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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意见

签名:

年月日

负责人

备注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清(动监)罚〔2013〕号

个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住址

电话

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处罚

依据

及内

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执法

人员

姓名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印章)

年月日

执法证件号

当事人签收

是否当场执行

备注: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处罚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销案审批表

编号:

受案时间

案  由

当事人

经办人

意见

             

     年 月 日

询问笔录

询问机构: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询问人:

 

记录人: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职务:

   联系电话:

       

  住址:

       

工作单位:

            

问:

我们是        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

请你确认。

答:

   

 

 

被询问人签名:

(共 页,第1页)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

笔录纸

询问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共 页,第页)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时间:

现场(检查/勘验)地点:

现场(检查/勘验)机构:

当事人: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号:

执法证件号:

记录人:

当事人签名(盖章):

注:

记录内容较多,可以加附页。

采样(抽检)凭证

南(动监)采〔2008〕1号

被采样(抽检)人(单位):

  

采样(抽检)时间:

年月日时分

采样(抽检)地点:

                  

采样(抽检)目的:

样品编号

样品名称

生产(所属)单位(个人)

生产日期

规格

数量

被采样(抽检)人(单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签名、盖章):

年月日

本凭证一式二份,一份交被采样(抽检)人(单位),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编号:

清(动监)证〔2013〕号

时 间:

地 点:

因你(单位)涉嫌              一案,本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需对你(单位)在

的下列物品就地保存(异地保存于)。

登记保存的证据清单如下:

物品名称

(批号)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以上证据在保存的期限内应当妥为保管,未经本机构同意,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当事人签收(签名、盖章):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

 :

本机构关于  年月日作出的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载明的作为证据保存的你(单位)的物品,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附:

送达回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年月日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强制隔离通知书

清(动监)强〔〕号

因你              ,依据             

                    之规定,我所决定对无畜禽标识的5头生猪就地隔离观察天。

在此期间,你不得销售、转移。

生产日期(批号)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解除隔离通知书

   :

本机构于年月日作出的号《强制隔离通知书》,现所涉案件已经处理。

决定自年月日解除隔离,并将下列物品发还。

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决定书

清(动监)强〔2013〕004号

当事人:

丁四妹

住址/地址:

清镇市红塔社区河堤村

你(单位)饲养的1000羽肉鸡未进行禽流感强制免疫,2013年3月19日,经本所警告,责令限期整改,但到期限后仍未实施禽流感强制免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饲养的1000羽肉鸡

采取禽流感强制免疫代作处理的行政强制措施,立即执行。

送达回证。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技术鉴定委托书

本机构因动物卫生行政案件查处的需要,特委托你单位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鉴定。

委托事项如下:

1、

2、

3、

附样品清单(材料清单)。

  年月日

       :

我单位接受委托并根据你单位的要求进行鉴定。

收到样品件,

有关资料件。

          

受委托单位名称并盖章

 年月日

                                   

本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受委托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陈述申辩笔录

当事人:

陈述申辩人:

陈述申辩时间:

陈述申辩地点: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

A800182

A800164

陈述申辩内容:

                         

                         

当事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案件处理意见书

案由

年 龄

执法人员签名:

    年月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编号:

清(动监)罚[2013]004号

丁四妹:

经调查,你(单位)拒绝对所饲养的肉鸡进行禽流感免疫,经我所警告责令改正后,仍然拒绝履行禽流感强制免疫义务 

           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构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处罚机构地址:

清镇市云岭中路邮政编码:

551400

联系人:

王朝昆联系电话:

2517134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当事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

南(动监)罚〔2008〕1号

      :

本机构定于  年月日时分在(地址)对你(单位)一案(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由担任主持人,听证员为,书记员为。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出席,逾期不出席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及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委托的具体权限,并经你(单位)签名或盖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

特此通知。

年月日

执法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听证笔录

时 间:

              

听证主持人:

   工作单位:

   

听证员:

 工作单位:

          职务:

书记员:

当事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性别:

    职务:

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记录:

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案件调查人员签名:

(共 页,第页)

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主持人

听证员

书记员

听证基本情况摘要(详见听证笔录)

填写听证会的时间、地点、案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

听证结论及处理意见: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做出评判并提出处理意见。

听证员签名:

负责人审批意见

签名: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动监)罚〔2013〕004号

葛原性别:

女年龄:

33岁

住址:

贵阳市云岩区罗汉营路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当事人葛原销售无畜禽标识动物一案,经本机构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从乡镇5位猪贩子手中收购28头生猪,运至清镇市食品公司进行销售。

因装载生猪的时候没有仔细检查,导致3头生猪没有畜禽标识。

经现场调查,葛所述情况属实。

我所决定对无畜禽标识的3头生猪进行隔离观察14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当场处罚决定书》、照片为证。

本机构认为:

当事人销售无畜禽标识动物,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第

(一)项

之规定,本机构责令你(单位)于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清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     清镇市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被处罚人,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证据材料登记表

(此处粘贴相关证据材料或记录)

证据制作说明:

1、收集人:

2、提供人:

3、收集时间:

4、收集地点:

5、收集方式:

6、证据内容:

罚没物品处理记录

案由:

                      

                      

处理时间:

                    

处理地点:

物品名称、数量及处理方式:

              

                         

送达回证

涉嫌销售无畜禽标识动物案

受送达人

名称或姓名

送达单位

送达地点

送达文书

送达人

收到日期

收件人签名

备注

行政处罚结案报告

案 由

处罚决定书文号

立案时间

处罚决定送达时间

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执法人员签名:

负责人审批

意见

         签名:

备考表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住址/地址:

被申请人已由本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并于年月日送达了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书》。

因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内容如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印章)

本申请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案件移送函

性别

年龄

住址及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地址及联系方式

移送单位

受移送单位

移送依据:

移送意见:

移送单位(印章)

案件有关材料

材料名称

数量

页码

送达回证

本移送书一式二份,一份送交受移送单位,一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存。

监督意见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及联系方式:

监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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