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慈善基金会章程标准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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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基金会章程,富有爱心,社会责任感强;
(三)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十二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提名候选人,共同协商后选举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商业务主管单位后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决议确定;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三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权;
(三)履行职务、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理事的义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保证:
(一)不利用理事职责为自己或其他人谋取利益;
(二)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发展;
(三)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设监事2-3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一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条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6、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7、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8、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9、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XX(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机构的自愿捐款;
(二)慈善基金的合法增值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涉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21年7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篇2:
职学院招生章程
职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保证本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
XT职学院;
学院本部地址:
湖南省XT市丝绸中路。
医学院地址:
湖南省XT市和平路。
第三条本院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办学宗旨: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足行业,面向社会”,根据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举办高等职业教育,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面向生产第一线的各种大专层次的应用型、技术型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
第五条招生与就业:
学院面向全国招生。
专科学历的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收高中毕业生和中职学校毕业生。
医卫类专科学历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招收参加中考的初中毕业生年。
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原则,学校推荐就业。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
政治思想素质过硬,学习成绩优良,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及军事训练,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无旷课、旷操、早退等现象。
自觉锻炼身体,通过《国家体育锻炼》及格标准的学生可评定相应等级(甲、乙、丙)奖学金。
第七条勤工助学:
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合法的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机会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或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占用正常的学习时间,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和相关义务。
第八条办学特点:
学院始终坚持以培养应用型技术和管理人才为目标,坚持以能力为本位开展教学改革,强调知识与技术培养为重,努力创办出具有时代特征的一流职学院。
第九条录取原则:
1、录取原则: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
2、健康状况: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3、男女比例:
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其它专业考生无性别比例要求;
4、非第一志愿:
在第一志愿不满额的情况下,我院适当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5、提档比例:
我院投档比例一般都控制在1:
1.2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要求;
6、专业录取原则:
我院优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进校后学生有一次免费更换同科类专业的机会;
7、加试及科目成绩要求:
我院各专业均无专业加试要求和相关科目成绩特殊要求;
8、录取结果查询公布:
按教育部和各省市统一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在我院网站查询。
第十条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湖南省XT市丝绸中路
联系电话:
**8**1(含传真)
网址:
**Email:
**
邮编:
4**2
篇3:
职学院科学技术界协会章程
职学院科学技术界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XT职学院科学技术协会,简称XT职学院科协。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是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的学术研究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动员和团结全院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发扬学术民主,贯彻“双百”方针,实施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的发展战略,充分利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地、有计划地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推广活动,为教育教学改革大局服务,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促进学院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和科技人才的成长提高。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省、市科协的业务指导,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设在XT职学院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负责院内各学科、研究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2、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科学发展。
3、组织和推动所属团体会员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捍卫科学尊严。
4、参与制订和落实全院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课题研究攻关。
5、组织开展科技优秀成果评奖活动,组织科学技术先进工作者、先进集体的评比活动,激励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负责向各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推荐科学技术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
6、积极促进国内专家、学术团体的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7、协助有关部门加强科技队伍建设,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有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凡我院从事自然科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承认本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为减少个人申请及审批手续,拟以院机电工程系、信息工程系、环境艺术系、护理系、医学技术系、医学基础部、基建处为单位作为团体会员参加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均可加入。
第八条会员权利
1、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研究、科技普及和咨询服务等活动。
3、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4、优先使用本会的有关仪器设备、学术资料。
5、向本会推荐科学技术优秀人才和优秀成果,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或个人,可获得本会的奖励和表彰。
6、根据本会宗旨开展的科研、创造、发明等活动,按需要可能,获得本会资助。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协会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会员无故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和颁发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
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评审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