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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大型养路机械是实现铁路轨道作业现代化的重要施工设备。

根据《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铁设〔1988〕142号),为加强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保证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稳定和运用安全,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社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本规则适用于在铁路局系统配属的各种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清筛机及钢轨打磨列车等大型养路机械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l.0.3条大型养路机械管理工作贯彻“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坚持保养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l.0.4条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择优选购、合理配置、正确使用、精心养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大型养路机械的效能。

第l.0.5条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组织形式要坚持“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各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下同]设立专门的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配备成套的大型养路机械,集中管理和使用。

铁路局在配备机型较多、机组配置数量较大时,可设立运用段(分段)或按大修、维修分别设立机械段(公司)。

第1.0.6条大型养路机械的运用范围主要是:

繁忙干线、快速线路、准高速线路、有提速要求的新建线路、特殊困难线路等。

第1.0.7条由铁道部采购、分配和由铁路局自筹款源采购的大型养路机械均为部管设备。

第二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2.1.1条大型养路机械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三级管理,各级都要有主要领导分管大型养路机械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第2.1.2条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参与)制定大型养路机械发展规划,对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购置、国产化、调试、验收、使用、保养、检修、更新改造、报废等环节实行技术管理。

铁道部、铁路局都要将大型养路机械纳入设备监察范围,设立专职或兼职监察人员。

第2.1.3条铁道部工务局为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主管部门,其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全路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工作。

三、组织制定和发布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

四、掌握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况及使用情况。

五、组织交流和推广大型养路机械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制定全路大型养路机械技术培训计划。

六、组织全路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工作。

七、组织全路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和配件供应的专业化协作。

八、组织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工作,指导对大型养路机械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采购、分配、调拨和报废工作。

十、汇总全路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十一、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2.1.4条铁路局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机关下达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况、使用动态、安全情况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按时呈报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的有关报表。

三、制定本局大型养路机械的购置申请计划和分配方案,并负责其选型、采购、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

参与全路大型养路机械的选型、采购、技术鉴定和验收工作;

负责大型养路机械在本局内的分配和设备配套费、进口环节附加费、基地建设费的落实。

四、监督、检查、指导机械段(公司)的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管理工作;

组织大型养路机械的质量鉴定和红旗设备评比;

负责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五、安排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计划,负责组织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验收工作。

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审查大型养路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开展大型养路机械科技信息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提出大型养路机械的调拨和报废申请。

八、掌握全局大型养路机械事故情况,负责重大、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指导全局大型养路机械的配件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大型养路机械有关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负责司机考核、晋升和发证工作。

第2.1.5条基层单位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使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作业需要,合理配置机组,挖掘机械潜力,提高机械利用率,确保按时完成大型养路机械作业计划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三、掌握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技术状态和运用安全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按时填报有关报表。

四、负责编制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

合理安排和使用设备维修费用;

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科学的维修方式,使大型养路机械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提高设备的完好率。

五、按时进行大型养路机械设备大检查和质量鉴定工作,开展红旗设备评比,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六、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编制检修工艺,解决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七、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后的自验工作。

八、负责大型养路机械配件及各类油脂、油料的管理工作。

九、掌握大型养路机械事故和故障情况,呈报有关报告,参加大型养路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十、负责大型养路机械管理、运用和维修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工作。

第2.1.6条大型养路机械监察人员的职责和监察办法比照《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铁物函〔1990〕5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基础管理

第2.2.1条各级大型养路机械管理部门要重视和做好大型养路机械的接运、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

大型养路机械在保证期内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索赔。

第2.2.2条大型养路机械的到货验收工作由铁路局管理部门组织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会同有关方面进行。

验收合格后,全部验收记录和技术文件(包括说明书、合格证、开箱单及其它技术资料等)由机械段(公司)建档保管。

第2.2.3条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应健全大型养路机械单台《设备履历簿》和“机械动力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并根据《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设备编号。

第2.2.4条大型养路机械的封存和启封须报铁路局批准。

封存、启封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5条大型养路机械的出租、调拨、报废等事宜按《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2.6条为保持大型养路机械的技术状况,由铁路局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大型养路机械的检修、改造和更新;

为弥补资金不足,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还应通过多种合理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设备的检修。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2.3.1条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要制定大型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大型养路机械司机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大型养路机械。

第2.3.2条使用大型养路机械必须执行二定(定人、定号位)和持证上岗制度。

上机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按铁道部《铁路职业技能标准——大型线路机械司机》(铁劳〔1997〕68号)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大型线路机械司机证》(见附件l),按所取得的相应岗位持证上岗。

大型养路机械的驾驶必须由大型线路机械司机或轨道车司机承担。

无司机证者禁止操作和驾驶大型养路机械。

第2.3.3条上机人员应按照《铁道部铁路局系统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则》规定的“三好”、“四会”要求使用机械,禁止设备超负荷和带病运转。

第2.3.4条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必须认真填写《大型养路机械运转记录》(见附件2),详细掌握大型养路机械状态和运用情况。

第2.3.5条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要认真做好《大型养路机械使用综合月(年)报》(见附表l)的统计工作。

铁路局和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要做好对《大型养路机械运用统计季(年)报》(见附表2)的汇总工作,并按时上报。

第四节检修保养

第2.4.1条大型养路机械采用以检查保养为基础,计划性修理和状态监测修理相结合的检修保养制度,并针对不同部件的运用特点,采用不同的检修保养方式,以达到降低修理成本、保证机械技术性能、延长机械使用寿命的目的。

第2.4.2条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负责大型养路机械检修保养的技术人员,要掌握机械的运用情况和技术状态,负责制定和安排机械定期检查保养与检修计划,对机械重大故障进行处理,对定期检查保养和检修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填写《大型养路机械定期检查保养实施情况表》(见附表3)。

各车队技术人员负责安排、指导机械日常检查保养工作,对一般机械故障进行处理,同时做好《大型养路机械日常检查保养记录》(见附件3)的填写工作。

第2.4.3条大型养路机械各总成及部件按其在整机中所起的作用、检修的复杂程度及影响机械性能和使用安全的程度,分成A、B、C三类。

A类总成或部件采用计划修;

B类总成或部件采用状态修和计划修相结合的方式,随着监测设备及配套软件的不断完善,逐步过渡到状态监测修;

C类部件可根据运用情况适时修理或更换。

一、A类总成为关系到行车安全的部件,如轮对、钩缓、传动轴、转向架和空气制动系统等,其检修周期、检修技术要求及限度执行《铁路货车段修规范》(铁辆字〔1992〕30号)及其它有关规定。

大修周期为8年,段修周期为2年,辅修及轴检周期为6个月。

二、B类总成或部件为结构复杂、检修难度大或精度较高、检修时间较长、检修费用较高,在整机中担负动力、传动等重要作用的总成,如柴油机、变速箱、捣固装置、激振器、液压系统、检测装置及电气系统等。

使用单位应根据大型养路机械的数量和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总成或部件,根据运用总成或部件的技术状态进行总成互换修。

替换下来的总成或部件由检修部门按修理规则施修,必要时此类总成可返制造厂或铁道部指定的单位进行全面检修。

三、C类总成为故障直观的部件,大部分为施工作业的直接工作机构,如夯拍器、起拨道装置、挖掘链、导槽、振动筛、输送带等。

当大型养路机械整车管线老化、有较多个总成或部件需要进行全面整修或发生事故,使用单位不具备修理能力时,大型养路机械整机可以返制造厂进行全面检修。

第2.4.4条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要按照《大型养路机械检查保养规程》(见附件4)适时对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检查保养。

大型养路机械的检查保养工作按其内容不同分为日常检查保养、定期检查保养和针对性检查保养。

一、日常检查保养在每天作业前后由操作人员按规定项目进行。

二、定期检查保养是按规定的间隔时间对机械进行规定项目的检查保养。

除发动机外,其它各工作装置、传动系统等总成的定期检查保养分为三级。

每运转50h为一级检查保养,每运转200h为二级检查保养,每运转40Oh为三级检查保养。

柴油机的定期检查保养也分为三级,运转100h、200h为一级检查保养,300h、600h为二级检查保养,1200h、2400h为三级检查保养。

在二级、三级检查保养间隔期内,应安排相应的低一级检查保养工作。

一级和二级检查保养由操作人员配合检修专业人员进行,三级检查保养由检修专业人员进行。

大型养路机械的三级检查保养一般安排在冬季进行,可与检修相结合,并补充执行有关检修规则。

三、针对性检查保养包括机械的临时停放、工地转移、长期封存及磨合期的检查保养:

1.机械临时停放超过一个星期,每周由机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2.当机械转移工地时,在长途运行前、后,由机组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3.对长期封存的机械,每月由指定人员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4.新机械或除电气系统外的B类总成或部件检修后,须进行磨合期的检查保养。

磨合期一般不超过50h。

第2.4.5条为使大型养路机械修理尽快向状态修过渡,使用单位要充分利用状态监测和检测设备开展工作,不断积累经验,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标准、技术要求及配套软件。

一、在现阶段,状态监测按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进行管理。

日常监测结合机械的日常检查保养由各车司机长负责完成。

定期监测由机械段(公司)化验室或检测中心负责完成。

二、车队应配备电子听诊器、轴承故障检查仪等仪器,以进行日常状态监测,并指定专人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发现异常及时上报段(公司)技术室。

三、化验室应配备振动检测仪、铁谱仪等仪器,由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对B类总成进行采样分析,并认真做好各项记录。

四、机械修理主管工程师可根据机械运用情况,以及状态监测和故障判断结果,确定机械的检修范围,制定相应的检修技术方案及检修工作实施计划。

第2.4.6条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要严格执行铁道部发布的有关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规则。

重要部件经检修后,应按要求在专用的试验台上进行试验。

复杂总成的检修应逐步向专业化发展,以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检修后,须经验收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验收并签发合格证,方准投入使用。

第2.4.7条为提高大型养路机械检修能力,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应按照铁道部制定的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设备装备标准装备检修设备。

第一节运行方式

第3.1.1条大型养路机械自带动力,可双向自轮运行,特殊情况下可加挂附属车辆运行(配碴整形车除外),但加挂附属车辆不得超过各机型技术条件所允许的数量。

第3.1.2条大型养路机械单独自轮运行或由重型轨道车牵引运行时,按重型轨道车办理。

第3.1.3条大型养路机械成组专列运行时,必须由机车牵引,并按路用列车办理(容许编挂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

区间运行时分,比照运行图规定的直通货物列车运行时刻运行。

第3.1.4条大型养路机械车组由机车牵引运行不超过10

辆时,按单机办理。

第3.1.5条大型养路机械停止自轮运行无动力回送时,须编挂在守车前位,无守车时为列车尾部,按路用车办理。

第二节运行规定

第3.2.1条大型养路机械车组自轮在施工区段内运行时,具有相同牵引特性的机械可同时发动用作牵引和推进,由处于车组前的第一位车担当本务机,本务机正副司机要按铁路运输规定的呼唤应答方式与后部其他大型养路机械司机取得联系,确保操纵上的同步。

第3.2.2条大型养路机械无动力回送、编挂于货物列车尾部时,须经车辆部门进行技术检查。

在车站调车时禁止通过驼峰。

第3.2.3条大型养路机械按路用列车办理运行时,允许不挂守车。

大型养路机械的车钩、风管的连接和摘挂以及试风工作均由大型养路机械司机负责,并指派专人通过对讲机与牵引机车司机保持联系。

第3.2.4条大型养路机械单独或成组在区间内运行时,本机或牵引车必须配有复轨器、无线列调电台及规定的行车备品,夜间必须有头灯照明,后部车辆必须有尾部红灯标志。

第3.2.5条大型养路机械联挂运行时,必须连接风管,其牵引辆数及编排顺序在大型养路机械技术性能允许、满足施工作业需要、并能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自定,但应尽量将功率大、轴距大或较重的机械编排在前部。

第3.2.6条大型养路机械必须在技术状态良好,符合技术性能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各机械以及编挂的自备附属车辆的技术状态由使用部门负责。

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车辆检车乘务员随车值乘。

第3.2.7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时,必须由取得运行资格的司机驾驶,当司机不熟悉运行区段(站)的有关行车规定及线路、信号设备时,应请求带道司机带道。

第3.2.8条大型养路机械运行应按规定办理运输手续。

正常运行应由使用部门提前向分局运输分处(科)报送运行计划,由分局运输分处(科)发电报至调度所及有关站段。

跨分局运行时,应抄送有关分局运输分处(科)及调度所,抄报局运输处。

每日施工作业的往返运行,包括编挂附属车辆的短距离间的转场,按当月施工方案凭调度命令运行。

特殊运行凭使用单位的请求电报办理。

第3.2.9条为保证大型养路机械运行的安全,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规则有关安全的条款,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有关单位。

第四章作业

第一节线路维修作业

第4.1.1条大型养路机械线路维修作业的主要内容包括起道、拨道、捣固、碴肩夯拍、边坡清筛、轨道稳定、道床配碴与整形和钢轨打磨。

第4.1.2条线路维修施工封锁时间一般每次应不少于180

min,封锁前的准备作业和线路开通后的整理作业若有碍行车安全时,应办理施工慢行手续。

第4.1.3条大型养路机械的驻站与作业地段的距离不宜过长,一般不超过25km。

第4.1.4条线路维修作业的技术规定

一、捣固作业时应设置不少于10mm的基本起道量。

当起道量为10mm~50mm时捣固一遍,起道量超过50mm时捣固两遍,接头处应增加捣固遍数。

二、在需变更曲线超高地段,当里股起道量大于20mm时,应分两次进行起道。

三、线路方向的整正可采用四点式近似法,用GVA自动援道或查表输入修正值用手动拨道。

当线路每隔2.5m有准确的拨道量时,可按精确法进行拨道。

在长大直线地段,应采用激光准直系统进行拨道。

四、一次最大拨道量按下表规定进行。

对拨道量大于一次最大拨道量的地段应分多次拨道。

对线路方向严重不良的地段,应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先进行一次荒拨道。

曲线半径(m)

圆曲线正矢连续差(mm)

圆曲线正矢最大最小差值(mm)

一次最大拨道量(mm)

四点式

三点式

≤250

14

21

84

43

251~350

12

18

72

36

351~450

10

15

60

30

451~650

8

48

24

≥651

6

9

五、捣固作业结束前,应在作业终点划上标记,并以此开始按不大于2.5‰的坡度递减顺坡,达到安全放行列车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不在圆曲线上顺坡,严禁在缓和曲线上顺坡结束作业。

六、在有碴桥上,枕下道碴厚度不足150mm时不能进行捣固作业。

七、线路道床严重板结地段(一次下插镐头不能进入枕底面以下可视为严重板结道床),禁止使用大型养路机械进行捣固作业。

八、站区内作业,线路起道后的钢轨顶面至接触网距离不得小于5700mm。

九、在桥梁上及线路水平严重不良地段禁止进行稳定作业。

十、大型养路机械维修后的线路几何状态应达到《铁路线路维修规则》和《快速铁路线路维修规则》规定的要求。

第4.1.5条无缝线路地段维修作业要求

一、安排无缝线路地段维修封锁“天窗”应避开高温时间。

二、施工前,由工务段将该段线路实际锁定轨温及安全起、拨道量等技术数据送交机械段(公司),并备足道碴,调直钢轨,拧紧螺栓,使钢轨接头螺栓扭紧力矩达到900N·

m,扣件螺栓扭紧力矩达到80N·

m~120N·

m。

三、作业时,工务段应指派专人在施工地段测量轨温,在实际锁定轨温增减10℃范围内允许作业。

木枕无缝线路和半径小于800m的曲线地段,作业轨温应按上述要求轨温上、下限再缩小5℃。

四、捣固车、动力稳定车、配碴整形车应紧密配合,形成流水作业,确保作业后的线路迅速得到稳定。

五、为保证作业安全和作业质量,起道量一次不宜超过50mm,拨道量一次不宜超过80mm,曲线地段上挑下压量应尽量接近。

作业后,直线地段道床肩宽应不小于400mm,曲线地段应按标准加宽。

六、作业中,机组人员应随时监测线路变化,发现胀轨迹象,要立即停止作业,由工务段迅速组织抢修队伍进行处理,并使大型养路机械安全退出胀轨现场。

七、作业后三日内,工务段应派有经验的巡检人员巡回检查线路状况,发现胀轨预兆及时处理。

第4.1.6条维修施工组织

一、大型养路机械维修队至少由一个机组(捣固车2台、动力稳定车1台、配碴整形车l台)和一定数量的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组成。

二、附属车辆的种类、编组及技术要求参照铁道部工务局《大型养路机械附属车辆装备标准》(工机〔1996〕32号)执行。

三、机组各车型的人员配备为:

捣固车司机长、司机等共5人;

动力稳定车司机长、司机等共3人;

配碴整形车司机长、司机等共3人。

四、每个维修队应设如下管理人员:

队长1人、副队长1人、管理员1人、机电工程师或技师2人、驻站值班联络员1人、材料工1人,还应设后勤、服务等人员若干人。

第4.1.7条施工前的准备及配合工作

一、大型养路机械施工涉及到运输、工务、电务、水电、供电、机务等有关单位和部门,因此,施工地段所在分局分管工、电、运输的领导应在施工前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统一安排施工配合、行车组织及后勤保障等具体事宜。

二、工务段需在作业地段提前补充和均匀石碴、调整轨缝、调直钢轨及拧紧扣件,并进行线路测量和标记.向机械段(公司)提供作业地段的里程、坡度、曲线要素等线路平、纵断面资料和线路起、拨道量资料。

三、电务段需派专人负责提前处理钢轨接头处的连接线以及其它妨碍作业的设施。

四、供电段需派专人负责提前处理接触网接地线,使其紧靠轨枕一侧,并根据工务段测定的起道量和拨道量,调整接触网高度及拉出值。

五、车务段需提前安排好作业区段的大型养路机械停留车站及停留线,组织好大型养路机械站内调车编组工作,并确保大型养路机械及时进入封锁区间作业。

封锁时间结束后,有关车站及时与行车调度联系,尽快使大型养路机械返回停留车站进行机械保养。

六、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需水、电供应时,由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到水电段办理手续。

七、大型养路机械及附属车辆转移需牵引机车时,由大型养路机械段(公司)到机务段办理用车手续。

八、机械段(公司)在施工作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1.调试、检修好大型养路机械,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夜间施工作业,须配备状态良好的照明设备;

2.根据工务段提供的线路技术资料编制施工作业计划及线路封锁计划,并报施工区段所在分局批准;

3.参加施工区段所在分局组织召开的施工协调会议,提出需要其他单位和部门配合的具体事项,与有关单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

4.与有关工务段签订大型养路机械维修线路的协议或合同书。

九、在施工区段封锁前,工务段需进行下列配合施工作业(若有碍行车安全,应办理列车慢行手续):

1.在大型养路机械施工当天,对施工地段进行抽板、方枕、改道、更换失效轨枕、全面拧紧扣件达到80N·

m等作业。

2.拆除影响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设施及障碍物,如测爬桩、曲线桩、道口报警器、红外线测速传感器、急救夹板、木撑、石撑、防爬器、有碴桥护轨等。

轨距拉杆应串移紧靠一侧轨枕,使枕木间捣固净空范围不小于200mm,对不能拆除的障碍物,工务段应在线路上做好醒目标记。

3.对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道口,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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