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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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方案文档格式.docx

镇民政办.财政所等部门根据《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编制.安排镇级救灾资金预算,下拨县.镇救灾资金,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3.1.1镇应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地方国民经袁镇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镇每年综合考虑受灾情况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1.4镇应根据经袁镇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2物资准备

3.2.1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镇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办.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通讯和信息准备

3.3.1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镇.村居二级的救灾通讯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3.3建立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各部门应当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3.4.2各村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人力资源准备

3.5.1加快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各级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3.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聘请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计.气象.地震.林业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等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镇.村灾害信息员队伍。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5.4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6社会动员

3.6.1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科技准备

3.7.1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3.7.2加快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宣传.培训和演练

3.8.1开展全镇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2组织开展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3加强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演练,检验并提高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4信息管理

4.1预警信息

4.1.1镇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地理信息,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镇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1.2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袁镇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有关部门及相关镇街通报。

4.2灾情管理

镇民政办按照民政部和统计办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村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镇民政办报告;

镇民政办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镇政府和县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镇民政办对于全镇范围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镇政府和县政府民政部门。

4.2.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村.企业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镇民政办每天9时前向镇政府和县民政办报告灾情。

灾情稳定后,镇民政办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镇政府和县民政办报告。

4.2.3对于干旱灾害,各村应在旱情初期.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

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镇减灾委或镇民政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启动程序

镇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镇减灾委领导.镇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镇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4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镇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镇政府及镇减灾委设定四个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I级响应由镇长统一组织.领导;

II级响应由镇减灾委主任(分管副镇长)统一组织协调;

III级响应由镇减灾委副主任(镇民政办办长)组织协调;

IV级响应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办分管副办长)组织协调。

镇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6.1I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XX.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

(2)镇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主任报告,由镇政府向上一级减灾委员会报告减灾受灾情况,由上一级政府决定进入等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抗灾救灾工作,由镇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a.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以镇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c.立即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XX.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e.与县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

f.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街的情况汇报;

g.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h.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由镇政府或镇减灾委主持会商,镇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3)镇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配合县有关部门现场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办.县民政办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镇财政所.镇民政办及时下拨县.镇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镇民政办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6)镇民政办指导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应急救助等工作。

镇派出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镇人XXXXX部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XXX请求,组织协调驻袁秉.XXXXX警.XXXX.预备役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XXX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7)镇农业办.镇经委.镇民政办保障救援物质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镇卫生院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镇村建办指导灾后房屋和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镇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8)镇民政办视情组织开展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镇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镇减灾委报请镇政府同意后,终止I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2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XX.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千人以上,1万人以下。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

镇减灾委主任(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主任(镇政府分管副镇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a.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b.迅速向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c.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抗灾救灾工作的支持;

XX.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街的情况汇报;

e.视情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f.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2)镇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镇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镇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4)镇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必要时,镇减灾委办公室协助县有关部门工作组进行实时评估。

(5)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向县政府或县财政办.县民政办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镇财政办.镇民政办及时下拨县.镇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镇民政办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镇卫计办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镇民政办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镇街或全镇性救灾捐赠活动。

镇慈善总会.镇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镇减灾委主任(镇政府分管副镇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XX.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千人以上,5千人以下。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镇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

由镇民政办主任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镇民政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b.立即向镇政府.县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XX.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镇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派出由镇民政办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镇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宣传工作。

(5)根据各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必要时向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镇财政所.镇民政办及时下拨县.镇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镇卫生院指导受灾镇街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镇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镇民政办主任确定终止Ⅲ级响应。

6.4Ⅳ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1)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02万人以上,0.1万人以下;

b.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01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c.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千人以上,2千人以下。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办分管副镇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

6.4.3响应措施

由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办分管副镇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b.向镇政府.县民政局报告灾情;

c.向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

(2)镇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镇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镇街开展救灾工作。

(5)根据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镇财政所.镇民政办及时下拨镇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镇民政办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7)镇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镇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镇减灾委办公室主任(镇民政办分管副镇长)确定终止Ⅳ级响应。

6.5信息发布

6.5.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6.5.2灾情稳定前,镇政府.镇减灾委.镇民政办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6.5.3灾情稳定后,镇政府.镇减灾委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6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以及遭受破坏性地震等特殊情况,启动镇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1.1重大和特别重大灾害发生后,镇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镇财政所.镇民政办及时拨付县.镇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镇民政办指导受灾镇街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镇民政办.镇财政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镇民政办组织各镇街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组织办.经管站.管区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镇民政办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全镇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政府民政局备案。

7.2.3根据镇街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镇民政办.镇财政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县.镇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镇民政办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镇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镇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农办确保粮食供应。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应由各村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袁镇.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办,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镇民政办根据各镇街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镇民政办.镇财政所收到受灾镇街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倒损住房评估情况,及时下达县.镇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村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镇民政办。

镇民政办收到各村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4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3.5由县政府或镇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8附则

8.1镇减灾委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镇民政办:

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并统一发布灾情;

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

管理.分配救灾款物;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组织.指导灾区开展应急救助和灾后民房恢复重建;

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承担镇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镇宣传办:

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宣传工作。

镇村建办:

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镇经信办:

协调邮电.煤炭.电力.医药等骨干企业的抢险救灾工作;

会同网通.电信等部门,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讯保障。

镇教体办:

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

协助灾区转移被困师生,组建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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