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批指导原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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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批指导原则Word文件下载.docx

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2要求,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下述12项资料(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各项资料审评指导原则分别为: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

该考核报告应完整,并加盖相应省局公章;

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应符合13号令的要求,并加盖省局鲜章。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应从企业自检合格的样品中抽取。

药包材检验机构应按照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注册标准)进行注册检验要求的全部项目的检验;

检验报告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如邻苯二甲酸酯类)、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中应体现下列信息:

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容器包装应标明材质和标称容量)、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分包项目等)。

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产品同时申请“膜”、“袋”注册,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括“袋”的检验项目。

对于塑料瓶产品(非注射剂用),如果申报产品中包括“盖”,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含盖的鉴别、溶出物试验、异常毒性等检测项目。

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应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

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对注册标准的审核可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指导原则的相关内容进行。

申报单位对注册标准的复核意见无异议的,应按复核意见对注册标准进行完善。

注册检验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洁净检测报告应根据相应洁净区级别实施全部项目检测;

检验依据应参照药包材洁净度检测现行标准。

检测结果应注明检测区域名称、级别、技术要求、对尘粒最大允许数检测结果应有UCL值和各房间压差,各项检验结果应有明确判断;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附企业洁净生产区平面图(标明房间的长、宽、高度),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测试布点标识;

应提供微生物/无菌检测室的洁净度检测报告,报告要求同上。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4、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应注意有效性,并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5、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

产品综述技术资料是申报资料的重点,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产品的研发思路、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等重要内容,为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产品安全性提供初步判断的依据。

技术资料应当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申报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产品结构、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原材料来源质量控制、生产工艺以及验证、产品性能要求及依据、模拟使用情况。

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确定立项依据。

6、申报产品的配方:

配方资料应覆盖申报产品所涉及、产品结构所涵盖的组成部分,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明确说明原辅料及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及油墨等)的化学名称(包括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组成比例、商品名或者材料牌号)、质量标准、来源(生产商名称)、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对于添加剂,还应提供安全用量范围的使用依据。

说明配方筛选确定的依据。

其中,输液袋用膜材、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硬片及软膏管)等产品,配方中应说明产品由几层材料组成及每层材料的名称。

输液袋用膜材还必须明确说明每层材料原料及添加剂的化学名称、质量标准、来源、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

原辅料执行的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标准复印件,及主要原辅料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如果生产复合膜产品的单层膜是外购的,只需要提供外购膜材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如果同时申报不同复合材质的输液袋用膜材、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硬片、铝箔及软膏管),应视为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药用塑料瓶(非注射剂用)的瓶盖和瓶身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列配方。

输液瓶和输液袋品种使用的组合盖、接口、胶塞等配件,均应提供组合盖、接口、胶塞的注册证复印件、来源及质量标准等资料。

塑料输液包装材料应提交迁移吸附试验资料和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

7、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生产工艺资料应包括工艺流程图、起始原料、有机溶媒、生产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包括参数的筛选过程及确定依据等,以及原料、产物的主要理化性质,并注明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杂质或者其他中间产物。

塑料输液瓶产品应说明封口方式,并提供清洗工艺和密封性的验证资料;

塑料输液袋产品应提供密封性的验证资料。

生产设备名称应填写申报产品生产工艺中所需的设备,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生产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等;

检验设备名称应填写自己拥有产品检验所需的必需设备,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生产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等。

申报单位应具备申报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逐批检验项目的全部检验设备。

生产、检验设备资料可以按照下述表格形式提交

药包材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

生产厂

1

2

药包材检验设备一览表

8、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的申报产品,该标准即为申报产品的注册标准。

申报产品的材料、用途、生产工艺(适用时)、组合件配合方式(适用时)应与检验标准相一致。

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申报产品,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产品的材质、用途、性能等特点,设立相关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自行拟定产品注册标准,并进行方法学验证。

拟定标准格式应符合已颁布实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YBB标准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并附产品结构图,以及标准编制和起草说明,提供项目、方法、指标设立的依据等内容。

企业拟定的申报产品注册标准应考虑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考虑产品质量可控及科学合理性,对该药包材的标准及标准复核意见进行技术审评。

申报产品包含配件的,应提交配件的与药包材注册证对应的质量标准。

9、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自检报告书应按照产品申报的注册标准进行产品的全部项目的检验;

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产品用途);

检验报告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中如有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而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开展的检测项目,应明确标注该项目,并提供分包检测机构的名称、资质证书和分包检测的长期(一年以上)协议书,委托检验报告书及协议书均应提供原件。

应核查申报单位提供的检验设备表与申报单位自检报告中检测能力的一致性。

自检报告书应是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0、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相容性研究资料。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应包括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结论三个部分,应按照YBB00142002、中国药典等相关指导原则进行。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结果以汇总表格和报告书两种形式提交。

药包材与药品相容性研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药品名称、规格、装量(适用时)、检验标准、批号;

药包材名称、规格、检验标准、批号;

药品与所使用药包材批号的对应关系(一般可提供一批药品对应三批药包材的试验资料);

试验条件、样品放置方式。

试验样品的加速条件应根据药品及包装材料的特性,按照中国药典二部附录(XIXC)“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相关要求进行。

试验结果应包括包装材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以及药品对药包材性能的影响。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结论应明确药品与药包材是否相容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不同产品相容性研究资料可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指导原则中相关内容进行。

11、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申报产品洁净生产区平面图应与申报产品生产的洁净级别要求相适应;

平面图应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包括人流、物流走向,并标明送、回、排风口;

平面图应与洁净区(室)注册检验报告中所附平面图提供信息一致。

12、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

提供的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证明应为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上述证明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本指导原则是对国内药包材生产申请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者/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并参考相应产品的技术审评指导原则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四、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附件

药包材注册申请资料目录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五)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

(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九)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十)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十一)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十二)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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