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解答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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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解答Word格式.docx

  (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

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是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能否放弃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个人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解答(四)

-----优惠政策

哪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项目免征增值税

  按照本次试点的安排,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著作权。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三)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六)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七)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八)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九)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十)随军家属就业。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十二)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十三)失业人员就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否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能否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试点纳税人申请该项增值税免征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台湾航运公司和台湾航空公司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和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该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或依据《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和《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业务,且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空公司。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随军家属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

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企业。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件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试点纳税人,是指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除广告服务外)的试点纳税人。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

高校毕业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试点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服务型企业招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能否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免征增值税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当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业务的企业。

  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下列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服务型企业招录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当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哪些项目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即征即退

  依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提供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规定

  试点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收入,收取的款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计算相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

应税服务出口,如何办理免征增值税申报

  试点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出口的免税销售额,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表一,“计税方法”选择“出口应税行为”(点击“增行”按钮添加),选择相应税目。

  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出口的免税销售额,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试点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类别”选择“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点击“增行”按钮添加),选择相应税目。

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申报范围

  办理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业务范围,是指本市试点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税服务,并从境外取得收入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对不适用零税率政策而享受免税的项目,不属于本规定申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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