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私募基金行管协议模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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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私募基金行管协议模版Word下载.docx

第二章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2.1甲方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委托乙方作为ccz号契约型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订立本行政管理服务协议;

2.2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行政管理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基金及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3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达成本协议。

2.4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具有充分的权利、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获得充分的授权。

第三章服务内容

3.1经双方协商确定本次行政管理服务提供的服务内容,具体包括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登记

1、募集账户管理

(1)负责基金募集账户开立。

(2)根据管理人的有效划款指令,办理本基金募集账户内的货币收支活动。

2、投资者份额登记

(1)投资人信息管理,维护更新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通讯录等和投资者相关重要资料。

(2)完成份额注册登记,保管投资者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

资本认缴、基金认购、赎回申请和确认、过户转让申请等。

3、投资者收益分配

(1)若产品募集账户由行政管理服务商保管,行政管理服务商应根据基金合同约定,于收益分配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至每一位投资者账户中。

二、基金估值

1、基金会计

(1)为本基金进行基金会计账务处理。

(2)负责基金对账,定期与托管行就基金账户余额、现金、交易明细、资产总值核对。

(3)出具行政管理服务商系统格式的基金估值表。

三、其他服务

负责基金账务查询及对账,定期与管理人就本基金托管资金余额,账户资金明细进行核对。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4.1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4.1.1甲方的权利:

1)负责基金管理工作和运作基金资产;

2)委托乙方基金资产运作中的行政管理服务工作;

3)检查乙方对基金资产的行政管理服务情况;

4)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相关职责时,更换乙方;

5)本协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甲方的义务:

1)从本协议生效开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与乙方办理基金行政管理服务所需材料的移交手续;

2)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行政管理服务费;

3)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行政管理服务业务各项必须的协助;

4)任何因基金业务性质或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因基金认缴出资或投资人发生变动等直接导致影响乙方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的重大事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5)保证基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7)基金成立后及时向乙方提供准确的基金信息、运营说明、估值方法等信息,包括基金架构、费用条款、收益分配条款、基金各关联方信息、账户信息等。

8)甲方承诺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不对基金的其他相关协议产生违背或构成违约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抵押贷款协议、信托协议、贷款协议、管理或顾问协议等,同时也不得违背任何涉及基金、基金资产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9)甲方承诺基金已遵守并且继续遵守所有和基金本身、基金业务、基金资产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违反,乙方将停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职责和义务;

10)甲方承诺基金不存在任何未决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民事或刑事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对基金、基金业务、财务状况形成威胁的情况;

同时也没有任何潜在的针对基金、基金业务或财务状况的不良影响因素;

11)以上申明和承诺在本协议期限内持续有效,若甲方获悉任何可能导致违背以上申明和承诺的情况或信息,应及时告知乙方。

4.2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4.2.1乙方的权利:

1)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行使对行政管理服务所管理资产的相关权利;

2)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期、足额收取行政管理服务费;

3)法律、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2.2乙方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行政管理服务商的义务,认真负责地执行基金运营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行政管理服务并非对甲方投资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甲方的投资风险;

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账户管理

5.1基金募集账户的管理

5.1.1募集账户的管理

1)基金正式成立后,甲方以基金名义或基金管理人名义开立银行募集账户,该募集账户由____乙方___管理。

如募集账户由乙方管理,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卡应预留乙方指定人员名章一枚。

2)行政管理服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如因发生该类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未及时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而引至账户实际脱离乙方控制,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5.1.2乙方根据甲方的有效划款指令(纸质或邮件)或依据基金合同,办理甲方银行账户内的货币收支活动。

5.1.3甲方为基金银行账户开立的网上银行的普通操作员密钥及主办操作员密钥均由乙方负责管理。

甲方可管理一枚仅有查询功能的密钥。

如甲方需要对银行账户网银进行变更或删除等操作,需提前通知乙方并获得乙方同意后方可办理,如自行变更导致银行帐户内现金资产脱离乙方实际控制时,乙方对该部分现金资产不承担安全保管职责,相应责任由甲方承担。

5.1.4乙方XX不得擅自动用甲方银行账户内的甲方现金资产,乙方不得使用甲方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行政管理服务业务以外的活动。

5.1.5如甲方将银行账户内的资金投资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业务品种后形成的权利凭证原件须由乙方保管。

行政管理服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上述权利凭证原件,如因发生该类情况或不可抗力而未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对由此导致的各类损失免责。

第六章基金份额登记

6.1注册登记业务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6.2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乙方仅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业协会认可的代销机构所提供材料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记录合格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和享有相关权益等工作,不负责审核所登记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6.3注册登记服务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委托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估值与会计核算

7.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基金的行政管理服务商,负责基金的估值和会计核算工作。

7.2估值时间,估值对象与估值方法均以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行政管理服务商应严格依照基金合同约定,进行基金估值工作。

第八章基金收益分配

8.1投资项目变现收益分配或甲方清算分配时,甲方须向乙方提供附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章的如下材料:

(1)甲方就该次收益分配所做的书面决议;

(2)投资或其他收益总金额;

(3)《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8.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收益分配方案,注册登记明细表及协议约定编制收益分配明细,包括分配给各委托人的金额及相应的收款账户信息,加盖乙方业务章发送至甲方,甲方对收益或清算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作确认,加盖甲方公章或业务章后将回执回传至乙方,乙方收到回执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项目收益分配或甲方清算分配的划款操作。

第九章行政管理服务费支付

9.1.行政管理服务商的行政管理服务费以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中约定的计算方式及支付频率为准。

行政管理服务商指定的接收行政管理服务费的银行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接收行政管理服务费):

cc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ccx

第十章免责与赔偿

10.1乙方承诺提供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所有服务,但不对任何非因乙方,包括由经乙方委托的代理机构,引起的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及其产生的损失负责,乙方的责任仅限于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的责任事项,不包含任何隐含的、引申的责任事项;

10.2按照本协议或甲方提供的信息、指令而导致的所有赔偿、要求、诉讼、责任、损失、各种费用等,甲方有义务赔偿乙方及其授权代理机构,尽全力保证其免受损害;

10.3由乙方引起的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导致的赔偿、诉讼、责任、损失、各种费用等,乙方有义务赔偿甲方,尽全力保证其免受损害;

10.4协议双方没有义务对履行或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事项而引起的间接的、可能发生的、猜测的、次生的、惩戒性的损害承担责任;

10.5对于基金估值,乙方可以自行选择并采用第三方数据机构或者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定价数据,在不存在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不对以上数据不准确、存在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乙方也可以采用甲方、甲方授权人、经甲方书面授权的第三方数据机构提供的定价信息对基金进行估值,在不存在诈欺、蓄意破坏、疏忽过失等不正当行为的前提下,乙方不对以上数据不准确、存在误差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一章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11.1禁止行为:

11.1.1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取利益而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11.1.2乙方不得违规动用或处分甲方现金资产,除非依据甲方的符合本协议及有关指定文件规定的划款指令或本协议另有规定。

11.1.3除根据甲方有关指令或法律法规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相关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另有要求的外,乙方不得对外披露甲方的任何与此行政管理服务业务相关的信息。

11.2违约责任:

11.2.1由于本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各方均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1.2.2本协议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给另外一方或甲方现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第十二章保密

12.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均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2.2本章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2.2.1该等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不构成对本第15.1条的违反);

12.2.2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除外;

12.2.3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除外,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12.2.4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12.2.5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某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做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第十三章文件档案的保存

1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各自建立严密的内控制度,完整保存取得的企业的所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原始单据、企业账册、交易记录、持有人名册和合同等文件至少十五年。

13.2以甲方名义签署的一切与甲方投资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决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应由乙方负责保管至少十五年。

13.3如果甲方变更行政管理服务商,乙方有义务将其管理的上述文档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继任行政管理服务商。

第十四章不可抗力

14.1如果本协议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义务,则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义务期间,依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免除部分或全部责任。

“不可抗力”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任何事件:

(1)超出受影响一方之控制;

(2)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不可避免;

(3)发生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

(4)妨碍该方履行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联网系统故障或失灵、系统故障、设备故障等。

14.2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告知其他方。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但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若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三十(30)日的,且对本协议之履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协议各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各方均有权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五章退任、提前终止与更换

15.1除本协议期限届满而行政管理服务关系自动终止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当退任:

15.1.1乙方被清算,破产或者接管;

15.1.2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有过错或不能胜任行政管理服务职责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退任;

15.1.3乙方XX或违反有关规定动用或处分甲方委托的现金资产;

15.1.4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15.1.5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因其他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15.2乙方退任时,应将全部与甲方现金资产有关的文件、凭证、报告和合同等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继任行政管理服务商,并与继任行政管理服务商办理现金资产转移手续。

15.3本协议期内,如甲方违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或无法及时完成产品备案的,乙方将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15.4本协议到期前,如甲方提前终止或解散,乙方的任命应提前终止,本协议自动终止,但甲方应事先与乙方沟通并协商。

第十六章争议的处理

16.1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各方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章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7.1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甲方存续期。

17.2对本协议条款在操作上的细化可由甲方和乙方另行约定实施细则,该等细则自甲方以书面文件认可之日起自动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协议各方都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

乙方可委派代理人或代表人代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相关代理人或代表人的费用及其他报酬应由乙方支付。

17.3对本协议的修改、变更及补充,须由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方才生效。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相同事项的规定上,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存在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17.4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持一份,均为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ccz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

cc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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