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大17秋《社会保障》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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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为了改革原先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社会保障体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 ),提出: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A.《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C.《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D.《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D
3.社会保障水平上限值的分析以()为条件计算。
A.一个国家或地区当时的人口和经济情况
B.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
C.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口增长速度
D.未来人口老龄化低潮期
B
4.最早出现的现代社会保障模式是()。
A.投保资助型
B.福利国家型
C.国家保险型
D.强制储蓄型
A
5.最早颁布《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的国家是( )
A.德国
B.英国
C.法国
D.美国
6.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是( )
A.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
B.挪威颁布的《社会援助法》
C.英国《济贫法》
D.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7.在历史统计资料基础上,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依据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推导出合理、适度的劳动生产要素分配比例系数为()。
A.34.88%
B.75%
C.25%
D.30.5%
8.社会保障的外延一般分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个组成部分,其中()是社会保障的主干部分,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济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9.社会保障是以()为主体,依法律或政策规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力予以保障的一种制度。
A.国家
B.团体
C.机关
D.企业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就颁布了(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
11.1948年第一个正式宣布建成福利国家的是()。
A.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瑞典
12.英国于()实行养老保险。
A.1898年
B.1905年
C.1908年
D.1911年
13.对基金在征缴、支付和运营过程中所实施的控制称为()。
A.事先控制
B.事后控制
C.预算控制
D.实时控制
14.属于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有():
A.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情况
B.管理或运营的风险性
C.基金资产质量
D.基金收益水平
15.分析统计结果表明,按人口零增长条件下平均寿命为85岁计算,以未来人口老龄化高峰期老年人口比重为30.5%,社会保障支出总额占工资等收入总额的最大比重限度为()。
B.30.5%
D.75%
16.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是( )
A.人
B.公民
C.国家
D.社会
17.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最早在()建立。
A.中国
B.前苏联
D.英国
18.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是( )
C.美国
19.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到1973年第一次中东石油危机爆发的20多年间,是社会保险制度的()。
A.创立时期
B.巩固时期
C.发展时期
D.调整时期
20.经济学说史上影响深远的凯恩斯主义的形成,主要来源于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凯恩斯于1936年发表了( )一书。
A.《福利经济学》
B.《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C.《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
D.《福利国家论》
以下内容可以删除:
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
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
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
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
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
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
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
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
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
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
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
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
”
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
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
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
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
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
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
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
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
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
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
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
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
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
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
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
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
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