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质量控制要点及相关技术要求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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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7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措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

2、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3、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

4、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5、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0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00m,楼梯为剪刀梯时,楼梯平台的净宽不得小于1.30m。

6、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

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震的构造措施。

7、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建筑入口;

(2)入口平台;

(3)候梯厅;

(4)公共走道。

8、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

9、卫生间的共用排气道应采用能够防止各层回流的定型产品,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厨房的共用排气道应与灶具位置相邻,共用排气道与排油烟机连接的进气口应朝灶具方向。

10、竖向排气道屋顶风帽的安装高度不应低于相邻建筑砌筑体。

排气道的出口设置在上人屋面、住户平台上时,应高出屋面或平台地面2m,当周围4m之内有门窗时,应高出门窗上皮0.6m。

11、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位时,

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三)建筑设备

1、厨房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2、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和无水封的地漏与生活排水管道连接时,在排水口以下应设存水弯;

存水弯和有水封地漏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3、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敷设方式配线,套内的电气管线应采用穿管暗敷设方式配线。

导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分支回路截面不应小于2.5mm2。

4、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

5、套内安装在1.80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6、位于寒冷(B区)、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的住宅,当不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主要房间应设置空调设施或预留安装空调设施的位置和条件。

7、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

8、每套住宅应设有线电视系统、电话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宜设置家居配线箱。

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等线路宜集中布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线电视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

每套住宅的有线电视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视插座;

(2)、电话通信系统的线路应预埋到住宅套内。

每套住宅的电话通信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电话插座。

(3)、信息网络系统的线路预埋到住宅套内。

每套住宅的进户线不应少于1根,起居室、主卧室、兼起居的卧室应设置信息网络插座。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②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③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2、基槽(坑)开挖后,应进行基槽检验。

基槽检验可用触探或其他方法,当发现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长件提出处理意见。

3、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4、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

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应至少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

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5、灌注桩的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注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1组试件。

6、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

8、桩基础验槽中的测试和采样点,对嵌岩深度不小于1倍桩径的勘岩桩应位于桩孔中嵌岩段的中部;

对其他类型的桩应位于桩孔底部。

9、对建筑物安全等级为一级且直径不大于600mm的钻孔灌注桩,应采用现场静载荷载试验方法。

对其他情况的钻孔灌注桩和各种情况的人工挖孔灌注桩可根据终孔时持力层检验情况和桩身质量检验情况核验。

三、旋挖成孔灌注桩质量控制要点

1、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成孔顺序、浇筑方式及交通组织等内容。

2、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完成后,应及时组织桩基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3、采用旋挖成孔灌注桩基础的建筑物,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进行沉降变形监测。

4、施工前,应按施工方案进行试成孔。

5、旋挖成孔灌注桩孔口应设置护筒,并满足设计要求。

6、成孔应采用跳挖方式,钻头倒出的渣土距桩孔口最小距离应大于6m,并应及时清除外运。

7、当桩径大于或等于1000mm时,钢筋笼加劲箍筋的内支撑筋宜采用井字形或三角形,直径同加劲箍筋直径。

桩径小于800mm时,钢筋笼加劲箍筋宜设在主筋外侧。

8、声测管的安装宜与钢筋笼的安装同步进行,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当桩径不大于800mm时,声测管数量不应少于两根;

当桩径大于800mm且不大于2000mm时,声测管数量不应少于三根;

当桩径大于2000mm时,声测管数量不应少于四根。

声测管应采用专用金属声测管。

安装声测管时,声测管应牢固固定在钢筋笼的内侧,呈对称形状布置,且互相平行,并与桩横截面垂直,定位准确;

管底应封闭,并应与钢筋笼底端齐平,管口应加盖,各声测管口高度宜一致,且应高出桩顶面200mm以上。

9、钢筋笼吊装完成后,应进行孔底沉渣厚度检查,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二次清孔,合格后应立即浇灌混凝土。

10、桩端持力层应有相应的检测报告。

采用岩石单轴抗压强度检验桩基础地基的承载力时,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桩数10%,且不少于10根,每个桩孔钻取1组岩样。

11、旋挖成孔灌注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

桩身完整性应100%检测,检测方法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

12、当采用声波透射法进行检测出现以下情况时,应重新用钻芯法检测桩身完整性:

(1)因声测管埋设的垂直度不满足要求,导致无法判定桩身质量时;

(2)因声测管变形、破裂、内壁有焊疤导致堵管,无法对所有剖面和全桩长进行检测时;

(3)检测报告显示,测试桩长与实际桩长不符合时;

(4)检测报告显示,测试剖面未全数检测时;

(5)在未达到砼强度及检测龄期要求开展的检测;

(6)当由现场委托检测的桩,成桩质量二类桩占委托总检测桩数20%,及其以上时应采用钻芯法对二类桩成桩质量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数量不少于5%;

(7)检测报告仅提供检测结论,未表述相应检测信息及检测图形结果,导致无法证明其检测有效性,检测报告均应判定为无效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其他未尽技术要点,详见重庆市《旋挖成孔灌注桩技术规程》(DBJ50-156-2012)。

四、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

当设计文件对施工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文件执行。

2、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订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

3、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有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

(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

其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的规定;

(3)钢筋试件、预应力筋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制作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高大模板支架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或搭设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的模板支撑系统)的专项施工方案,应进行技术论证。

5、对模板及支架应进行设计。

模板及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应能可靠地承受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荷载。

6、当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时,方可拆除底模及支架;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混凝土抗压强度应满足相关要求。

7、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10、钢筋绑扎的细部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在接头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

(2)墙、柱、梁钢筋骨架中各垂直面钢筋网交叉点应全部扎牢;

板上部钢筋网的交叉点应全部扎牢,底部钢筋网除边缘部分外可间隔交错扎牢;

(3)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点应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

构件同一表面,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50%;

(4)填充墙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与框架梁钢筋共同绑扎;

(5)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及暗柱箍筋、板中钢筋距构件边缘的距离宜为50mm。

11、混凝土结构中要求充分发挥钢筋强度或对接头延性要求高的部位,应优先采用Ⅱ级接头;

当在连接区段内必须实施100%钢筋接头的连接时间,应采用Ⅰ级接头。

12、钢筋接头的加工应经工艺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对接头的每一验收批,必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接头试件作抗拉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的接头等级进行评定。

13、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14、直径12mm钢筋电渣压力焊时,应采用小型焊接夹具,上下两钢筋对正,不偏歪,多做焊接工艺试验,确保焊接质量。

15、焊接接头外观检查时,首先应由焊工对所焊接头或制品进行自检;

然后由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检验;

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验收记录。

钢筋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检验时,应在接头外观检查合格后随机抽取试件进行试验。

16、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裸露表面进行抹面处理。

17、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高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柱、墙位置梁、板高度范围内的混凝土经设计单位同意,可采用与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相同的混凝土进行浇筑;

②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

分隔位置应在低强度等级的构件中,且距高强度等级构件边缘不应小于500mm;

③宜先浇筑高强度等级混凝土,后浇筑低强度等级混凝土。

18、混凝土强度达到1.2N/mm2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荷载、安装模板及支架。

19、施工过程中发现混凝土结构缺陷时,应认真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

对严重缺陷施工单位应制定专项修整方案,方案应经论证审批后再实施,不得擅自处理。

五、预拌混凝土试压件取样及养护的规定

(一)标准养护试件的规定

1、取样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工作班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超过100m3时,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2)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3)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4)每次试件制作应在同一车混凝土中取样。

2、标准养护条件

每个施工现场必须有符合要求的标准养护室或标准养护箱。

施工企业现场设置的标准养护室必须安装空调、加湿器等控温、控湿设备,养护条件应该达到温度20±

2℃,相对湿度95%以上。

未设置标准养护室的施工现场应配备标准养护箱。

(二)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规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且有书面记录。

各层梁、柱、筒体等重要结构部位必须留置同条件试件。

2、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3、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与结构构件同样的养护。

同时应在取样部位作好标识。

4、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有天气记录。

5、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相等的原则确定。

等效养护龄期可按日平均温度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确定,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

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三)试件制作规定

1、试件制作时应临盘取样,并按规定方法进行振捣密实,不得在试件混凝土内人为另行添加石子、钢筋等硬物。

2、试件制作完成后应做唯一性标识,试件标识应包含成型日期、强度等级、取样部位等基本内容。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等文件要求,由经建设单位确认并具备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员实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工作,见证人员应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及送检全过程实施旁站和全过程跟踪监管。

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做好相应记录台帐。

4、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除了按规定负责出厂检验及组织交货检验外,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养护和送检试件,严禁施工现场以任何理由到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提取混凝土试压件送检。

六、砌体施工质量控制要点

(一)砌体工艺要求:

1、砌体施工前楼层必须清理干净,然后放线;

放线须弹出墙体、门窗洞口线。

2、砌体灰缝控制在8-12mm内,砌体灰缝要求两面勾缝、勾缝形式为凹缝。

3、构造柱:

马牙槎先退后进、进退为60mm;

构造柱模板加固采用对拉螺杆,模板在梁下口做成撮箕口、其顶部高于梁下口5厘米,确保梁与构造柱间混凝土接触紧密,混凝土达到规定强度后再打掉突出部分。

4、窗台压顶:

压顶厚度≥120mm,两边伸入墙体≥250mm。

5、后塞口:

后塞口砌筑间隔时间不少于14天,顶砖砌筑斜度为60-80度;

后塞口收口砖宜采用预制三角形混凝土块砌筑。

6、外墙空调孔宜采用预制混凝土块安砌。

(预制砌块尺寸同砖的尺寸,预埋空调套管适量向外倾斜)

(二)构造措施:

2.1烧结空心砖墙体的拉结

2.1.1墙体应与框架柱或构造柱拉结,拉结钢筋2Ф6(单砖墙至少2Ф6),设置于水平灰缝内,竖向间距600mm。

6度、7度设防时伸入墙内700mm且不小于1/5墙体长度。

2.1.2当墙长或相邻横墙之间的距离大于2倍墙高时,应在墙中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倍墙高;

当墙长大于墙高且端部无柱时,应在墙端设置构造柱;

当墙高大于4m时,应在墙中设置现浇带,现浇带间距不大于4m。

2.1.3非抗震设防或6度、7度设防且墙长不大于5m时,墙顶应斜砌烧结实心砖并逐块敲紧,缝隙用砂浆填实;

6度、7度设防且墙体长度大于5m时,墙顶应与梁或板拉结。

2.1.4、6度、7度设防洞口宽度大于1.5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

洞口宽度大于2.1m时,应在洞口两侧设置构造柱。

2.1.5抗震设防时外墙构造柱设置

在内外墙交接处和外墙转折处宜设置构造柱,构造柱间距不大于2倍墙高。

当端部无柱时,外墙长度不大于1m时宜在端部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框,大于1m时应在端部设置构造柱。

当外墙窗洞宽度>2.1m时,窗裙墙顶面宜设现浇带。

洞口宽度>3m时,窗裙墙中部还宜设置构造柱,构造柱中距不宜大于2.5m,详图集05G701(四)。

2.2构造柱构造

构造柱截面不应小于墙宽×

190mm,纵向钢筋4Ф10,锚入梁或板内500mm,箍筋Ф6.5@200,上下端600mm范围内箍筋加密至100mm。

构造柱与墙体的拉结同框架柱。

后植构造柱钢筋必须与构造柱钢筋连接,长度≥30d。

2.3现浇带构造

现浇带的截面不应小于墙宽×

120mm,钢筋不应小于4Ф8,锚入框架柱或构造柱内280mm。

当不能锚入柱内时,应弯入转角700mm。

.现浇带钢筋宜通长设置,否则其搭接长度不小于35d。

2.4墙体设置

2.4.1不允许在墙体表面开凿水平沟槽。

水平管线应埋设在现浇带内。

竖向管线集中设置时的外管径不应大于90mm。

暗埋线管槽应用细石混凝土填实,两根及以上管槽应在面上铺设300mm宽钢丝网。

2.4.2.过梁支座长度≥250㎜,不同材料交界处帖钢丝网,钢丝网直径≥0.8㎜,两边各搭接150㎜宽。

2.4.3.厕所周边墙底现浇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翻边,同墙宽。

除以上要求外,有关砌体质量通病防止措施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预防措施的通知渝建[2012]301号》号文执行。

七、建筑护栏质量控制要点

(一)护栏设计

1.1临空高度在24m以下(住宅六层及六层以下)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住宅七层及七层以上)时,护栏净高不应低于1.10m。

1.2临空护栏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1.3楼梯护栏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净高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护栏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1.4低窗台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算净高不应低于0.80m(住宅0.90m)。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护栏应贴窗安装,且不得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

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1.5高度超过30米的外墙护栏,应将护栏内的钢筋或金属构件与建筑物防雷接地装置可靠焊接连通接地。

(二)护栏构造

2.1金属护栏的型材最小壁厚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锈钢: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2.0mm,一般杆件及连接饰件不应小于1.5mm。

2)型钢:

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2.0mm。

3)扁钢:

主要受力杆件厚度不应小于6.0mm,一般杆件不应小于4.0mm。

4)铝合金:

2.2不锈钢、型钢、扁钢护栏立柱与预埋件连接采用焊接时应满焊。

预埋件、受力杆件、防护杆件之间的永久性连接不得采用点焊。

铝合金护栏立柱与预埋件连接应采用螺栓连接或铆接。

护栏主要受力杆件当采用螺栓连接时,每个连接点螺栓应不少于两颗。

2.3组合护栏中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mm的安全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当护栏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三)护栏施工和检测

3.1金属类护栏、玻璃护栏和木质护栏的安装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查批准。

3.2玻璃与构件槽口的配合尺寸和玻璃嵌入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两边支承时玻璃嵌入量不应小于15mm,四边支承时玻璃嵌入量不应小于12mm。

3.3以下金属护栏、玻璃护栏和木护栏应做水平荷载推力检测:

1)公共场所和重要建筑物的护栏;

2)对质量有怀疑的护栏;

3)未选用标准图设计的护栏。

其他未尽技术要点,详见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DBJ50-123-2010)。

八、外墙门窗安装质量控制要点

(一)材料要求:

1.1塑钢门窗型材:

平开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5mm,推拉窗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2mm,平开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8mm,推拉门主型材可视面最小实测壁厚应大于或等于2.5mm;

1.2门窗用铝合金型材未经表面处理的最小实测壁厚:

门应大于或等于2.0mm,窗应大于或等于1.4mm;

1.3塑料门窗增强型钢:

当窗主型材构件长度大于450㎜时,其内腔应加增强型钢。

厚度:

门用≥2mm,窗用≥1.5mm,应采用镀锌防腐处理,端头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宜大于15㎜。

增强型钢与型材内腔配合间隙不大于1㎜。

1.4用于固定每根增强型钢的紧固件不得少于三个,其间距不应大于300㎜,距型材端头内角距离不应大于100㎜。

固定后的增强型钢不得松动。

1.5当平开窗扇高度大于900㎜时,窗扇锁闭点不应少于两个。

(二)辅材要求:

2.1上墙联结固定片应采用热镀锌冷轧钢板,厚度不小于1.5㎜,宽度不小于25㎜。

固定片距窗角、中竖框、中横框应不大于150㎜,固定片之间的距离不大于500㎜,不得将固定片直接装在中横框、中竖框的挡头上。

2.2建筑外窗的安装必须牢固可靠,在砌体上安装门窗应采用尼龙膨胀螺钉固定,不得固定在砖缝中,严禁使用射钉固定。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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