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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空气污染管制策略与法规Word文件下载.docx

而O3濃度則較前五年平均值上升10%,但較1984年仍下降約31%;

另外,落塵量也較前五年平均值下降26%,而較1984年下降約42%。

圖9-12000年台灣地區排放量推估結果

表9-1台灣地區空氣污染物年平均濃度的長期變化趨勢

依據相關研究結果及空氣品質監測資料顯示,台灣地區主要空氣污染問題包括懸浮微粒問題、光化學污染問題及長距離傳輸之酸雨問題。

1.懸浮微粒問題:

除花東地區以外,各地區之懸浮微粒監測值皆超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其中以高屏地區最為嚴重,在秋冬季節懸浮微粒監測值超過環境空氣品質標準達30%至60%間。

2.臭氧問題:

臭氧主要為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經光化學反應所形成,其測值超過空氣品質標準地區多發生於大都會周邊地區及較偏遠地區,而且以南台灣地區最為嚴重。

另依季節分析,由於季風等氣象因素之影響,在南部地區以秋季(九月至十一月)測值偏高,北部地區則以夏季測值較高。

3.酸雨問題:

酸雨問題多為長距離傳輸所致,其中以中國大陸越境長途傳輸貢獻最大約佔45%,目前整個台灣西部地區已呈酸化現象,南部及北部尤為嚴重,花東地區則較為良好。

第二節空氣品質管理策略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的規定空氣污染防制的目標就是防制空氣污染,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

要達到此一目標可以有許多不同的策略,一個理想的策略必須具備下面條件:

●經濟(costeffective):

當然我們最希望能不必付任何費用,就能沒有污染物排放,人人都可呼吸潔淨沒有污染的空氣。

這種希望是無法實現的,因為要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就必須付出額外的費用,這就是經濟學所說的Costfunction,如果不願意支付污染防制設備的費用,大家就必須為空氣污染對生態環境及人體健康所造成的危害付出費用,這就是所謂的損害函數(damagefunction),一個比較實際的目標就是透過公平的分配,讓大家付出合理的代價,以得到一個相當乾淨的環境。

●簡單:

法令或規章的規定要清楚、容易了解,不須要政府常常作過多的解釋。

●容易實行:

每個人的責任很容易釐清,法令容易實施。

●有彈性:

對一些特殊或意外的狀況能順利的解決,不會產生太多困擾。

●容易進化(evolutionary):

當新技術出現或對污染問題有新認識時,法規不須大幅度的修正,即可順應新局面。

政府的政策是空氣品質管理的基礎,沒有完善的策略架構和法規,很難建立有效或成功的空氣品質管理系統。

目前臺灣已經通過了空氣污染防制法等相關法規,在污染管制上已逐漸步入軌道,並獲得相當良好的成效。

在空氣污染管制上採用的策略大致上可分為四類,即:

(1)排放標準(emissionstandard),

(2)空氣品質標準(airqualitystandard),(3)經濟誘因(economicincentive)。

在台灣政府所擬定的空氣污染防制策略和制定的法令也採用了這些策略,下面我們逐一加以介紹。

第三節排放標準

要控制污染最簡單而且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管制污染源的排放量,過去常採用傳統的”命令與管制”(commandandcontrol)方法來管制污染物的排放,執行此一策略政府必須先制定排放標準和(或)決定最佳可行控制技術(bestavailablecontroltechnology,BACT),然後建立排放許可制度、排放量的監測和申報、違反規定的罰則等。

在此一系統中政府要負擔很大的責任。

所謂排放標準指排放廢氣所容許混存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最高濃度、總量或單位原(物)料、燃料、產品之排放量。

目前環保署已針對不同的行業訂定排放標準,如果排放無法符合標準,政府就可加以處罰,要求其改善。

至於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乃指考量能源、環境、經濟之衝擊後,污染源應採取之已商業化並可行污染排放最大減量技術。

此一立法的精神在於要求盡可能的減低污染物的排放,當某一技術證明有效後,政府就可要求工廠採用此種技術,因此隨著新技術的發明,排放標準就越來越嚴格。

不同的國家執行此一制度並不完全相同,有些國家要求只要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即可,並不另外規定排放率或排放檢測,我國目前採用的制度除列出污染防制設備外,還規定允許的排放濃度。

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公私場所違反規定者,可以處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證或令其歇業。

就如同其他國家一般,台灣早期管制施也以污染源管制為主。

自民國七十年起,環保署即逐步進行空氣污染排放管制工作,如管制生煤使用,訂定管道排放標準、實施許可制度、進行工廠評鑑輔導、稽查管制、污染行為限制等,管制範圍並逐漸由工廠及交通工具,擴至各類污染排放源,在污染源污染管制上已初具成效。

採用污染源管制措施,其執行方式雖較容易,且污染源是否遵循法令較易確認,但較缺乏彈性、防制成本較高,且缺乏相關誘因機制,無法完全抑制污染排放量之增加。

第四節空氣品質標準

政府應評估各種污染物的影響,對室外空氣中空氣污染物濃度訂定限值,稱為空氣品質標準(airqualitystandard),如果大氣中污染物濃度符合空氣品質的規定,就不致於對人體健康產生危害,因此在符合空氣品質的地區,要想辦法繼續維持,避免空氣品質惡化;

在不符合標準的地區,則要想辦法改善。

目前我國的空氣品質標準如表9-2所示。

表9-2我國現行的空氣品質標準

項目

標準值

單位

總懸浮微粒(TSP)

二十四小時值

二五○

  /m3(微克/立方公尺)

年幾何平均值

一三○

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 )之懸浮微粒(PM10)

日平均值

一二五

年平均值

六五

二氧化硫(SO2)

小時平均值

○.二五

ppm(體積濃度百萬分之一)

○.一

○.○三

二氧化氮(NO2)

○.○五

一氧化碳(CO)

三五

八小時平均值

臭氧(O3)

○.一二

○.○六

鉛(Pb)

月平均值

一.○

上面空氣品質標準對專業人士並沒困難,但對一般民眾可能不容易瞭解,為使民眾易於掌握空氣品質狀況,並瞭解其對健康之影響程度,以便做適當之因應,環保署乃引進空氣污染指標(PollutantStandardsIndex,簡稱PSI)。

所謂空氣污染指標(PSI)值係依據監測資料,將當日空氣中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及臭氧(O3)等污染物濃度值,以其對人體健康之影響程度,利用表9-3換算出各污染物之副指標值,再以當日各副指標值之最大值做為該測站當日之空氣污染指標值。

當PSI值大於100時,表示空氣品質不良,對呼吸系統不好且較敏感之人會使其症狀惡化,故當PSI大於100時,患有心臟病或呼吸道疾病者應減少室外活動。

表9-3各污染物濃度與污染副指標值對照表

PSI值

PM10日平均值(μg/m3)

SO2日平均值ppb

CO八小時平均之最大值(ppm)

O3小時之最大值(ppb)

NO2小時之最大值(ppb)

50

30

4.5

60

-

100

150

140

9

120

200

350

300

15

600

420

400

1200

500

800

40

1600

1000

2000

第五節總量管制

在空氣污染防制法中採用空氣品質管制策略的法規包括空氣污染防制區和總量管制區兩部份。

空氣污染防制區(以下簡稱防制區)以直轄市、縣(市)作為分區管制的單位,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地用途對於空氣品質之需求或空氣品質狀況劃定各級防制區並公告之。

前項防制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一級防制區,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一級防制區內,除維繫區內住戶民生需要之設施、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必要設施或國防設施外,不得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

二、二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二級防制區內,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其污染物排放量須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三、三級防制區,指一級防制區外,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三級防制區內,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新增或變更之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達一定規模者,應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污染物排放量經模式模擬證明不超過污染源所在地之防制區及空氣品質同受影響之鄰近防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目前各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如表9-3所示。

表9-3直轄市、縣(市)空氣污染防制區劃定表

防制區等級

縣市

懸浮微粒

(PM10)

臭氧

(O3)

二氧化硫

(SO2)

二氧化氮

(NO2)

一氧化碳

(CO)

基隆市

台北縣

台北市

桃園縣

新竹縣

新竹市

苗栗縣

台中縣

台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縣

嘉義市

台南縣

台南市

高雄縣

高雄市

屏東縣

台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備註:

1.防制區劃分分為三級:

(1)一級防制區:

指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等依法劃定之區域。

(2)二級防制區:

指一級防制區外,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3)三級防制區:

指一級防制區,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區域。

2.“●”表國家公園及自然保護(育)區範圍除外。

前述的空氣污染防制區以縣市作為管制的單位,不過有些空氣污染是跨縣市的問題,必須鄰近的縣市互相合作才能獲得改善,因此乃有總量管制區的訂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地形、氣象條件,將空氣污染物可能互相流通之一個或多個直轄市、縣(巿)指定為總量管制區,依各地區空氣品質現況,計算出各區域之排放總量上限,訂定總量管制計畫,公告實施總量管制,作為新設或既存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管制之依據,以期使空氣品質未達到空氣品質標準的地區削減各種污染源排放總量,改善空氣品質;

空氣品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的地區,避免空氣品質因新污染源設立而明顯惡化,以達成國家環境保護計畫之目標。

圖9-2總量管制實施方法

總量管制其管理架構如圖9-2所示,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和不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之規定不同,說明如下:

(一)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管制)

對於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及保育區,除民生及經營必須設施外,完全禁止污染源之新設或變更行為。

另在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新增一定規模之污染源必須以模式進行模擬,評估證明其新增污染排放量對於該地區或相鄰地區空氣品質之影響,低於其大氣所容許之濃度增量限值(PSD),始能進行設置及操作。

(二)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

依據總量削減目標進行削減,針對新增污染源和既有污染源的規定如下:

●新增或變更一定規模之固定污染源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之總量管制區,不容許增加任何的排放量,對於排放量大於一定規模之新設污染源,嚴格規範應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且其新增污染量必須於同一總量管制區域取得足供抵換之污染減量,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設立。

有關排放抵換將在下節經濟誘因中加以說明。

●既設之固定污染源

(1)申請認可排放量:

既設之固定污染源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認可其污染物排放量。

(2)削減排放量:

依主管機關指定之目標與期限進行污染物削減。

(3)差額儲存及抵換:

因採行防制措施致實際削減量較指定為多者,其差額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保留、抵換或交易。

總量管制可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量,改善污染源集中地區之空氣品質,並能使總量管制區之業者有較大彈性,選用其最有利改善措施,達到主管機關要求之總量削減目標。

第六節經濟誘因

前面提到早期空氣品質管理常採用命令與管制的策略,但此種策略並不是最符合經濟效益的方法,因此逐漸發展出以經濟誘因作為管制策略的方法。

目前「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並存之雙軌制度,已成為各國污染管制立法新趨勢,各國採行之經濟誘因制度,包括收費制度、補貼、排放權交易以及防污保證金制度:

(一)收費制度:

包括徵收排放費(EffluentCharge)、使用費、產品費、行政管理費及租稅差異等。

排放費之徵收係將污染視為一種負的外在成本,並進一步將其內在化,以反映社會成本,並將其納入生產成本的一部份,合理反映整體生產過程的經濟效益。

排放費費基及費率之訂定方式在理論上需依據污染損害函數與防治成本來估算,但因損害函數較難估算,一般皆以污染防治成本作為計算依據。

使用者付費(UserCharge)則由污染物排放者負擔污染物收集和處理所需之成本,其額度依污染物處理量而定。

產品付費(ProductCharge)係基於產品的特性或者產品本身加以課稅。

例如:

為避免CFCs及Halon等物質破壞臭氧層,澳洲、丹麥及美國均徵收臭氧層破壞化學物質費,以抑制或淘汰此種化學物質。

行政管理費(AdministrationCharge)則由廠商支付費用予以行政管制機構,例如:

毒性化學物質的登記註冊費用。

租稅差異(TaxDifferentiation)則對於有益於大自然環境的產品課徵較低的稅率,而對危害自然環境的產品課以較高的稅率,例如,OECD各國對含鉛汽油與無鉛汽油課以不同的稅率,目的在鼓勵消費者使用無鉛汽油。

(二)補貼(Subsidy):

政府補助污染物排放者減少污染物排放量,即為鼓勵廠商從事污染防治而給予之補貼。

補貼措施含金融性補貼及租稅差異與減免(TaxDifferentiation)。

金融性補貼包括政府對廠商的財務協助,優惠利率貸款;

租稅減免則為政府允許廠商的污染防治設備採行加速折舊或減免進口關稅。

(三)排放權交易(EmissionTrading):

將環境資源視為可以在市場上交易之財貨,即可透過市場價格機能進行交易。

主管機關可依最適環境品質目標決定發售之排放權數量,並輔導交易市場設立,以期達到最有效之防治成果。

美國1970年代逐漸發展出來的可交易排放許可制度包括:

污染泡(Bubble)、抵銷(Offset)、排放儲存(EmissionBanking)以及扣抵(Netting)四個作法,排放抵銷及扣抵是管制同一地區之污染總量;

污染泡是管制同一污染源之污染總量;

排放儲存則是將剩餘的排放量儲存,以供日後出售或使用。

(四)保證金制度

此制度乃對污染者徵收防污保證金,俟其從事污染防制之努力符合規定標準時,再將保證金退還。

我國自1980年採低利融資及租稅獎勵等補貼措施來誘導廠商加速污染防治工作,但若長期以稅收給予污染排放者補貼,並不符合「污染者付費」之社會公義原則。

而就補貼措施而言,補助污染性產業亦可能排擠低污染性產業之發展。

而徵收排放費制度,廠商可自由選擇依其污染排放總量繳費或進行污染物防治,因此,可誘使廠商採用新防治技術、改善製程或從事污染防治研發,以減低污染降低邊際防治成本。

因此,自1995年開始實施較符合公平原則之排放收費制度,就是所謂的空污費制度。

空保處現在正在推動總量管制計劃,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總量管制區新增污染量必須於同一總量管制區域取得足供抵換之污染減量,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設立,這就採行了污染物抵換辦法(OffsetPolicy),新增排放量應先取得減少之排放量(EmissionReductionCredit,ERC)加以抵換,始得進行設置或變更,ERC取得方式包括:

a.既設固定污染源依規定保留之差額排放量,b.主管機關保留經拍賣釋出之排放量,c.改善交通工具使用方式、收購舊車或其他方式自移動污染源減少之排放量,d.洗掃街道減少之排放量,e.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量。

目前此一制度尚未真正執行,未來抵換及交易方式必須是公開且公平透明的,各污染源或政府保留之差額、各類抵換交易量及交易筆數等相關資訊必須公告上網,讓每個人或公私場所皆能隨時掌握最新訊息。

制度推動初期新設及既設污染源雙方採自行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熱絡後經仲介者居中交易,交易純熟後則會以期貨市場方式公開自由買賣,達到最佳經濟誘因機制。

第七節自我控制

除了前面方法外,目前還有一些其他的空氣污染管制策略,主要由工業界靠團體協商定出該行業的管制方法,還有採用認證的方法以提高場商自我控制,作好環境保護,如ISO14000認證即是。

關鍵詞彙

排放標準

空氣品質標準

空氣污染指標

污染稅

成本效益

空氣污染防制區

總量管制區

自我評量

(1)現在台灣尚待解決的空氣污染問題主要有那些?

(2)何謂排放標準?

(3)我國空氣品質標準中管制的指標污染物有那些?

(4)何謂空氣污染指標?

如何決定?

(5)說明總量管制對符合標準地區和不符合標準地區各有那些管制方案。

(6)說明如何用經濟因素控制空氣污染。

參考文獻

環境保護署,2003,台灣地區空氣排放清冊,http:

//www.epa.gov.tw/F/evolve/E_LIST/AIRLIST.HTM

環境保護署,2003,總量管制http:

//www.epa.gov.tw/F/evolve/TOT/TOT_INDEX.HTM

環境保護署,2003,環保法規,http:

//w3.epa.gov.tw/epalaw/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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