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建筑施工 总包合同0330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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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材料设备供应2
19、工作面交接标准2
20、竣工验收与移交2
21、资料收发2
22、预结算流程2
23、质量保修2
24、风险责任的划分2
25、履约保证书2
26、三方贷款协议2
27、违约、索赔和争议2
28、合同的转让、转包和解除2
29、工程保险2
30、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2
31、贿赂2
32、合同份数2
附件2
工程基本要求2
保修书2
石家庄勒泰中心三方协议2
廉洁保证书2
履约保证书2
石家庄XX中心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包人:
石家庄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
承包人:
中铁建设集团
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年月日签订的《石家庄XX中心工程施工合同》(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承包人承揽项目一览表)基础上,依据中国现行法律以及工程所在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补充条款明细如下,本补充条款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1、词语含义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企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任何组织。
单数形式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复数含义,反之亦然,可视上下文需要而定,表明一个性别的人称代词也包括其他性别。
1.1工程基本要求
本补充条款的工程基本要求包括两大部分,即“商务要求、技术要求”部分。
(详见附件)
1.2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
“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是指由设计单位任命的合法代理人。
1.3总承包人
本合同中指定的单位(即承包人)履行总承包职责。
1.4独立分包和独立供应商
“独立分包和独立供应商”是指发包人直接雇佣的、从事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外的但却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任何其它工作(含供应)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以及发包人的工人。
1.5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商
“指定分包和指定供应商”是指由发包人指定、选定或批准的但由总承包人与其签订合同的分包人或供应商,或在合同中指明要求总承包人向其分包某些工作的分包人或向其采购某些货物的供应商。
1.6保修书
“保修书”是指通用条款第50条提及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署的约定永久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权力、义务的保修书。
1.7保修期
“保修期”是指在保修书中约定的保修工作开始和结束的期间。
1.8竣工验收证书
“竣工验收证书”是指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的文件。
1.9竣工移交证书
“竣工移交证书”是指由发包人发出证书,证明承包人已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并且这种移交行为已被发包人接受。
1.10缺陷修复竣工证书
“缺陷修复竣工证书”是指保修书中提及的,表明承包人已经完全履行完毕保修书中的保修义务并完成任何工作的证明文件。
1.11区段
“区段”是指在合同中具体指定作为一个区段的工程的一部分。
1.12现场
“现场”是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实施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1.13样品
“样品”是指补充条款提及的样品,以及合同中可能约定的其他样板、样板间和示范。
1.14每次每分项
指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预算书、变更、洽商或其他合同文件中最低级别的计价项目。
1.15“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1.15.1“一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1.15.2“二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事故。
1.15.3“三级重大事故”指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者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1.15.4“四级重大事故”指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1.16“质量事故”指因质量原因导致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包括“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1.16.1“一般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达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或影响适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事故;
1.16.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的事故;
1.16.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
1.17施工图纸
设计单位发出的图纸,并经过发包人批准作为施工用的图纸。
1.18工程标准及规范
设计单位选用的设计标准以及规范,并经发包人批准的作为施工的基础文件。
1.19“货币”
除了有特别指定之外,“货币”是指人民币。
1.20实际竣工证书
发包人发予承包人的证书,确认承包人通过竣工验收及实质完成本合同约定所有工作的日期。
1.21管理顾问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施工管理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发包人根据与管理顾问签订的书面协议对管理顾问进行书面授权,并知会承包人。
2、合同文件及其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
2.1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本合同的拟定和解释使用中文。
如果本合同文件需要译成另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中文应为合同主导语言,具有优先解释权。
2.2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政府(为本合同目的需要,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法规。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及地方政府(为本合同目的需要,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2.3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并互为说明和相互补充。
如出现含糊和(或)歧义时,应按照以下先后顺序解释,同时遵守最新签署的合同文件具有优先解释效力的原则;
如发包人对该含糊和(或)歧义向承包人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澄清,则以此类指示为优先解释文件。
(1)协议书
(2)补充条款
(3)项目施工图纸、工程标准及规范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本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以及地方(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标准,如果本合同文件的任何文件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果相关文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本合同条款任何地方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
证书或决定等,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一律应是书面形式,且不得无故扣押或拖延。
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
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应由人工送达并取得书面签收,或通过传真送达并保存传真记录,或通过邮寄并保存邮局的邮寄证明。
此类书面表达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证书及决定等的接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邮寄地址等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3、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所描述的仅是概括描写,不能视作完整无缺。
承包人应参阅合同文件,包括图纸、工程规范等做完全理解实际范围。
3.1承包人承包范围包括以下项目但不限于: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
人防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室内精装修);
屋面工程;
给排水采暖工程;
电气工程(含防雷工程);
建筑智能化工程;
空调与通风工程;
室外工程(红线内)
3.2按发包人批复的施工图纸完成其于结构工程中的预留孔、洞、槽等。
3.3于浇注混凝土或砌筑前通知所有指定分包及独立分包、指定供应商及独立供应商供应预埋件。
按上述要求为所有指定分包/独立分包/指定供应商/独立供应商提供的预埋件进行安装工作。
3.4完成发包人发出的合理指令所要求的任何工作。
3.5为指定分包及独立分包、指定供应商及独立供应商、发包人委托的其他人士提供照管。
3.6承包人需要对上述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承担全部责任。
(承包人对独立分包及独立供应商承担总承包照管责任)
3.7发包人保留调整承包人施工范围的权利,承包人不得以此为借口向发包人索赔,同等条件下承包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3.8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检、安检、竣工备案以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政府手续。
3.9现存XXXX尚未拆迁项目,由发包人负责。
4、独立分包/供应商、指定分包/供应商
4.1独立分包
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需要,分包调整以下的独立分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程:
4.1.1红线内自来水、排水、热力、电力等市政接驳工程
4.1.2钢结构检测
4.1.3擦窗机
4.1.4旋转门
4.1.5室内外电子显示屏
4.1.6高低压配电室
4.1.7发电机组
4.1.8永久出入通道
4.1.9公共车路及人行路的修复
4.1.10指示牌及标志(标识)工程
4.1.11燃气
4.1.12电信
4.2指定分包
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需要,分包调整以下的指定分包,包括不限于以下工程:
4.2.1室内精装修工程
4.2.2幕墙工程
4.2.3钢结构采光屋面工程
4.2.4消防工程
4.2.5园林景观
4.2.6泛光照明
4.2.7防火卷帘、防火门
4.2.8铝合金(含塑钢)门窗
4.2.9入户门
4.2.10电梯
4.2.11垃圾房系统
4.2.12停机坪系统
4.3独立供应商
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需要,分包调整以下的独立供应商,包括不限于以下工程:
4.3.1制冷主机
4.3.2组合式空调机组
4.3.3新风机组
4.3.4冷却塔
4.3.5换热器
4.3.6高低压配电柜及其成套设备
4.3.7变压器
4.3.8应急电源
4.3.9泵类
4.3.10卫生洁具
4.3.11水处理设备
4.3.12锅炉
4.4指定供应商
发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可指定部分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4.5本合同所列明的指定分包工程
4.5.1指定分包必须执行和完成分包工程,并在各方面合理的满足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要求,和遵守承包人所有合理的指令和要求。
4.5.2指定分包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承包人在本合同内所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种合同条款是与分包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有关和适用的。
4.5.3对承包人在本合同为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而应负的责任,指定分包亦必须在分包合同内同样负责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该等责任。
4.5.4指定分包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或(当工程是分段完成时)分段期限内完成。
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书面批准前,不得延长分包工程或其中分段工程的竣工期限。
当指定分包提交对分包工程或其中分段工程的进度或竣工期限受阻原因时,承包人必须转告发包人。
如指定分包不能在指定限期或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由承包人给予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分包工程或(如果分包合同是分段施工时)其中的分段工程,而发包人书面向承包人证明上述工程理应如期完工,则指定分包必须支付或预留给承包人一笔赔偿金额。
该等金额按协议的拖期违约赔偿金比率和上述工程或任何分段工程仍未竣工的拖延期间而计算,或(当赔偿金比率未事先协议时)相等于因分包单位未能如前述完成工作对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和损害的金额。
4.5.5在本合同下承包人的雇用解除时(因任何理由),则分包合同下指定分包的雇用亦随即解除。
但若发包人于本合同解除后14天内作出要求,承包人须将分包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指定分包有权对发包人就此合同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
4.5.6在未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时,承包人不得允许任何指定分包延长分包工程期限或(如分包工程是分段竣工时)其中部分工程的期限,惟承包人必须把指定分包的工程受阻理由转告发包人,而发包人不应无理地拒绝分包工程或其部分工程延期完成。
如指定分包未能在限期内竣工或(如分包工程是分段竣工时)如期分段竣工或未能在承包人得到发包人书面同意给予的延期内竣工,而如发包人认为工程应如期竣工,发包人应以书面证明有关延误并立即将证书副本发给指定分包。
4.5.7如发包人在向承包人支付最终付款前拟向任何指定分包做最终付款,且该指定分包已就任何潜在缺陷向承包人妥为保障,则发包人可在付款证书内包括上述指定分包的最终付款。
除潜在缺陷外,承包人应被免除负责对在分包合同下由该指定分包所执行的工作及供应材料或货物的一切责任。
4.5.8指定分包应在每个月与承包人协议的时间内,需按本补充条款第7.3、7.4条规定、发包人指定的格式经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说明指定分包认为自己按指定分包合同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以便承包人纳入其付款申请。
承包人有权对指定分包提交的付款申请按其工程进度提出合理意见。
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后,按本补充条款第7条发出付款证书,说明指定分包以及承包人该收取的工程款。
指定分包需在发包人拨付工程款前向承包人提供发票,以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含指定分包批复工程款项在内的发票、指定分包应得工程款支票。
发包人在收到发票以及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的支票时(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支票的收取人应是指定分包的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含指定分包的工程款),并将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的支票转交指定分包。
4.5.9承包人与指定分包签订分包合同后,发包人、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三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样本见本补充条款附件。
4.6本合同所列明的指定供应商
4.6.1指定供应商必须执行和完成供应,并在各方面合理的满足承包人和发包人的要求,和遵守承包人所有合理的指令和要求。
4.6.2指定供应商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承包人在本合同内所必须服从、履行和遵守一切合同条款,只要此种合同条款是与指定供应或其任何部分有关和适用的。
4.6.3所供应的货物必须令发包人合理的满意。
4.6.4指定供应商应更换或以其他方法修复在指定期限内于其所供应货物内发现有缺陷的材料或货物,而且应负责由于该等缺陷而使承包人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惟必须:
如材料或货物已被用或已安装时,该等缺陷并非承包人可在未使用或安装前的检验所能显示出来。
该等缺陷的成因完全是由于所供应的操作工艺或用料不良造成而并非承包人不适当储存或由于承包人、发包人或任何他们须负责的人士的任何误用行动或疏忽所造成的。
4.6.5所供应的材料或货物应在发包人合理指令的时间发送或完成交付。
4.6.6在本合同下承包人的雇用解除时(因任何理由),则指定供应商合同下指定供应的雇用亦随即解除。
但若发包人于本合同解除后14天内作出要求,承包人须将指定供应合同之利益免费转让给发包人,但指定供应有权对发包人就此合同再转让提出合理的反对。
4.6.7如承包人及指定供应商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在任何情况下约束、限制或豁免指定供应商对承包人就有关供应材料或货物的责任,而发包人明确的以书面批准该等约束、限制或豁免,则承包人对发包人就该等有关材料或货物的责任,亦应被约束、限制或豁免达相应程度,承包人并无义务与指定供应商签订合同,直至发包人以书面明确的批准该等约束、限制或豁免责任条款为止。
4.6.8指定供应商应在每个月与承包人协议的时间内,需按本补充条款第7.3、7.4条规定、发包人指定的格式经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说明指定供应商认为自己按指定供应合同有权得到的工程款项,以便承包人纳入其付款申请。
承包人有权对指定供应商提交的付款申请按其工程进度提出合理意见。
发包人收到付款申请后,按本补充条款第7条发出付款证书,说明指定供应商以及承包人该收取的工程款。
指定供应商需在发包人拨付工程款前向承包人提供发票,以便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含指定供应商批复工程款在内的发票、指定供应商应得工程款支票。
发包人在收到发票以及承包人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支票时(承包人支付给指定分包支票的收取人应是指定分包的委托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含指定供应商的工程款),并将承包人支付给指定供应商的支票转交指定供应商。
4.6.9承包人与指定供应商签订分包合同后,发包人、承包人与指定供应商三方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样本见本补充条款附件。
5、已完成工程
下列(但不仅限于下列)工程已由其他承包人完成,或由其他承包人于现场进行施工,开工日后90天至120天?
内由发包人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必须配合现场施工及进行照管,由此引起的所有额外费用也含在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中:
(1)地质勘察工程(除未拆迁部分外)
(2)土石方工程(除未拆迁部分及临时马道外)
挖运、护壁及相关工作
标高交付?
负四层底板底标高+30cm处
(3)未拆迁部分的地质勘察工程及土石方工程由发包人安排其他承包人完成。
6、工程造价计价规则
6.1造价、计量依据及费率:
本工程的造价、计量是根据以下条款进行计算
《2008年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标准;
冀建质2009年190号文件“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筑、安装、市政、装饰装修工程费用标准》规费费用标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
冀建质[2009]117号文件“调整2008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中部分综合机械台班单价及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费中回程费用的通知”。
计量的基础是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
按以上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承包人让利2%作为双方最终结算造价。
(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除外)
合同履行期间,只按上述方法计算工程造价,其他任何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均不执行(强制性条文除外)。
6.2材料设备价格计算
6.2.1发包人确认施工图后(可分段确认),承包人需于施工三个月前,提供采购材料、设备的整体计划。
承包人采购任何材料设备(包括钢筋、商品混凝土、结构型材)两个月前,必须提供该等材料设备的详细资料,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品种、数量、产地、工艺、价格、详细使用部位、最晚进场时间、付款方式等及提供至少四家供应商予发包人,发包人调整及批复给承包人。
承包人在发包人批准前不能采购任何材料设备。
6.2.2以下材料、由发包人按照第6.2.1条规定予以批价。
甲方批价视同含如下费用:
材料的损耗、采保、运杂费、供应部门的手续费、包装费;
由提货地点到达施工工地仓库后的出库价格。
商品混凝土、外加剂
钢筋、结构型材、(或管材)、钢筋机械接头、电渣压力焊接头
木材
商品砂浆
外墙面砖
防水材料
内墙瓷砖、地砖、花岗岩等石材
保温隔热材料
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霉涂料
抗静电地板、吊顶材料、门类、烟(风)道、隔墙板、耐磨地坪
水泥、砌体材料
铸铁井圈盖、虹吸雨排
机电未计价材料
6.2.3以上材料以外的材料,【石家庄工程造价信息】有的执行信息价格,没有的执行发包人批价。
6.3人工费的计算
人工费按《2008年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
甲乙双方对劳务分包共同进行招标后,按中标价确定人工工日单价。
6.4措施费的计算
措施费按《2008年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计算。
如《2008年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不含的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6.5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独立分包、独立供应商的照管费用
6.5.1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的照管费用
(1)按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的结算额(不含设备)为计费基础。
(2)按计费基础的2%计算。
6.5.2独立分包、独立供应商的照管费用
(1)按独立分包、独立供应商的结算额(不含设备)为计费基础。
(2)按计费基础的1%计算。
6.5.3承包人对于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独立分包、独立供应商的照管费用作如下理解:
6.5.3.1包括但不限于:
交叉施工影响工效、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工程相关验收、资料归档、附件《工程基本要求》中对指定分包\指定供应\独立分包\独立供应的照管工作等所发生的费用。
6.5.3.2指定分包、独立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垃圾运至承包人指定合理地点,由承包人统一外运至政府相关部门指定地点,所需费用含于照管费用中。
6.5.3.3承包人可计取的独立供应采保费含于照管费用中。
6.5.4独立分包、指定分包施工完毕后的管道井封堵、堵洞眼等土建(含装修)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申报施工方案及费用,发包人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予以批复。
6.5.5承包人提供现场现有的、合理的脚手架、垂运机械给独立分包、指定分包使用,如独立分包、指定分包需要此等以外的脚手架、垂运机械,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承包人负责编制方案及费用,发包人按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予以批复
6.6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结算效力
承包人未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类文件施工,而又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有权采用合理的结算方案进行结算。
6.7施工水、电费按本补充条款第10.18.13条计算。
7、工程(进度)款支付
7.1预付款的时间和比例:
无预付款。
7.2进度款支付时间和比例:
7.2.1结构部分:
在正负零封顶前双方完成正负零以下部分结算,正负零封顶10日内支付至已完成且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含基础处理工程)的50%;
裙楼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70%;
裙楼封顶前完成裙楼部分结算,裙楼结构封顶10日内支付至已完且双方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的(含正负零以下结构及基础处理工程)70%;
塔楼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70%,塔楼结构封顶10日内支付至已完且双方共同确认的结构工程(含基础处理工程)结算价款的70%;
7.2.2结构以外工程,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70%;
(不含正负零结构封顶前须进行的除结构外的工作)
7.2.3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10日内支付至所有已完工程量的85%;
7.2.4竣工验收证书签发后60日内完成项目总结算,总结算完成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7.2.5项目保修期24个月,自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满12个月支付3%。
满24个月支付2%;
7.2.6在分段施工图出来后60日内承包人完成预算报送发包人,发包人自收到完整资料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核。
7.3不论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说明、规定,承包人必须于每月26日提出书面申请工程款,详细说明完成工程量(截止至本月25日)及其价值(不包括到工地但未完成安装的材料、设备)。
发包人及管理顾问收到付款申请后8日内审批,并发出付款证书,说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收到该付款证明书后,需向发包人及管理顾问书面提出承兑工程款。
7.4承包人提交每期付款申请,必须提前通知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以便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能及时向承包人提交该阶段付款申请,承包人必须将指定分包\指定供应商的付款申请纳入其付款申请内。
7.5承包人每次承兑工程款前,必须提供承包人及其指定分包\指定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