人提供由于安装碰损需修补的涂料,其品种、性能和颜色应与制造厂所使用的涂料一致,这些涂料的费用已计入合同价格中。

14.6在钢坝、调节闸、引水闸、水电站土建施工过程中,乙方人必须根据设备安装和施工要求,对可能影响设备正常使用的施工节点对安装承包人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验收。

因乙方技术指导失误或缺失导致的安装和使用问题,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4.7乙方派往工程现场的人员在途中和现场工作期问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自行处理。

15.索赔

15.1乙方对设备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设备并把被拒收设备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

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设备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以及因此延误工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根据设备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设备价格。

(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设备的质量保证期。

15.2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4天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索赔通知以邮递方式送达的,从发出之日算起,无须乙方签收即视为收到),该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4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6.延期交货

交货时间按7.1条规定执行,如乙方延期交货(包括中间过程交货),造成安装单位怠工,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乙方应向甲方偿付延期违约金:

(1)逾期交货在7天以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元/天:

(2)逾期交货在7天~14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天;

(3)逾期完工在14天以上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人民币:

3000元/天。

如果乙方因延期交付违约金超过合同价格的10%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违约金。

17.不可抗力

17.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合同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

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7.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税费

18.1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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