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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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流程Word下载.docx

社会保障卡制卡周期约为3个月,参保人员可随时登录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看制卡情况,经查询已完成制卡的在核实社会保障卡详细领取地点后前往合作银行办理领卡、激活手续。

(单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由单位统一按银行流程办理领卡、激活手续)

(1)参保人(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取社会保障卡。

(需要代办人办理的,按各银行相关规定办理)。

(2)发卡银行工作人员在核对信息无误后办理发卡。

发卡时需参保人(监护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并留存第一联,银行在卡务系统中办理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激活。

社会保障卡激活后,经参保人(监护人)同意后,填写《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功能同意书》并签字确认。

(3)银行卡号上传和撤销:

签订《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功能同意书》后,由合作银行通过银行系统将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上传至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在每月10号(含10号当日18:

00前上传银行卡)统一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业务。

当月10号以后上传的银行卡号从下月启用代缴代付业务。

因信息错误等原因造成误传银行卡号的,可在10号前通过银行系统撤销,不能及时撤销或已批量启用的,银行要积极配合处理相应业务并积极消除不良影响。

(4)各承办银行需在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对参保人(监护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后方可办理。

确保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本人手中,避免错误发卡造成不良影响和业务后果;

确保签订《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功能同意书》并激活的银行卡再上传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确保参保人员掌握使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的有关要求。

(5)银行需留存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功能同意书》。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使用

(1)参保人员领取社会保障卡后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首次使用后,原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将转至新社会保障卡中,原卡将自动停止使用。

参报人今后就诊、住院、购药均应持新社会保障卡办理结算。

(2)参保人员在领取社会保障卡时填写《启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功能同意书》的当月(10号前银行上传为当月,10号以后为下月启用)起自动激活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金融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通”。

今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都将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实现。

(3)各合作银行网点及时告知参保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社会保障卡挂失和解挂

社会保障卡如发生丢失,需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社会保障卡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两种:

(一)口头挂失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先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电话挂失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或直接拨打发卡银行公布的客服电话同时挂失金融功能。

(1)电话挂失社会保障卡时,银行工作人员需详细询问参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以及银行端登记本人电话信息等,确认后方可在卡务系统中办理口头挂失。

(2)对于获得他人信息恶意挂失他人社会保障卡的,各协议银行要采取有效手段进行控制;

各合作银行应将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挂失与社保功能挂失一并制定规范流程。

(二)社会保障卡解挂

口头挂失后但未办理书面挂失的,如社会保障卡找回,持卡人需到卡面标识合作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解挂”手续。

(1)参保人(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到卡面标识合作银行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和金融功能的解挂手续。

(2)参保人(监护人)需完整详实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签字确认并留存第一联。

发卡银行审核确认后在卡务系统中办理卡解挂业务。

解除挂失后即可恢复该卡的正常使用。

(3)各承办银行需在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对参保人(监护人)身份证件的真实性后方可办理。

建议各合作银行将社会保障卡与本行的银行卡纳入统一规范管理。

(4)银行留存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第二联。

(三)书面挂失

口头挂失后,参保人确认社会保障卡丢失的需尽快到发卡银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1)书面挂失时参保人(监护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需留存银行并粘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预留位置。

(2)参保人员(监护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签字确认后留存第一联并提交发卡银行审核,银行操作人员在卡务系统中依顺序办理此业务即可(卡务管理中卡挂失→社会保障卡注销→批量制卡业务中批量制卡申请初审)。

持卡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需留存并粘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预留位置。

(3)银行留存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第二联。

注:

1、办理书面挂失后,不能再办理撤销挂失业务(解挂)。

2、在银行办理书面挂失业务时,需根据相关银行的规定缴纳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社会保障卡补卡和换卡

在办理社会保障卡“书面挂失”后方可办理补卡手续。

因卡片个人信息有误、污损、残缺无法辨认卡面信息、芯片或磁条损坏不能在读卡机具上使用及有效期届满的等情况下,需到发卡银行申请换卡。

(1)社会保障卡换卡流程:

参保人员(监护人)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签字确认留存第一联后提交发卡银行审核,合作银行将问题卡进行注销(注销流程详见本文第七条);

合作银行业务人员在卡务系统批量制卡业务下查找并重新办理参保人的新社会保障卡业务。

(2)补、换卡期间参保人员如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需向受理银行申请临时代缴代付银行帐号,并填写《社会保障卡申办期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临时)申报书》。

(3)社会保障卡补卡完成后新卡的领取与《社会保障卡领取》流程相同。

(4)各承办银行需在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对参保人(监护人)的身份真实性后方可办理。

(5)银行留存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第二联、《社会保障卡申办期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临时)申报书》。

第七条社会保障卡注销

持卡人因死亡、出国定居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注销户籍终结社会保险关系的、以及因使用不便等原因申请他行社会保障卡的,需要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手续。

具体办理流程为:

(1)参保人(监护人)办理销卡手续时需持社会保障卡、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监护人)到卡面标识合作银行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签字确认留存第一联后提交发卡银行审核,银行操作人员在卡务系统的卡务管理中办理社会保障卡注销即可。

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的注销需按卡面标识合作银行规定办理。

(3)银行留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第二联并将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粘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预留位置。

(5)各合作银行要制定废旧卡销毁管理制度,避免工作人员不办理注销而冒名使用情况发生。

第八条疆内社会保障卡的转移

社会保险关系在地(州、市)范围内转移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参保人员只保留原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

需到新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关系转移业务后,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卡窗口办理重置卡内社保信息业务即可。

原社会保障卡代缴代付金融功能停止使用

(2)参保人员需同时使用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和代缴代付金融功能:

参保人员已在原参保地激活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需在原参保地注销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后,再向本市申办银行重新申请办理社会保障卡。

经办流程参照《社会保障卡申办流程》办理。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参保人因遗失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密码的,需参保人(监护人)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卡面标识合作银行进行社保功能密码重置。

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密码重置需按卡面标识合作银行规定办理。

具体办理流程:

(1)参保人(监护人)办理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密码重置时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监护人)到卡面标识合作银行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经银行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在卡务系统中办理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业务即可。

(3)各承办银行需在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系统中核对持卡人或代办人的身份真实性后方可办理。

(4)业务办理完结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由合作银行在第一联加盖公章确认交参保人(监护人)留存、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需留存并粘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预留位置,留存银行。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有社保账户密码、金融账户密码。

参保人(监护人)到市级社会保障卡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修改社保账户密码。

参保人(监护人)到合作银行营业网点可同时修改社保账户密码和金融账户密码。

参保人领取社会保障卡后要及时修改密码,以保证账户安全。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代理代办,参照《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委员会关于为严重老弱病残等特殊客户做好人性化服务的紧急通知》(银协发[2009]5号)文件精神,由各行制定特殊业务服务标准。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经办流程

为解决参保人员在未领到社会保障卡前的临时就诊就医即时结算问题,特制定此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经办流程

一、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定义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是参保人员在未领到社会保障卡前的就医临时凭证,采用国家标准的接触式CPU卡,无记名、可复用、不加载金融应用、持卡人申领后有一定使用有效期限、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即时结算参保个人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卡。

二、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卡面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采用全疆统一的卡面样式。

A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与正式社会保障卡一致;

B面印有卡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印章、发卡单位、咨询电话等信息,卡的右侧中部嵌有芯片,该芯片既支持社会保障业务的临时应用。

三、申领对象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申领对象为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医疗保险正常参保缴费人员,需要在参保地就诊就医或转诊转院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个人,包括:

(一)由于社会保障卡新办、遗失、损坏等原因,已办理了社会保障卡新增、补卡、换卡业务但还未领取到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个人。

(二)由于无法办理居民二代身份证而不能正常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个人。

四、使用有效期限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仅限于参保人本人就医、购药进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使用,使用期限为60天。

使用期到期后如需延续的,参保本人或代理人需至市级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或发卡银行办理延续手续,一个延续周期为60天。

五、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收费标准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不收取工本费,使用期满或领取正式社会保障卡时需将临时卡交回发卡银行。

但临时卡丢失或损坏的需要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收取相应工本费用。

六、办理流程

(一)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申领

申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时,应由参保人(监护人)到发卡银行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办理申领手续,符合发放条件的参保个人,现场发放临时卡:

(1)完整详实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

(2)参保人(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监护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签字确认并由合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留存第一联,第二联交合作银行留存。

4、符合发卡条件的参保个人,现场发放临时卡。

5、办理社会保险代缴、代付业务。

办理临时卡领卡、激活手续的同时如需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需同时向受理银行申请临时代缴代付银行帐号,并填写《社会保障卡申办期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临时)同意书》。

办理社会保障卡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将使用临时代缴代付银行帐号。

6.新参保人员需在自主选择银行办理新社会保障卡申请手续(灵活就业、城镇居民)后各行将此类人员的信息按照制卡流程提交至卡务系统中后参保人方可办理临时卡。

单位新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办理新增制卡信息提交合作银行,各行将此类人员的信息按照制卡流程提交至卡务系统中后方可办理临时卡。

(二)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挂失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发生遗失,参保人(监护人)需要及时到发卡银行的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以确保个人医疗账户安全。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挂失业务的办理与社会保障卡挂失流程相同。

(三)社会保障卡临时卡解挂失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遗失办理挂失后又找回的,需要办理解挂失业务。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解挂失业务的受理与社会保障卡解挂失流程相同。

(四)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回收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使用期限到期或就诊就医完结后,参保个人需要将其交回临时卡发卡银行。

(五)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密码重置

因遗失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密码的,需参保人(监护人)持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卡面标识合作银行进行社保应用密码重置。

(1)参保人(监护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密码重置时需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监护人)到卡面标识合作银行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的同时银行操作人员在卡务系统中办理临时卡密码重置业务即可。

参保人(监护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需留存并粘贴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预留位置。

(3)业务办理完结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单》由合作银行加盖公章确认,参保人(监护人)第一联留存,第二联交合作银行留存。

(六)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业务应用

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的业务功能与社会保障卡的社会保障功能一致,但不具备金融功能。

七、社会保障卡临时卡管理

(1)各承办银行负责各行网点临时卡的日常发放、回收

调配等工作。

(2)办理临时卡业务所填写的表单银行按要求留存归

档。

八、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使用注意事项

(一)社会保障卡临时卡仅限参保人本人使用,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就诊就医时需交验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一致方可结算医疗费用。

使用他人名义利用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持社会保障卡临时卡就诊就医时需要输入社保账户密码,为确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参保人应在领取临时卡时修改个人账户初始密码。

(三)临时卡一旦丢失,申领人需要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以确保个人医疗账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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