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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青浦科技综合服务平台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奖励规定》第一条中所称“个人、组织”(以下统称候选对象)是指在本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

本区居民或者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外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拥有知识产权的,可以按照《奖励规定》所规定的程序申报奖励。

第三条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创新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候选对象,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候选对象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对象。

第四条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是区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章奖励范围、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

(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著贡献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六条 《奖励规定》第七条

(二)所称“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是指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科技功臣奖的候选对象应当是继续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工作者。

第八条 科技功臣奖排名以奖励委员会按候选对象当选得票数确定,最多评出2名,得票数多的排名在前。

第九条 《奖励规定》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等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适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所称的“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是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是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也未曾在国内公开使用过。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技术发明成熟,已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获奖候选对象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主要完成人。

第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获奖侯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较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已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已获发明专利,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已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奖励规定》第九条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软科学类项目,其候选对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技管理、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类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重大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转化和应用推广。

第十四条 技术开发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的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国内领先水平,有市场竞争力,成果已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优化升级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 社会公益类项目是指在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在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社会和生态效益的。

其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是指传播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的科学普及读物和其他成果。

第十六条 社会公益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已在行业得到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的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国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已在行业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七条 在社会公益类项目中科学技术普及成果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很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很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很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很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很大,已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质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大,普及面广,发行量大,已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在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创作难度较大,编辑出版质量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优良品标准,可读性强,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大,对促进国民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作用较大,普及面广,发行量较大,已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八条 重大工程类项目是指列入国家、上海市或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十九条 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重大工程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 在完成重大工程类项目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等创造性贡献的个人,符合《奖励规定》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推荐青浦区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各类奖项。

第二十一条 软科学类项目是指在科技管理和科技决策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对政府决策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类获奖候选对象所完成获奖项目的评定等级标准如下:

观点、理论、方法或者对策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

观点、理论、方法或者对策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很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很大贡献,取得很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

观点、理论、方法或者对策有一定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作用和影响,成果经应用后对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所设的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软科学类项目所涉及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研制、开发、转化、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青浦区科学技术奖单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的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3个。

重大工程奖每个项目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

第二十五条 《奖励规定》第十条所称“区外人员、区外组织或外国人、外国组织”,是指在国际或国内科技合作中对本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非本区籍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 被授予科技合作奖的区外人员或组织、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本区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对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在向本区的个人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本区与外国、外省市及外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科学普及奖的设置,原则上科普示范村(居委)为一等奖,科普村(居委)为二等奖,科普基地为三等奖。

具体评审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推荐

第二十八条 《奖励规定》第十二条

(一)、

(二)所列推荐部门的推荐工作,由其负责科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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