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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以不正当行为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以不正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三、代理:

  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代理人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活动;

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分类: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与委托代理;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本代理与复代理(复代理仍然是本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3、代理人的义务和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

  4、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客观上须有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

  民事权利与民事责任一,民事权利的性质与分类:

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主权利与从权利,既得权与期待权二,民事责任:

种类(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本质(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二,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时效期间(2年),特别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物品丢失或毁损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诉讼时效为4年),最长时效期间(20年)三,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继续进行计算)(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中断(重新计算),延长四,诉讼时效的效力(诉权消灭主义,时效经过,胜诉权消灭)。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真题练习

全真模拟试题

1.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

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

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

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2.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

A.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

B.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

C.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

D.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

3.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

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

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

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

4. 

法律终止生效是法律时间效力的一个重要问题。

在以默示废止方式终止法律生效时,一般应当选择下列哪一原则?

A.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B.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C.后法优于前法 

D.法律优于行政法规

5. 

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

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

对该法律解释,下列哪一种理解是错误的?

A.该解释属于立法解释

B.该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

C.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D.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

6. 

某地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省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与国家某部委制定的规章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在此情形下,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下列哪种处理办法是正确的?

A.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B.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该地方是适用地方性法规还是适用部门规章

C.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加以决定

D.由国务院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

7.地方性法规是指( 

A.全国人大为地方所制定的法规

B.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C.省级人大和较大的市的人大所制定的法规

D.省级人大和政府所制定的法规

8.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其效力( 

A.与法律相同

B.小于法律

C.多数情况与法律相同

D.多数情况小于法律

9.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A.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

B.可以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

C.只能由法律设定

D.只能由行政法规设定

10.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指 

( 

A.统治阶级中掌握领导权的集团的意志

B.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

C.统治阶级中主要领导人的意志

D.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法理学全真模拟试题详解

1.【答案】A。

解析:

违法行为一般由以下五个要素构成:

(1)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2)是某种违反法律的作为或不作为;

(3)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一般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5)行为人具有法定行为能力或法定责任能力。

在这些构成要素中,违反法律即在法律上被确定为违法是前提和基础,其他要素都是基于这一要素而存在的。

如果不满足这一要素,违法行为就不成其为“违法”行为。

这也就是“法未禁止不为非”的原则。

因此,A为应选项。

至于B、C、D项,虽然作为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但是具有例外情形,如无过失责任的存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做出的违法行为等。

同时,其自身的界定也离不开法律的确认。

2.【答案】B。

《立法法》第64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

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故选择B项。

A、C、D项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事项。

3.【答案】B。

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C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

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

D项明显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B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4.【答案】C。

法的默示的废止,即在适用法律中。

出现新法与旧法冲突时,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从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是清楚而明确的。

如果出现立法机关所立新法与旧法发生矛盾的情况,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办法解决矛盾,旧法因此被新法“默示地废止”。

5.【答案】C。

我国《立法法》第47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进行的这种解释称为立法解释。

因此,选项A正确。

《立法法》第47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据此,本题中,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410条规定解释的效力与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效力相同,选项B正确。

在我国,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法律解释权,享有立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的地位高于享有司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故立法解释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司法解释。

选项C的表述"

该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效力相同"

就不能成立,符合题目的要求。

由于这一关于刑法规定的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该解释的效力具有普遍性,具有普遍约束力。

因此,选项D正确。

6.【答案】D。

《立法法》第86条第1款第

(二)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D。

7.【答案】C。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8.【答案】A。

《立法法》第4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9.【答案】C。

《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0个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其中第(五)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10.【答案】B。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法的本质可以归结为两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的意志”。

法律常识民事诉讼法知识考查精要解读

民事诉讼法是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招警考试、三支一扶考试、选调生考试等公职考试中的法律常识的考查知识点之一,在本文归纳总结了民事诉讼法知识的考查要点供考生复习参考。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诉讼的特点

  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其中,法院和当事人是基本的民事诉讼主体,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构不成民事诉讼;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的进行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含义

  在民事诉讼法上,回避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设立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理。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

  回避制度适用于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代行某种审判职能的人员。

具体来说,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适用于下列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三)适用回避的条件

  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3.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公开审判制度

  

(一)公开审判的含义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都应公开进行。

  

(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

  1.除依法不应公开或可不予公开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应向社会公开,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和审判结果的公开。

  2.审判不仅应当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应当向社会公众包括媒体公开。

法院应当在开庭之前将案件的审理日期予以公告。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社会公众可以径行旁听,有关媒体可以自由报道和评判。

  3.对于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应当将判决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4.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将判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公开。

  (三)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下列案件不得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法律另有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不得公开审理。

  2.下列案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当事人未申请不公开的,法院仍应公开审理:

  

(1)离婚案件。

  

(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法院仍应公开宣告判决。

  四、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它是人民法院实现其审判职能的组织保障。

  

(一)审判组织的形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两种审判组织形式,即独任制法庭和合议制法庭。

所谓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员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所谓合议制,是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集体代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形式。

  

(二)独任制法庭的适用范围

  1.适用案件范围。

独任制法庭只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

  2.适用法院范围。

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无论是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还是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均不得采取独任制法庭的审判组织形式。

  此外,独任制法庭的独任审判人员只能由人民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人员。

  (三)合议制法庭的适用范围

  合议制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基本的审判组织形式。

除适用独任制法庭审理的案件外,民事案件都适用合议制法庭审理。

  五、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管辖的分类

  1.依法律直接规定还是人民法院裁定确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区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2.依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不允许当事人协商变更为标准,可将管辖区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可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

  六、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所有第一审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

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较大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

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七、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含义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一般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概念。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的所在地方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2.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3.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下列四类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特殊地域管辖

  1.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的规定,下面九种情况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合同纠纷;

(2)保险合同纠纷;

(3)票据纠纷;

(4)运输合同纠纷;

(5)侵权纠纷;

(6)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海损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8)海难救助费用纠纷;

(9)共同海损分担纠纷。

  (四)专属管辖

  1.专属管辖的概念。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2.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五)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概念

  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选择管辖则是在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八、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诉讼的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移送管辖

  1.移送管辖的概念: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2.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案件。

  

(2)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若受理该案的法院本身有管辖权,除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立案在先外,一般不能进行移送。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该案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概念。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2.指定管辖的适用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均需回避;

二是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1.管辖权转移的概念:

管辖权转移,是指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的转移通常在直接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变通和个别调整。

  2.实现管辖权的转移应当具备的条件: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即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得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3.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1)下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上移给上级人民法院。

  

(2)上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下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九、当事人概述

  1.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或保护民事权益的人及其相对方。

  2.当事人的称谓。

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在再审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审原告和原审被告,若适用第二审程序,称为原审上诉人和原审被上诉人;

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债务人等;

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十、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

  

(二)诉讼代理人的特征

  1.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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