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8刑法总则课件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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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刑法总则课件改Word格式.docx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

么人适用的问题。

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第6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例题】美国人甲系该国政府职员,以旅游者的身份来我国,后乘坐我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与邻座一名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的塑料餐叉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

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的犯罪人是外国人,被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B.本案中涉案人员甲是外国政府职员,不适用我国《刑法》

C.依照地域管辖原则,如果甲实施伤害行为时,该飞机正在我国领空则本案适用我国《刑法》,若在他国上空则适用他国法律

D.甲伤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飞机内,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D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有三种情况:

一是对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犯罪,采属人管辖原则。

《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例题】张某(我国公务员)在M国探望留学的儿子期间,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是拘役,属于《刑法》第7条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情形,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无管辖权。

【答案】错误。

二是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权益的犯罪,采保护管辖原则。

《刑法》第8条【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三是对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采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第9条【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1条【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例题】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在国外教唆陈某到我国境内实施绑架行为,我国司法机关对甲的教唆犯罪有刑事管辖权

B.我国某边境城市旅游公司的长途汽车从我国进入E国境内之后,因争抢座位,F国公民汤姆一怒之下杀死了G国公民杰瑞。

对汤姆的杀人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C.我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外国人丁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公民犯罪,即使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能不适用我国《刑法》

【答案】ABD

【例题】下列行为,依法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的是()。

A.美国公民甲在美国境内准备了作案工具,潜入我国境内准备杀害日本商人乙,在跟踪乙时被抓获

B.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我国国旗的某轮船航行到某公海领域时,船上H国公民丙杀死了F国公民丁

C.我国在新西兰的留学生周某将英国学生乙打成重伤

D.我国一架国际航班进入俄罗斯境内时,乘坐该航班的美国人甲因争执将法国人乙打死

【答案】ABCD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原是刑法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

适用效力的问题,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与溯及既往的效力(溯及力)。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

(1)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止。

(2)新法律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判决未确定或者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

我国刑法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刑法》第12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二节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和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犯罪构成有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要件。

二、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即《刑法》第13条规定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

三、犯罪客观要件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

(一)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即积极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二)危害结果

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

(三)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不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从侦查和诉讼证明的角度看,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是犯罪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明犯罪构成的重要环节。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

系。

四、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要件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包含人的自然属性(如年龄、性别等)与社会属性(如身份、单位的性质等)的条件,犯罪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但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例题】甲(17周岁)因犯抢劫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甲在就业时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答案】错误

【例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15岁)在诈骗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甲构成抢劫罪

B.乙(15岁)某日深夜潜入一家商场意图窃取财物,但因听到警报声而仓皇逃走。

乙构成盗窃罪,但应减轻处罚

C.丙(15岁)将某女强奸后迫使其卖淫。

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D.丁(17岁,在校学生)多次强行索要其他学生随身携带的钱财、学习用品,扰乱了学校的秩序,情节严重。

丁构成寻衅滋事罪

【答案】D(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例题】实施下列行为的人员均为15周岁,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A.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

C.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例题】甲(15周岁)在与他人共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中,对被拐卖的幼女实施了奸淫行为。

对甲而言,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B.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不适用死刑

D.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例题】下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15周岁,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使用暴力造成一人重伤。

甲不构成犯罪

B.乙,15周岁,与13周岁的低年级女生A谈恋爱,两人多次自愿发生性关系,A因怀孕中途退学。

乙构成强奸罪

C.丙,15周岁,在盗窃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使被害人死亡。

丙构成抢劫罪

D.丁,17周岁,恃强凌弱,多次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钱财、学习用品,对于没带钱的同学动辄打骂威胁,致使多名学生不敢正常到校学习,扰乱学校秩序,情节严重。

【答案】BD

【例题】关于《刑法》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B.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C.只有犯罪的时候不满16周岁的人,入伍、就业时才免除受过刑事处罚的报告义务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D

 

2.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特殊身份。

特殊身份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只是某些犯罪的自然人主体必须具备的要件,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

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该犯罪的实行犯而言,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并且刑法有明文规定的犯罪。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例题】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答案】正确。

【例题】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答案】正确

【例题】某汽车维修企业,明知是盗窃的汽车而予以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罚,同时对单位判处罚金。

【答案】正确

五、犯罪主观要件

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

(一)犯罪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

(二)犯罪过失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1.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主观要件的其他问题

1.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

2.犯罪的动机、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

犯罪动机是产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的性质、强弱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对直接故意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是构成要件之一,或者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

一、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到完成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按犯罪停止下来时是否完成为标准,可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

二是犯罪未完成形态,即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二、*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情形。

四个特征:

一是主观上是为了犯罪,二是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三是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四是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预备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以下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为了实施盗窃,购买了螺丝刀、小刀

B.乙为了杀死仇人,打探仇人的行动轨迹

C.丙为了实施绑架,尾随作案目标

D.丁在网上发帖,声称要杀死情敌

【答案】ABC

三、*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二是犯罪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乙的脖子致乙深度昏迷。

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的腹部,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

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

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

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C.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D.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犯)

【答案】A

【例题】李某与王某共谋盗窃汽车,李某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王某。

但李某后来向王某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王某归还钥匙。

王某对李某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后再还给你”,之后李某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

事后王某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6万元)。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李某与王某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四、*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

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

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

二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是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二)中止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题】甲趁黑夜持刀抢劫乙价值3000多元的手机,次日听家人说邻居被抢劫手机,遂将手机归还乙,并声称自己是开玩笑。

从犯罪构成的观点来看,甲的行为()。

A.属于犯罪未遂

B.属于犯罪中止

C.属于犯罪既遂

D.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C

【例题】下列成立犯罪中止的是()。

A.甲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幼童,幼童终日啼哭,甲见其可怜,遂将其悄悄送回家中

B.甲欲对乙女实施强奸,乙女从包中拿出一万元对甲说“大哥,放了我就把钱给你”,甲拿到钱放弃强奸

C.甲失业在家,一日准备出去抢劫,出门时遇到一辆警车开过,甲认为不是好兆头,遂放弃犯罪,准备改日行动

D.甲想杀害乙便持刀在乙家门前等,结果乙那天恰巧没回家,甲只好回去,半路被抓获

【答案】B

【例题】下列行为成立犯罪中止的是()。

A.甲放火之后,喊了一声“救火啊”,随后立即离开了现场,大火被群众扑灭

B.乙对仇人王某猛砍10刀后离开现场。

1小时后,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后王某因伤势过重死亡

C.丙为了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将一块巨石搬上铁轨,在火车即将到来之前,因被铁路工人发现而及时将石头搬开

D.丁一直想杀害胡某,某日向胡某的食物里投放了毒药,胡某食用之后痛苦万分,丁见状顿生悔意,立即拨打急救电话,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在医生的救治下,胡某没有死亡,但终生残疾

【例题】甲有外遇,欲杀其妻乙。

某日,甲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乙。

因久等乙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甲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例题】关于犯罪形态的论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

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一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

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

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

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

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四节正当行为

一、正当行为概述

是指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而实际上不具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又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等。

包括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

一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

二防卫对象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

三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态度。

四防卫时间必须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行。

五防卫限度与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法侵害的缓急、不法侵害的权益相适应。

(三)*防卫过当的处罚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甲无端遭到仇人乙的砍杀,情急之下捡起一根铁棒击中乙头部,致乙头破血流倒地。

关于对甲行为的定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假如乙因被甲击打头部死亡,则甲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B.假如甲发现乙未死,进而将其抛入河中溺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假如乙未死,甲以为其已经死亡,抛尸河中,致其实际被溺死,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假如乙已经死亡,甲以为其未死,为灭口而将其抛入河中,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答案】ACD

三、*紧急避险

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一)紧急避险的构成

一避险起因只有存在着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才能实行。

二避险对象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三避险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

四避险时间是正在发生的危险迫在眉睫。

五避险可行性,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

刑法第21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临阵脱逃,玩忽职守。

六避险限度。

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二)*避险过当的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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