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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申请变更办学层次、类别的,按照变更后的办学层次的设置标准提交相应材料;

(七)当事人若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八、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

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件。

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审定。

(三)审定

教委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批。

(四)告知

批准变更的,发给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

不同意变更的,说明理由并发给不予许可决定书。

以书面形式做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送达

对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换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变更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或三个月

十、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一、流程图

东城区教委变更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许可服务事项流程图

 

申请材料格式文本:

见下列附件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

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人承诺:

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姓名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

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或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

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

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

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选项:

学历教育、学前教育、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

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

(选项:

幼儿园、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

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

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

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

学校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

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一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 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八)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

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会议由(选项:

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

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同志担任,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

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

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选项:

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或选择: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比例取得回报。

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

第八章修改章程、变更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修改后的学校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变更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东城区教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

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终止的民办学校,向东城区教委提交清算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有:

年月日

附表一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事项登记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编号

变更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校章)

年月日

核准

机关

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办理情况:

备注:

此表一式三份。

附表二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学校名称

决策机构

名称

董事会()

理事会()

校务委员会()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负责人

会议主持人

参加人

会议议题

会议决议

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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