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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调串生产车间时,应先培训,后上岗。

第三章 

机 

械 

第十一条 

机械设备必须按照性能和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和调试,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机械设备转动部位都要安装安全防护罩,并予以颜色警示。

第十三条 

自制机械设备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调试验收要由公司工程师、机械师集体把关,形成审核鉴定档案,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机械安装或维修要从一个螺丝做起,从一个焊接点做起,从一个管道连接点做起,确保机械安全万无一失。

第十五条 

机械维修保养要制度化、经常化、责任化。

第十六条 

机械投入运行后,机修部门要保证昼夜有人跟班检查维修,发现问题及时停车处理。

严禁机械带病运行。

第十七条 

操作工人要精心爱护和保护机械设备,依据操作规程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转。

第十八条 

操作工人要时刻注意设备运转状态。

发现设备运转异常,应立即停机报告,否则承担带病使用责任。

第十九条 

车间主任应记录当班机械设备出障排障详细情况。

第二十条 

总机械师每天要巡查一次公司整个设备安全状况,对失职的机械工给予处罚。

第四章 

用 

电 

第二十一条 

生产输电线路配置要按照有关操作标准进行。

闸下电源线力求从地下通过。

人与线不见面。

第二十二条 

各项固定电源开关要接触良好,开关警示明显,使用方便安全。

第二十三条 

司内分支供电路线要保证设备所用负荷。

对满负荷运行的线路,应分期启动机械。

第二十四条 

配电总盘和分盘各路保险装置要匹配,并保证完好状态。

严禁直通运行,严禁缺相送电。

第二十五条 

配电系统发生故障应由专职电工维修,其他职员不得擅自拆卸。

特殊情况下需他人维修,应由机电供热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断电规程程序,即先关闭机械、拉分闸、后拉总闸。

严禁倒顺序操作。

第二十七条 

线路、设备配电系统排障、检修,应停电作业。

第二十八条 

员工操作星角启动电机,要按电机每千瓦1秒时间计算星角启动运转的间隔时间,严禁连续操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使用的移动类带电机具,必须配备电缆线,电源开关距离操作面不得超过2米。

操作工脚下备有绝缘板,穿绝缘鞋,戴胶手套。

机械工具自带的开关,要跟班检查有无连电现象。

对使用操作时间较多的带电机具要力求使用安全电压。

第三十条 

公司自行发电时,要切断外来电源,防止内电外送造成事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电期间,机电供热室依据供电负荷有权限制部分车间停产。

第三十二条 

外来电停电期间,严禁合闸检修。

第三十三条 

车间用电期间发生线路缺相、电机过热、设备漏电及发生电火,当班员工有权先断电,后报告。

第三十四条 

供电室要坚决做到人走门锁,日常要做到非相关人员禁入。

第三十五条 

车间、办公楼、食堂、仓库、车库、保安岗等用电场所,未经批准严禁私接线路,严禁私设开关、插头,严禁违章增加灯泡瓦数,严禁使用电炉子、电水壶、电暖风等电器。

第三十六条 

发电机使用的柴油,必须存放在指定仓库,远离电源、火源。

第三十七条 

公司内设的电话线路与供电线路同杆架设的,要保持安全距离,进出建筑物要单独设立穿墙口,严禁与供电线路同口出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电工及相关人员,要增加安全用电意识,增加自我防触电能力。

操作时要配备安全防范工具,严守安全操作规程,坚决避免人为触电或违章供电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在采购配电线路和配件时,要坚持质优价廉的原则选购,不得购入非国家标准产品和假冒伪劣用品。

第五章 

防 

毒 

第四十条 

公司凡是使用中等毒、高毒农药的合成车间、制剂车间及质检室、烘干室、甩干室必须安装排风设施。

第四十一条 

防毒排毒设施应经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后使用。

第四十二条 

高毒生产车间应采用封闭强排风和自动化、半自动化装置生产,逐步实现人、药分离,切实改善生产环境。

第四十三条 

向车间外排放的有毒气体,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向高空排放,防止污染司区和周边村屯。

第四十四条 

高毒车间排风系统发生故障,该车间必须停产。

第四十五条 

进入高毒车间的操作工人必须具备身体健康、纪律性强、无过敏反应、培训合格等条件,方可进入有毒车间从业。

第四十六条 

工人患病,严禁上岗。

第四十七条 

操作工人进入车间必须无条件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从事检验、甩干、烘干的操作人员也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八条 

工人上岗使用的劳动服及劳动保护用品,班后必须存放司内指定地点,不得带回家中或在公司内异处存放。

第四十九条 

有毒车间工人班后实行强制性洗浴。

第五十条 

有毒车间,特别是高毒车间工人下班,车间主任应逐一询问有无非正常反应,如发现有中毒征兆,应及时去医院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有毒车间操作工人应将产品中毒临床表现向家人进行宣传,使家人掌握一定的观察中毒征兆能力。

当工人下班后回家发生中毒嫌疑时,应立即直接送往正规医院诊断或抢救,然后再向公司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高毒车间要备放有关预防中毒的药物。

第五十三条 

公司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医务室。

第六章 

酸 

第五十四条 

生产部要将以高中低浓度硫酸为原料的车间,均列入防酸安全的范畴。

第五十五条 

凡使用硫酸的车间,应指定专人从事用酸操作,并加配防酸劳动保护用品,包括:

橡胶手套、眼镜、大口罩、胶靴等。

第五十六条 

输酸管道、提酸泵、放酸阀门等设施,应采用耐酸型设备,并经常检查有无泄漏现象。

一旦发现漏酸,应停产检修。

第五十七条 

存酸贮罐列入公司危险品库范畴,从严加强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用泵提酸时,应有人看护酸泵开关,以便发生泄漏及时关闭。

第五十九条 

自流卸酸时,输酸管道两端要设专人看护。

第六十条 

严禁罐外长期留存硫酸或将硫酸带出司区。

生产后剩余硫酸,要及时放回贮存罐。

第六十一条 

硫酸落地形成的酸性地面和土壤,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处理前列入禁行和禁放物料区管理。

第六十二条 

接酸、运酸、贮酸的工具,应单独存放,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六十三条 

发生硫酸接触皮肤时,应马上用清水冲洗。

伤势过重者,应在清水冲洗后送医院救治。

第七章 

爆 

第六十四条 

凡使用压力容器和使用易燃易爆原料的车间均实行强制性防爆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所有用于生产的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设备性能进行安装和调试,并经政府主管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易燃易爆车间配电室,要与车间隔离封闭,另设门道通行。

第六十七条 

易燃易爆车间使用的电机、照明灯及其他配电设施,应符合防燃防爆要求。

第六十八条 

从事易爆车间生产的操作工人必须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蒸汽锅炉司炉工,必须经劳动部门考试合格发证后上岗。

第六十九条 

防爆车间必须装备消防栓、消防带和灭火器。

上岗工人必须会使用消防工具。

第七十条 

严禁将火柴、打火机或其他火种带入防爆车间。

车间及防护区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作业。

第七十一条 

操作工人应穿工作服、工作鞋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上岗。

严禁穿带铁掌或铁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

第七十二条 

车间运行期间严禁使用明火。

如设备及管道需要检修或加固,必须先停产、通风,经检验空气浓度达标后,由公司主管生产的上司开具动火证方可动火作业。

第七十三条 

生产车间要严防跑、冒、滴、漏,空气中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应打开门窗通风,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毒劳保用品。

第七十四条 

各易燃易爆车间要增设公司内线电话,并保证与公司总值班室畅通。

生产期间,主管生产上司和生产部经理要轮流值班并深入车间进行检查。

质检室应跟班对车间安全浓度进行检测。

第七十五条 

蒸汽锅炉供热期间,司炉工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离岗,不准睡觉。

要保证锅炉在正常气压内运行。

锅炉安全阀鸣笛,按操作违章处罚。

第七十六条 

公司划定的易燃易爆车间,除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公司非相关人员,也不得擅自进入。

第八章 

劳 

动 

第七十七条 

检修、清淤各类容器贮罐时,应先放气通风,后进入。

对贮存有毒原料的设备进入时,应采取防毒措施,并有专人保护。

第七十八条 

从事电焊操作人员,必须使用防光防护罩,辅助电焊工也要戴深色眼镜。

第七十九条 

在设备运转时,严禁用手触摸或擦洗传动部位。

第八十条 

造粒车间机械发生故障,必须停车检修。

机器运转或尚未完全停机时,不得用手或其他工具强行取料。

第八十一条 

检修转动设备或进入有搅拌器的设备内进行检查,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留有专人看护。

第八十二条 

折卸设备孔盖、管线法兰、阀门、盲堵时,必须先放净设备管线内压力,然后再进行施工。

第八十三条 

多个工作面同时作业时,上面操作人员要防止机械部件、工具等下落下滑,下面操作人员应戴安全帽。

第八十四条 

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

第八十五条 

员工劳动使用铁锹、铁齿、铁钩等工具时,应注意保持与其他人的距离,严防工具伤人。

第八十六条 

要科学确定班产,防止工人过度疲劳出现事故。

劳动强度较大的岗位,应调度工人轮流操作。

第九章 

检 

第八十七条 

公司实行多层次、不定期、高密度的生产安全检查。

机械工、电工、司炉工、车间主任为跟班检查;

机电供热室主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生产部经理每周至少检查2—3次;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随时检查、抽查。

第八十八条 

各层次检查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主查分管业务,兼查其他隐患,实行工种间相互监督。

第八十九条 

经检查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排除,并逐级报告。

第九十条 

严禁检查走过场。

第九十一条 

各车间操作工人有责任反映不安全隐患,有权利要求上司排除不安全隐患。

对走过场检查或不履行检查责任的各级职员,可越级报告或举报。

第十章 

验 

第九十二条 

机械、容器、贮罐等设备安全防范装置,公司由总工程师、总机械师会同有关部室进行验收调试。

第九十三条 

易燃易爆设备,排污设备的安装,公司验收后,应邀请劳动部门、环保部门予以认定。

第九十四条 

经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 

事 

故 

处 

第九十五条 

公司成立财务部、经理部、生产部、销售部参加的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日常安全事故的调查、计损、治疗、抚恤、索赔、结算、处罚等具体事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裁定事故责任、财产损失和处罚标准,按公司有关规定认定;

履行劳动保险责任,按保险条款认定;

涉及抚恤、补助等劳动者待遇,以劳动部门制发的文件为准。

第九十七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

涉及责任划分,以本规定第十二章有关条款为准。

第九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均应形成文字材料,并复印有关司外认定资料。

核对无误后,移交经理部存档。

第十二章 

责 

第九十九条 

公司为确定生产安全,实行统一的多层安全责任承担制。

第一百条 

公司实行生产安全责任承担制,按员工供职岗位依次划定。

总经理承担企业法人责任;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承担第一领导责任;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承担技术责任;

生产部经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机电供热室主任承担具体领导责任;

机修工、电工、车间主任承担直接责任;

工人承担具体操作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无正职职员,副职主持工作的,承担正职责任;

有正职职员的,副职职员承担同级次要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各级职员在承担责任同时,享有相应的检查职权和处罚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 

上级职员发现事故隐患,并已要求属下排除隐患,但因属下人为失职,导致发生事故的,上级职员减半承担事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不存在无责任职员。

第十三章 

奖 

第一百零五条 

为激励各级职员全身心履行自己所承担的安全职责,报答对生产安全做出贡献的个人和群体,公司增设生产安全奖金。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安全奖金严禁平均分配。

第一百零七条 

奖金依据三项指标发放,即个人单项奖励、无事故系统奖励、无大事故系统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 

个人单项奖励:

电工,实现全年无用电伤亡事故,无非正常财产损失的,每人奖励800元。

机修工,实现全年无机械伤亡事故,无非正常财产损失的,每人奖励800元。

车间主任,实现全年带班班班无伤亡事故,无非正常财产损失的,每人奖励800元。

蒸汽司炉工,实现全月班班安全运行,安全阀未报警的,每人奖励60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实现全年无事故,对下列安全责任承担人予以奖励:

分管生产的公司高级职员,35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400元;

生产部经理,45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5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全年安全无大事故,指在一年内未发生下列五种情况:

1.无死亡人员;

2.无致残人员;

3.受伤员工医疗等一切相关费用总额在2000元以下;

4.机器设备事故损失在1000元以下;

5.无火灾、无爆炸。

第一百一十一条 

达到上条安全指标时,公司拿出5000元,奖励生产系统各级职员。

奖金分配按上少下多的原则兑现。

但承担有直接事故责任的职员不予奖励。

已获得单项奖金的职员不重复奖励。

第一百一十二条 

总经理不参加生产安全奖金分配。

第一百一十三条 

在公司供职不足一年的生产系统职员,按月折算奖金。

其他部门参加临时带班的,适当给予奖金。

其他部门职员对生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也参与奖金分配。

第十四章 

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行因失职渎职造成事故责任处罚制度。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造成安全事故,受伤员工医疗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总额在3000—10000元的,下列人员的罚款标准是: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5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70元;

生产部经理,9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120元;

发生事故当班的车间主任和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150元;

直接责任人,2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六条 

造成安全事故,受伤员工医疗费等一切相关费用总额达10000元以上的,下列人员的罚款标准是: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10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150元;

生产部经理,20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250元;

发生事故当班车间主任及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300元;

直接责任人,4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七条 

出现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致残的(以一人计算),下列人员的罚款标准是:

总经理,100元;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15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200元;

生产部经理,25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300元;

发生事故的当班车间主任、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350元;

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八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以一人计算):

总经理,300元;

同时另外接受劳动部门罚款;

分管生产的高级职员,400元;

总工程师、总机械师,500元;

生产部经理,600元;

机电供热室主任,700元;

发生事故当班车间主任及有责任的电工、机修工每人800元;

直接责任人,1000元以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因发生农药中毒,导致人员伤亡的,机电供热室主任和当班机修工、电工减半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因配电线路漏电、机械转动部位飞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间主任减半罚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兼职职员,按高职位任职承担罚款。

第一百二十二条 

承担罚款的直接责任人,指直接人为导致事故发生的员工或自身违章操作致死致伤的员工。

第一百二十三条 

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公司除执行罚款外,对有关职员还要视其情节和责任大小,给予降职、降薪、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十五章 

违 

章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为全面消除不安全隐患,公司实行违章操作处罚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50元以下罚款:

(1)无故不参加安全生产培训的;

(2)因故没补参安全生产培训的;

(3)培训补考成绩不及格的;

(4)安全生产授课应付了事的;

(5)班前班后会不讲安全生产的;

(6)经培训不合格而批准上岗的;

(7)工人串车间没有先培训的;

(8)机械转动部位安全罩要脱落不及时加固,未造成后果的;

(9)验收自制设备不愿签字的;

(10)安全检查走过场的;

(11)跟班人员擅离职守的;

(12)机械超负荷运行不制止的;

(13)车间主任不作机械配电排障记录的;

(14)总机械师没有做到一天巡查一次的;

(15)机械开关警示不明显的;

(16)对超负荷运行的分支线路不采取调度措施的;

(17)配电总盘和分盘保险装置未匹配完好的;

(18)缺相运行造成后果的;

(19)非电工未经批准拆卸电器设备的;

(20)停机、停电未按顺序关闭电源的;

(21)启动星角开关违反规程的;

(22)使用带电移动电机具,不戴劳保用品的;

(23)安装带电移动电机具,不符合安装要求的;

(24)公司发电,没有对部分车间进行限制用电的;

(25)发现线路缺相、电机过热、设备漏电及电火未立即采取断电措施的;

(26)供电室人离开门未锁的;

(27)非相关人员随意进入供电室的;

(28)职员擅自私设插头开关、使用家用电器的;

(29)发电机房存放柴油桶的;

(30)电工违章操作触电的;

(31)从事有毒作业不戴劳保用品的;

(32)擅自把有气味劳动服带回家中的;

(33)异地存放有气味劳动服的;

(34)高毒车间工人下班不洗澡的;

(35)下班后车间主任不询问观察工人有无中毒征兆的;

(36)工人下班后中毒不直接送往医院的;

(37)高毒车间防中毒药物不领存的;

(38)从事用酸作业,不戴劳保用品的;

(39)放酸泵运行时,无人看护开关的;

(40)罐外存酸未经批准的;

(41)带酸工具随便改变用途造成后果的;

(42)司炉工无证上岗的;

(43)工人不会使用灭火器材的;

(44)防爆车间空气浓度超标不进行通风的;

(45)防爆车间电话不畅通的;

(46)生产旺季公司中高级职员不轮流值班的;

(47)蒸汽司炉工上岗睡觉的;

(48)未经批准允许外来人员进入防爆车间的;

(49)公司非相关人员擅自进入防爆车间的;

(50)检修、清淤容器贮罐违章操作的;

(51)电焊工违章造成伤眼的;

(52)拆卸有压力设备违章操作的;

(53)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绳的;

(54)劳动工具伤人的;

(55)工人报告隐患,而不理睬的;

(56)事故调查营私舞弊的;

(57)事故损失计算失真的;

(58)事故档案人为丢失的;

(59)诽谤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

(60)有意夸大宣传企业危险性的;

(61)对违章行为不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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