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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自愿向本会捐资;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开展活动建议。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权利;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有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由理事会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四)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得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消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按照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长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工作和理事长临时交办的工作;

(五)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六)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各级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

(二)组织募捐收入;

(三)中、外企业捐赠;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所列的各项公益活动;

(二)奖教、奖学、助教助学;

(三)章程中没有涉及又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特殊公益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大型的义演;

(二)广场宣传及募捐;

(三)大型集会。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后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格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每年月日至月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月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做好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的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活动目的:

(一)将剩余基金通过银行以转帐的方式转入指定帐户;

(二)交由其他公益事业机构统一按规定进行支配或再发展;

(三)按照财产清册将财产移交指定部门。

如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

刘家琪

副理事长:

辛培军

秘书长:

那绍彬

副秘书长:

刘志远

理事:

(按姓氏笔划)

王晶桂永梓包利民

监事长:

杨洪润

监事:

郭磊宋伟

基金会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号

.(),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

:

帐号:

大连市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严格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各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教育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财务机构及财会人员

第四条基金会的财务工作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理事长为财务负责人,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财务工作。

第五条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六条基金会的财会人员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努力专研业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履行财会人员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条基金会会计核算、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登记、会计档案管理、会计报表等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九条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和“业务活动成本”以及“管理费用”、“筹资费用”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严格依法募集公益捐赠,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

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教育公益事业发展,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项目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资助协议执行。

第六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十五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包括:

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管理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等。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

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九条低值易耗品管理。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保管等要按程序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捐赠物资的管理。

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

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

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办公室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

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财务管理部门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基金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单位财务决算编制,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四条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会批准。

大连市教育基金会会议制度

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经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号令公布并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基金会实行理事大会和基金会办公会议制度。

第二条理事大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全体理事组成,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参加会议。

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并将会议所需的文字材料,发给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四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出席理事会议的理事过半,其会议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予以除名。

第五条理事会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形成决议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六条基金会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基金会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基金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交由理事大会作出决定的各项工作方案。

三、讨论制度年度收支预决算的方案。

四、通报和讨论各项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和其他重要事项。

基金会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提请理事大会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协调和审核后,报理事长确定;

会议文件由理事长批阅。

基金会理事大会和基金会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基金会理事、监事如不能出席基金会理事大会,应提前通知基金会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向理事长报告。

第九条基金会理事大会和基金会办公室会议的纪要,由理事长签发。

年月日

大连市教育基金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会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本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会负责人对本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

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工作,做到会计、出纳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本会具体情况适时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发票(收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及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七条出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三)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五)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

(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八条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

理事长为本会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

第九条年度经费收支预算经理事会通过后,其货币资金使用按以下权限审批:

支出十万以上(含十万元)的项目由理事长同意签批;

支出十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办公室讨论,基金会募集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理事长签批。

限定性收入的支出,要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执行捐赠协议的规定,报理事长签批。

第十条年度经费收支预算之外使用货币资金,由秘书长审核,理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货币资金对外投资、自营短期投资股票、购买有价证券等投资增值事项,经由办公室每年年初提出年度投资组合方案报理事会审查批准,具体项目实施时,报理事长审定后办理。

第十二条委托投资的资金管理,凡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合同)的,按协议(合同)规定审批划转资金。

在委托投资协议期间,要按协议的要求对委托投资的资金进行跟踪监督,保证其投资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出纳和会计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基金会的监事或上级报告。

第十四条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

本会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

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

会计主管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试、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

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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