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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经办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
备注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清(动监)罚〔2013〕号
当
人
个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违
法
处罚
依据
及内
容
告
知
项
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执法
人员
姓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印章)
年月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销案审批表
编号:
受案时间
案 由
当事人
简
案
情
经办人
意见
年 月 日
询问笔录
询问机构: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工作单位:
问:
我们是 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
请你确认。
答:
被询问人签名:
(共 页,第1页)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
笔录纸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共 页,第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现场(检查/勘验)地点:
现场(检查/勘验)机构:
当事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当事人签名(盖章):
注:
记录内容较多,可以加附页。
采样(抽检)凭证
南(动监)采〔2008〕1号
被采样(抽检)人(单位):
采样(抽检)时间:
年月日时分
采样(抽检)地点:
采样(抽检)目的: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生产(所属)单位(个人)
生产日期
规格
数量
被采样(抽检)人(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本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被采样(抽检)人(单位),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编号:
清(动监)证〔2013〕号
时 间:
地 点:
因你(单位)涉嫌 一案,本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对你(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于)。
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
物品名称
(批号)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构同意,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当事人签收(签名、盖章):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
本机构关于 年月日作出的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附:
送达回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强制隔离通知书
清(动监)强〔〕号
:
因你 ,依据
之规定,我所决定对无畜禽标识的5头生猪就地隔离观察天。
在此期间,你不得销售、转移。
生产日期(批号)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解除隔离通知书
:
本机构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强制隔离通知书》,现所涉案件已经处理。
决定自年月日解除隔离,并将下列物品发还。
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决定书
清(动监)强〔2013〕004号
当事人:
丁四妹
住址/地址:
清镇市红塔社区河堤村
你(单位)饲养的1000羽肉鸡未进行禽流感强制免疫,2013年3月19日,经本所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但到期限后仍未实施禽流感强制免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饲养的1000羽肉鸡
采取禽流感强制免疫代作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执行。
送达回证。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技术鉴定委托书
本机构因动物卫生行政案件查处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委托事项如下:
1、
2、
3、
附样品清单(材料清单)。
年月日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
收到样品件,
有关资料件。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
陈述申辩人:
陈述申辩时间:
陈述申辩地点: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A800182
A800164
陈述申辩内容: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年 龄
件
调
查
经
过
所
附
证
据
材
料
结
论
及
处
理
意
见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罚
机
关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
清(动监)罚[2013]004号
丁四妹:
经调查,你(单位)拒绝对所饲养的肉鸡进行禽流感免疫,经我所警告责令改正后,仍然拒绝履行禽流感强制免疫义务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构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处罚机构地址:
清镇市云岭中路邮政编码:
551400
联系人:
王朝昆联系电话:
2517134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南(动监)罚〔2008〕1号
:
本机构定于 年月日时分在(地址)对你(单位)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担任主持人,听证员为,书记员为。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出席,逾期不出席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委托的具体权限,并经你(单位)签名或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执法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听证笔录
时 间:
听证主持人:
工作单位:
听证员:
工作单位:
职务:
书记员: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职务:
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记录: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共 页,第页)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详见听证笔录)
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听证员签名: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动监)罚〔2013〕004号
葛原性别:
女年龄:
33岁
住址:
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当事人葛原销售无畜禽标识动物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从乡镇5位猪贩子手中收购28头生猪,运至清镇市食品公司进行销售。
因装载生猪的时候没有仔细检查,导致3头生猪没有畜禽标识。
经现场调查,葛所述情况属实。
我所决定对无畜禽标识的3头生猪进行隔离观察14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照片为证。
本机构认为:
当事人销售无畜禽标识动物,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
之规定,本机构责令你(单位)于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清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证据材料登记表
(此处粘贴相关证据材料或记录)
证据制作说明:
1、收集人:
2、提供人:
3、收集时间:
4、收集地点:
5、收集方式:
6、证据内容: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案由:
处理时间:
处理地点:
物品名称、数量及处理方式:
送达回证
涉嫌销售无畜禽标识动物案
受送达人
名称或姓名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送达人
收到日期
收件人签名
备注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处罚决定书文号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
负责人审批
意见
签名:
备考表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被申请人已由本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并于年月日送达了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
因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内容如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案件移送函
性别
年龄
住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移送单位
受移送单位
移送依据:
移送意见:
移送单位(印章)
案件有关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页码
送达回证
本移送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受移送单位,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监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