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S331道路柘皋段改造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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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S331道路柘皋段改造项目

巢湖市S331道路(柘皋段)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合政秘〔2015〕126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巢政〔2015〕107号)、《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号)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巢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情况,拟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具体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

巢湖市S331道路(柘皋段)改造项目

二、项目基本概况

本项目共涉及柘皋镇合浦行政村陆园村、南金村,星火行政村郭塘村3个村庄约11户、45人,具体征收范围以市规划局出具的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户数以三榜终审公示数据为准。

三、房屋征收主体、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

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征收实施单位:

柘皋镇人民政府

四、房屋签约期限和搬迁时间

自市政府批准实施之日起20天内。

五、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一)房屋有效面积认定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1.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按照证载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2.已办理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人均45㎡的,按照人均45㎡计算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小于人均45㎡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3.市规划局提供的S331道路(柘皋段)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的房屋,一律不认定为有效面积。

4.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得计入有效面积。

房屋有效面积的认定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征收办等部门联合认证并经市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二)补偿范围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其中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为:

1.对被征收人合法产权房屋重置价的补偿;

2.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搬迁费用的补偿;

3.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用(房租)的补偿;

4.因征收造成被征收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室外附属物的补偿;

5.因征收造成对正在合法生产经营的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贴)。

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所有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三)房屋补偿

1.被征收人的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有效面积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十五《房屋重置价格表》(详见附件1)并结合附表十四《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详见附件2)中的房屋成新系数结合认定的房屋有效面积对应其类别、结构、标准的价格进行补偿。

2.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S331道路(柘皋段)红线范围图上未记载且为非违法建设的房屋,按下列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简易结构150-280元/㎡。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按约搬迁,对该部分房屋可酌情给予不超过150元/㎡搬迁奖励。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与本方案第七条“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规定一致。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四)特殊情形补偿(区位价的30%)

对拥有宅基地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式且其家庭书面承诺不再要求乡镇村安排宅基地或划地安置,再给予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区位价的30%补偿,其补偿金额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十六《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详见附件3)的规定标准执行。

(五)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及看护房的补偿

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附表八《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详见附件4)的规定标准执行,不予安置。

(六)其他补偿

1.附属物及附属设施等补偿

附属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实行货币化补偿,其补偿标准按照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附件7)。

2.搬迁费

(1)住宅房屋:

500元/次,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补偿两次;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搬迁费补偿一次;

(2)非住宅房屋:

按认定的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一次性予以补偿。

办公用房按5元/㎡计算,经营、生产、仓储等非住宅性质房屋按7元/㎡的标准计算。

3.临时安置补助费(房租)

(1)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有效面积,集镇规划区内按6元/平方米·月计算,集镇规划区外按5元/平方米·月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一次性安置的,按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3)过渡期内,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

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

(4)对持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住宅房屋,且其属于被征收人家庭唯一住房,并经相关部门出具书面《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经认定其住宅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不足60㎡的,过渡期限18个月内按补足60㎡计算;逾期未安置的,逾期临时安置费按其住宅房屋认定的有效面积据实结算。

(5)临时安置费结算时限为:

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出住宅房屋钥匙且领取《交房验收单》之日至《房屋安置公告》规定的交房时间。

(6)征收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

4.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单位和个人经营性质的非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面积,按每年20-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500元/㎡;生产、办公、仓储、旅馆等其他非住宅,每月按照房屋重置价的5‰标准定额补助,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

5.经营补贴

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但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等规定,对集体所有土地上“住改营”等经营性质的房屋,以其合法有效的工商、税务证照的累计年限和完整的纳税凭证为依据,按“一层一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年20-3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10年及其以上的最高不超过300元/㎡。

6.违法建筑自拆补助费

本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对已下达违法建设执法文书的建筑,违建人在项目正式启动或公告发布后10日内和11日-20日期间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

本房屋征收项目启动或公告发布后发生的新增违法建筑将依法拆除,不予补助。

六、住宅房屋安置

(一)安置点位置

本次房屋征收,住宅安置房位于柘皋镇政府以南,建和路以北。

(二)选房顺序规定

1、被征收人与柘皋镇人民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腾空房屋,交给柘皋镇人民政府,柘皋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组织对腾空的房屋进行验收并发放《交房验收单》,被征收人应及时凭《交房验收单》换领《选房顺序号》。

2、被征收人依据“先签订补偿协议移交拆除,先选择安置房源”的原则,凭《选房顺序号》依序选房。

(三)选房面积规定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非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建筑面积小于人均30㎡的,按照200元/㎡申请补齐人均30㎡后,按照人均30㎡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面积确认后,被征收人可申请增购,增购面积控制在人均15㎡建筑面积之内。

被征收人按照柘皋镇人民政府制定的选房办法,结合终审认定的应安置人口及实际有效面积选择建筑面积相等或最临近的产权调换房屋。

(四)安置人口认定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为基准日。

具体认定方式按照巢政〔2017〕15号文件执行(详见附件8)。

七、征收房屋有效面积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的,按其认定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奖励。

具体奖励分段标准由柘皋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状况制定,并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对逾期未签订补偿协议或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应服从柘皋镇规划建设需要,积极配合办理房屋征收手续,被征收人在腾空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结构完整,如有损毁,将在补偿款中扣除。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征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将提请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并不再享受面积奖励和安置优惠等规定。

(三)征收和拆除出租(出借)的房屋,对承租(使用)人不予以补偿(安置),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处理好租赁等关系。

(四)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分户规定及其相应手续,并执行《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皖公通〔2012〕62号)和《合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暂行)》以及巢湖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后予以确认。

(五)自本项目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附属设施、装饰装修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本项目房屋拆除工作、拆除扬尘围挡维护及其拆除安全由柘皋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屋残值归柘皋镇人民政府所有。

九、如涉及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按巢湖市相关规定办理。

十、未尽事宜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本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未尽事宜按合政秘〔2015〕126号文件和巢政〔2015〕107号、巢政〔2017〕15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三文件中没有规定的依据国家、安徽省、巢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征收办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重置价格表

2.房屋成新系数表

3.住宅房屋区位价格表(节选)

4.简易搭盖(厕所、畜圈、禽舍等)补偿费标准

5.附属物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7.各类树木移植费补偿标准

8.安置房价格表

9.巢湖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安置人口认定指导意见(巢政[2017]15号)摘录

附件1

房屋重置价格表

单位:

元/㎡

类别

结构、装修情况

标准

框架

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板、柱、基础,现浇整体装配,一次性施工,标准门窗,装饰精细,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920

砖混

1类

砖或部分钢筋混凝土梁柱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柱、板,平屋面或瓦屋面,水泥楼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830

2类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构造柱,现浇或预制梁、板,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标准门窗,内外粉刷,水、电、卫设施齐全。

770

3类

砖墙承重,钢筋混凝土圈梁,平屋面或大瓦屋面,水泥地面,钢、木门窗,水电齐全。

720

砖木

1类

240以上实心墙,砖墙承重,钢、木屋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内外粉刷,硬木楼面,水泥地面,木或混凝土楼梯,标准门窗,平水天花,水、电、厨、卫设施齐全。

680

2类

240以上实心墙或空斗墙,砖墙承重,木屋架或木构架,木或水泥桁条,大瓦屋面,普通木门窗,平水天花,水电齐全。

640

3类

小于240墙承重,木、水泥桁条,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水泥或砖铺地,通电,长期住户。

590

简易

1类

砖墙承重,不规则木、预制屋架,瓦屋面,不规则木门窗,有水电。

350

2类

砖墙、土墙或木板墙,各类屋面,不规则屋架,竹木桁条,不规则木门窗,水泥或砖铺地面,通电。

290

备注:

简易搭盖属临时性用房,按建筑面积100元/㎡(高1.4米-1.6米)、150元/㎡(高1.6米-2.0米)、200元/㎡(高2.0米-2.2米)分别对应补偿。

附件2

房屋成新系数表

被征收房屋成新系数表1

(适用于选择货币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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