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测验试题解析韩晓春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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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专利法第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细则第79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A项:
根据专利法第3条和细则第79条的规定,A项可以处理侵权纠纷。
B项:
县一级没有这样的职权,且县一级也不允许设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分。
B项不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C项:
人民政府本身没有这个职权,C项不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D项:
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没有这样的职权,D项不能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2、2015年11月10日,张某与甲电子技术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张某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了一项与其在甲电子技术公司的本职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
那么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甲公司
甲公司和张某
张某
由甲公司和张某协商决定
【答案】C
细则第12条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张某是在一年后作出的,不能归公司。
A项表述错误。
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共有也不对。
B项表述错误。
基于张某是在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一年以后做出的发明创造,按细则第12条的规定,应当属于非职务发明,即应当归个人所有。
C项归张某正确。
根据细则第12条规定,协商也不对。
C项表述错误。
3、王某拥有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2017年5月5日,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没有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登记。
此后,王某又于2017年7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7月14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
2017年8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项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公告。
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5月5日起生效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3日起生效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7月14日起生效
该专利权的转让自2017年8月1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017年5月5日是第一个合同的签订日,该合同最后没有登记。
没有发生转移的法律效力。
A项错误。
2017年7月3日是第二个合同的签订日,也不是专利权转移的生效日,B项错误。
登记之日生效是正确的,C项正确。
公告是登记以后的行为,公告生效是错误的。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王某与刘某签订第二个合同时,刘某是知情的,则该合同属于可以被无效的合同)
4、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项发明专利申请,2017年7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张某发出了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2017年8月4日,张某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登记手续,同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专利权进行了登记,并于2017年8月17日进行了公告,2017年8月24日,张某收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
那么,张某的专利权应当自何时生效?
2017年7月4日
2017年8月4日
2017年8月17日
D.2017年8月24日
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4日是国知局发出授权通知书之日,A项错误。
2017年8月4日是当事人办理登记手续之日。
B项错误。
2017年8月17日是公告之日,根据专利法第3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C项正确。
(当然,在实践中,公告之日也是专利证书上记载的日子,也是登记之日,这三个日子是统一的)。
2017年8月24日当事人收到专利证书之日,但证书上记载的日子仍然是8月17日,不能以收到之日为准。
D项错误。
5、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年满60周岁的专利代理人,不能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专利代理机构
从事过一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对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不能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
未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包括合伙人或股东发起设立新的专利代理机构。
而不是60岁。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从事过两年以上的科学技术工作或者法律工作”,而不是“一年以上”,可以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颁发专利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C项正确。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15条的规定,未满18岁的公民,不能申请专利代理人资格。
6、专利代理人李某在代理过程中未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
李某的行为情节严重,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李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所在的代理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李某的行为落入25条列出的第1种情况,“不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李某所在的代理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李某追偿。
仅批评教育不予赔偿是错误的。
7、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种手续?
A.提出专利申请
B.委托专利代理
C.转让专利申请权
D.答复补正通知书
【答案】D
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5节规定,“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本指南另有规定或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
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
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提出专利申请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不能代表。
A项不允许。
委托专利代理也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不能代表。
B项不允许
转让专利申请权更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不能代表。
C项不允许。
答复补正通知书不属于涉及共有权利的处分,而正是代理人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独立完成的事情。
D项允许、正确。
8、关于申请日的确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窗口直接递交的分案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B.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C.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的专利申请,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D.通过邮局邮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发室的专利申请,以收发室收到日为申请日
【答案】B
分案申请的申请日仍应当是原申请或者是母申请的申请日,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不能作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
专利法第4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B项正确。
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的规定“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是指我们从网上买东西送货的小三轮所属的公司,并不包括邮政局的邮政速递EPS,邮政局的速递是政府开办的邮政业务,有正式的邮戳,故如果是政府开办的邮政速递EPS送交的申请文件,仍应当以邮戳日为准。
而本题给出的条件是“快递公司”,应当理解为属于指南所述的“速递公司”,而非邮政局开办的邮政速递EPS业务。
C项错误。
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规定“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如果该专利申请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专利局的收发室不受理专利申请,属于非受理部门。
9、以下哪种情况不需要进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
A.外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
B.外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提交PCT国际申请
C.中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
D.中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外观设计向外国申请专利
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外国公司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需要保密审查。
A项需要。
外国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提交PCT国际申请,如果是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PCT申请,则基于我国的PCT国际阶段程序中有保密审查,可以不再另行向专利局提交保密审查。
但如果是直接向国际局提交PCT申请,则仍然要我局先进行保密审查。
B项需要保密审查。
根据法20条的规定,实用新型也要进行保密审查。
C项需要保密审查。
根据法20条的规定,保密审查不包括外观设计。
D项不需要保密审查。
10、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通过邮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寄出一份PCT国际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9日收到该申请。
经审查发现,申请人提交了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但未提交摘要,且未在请求书上签字。
后申请人于2017年7月6日补交经申请人签字的请求书替换页,于2017年7月7日补交摘要,则该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是?
A.2017年6月1日
B.2017年6月9日
C.2017年7月6日
D.2017年7月7日
确定国际申请日的条件规定在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即只要满足该条的规定,就应当确定国际申请日。
而该条并没有对摘要提出要求。
但要求必须有申请人的姓名。
基于本案申请人虽然未提交摘要,但不应影响申请日的确定,但没有签字,即没有申请人的姓名,则是不符合规定的。
故这四个选项中,C项是正确的。
2017年6月1日是寄出日,就算是手续完备,也要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国际申请不以寄出日为准。
2017年6月9日虽然是专利局的收到日,但基于没有申请人签字,不能确定国际申请日。
申请人未在请求书上签字,于2017年7月6日补交经申请人签字的请求书替换页,该补交日应当确定为国际申请日。
2017年7月7日是补交摘要的日子,基于摘要不是确定国际申请日的必要条件,故该日不正确。
11、一件PCT国际申请,国际申请日是2017年3月29日,优先权日是2016年4月11日。
国际检索单位于2017年7月17日将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国际局和申请人。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的规定,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的最晚期限是?
A.2017年8月11日
B.2017年9月17日
C.2017年10月15日
D.2018年2月11日
国知局《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11条规定:
“修改应当在自专利局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出,以后到期的为准”。
2017年8月11日是以优先权日起计算16个月,不是最晚期限。
A项不是最晚期限。
如果以优先权日后16个月来计算,则应当是2017年8月11日。
但如果以收到检索报告后二个月来计算,则是2017年9月17日。
故B项期限是最晚期限。
C项不是最晚期限。
D项不是最晚期限。
12、PCT国际申请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如果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纸页在(
)以上,申请人可以只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A.100页
B.200页
C.300页
D.400页
根据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1章第3.2.1节的规定“在国际阶段,国际申请说明书中包含纸页在400页以上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部分的,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可以只提交符合规定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
错误
错误
D项正确
13、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时,如果没有附图,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如何处理?
A.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交附图
B.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交附图
C.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D.予以处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细则第39条规定,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
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交附图是错误的,不符合39条规定。
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交附图也是错误的。
不符合39条规定。
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C项符合39条规定,正确。
予以处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更是违反39条规定,是错误的。
14.、下列哪一主题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A.一种生活晾绳
B.动物标本
C.一种玻璃水
D.织物中掺入荧光粉而形成的荧光织物
根据法和细则的规定,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应当是视觉可以把握的产品。
不保护液体、粉未状的产品。
一种生活晾绳,显然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动物标本不属于可以重复再现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同时,也不属于发明或者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
一种玻璃水,属于液体,实用新型不保护。
织物中掺入荧光粉而形成的荧光织物。
如果是普通织物,实用新型是保护的。
但掺入荧光份的荧光织物,涉及权利要求中可能需要保护某种荧光粉。
而实用新型是不保护粉未状物质的。
该项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15.、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可以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期间请求对该专利申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应此请求作出评价报告
B.对于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作出评价报告
C.专利权人对于应其请求作出的评价报告结论不服的,由利害关系人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评价请求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再次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D.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可以查阅并复制该评价报告
【答案】D
细则第56条规定,评价报告作出的时间是授权公告后,审查期间不能作该报告。
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不能再作评价报告。
因为评价报告仅仅是证据,不是行政决定,不能推翻无效决定,包括经司法判决维持的无效决定。
细则第57条规定,“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细则第57条规定,评价报告作出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D项正确。
16.、下列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不符合规定的是?
A.图片的绘制使用双点划线来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
B.在图片中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剖切方向
C.对需要依靠衬托物来清楚显示产品外观设计的申请,拍摄照片时保留了衬托物
D.对产品设计中不要求进行专利保护的结构采用虚线绘制
根据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2.4节的规定,“使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来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是正确的。
A项表述符合规定。
根据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2.4节的规定,在图片中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剖切方向是正确的。
B项表述符合规定。
根据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2.3节的规定,“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C项表述符合规定。
基于我国尚未开放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故不存在只保护产品的不可分割的局部问题。
自然也不存在“对产品设计中不要求进行专利保护的结构采用虚线绘制”的问题。
此处的“结构”,如果指内部结构,则没有这个必要,即不能使用虚线绘制,因为外观设计本身不保护产品的内部结构。
D项表述不符合规定。
17.、下列哪个情形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述的“现有设计特征”?
A.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
B.现有设计的产品名称
C.现有设计的某组成部分的设计
D.现有设计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
现有设计特征显然包括产品整体,也包括组成部分。
现有设计特征包括产品整体,故“现有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要素或者其结合”属于现有设计特征。
A项属于。
产品名称是上位的,其涵盖的对象即包括已有设计,也包括新设计。
B项表述不属于。
现有设计特征即包括产品整体,也包括组成部分。
C项属于。
同样道理,“整体外观设计产品中的零部件的设计”也属于现有设计特征。
D项属于。
18.、下列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所涉及内容的是?
A.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B.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客体
C.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D.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10章第3.2.2节的规定,外观设计评价报告的审查范围包括A项内容、B项内容、和D项内容。
但不包括C项内容,即“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因为该项内容是专利局审查员检索不到的,需要相关当事人自己提出,主要是在无效程序中提出。
故C项不属于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
属于涉及的内容
C项不属于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
属于涉及的内容
19.、以下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一种超强超短激光及其发生器均可获得发明专利保护
塑料薄膜和其制备方法均可获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带有人民币图案的窗帘的外观设计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以上说法都错误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2节规定“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A错误。
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B项错误。
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6.6.1节规定“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的外观设计,因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故C项属于违法,错误。
以上说法都错误,D项正确。
20、关于现有技术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仅限于纸件出版物
B.云南白药的保密配方一旦泄露,即属于现有技术
C.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馈赠和交换不属于使用公开
D.印有“内部资料”字样的出版物一定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2.1节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即不限于纸件出版物。
A错误。
云南白药的保密配方一旦泄露,即属于现有技术。
该表述是正确的。
馈赠和交换只要公开了技术内容,应当属于使用公开。
C项错误。
对印有“内部资料”字样的出版物要具体分析。
如果事实上已经对公众公开,则仍然属于公开出版。
“一定不属于公开出版物”的表述是错误的。
2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两件发明专利申请甲、乙,如果甲申请构成了乙申请的抵触申请,以下哪个说法正确?
A.甲申请只需摘要中记载了乙申请权利要求书内容即可构成乙申请的抵触申请
B.甲申请可以是进入中国国家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