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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在向WTO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队的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后,中国政府正式启动了加入GPA的谈判进程:

2008年2月,中国政府派出代表团赴日内瓦与G队成员开展了首轮谈判。

随着中国加入GPA的日益临近,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和政府采购活动的国际化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一大宏观趋势。

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对我国目前尚未完全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大考验,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应对加入GPA后国际采购市场对我国的冲击,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国内的角度看,加入GPA能够促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化和完善化,建立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促进政府法制的健全和完善。

此外,加入GPA以后,我国作为GPA成员国可以采购到更加质优价廉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可以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资金的经济效益。

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采购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促进依法行政。

从国际层面看,加入GPA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地位。

加入G以以后,我国就可以参与协议的磋商和规则的修改、制定以及参与谈判等,从而能够发挥出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在国际经济组织中的积极作用。

而且,中国香港己经成为GPA的成员,中国台湾也正积极申请加入该协定。

此外,加入GPA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开拓巨大的国际政府采购市场,为我国的优势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条件。

当然,加入GPA对我国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

相对于西方国家上百年的政府采购发展史,我国政府采购的立法和实践时间较短,政府采购的立法不完善,政府的实践经验不足,企业也缺乏充分准备。

而GPA的主要规则体现的是发达国家的法律和实践,加入GPA表明我国的相关采购以及行政行为也要遵循发达国家的规则,从而将对我国的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制度和有关政策造成较大冲击,企业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有可能对民族工业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加入GPA对我国而言,既面临着机遇,也存在着挑战。

我们应当以充分的准备和完善的策略应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尽量减少加入GPA带来的面影响。

1.2研究对象

“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eurement)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定义,大部分定义是从采购主体、采购对象、采购目的和资金来源等角度进行界定。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是指一国政府及其所属实体为政府消费的目的而以法定方式、方法、程序使用公共资金购买所需商品、工程和劳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过程、采购程序、采购管理的总称。

”①wTO《政府采购协定》将其界定为:

成员方的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实体、其他所有依该协定进行采购的实体以购买、租赁、租购等任何契约方式采购货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行为。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尽管不同的法律文本对于政府采购的表述略有不同,但其基本特征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一般说来,凡是具备以下特征的政府采购行为,应接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调整。

第一,政府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政府采购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或公法人,即使用公共资金的机构或组织。

只有公法人或公共组织为公共利益或履行公务职能的需要而使用公共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才可称为政府采购。

第二,政府采购资金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资金来源具有公共性,这是政府购和私人采购最大的区别。

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自于财政拨款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官方贷款,采购开支属于国库开支。

这和普通社会主体的采购行为,有很大的不同。

第三,政府采购的非赢利性。

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

第四,政府采购具有政策性。

采购实体在采购时不能体现个人偏好,必须遵循国家政策的要求,这其中包括采购须节约财政资金、优先购买本国产品、保护国内中小企业发展、体现保护环境的理念等等。

此外,政府采购这一行为通常服从于本国政府的外交、外贸政策,以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的安全。

第五,采购制度的公开性。

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是公开的,与采购有关的信息是应该为全社会知晓;

政府采购的所有内容和程序也都是透明的。

《政府采购协定》(TheAgreementonGovernmentproeurement,简称“GA”),是WTO四个诸边贸易协定(Plurilateralradeagreements)之一。

依据WTO协定第2条的规定,所谓“诸边贸易协定”就是只有对接受或者加入的成员才具有约束力,对于未接受的成员既不产生权利也不产生义务的贸易协定。

申请加入WTO的成员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加入或接受诸边贸易协定。

目前GPA有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方,共4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

GPA最初由关贸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被纳入谈判议题,1979年4月12日在日内瓦签署,1981年1月1日生效。

其实关贸组织在成立之初,政府采购并非谈判内容。

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是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政策手段。

为了不与普遍施行的政策冲突,关贸组织刻意将政府采购排除在谈判范围之外。

欧美等国家随着国内产业的成熟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为进一步开拓国外市场,解决国际贸易失衡问题,借助贸易自由化趋势,将谈判重点转向了非关税保护领域,占一个国家年度GDP的10一巧%政府采购,是谈判的主攻方向。

欧美国家经过艰苦谈判,在1979年形成了G队,性质为诸边。

G以最初的适用范围仅为货物采购。

GPA首次将政府采购纳入到国际法制的轨道,从此为政府采购国际法制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2.1国外研究现状

著名经济学家让·

雅克·

拉丰和让·

梯若尔(2004)提出了一套关于政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理论,通过建立更加实际、更具操作性的模型,从而得一套分析政府采购与规制中的激励问题的综合方法。

拿大学者米歇尔·

利恩德斯和美国学者哈罗德·

费伦(2003)对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下的新型采购与供应关系作了精辟阐述,并从不同角度对供应链管理的发展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英国学者彼得·

贝利、大卫·

法摩尔(2003)对采购活动的范围、采购的组织结构、采购活动的发展等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

英国学者阿伦·

布兰奇(2003)以《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为准则,以国际上通用的贸易管理为依据,论述了在竞争激烈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如何规避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在国际采购中获益。

美国学者戴尔·

尼夫(2002)从战略高度强调网上采购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节约成本的空间,并对电子采购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初步探索;

美国学者玛丽莲·

格林斯坦和托德·

法因曼(2001)对网上采购的技术和安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2.2国内研究现状

边俊杰(2001)认为政府采购是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刘尚希(2000)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形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购买”。

对于国有企业应否纳入政府采购主体范围,曹富国(2000)、甘培忠(2001)主张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要排除在外,具有垄断意义的则应纳入;

王士如(2005)认为只有全部资本来自财政拨款的国家独资企业和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的企业应考虑纳入;

郑云端(2005)不主张将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以避免国家利益受损;

刘小川(2006)认为,我国现有政府采购规模小,因此应当采取措施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詹静涛(2008)提出要从深度和广度两个层面扩大政府采购范围。

刘小川、马海涛(2006)认为政府采购不仅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还具有反腐倡廉的政治功能和保护民族产业和中小企业、促进落后地区的发展、节能环保、支持高新技术和技术创新等多种社会功能;

于安(2005)则强调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提高公共政策功能领域重要的是支持自主技术创新、实现国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杨灿明、李景友(2004)等认为应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法》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张通(2008)提出政府采购法在协议供货、电子化采购、专家管理等方面存在制度空白,一些法律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其次,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对工程采购的规定不协调,按国际惯例,招标投标是作为一种采购方法在政府采购法中予以规定,不再单独制定法律。

我国目前是分别立法,并且两部法律在工程采购的适用客体、工程内涵界定和监管职责范围等方面规定不一致或有缺失,使一些采购单位应该实行政府采购而不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导致一些政府采购项目出现监管“真空”,为滋生腐败留下隐患。

肖北庚(2005)详细分析了《政府采购协定》,认为其实施机制的基础是缔约国承诺,核心是双层救济体制,关键是缔约国立法与司法保障;

对GPA(2006年修订版)的研究目前有张家瑾(2007)围绕GPA有关条款论述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问题;

周元梅(2008)从国际法学角度分析了GPA(2006年修订本)对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影响。

刘小川(2001)、刘慧(2001)、詹静涛(2005)等认为加入时要慎重,国际组织制订的规则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要注意渐进性和倾斜性策略;

于安(2005)等则主张尽快加入,认为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不但将使我国市场完整地对外开放,提高公共品的质量,增强国内供应商的竞争能力,利于国内产品和供应商进入国际市场,而且将极大地促进国内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和行政改革的发展。

三、研究思路、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3.1研究思路

本文以我国即将加入GPA为背景,研究GPA的相关框架和准则,以及国内当前政府采购的操作,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别,根据GPA的框架来对我国当前政府采购进行针对性的改革研究,构建出适合当前形势发展要求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3.2研究框架

本文研究框架图如下:

3.3研究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从理论上介绍GPA及其设立的理论根据和发展过程;

同时研究中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情况。

2、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所收集的资料,客观描述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与问题。

在此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法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3、比较分析法。

GPA和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分析情况进行对比,找出差别距,并进一步探寻构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对策。

四、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4.1研究目标

通过对GPA的理解和掌握以及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情况梳理,对比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差异,同时以GPA为框架改革当前我国政府的采购制度,以期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更好的融入政府采购的国际化。

4.2研究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一是了解GPA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方式,系统梳理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差异;

二是以GPA框架为基础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尽可能做到与GPA的有效对接。

最后两条线索归结到本文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分析总结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不完善的地方,完善和创新政府采购制度。

4.3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论文解决的关键问题有:

了解GPA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制度和方式,系统梳理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GPA的差异;

以GPA框架为基础构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尽可能做到与GPA的有效对接。

五、课题的创新性

本文创新点在于将加入GPA和我国政府采制度改革两大背景进行整合,作为推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动力,提出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设,规范和统一国内政府采购市场,构建一个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环境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为应对GPA谈判营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氛围,并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六、研究意义

本文在介绍GPA框架和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的操作的情况下,将GPA框架下政府采购模式和我国的政府采购方式做对比分析,主要研究意义在于全面认识GPA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找出GPA同当前政府采购制度的差别,以GPA为框架构建新的政府采购制度,希望能对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七、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7.1计划进度

序号

阶段及内容

工作量估计

(时数)

起讫日期

阶段成果形式

1

 

2

3

4

5

收集资料,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撰写等

了解研究领域,完成文献综述

撰写论文初稿

完成文献再搞

准备答辩

50

30

2010.11.20—2011.01.10

2011.01.10—2011.02.20

2011.02.10—2011.03.20

2011.03.20—2011.04.30

2011.05.10—2011.05.20

确定选题

完成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论文初稿

论文再搞

答辩

7.2预期成果

通过本文的研究,预期可以的成果有:

1、找出GPA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和操作方面的差别;

2、构建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3、顺利完成本人的学位论文。

八、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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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2]张通.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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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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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

[7]马海涛、姜爱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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